《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2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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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application of sea sand concrete

JGJ 206—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0 年1 2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57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06—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5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原材料;5.海砂混凝土性能;6.配合比设计;7.施工;8.质量检验和验收。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大学 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大学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上海三航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耐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冷发光 丁 威 周永祥 周岳年 赵铁军 刘江平 邢 锋 施钟毅 纪宪坤 苏 卿 刘 伟 王 形 王 晶 田冠飞 李景芳 何更新 桂苗苗 王成启 曹巍巍 张 俐 李俊毅 张小冬 陈 思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姜福田 洪乃丰 石云兴 闻德荣 朋改非 封孝信 张仁瑜 蔡亚宁 杜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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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海砂混凝土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海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

1.0.3 海砂混凝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海砂 sea sand
出产于海洋和入海口附近的砂,包括滩砂、海底砂和入海口附近的砂。

2.0.2 滩砂 beach sand
出产于海滩的砂。

2.0.3 海底砂 undersea sand
出产于浅海或深海海底的砂。

2.0.4 海砂混凝土 sea sand concrete
细骨料全部或部分采用海砂的混凝土。

2.0.5 净化处理 washing treatment
采用专用设备对海砂进行淡水淘洗并使之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生产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海砂应作净化处理。

3.0.2 海砂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土。

3.0.3 配制海砂混凝土宜采用海底砂。

3.0.4 海砂宜与人工砂或天然砂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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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 材 料


4.1 海 砂


4.1.1 海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4.1.1的要求,且宜选用Ⅱ区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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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4.75mm和600μm筛外,其他筛的累计筛余可略有超出,超出总量不应大于5%。

4.1.2 海砂的质量应符合表4.1.2的要求。海砂质量检验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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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海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的规定。当采用有潜在碱活性的海砂时,应采取有效的预防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

4.1.4 海砂中贝壳的最大尺寸不应超过4.75mm。贝壳含量应符合表4.1.4的要求。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强度等级不大于C25的混凝土用砂,贝壳含量不应大于8%。贝壳含量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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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海砂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4.2 其他原材料


4.2.1 海砂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且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5%。

4.2.2 海砂混凝土宜采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等矿物掺合料,且粉煤灰等级不宜低于Ⅱ级,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级不宜低于S95级。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

4.2.3 海砂混凝土用粗骨料和除海砂之外的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4.2.4 海砂混凝土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且拌合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0mg/L。

4.2.5 海砂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海砂混凝土宜采用聚羧酸系减水剂,且聚羧酸系减水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 223的规定。

4.2.6 海砂混凝土用于钢筋混凝土工程时,可掺加钢筋阻锈剂。阻锈剂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19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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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砂混凝土性能


5.1 拌合物技术要求


5.1.1 海砂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粘聚性、保水性和流动性,不得离析或泌水。

5.1.2 海砂混凝土坍落度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泵送海砂混凝土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海砂混凝土坍落度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规定。

5.1.3 海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5.1.3的要求。海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中混凝土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的快速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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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力学性能


5.2.1 海砂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轴心抗压强度与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疲劳变形模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海砂混凝土力学性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进行试验测定,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2.2 海砂混凝土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进行评定,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3 长期性能与耐久性能


5.3.1 海砂混凝土的干缩率和徐变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5.3.2 海砂混凝土耐久性应满足表5.3.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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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海砂混凝土长期性能与耐久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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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配合比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海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并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6.1.2 海砂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规定。

6.1.3 除C15及其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外,海砂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小用量应符合表6.1.3的要求。海砂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大用量不宜超过550k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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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混凝土试配确定,并应满足海砂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要求。


6.1.5 海砂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1.3的规定。


6.1.6 海砂混凝土不宜用于除冰盐环境。当用于长期处于潮湿的严寒环境、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水位变动环境等时应掺用引气剂,混凝土的含气量宜为4.5%~6.0%,且不应超过7.0%。


6.1.7 当采用人工砂与海砂混合配制海砂混凝土时,海砂与人工砂的质量比宜为2/3~3/2。


6.1.8 对于重要工程结构,混凝土中碱含量(以Na20eq计)不宜大于3.0kg/m³;对于与预防碱-骨料反应措施有关的混凝土总碱含量计算,粉煤灰碱含量计算可取粉煤灰碱含量测试值的1/6,矿渣粉碱含量计算可取矿渣粉碱含量测试值的1/2。


6.2 配制强度的确定


6.2.1 海砂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C60时,配制强度应符合下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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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配合比计算


6.3.1 海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

6.3.2 海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宜采用质量法。

6.3.3 海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中骨料应以干燥状态下的质量为基准。

6.3.4 海砂混凝土每立方米拌合物的假定质量宜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35时,假定质量宜为2300kg~2400kg。
2 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35时,假定质量宜为2350kg~2450kg。
3 混凝土强度等级较高时,宜取上限值;混凝土强度等级较低时,宜取下限值。

6.4 配合比试配、调整与确定


6.4.1 海砂混凝土试配、调整与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

6.4.2 在海砂混凝土试配过程中,应根据贝壳和轻物质等的影响,对配合比进行调整。

6.4.3 在确定设计配合比和施工配合比前,应测定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密度,并应按下式计算配合比校正系数(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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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当混凝土表观密度实测值与计算值之差的绝对值超过计算值的2%时,应将配合比中每项材料用量均乘以校正系数(δ),作为确定的设计配合比。


6.4.5 配合比设计时,应按照本规范第5.1.3条规定的方法测试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当海砂批次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测试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6.4.6 配合比设计时,应在满足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要求和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基础上,对设计要求的或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混凝土耐久性项目进行检验和评定。检验不合格的配合比,不得确定为设计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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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 工


7.1 一般规定


7.1.1 海砂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

7.1.2 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对海砂及其他原材料、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

7.2 海砂混凝土的制备、运输、浇筑和养护


7.2.1 海砂混凝土宜采用预拌混凝土。当需要在现场制备混凝土时,宜采用具有自动计量装置的现场集中搅拌方式。

7.2.2 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仪器,计量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每盘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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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海砂混凝土的拌制宜采用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时间可控制在60s~90s。当采用细度模数小于2.3的海砂和(或)粉剂外加剂配制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宜取上限值。


7.2.4 制备混凝土前,应测定粗、细骨料的含水率,并应根据含水率的变化调整混凝土配合比。每工作班应至少抽测2次,雨雪天应增加抽测次数。骨料堆场宜搭设遮雨棚。


7.2.5 在每个工作班开始前,宜在堆场用铲车将海砂翻拌均匀。


7.2.6 海砂混凝土的运输、浇筑、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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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量检验和验收


8.1 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检验


8.1.1 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产品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8.1.2 原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进场检验,且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宜对混凝土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检。

8.1.3 原材料进场检验和生产中抽检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砂的检验项目应包括氯离子含量、颗粒级配、细度模数、贝壳含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2 其他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8.1.4 原材料的检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砂应按每400m³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同一产地的海砂,放射性可只检验一次;当有可靠的放射性检验数据时,可不再检验。
2 散装水泥应按每500t为一个检验批,袋装水泥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矿物掺合料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砂、石应按每400m³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外加剂应按每50t为一个检验批。
3 不同批次或非连续供应的混凝土原材料,在不足一个检验批量情况下,应按同品种和同等级材料每批次检验一次。

8.1.5 海砂及其他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8.2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8.2.1 制备系统的计量仪器、设备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且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1次;混凝土搅拌时间应每班检查2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和搅拌时间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7.2.2条和第7.2.3条的规定。

8.2.2 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对海砂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坍落度、粘聚性和保水性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取样检验;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在浇筑地点取样检验。

8.2.3 对于海砂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粘聚性和保水性项目,每工作班应至少检验2次;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海砂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1次。

8.2.4 海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

8.2.5 当海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出现异常时,应查找原因,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配合比进行调整。

8.3 硬化混凝土性能检验


8.3.1 对海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检验时,应对设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设计未规定的项目可不检验。

8.3.2 海砂混凝土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其他力学性能检验应符合工程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耐久性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
3 长期性能检验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中耐久性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8.3.3 海砂混凝土力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

8.4 混凝土工程验收


8.4.1 海砂混凝土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8.4.2 海砂混凝土工程验收时,应符合本规范对海砂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3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4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9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10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
1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3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14 《建筑用砂》GB/T14684
15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
1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17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18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19 《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192
20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
21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 223
22 《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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