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 JGJ/T25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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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habilitation and protection of concrete structures durability

JGJ/T 259-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32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59-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3月1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4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钢筋锈蚀修复,5 延缓碱骨料反应措施及其防护,6 冻融损伤修复,7 裂缝修补,8 混凝土表面修复与防护。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编 100088)。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上海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铁道部运输局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阿克苏诺贝尔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富斯乐有限公司
                    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惠云玲 郝挺宇 郭小华 陈 洋 岳清瑞 洪定海 王 玲 陈友治 朋改非 林志伸 郭永重 邱元品 朱雅仙 常好诵 陈秋霞 陈夏新 陈琪星 覃维祖 陆瑞明 赵为民 常正非 张 量 吴如军 韩金田 范卫国 徐龙贵 周云龙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国胜 赵铁军 王庆霖 巴恒静 张家启 包琦玮 牟宏远 何 真 谢永江 冷发光 李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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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既有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既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本规程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特种混凝土结构。

1.0.3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耐久性修复 durability rehabilitation
    采用技术手段,使耐久性损伤的结构或其构件恢复到修复设计要求的活动。

2.0.2 耐久性防护 durability protection
    采用技术手段,维持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达到期望水平的活动。

2.0.3 钢筋阻锈剂 corrosion inhibitor for steel bar
    加入混凝土或砂浆中或涂刷在混凝土或砂浆表面,能够阻止或减缓钢筋腐蚀的化学物质。

2.0.4 混凝土防护面层 surface coating
    涂抹或喷涂覆盖在混凝土表面并与之牢固粘结的防护层。

2.0.5 界面处理材料 interfacial bonding agent
    用于混凝土修复区域界面处增强相互粘结力的材料。

2.0.6 电化学保护 electrochemical protection
    对被保护钢筋施加一定的阴极电流,通过改变钢筋的电位或钢筋所处的腐蚀环境,使其不再腐蚀的保护方法。阴极保护、电化学脱盐和电化学再碱化统称为电化学保护。

2.0.7 阴极保护 cathodic protection
    给钢筋持续施加一定密度的阴极电流,使钢筋不能进行释放电子的阳极反应(腐蚀)的技术措施。

2.0.8 电化学脱盐 electrochemical chloride extraction
    给钢筋短期施加密度较大的阴极电流,使混凝土中带负电荷的氯离子在电场作用下迁移出混凝土保护层,同时也由于阴极反应适当提高钢筋周围的pH值,使钢筋再钝化的技术措施。

2.0.9 电化学再碱化 electrochemical realkalization
    给钢筋短期施加密度较大的阴极电流,使钢筋周围已中性化(包括碳化)的混凝土pH值提高到11以上,使钢筋再钝化的技术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耐久性修复与防护:
      1 结构已出现较严重的耐久性损伤;
      2 耐久性评定不满足要求的结构;
      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经评估需要时。

3.0.2 混凝土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耐久性修复与防护:
      1 结构已经出现一定的耐久性损伤;
      2 使用年限较长的结构或对结构耐久性要求较高的重要建(构)筑物;
      3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改建或用途及使用环境改变时。

3.0.3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应根据损伤原因与程度、工作环境、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等因素,按下列基本工作程序进行:
      1 耐久性调查、检测与评定;
      2 修复与防护设计;
      3 修复与防护施工;
      4 检验与验收。

3.0.4 耐久性调查、检测与评定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状况调查及检测应包括结构及构件原有状况、现有状况和使用情况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要求调查和检测下列内容:
        1)混凝土结构的使用环境、建筑物使用历史及维修改造情况;
        2)设计资料调查,包括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结构类型、工程结构用途、建筑物的相互关系;
        3)施工情况调查,包括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养护方式及钢筋有关试验记录;
        4)混凝土外观状况调查与检测,包括混凝土外观损伤类型、位置、大小;混凝土裂缝情况及渗漏水情况;混凝土表面干湿状态、有无污垢;
        5)混凝土质量调查与检测,包括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钢筋保护层厚度、吸水率、氯离子含量、碳化深度、钢筋锈蚀状况、碱骨料反应。
      2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评定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结构环境作用等级的划分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规定。

3.0.5 修复与防护设计应根据不同结构类型及其环境作用等级、耐久性损伤原因及类型、预期修复效果、目标使用年限等,制定相应的修复与防护设计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目的、范围;
      2 设计依据;
      3 修复与防护方案或图纸;
      4 材料性能及要求;
      5 施工工艺要求;
      6 检验及验收要求。

3.0.6 修复与防护施工应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修复施工宜按基层处理、界面处理、修复处理、表层处理四个工序进行。修复防护施工工艺及操作要求的制定应根据所选择材料的性能、施工条件及周围环境、修复防护方法进行。

3.0.7 检验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检验宜包括材料检验和实体检验:
        材料检验:材料应提供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材料应进行进场复验。
        实体检验:对重要结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可在施工现场进行实体检验。
      2 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在隐蔽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应提交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单(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检验报告等)、现场配制材料配合比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验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观感验收记录、实体抽样检验验收记录等文件。
        竣工验收:除应满足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规定外,尚应提交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竣工图、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等文件。

3.0.8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调查检测与评定、修复与防护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工程经验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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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钢筋锈蚀修复


4.1 一般规定


4.1.1 修复前,结构的使用环境、钢筋锈蚀原因、范围及程度应根据调查、检测及评定结果确定。

4.1.2 根据调查与检测结果,修复设计方案宜按表4.1.2选用。

1.jpg


4.1.3 钢筋锈蚀修复处理,应进行钢筋阻锈处理及混凝土表面处理。对严重盐污染大气环境下的重要结构,宜在钢筋开始腐蚀尚未引起混凝土顺筋胀裂的早期,采用阴极保护、电化学脱盐等技术进行修复防护处理。当采用电化学保护方法进行钢筋锈蚀修复时应经专门论证。

4.2 材 料


4.2.1 钢筋阻锈处理材料可采用修补材料、掺入型钢筋阻锈剂、钢筋表面钝化剂和表面迁移型阻锈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钢筋阻锈处理中应采用钢筋阻锈剂抑制混凝土中钢筋的电化学腐蚀;
      2 修补材料宜掺入适量的掺入型阻锈剂,同时,不应影响修复材料的各项性能,其基本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 192的规定;
      3 钢筋表面钝化剂宜修复已锈蚀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表面钝化剂应涂刷在钢筋表面并应与钢筋具有良好的粘结能力;
      4 表面迁移型阻锈剂宜用于防护与修复工程,表面迁移型阻锈剂应涂刷在混凝土结构表面,并应渗透到钢筋周围。

4.2.2 电化学保护材料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1的规定。

4.3 钢筋阻锈修复施工


4.3.1 混凝土表面迁移阻锈处理修复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表面基层应清理干净,并应保持干燥;
      2 在混凝土表面应喷涂表面迁移型阻锈剂;
      3 表面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3.2 钢筋阻锈处理修复工艺除应按基层处理、界面处理、修复处理和表面防护处理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复范围内已锈蚀的钢筋应完全暴露并进行除锈处理;
      2 在钢筋表面应均匀涂刷钢筋表面钝化剂;
      3 在露出钢筋的断面周围应涂刷迁移型阻锈剂;
      4 凿除部位应采用掺有阻锈剂的修补砂浆修复至原断面,当对承载能力有影响时,应对其进行加固处理;
      5 构件保护层修复后,在表面宜涂刷迁移型阻锈剂。

4.4 电化学保护施工


4.4.1 电化学保护可采用阴极保护、电化学脱盐和电化学再碱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阴极保护可用于普通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保护;
      2 电化学脱盐可用于盐污染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
      3 电化学再碱化可用于混凝土中性化导致钢筋腐蚀的混凝土结构;
      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不得进行电化学脱盐与再碱化处理;静电喷涂环氧涂层钢筋拼装的构件不得采用任何电化学保护;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采用阴极保护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4.4.2 当采用电化学保护时,应根据环境差异及所选用阳极类型,把所需保护的混凝土结构分为彼此独立的、区域面积为50㎡~100㎡的保护区域。

4.4.3 电化学保护的可行性论证、设计、施工、检测、管理应由有工程经验的单位实施。

4.4.4 电化学保护施工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2的规定。

4.5 检验与验收


4.5.1 掺入型阻锈剂、迁移型阻锈剂、修补材料等关键材料应进行进场复验,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 192、《混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水泥砂浆》JG/T 336等有关标准和设计的规定。

4.5.2 钢筋阻锈修复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复完成后,应进行外观检查。表面应平整,修复材料与基层间粘结应牢靠,无裂缝、脱层、起鼓、脱落等现象,当对粘结强度有要求时,现场应进行拉拔试验确定粘结强度;
      2 当对抗压强度与物理化学性能有要求时,可对修复材料留置试块检测其相应性能;
      3 对修补质量有怀疑时,可采用钻芯取样、超声波或金属敲击法进行检验。

4.5.3 电化学保护检验与验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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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延缓碱骨料反应措施及其防护


5.1 一般规定


5.1.1 应在对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检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工程结构的损伤程度,并应综合考虑工程重要性及修复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修复方案:
      1 对判断已发生碱骨料反应的结构,应在对未来活性和膨胀发展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延缓碱骨料反应损伤的措施;
      2 工程检测如果发现混凝土尚未发生碱骨料反应破坏,但存在发生碱骨料反应条件时,宜采取预防和防护措施;
      3 当碱骨料反应破坏严重或者是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时,宜考虑更换或者拆除相应的构件或者结构。

5.1.2 延缓碱骨料反应可采用封堵裂缝、涂刷表面憎水防护材料等技术措施。

5.1.3 防护或延缓碱骨料反应措施实施后应进行定期的检查。

5.2 材 料


5.2.1 碱骨料反应损伤修补材料应与混凝土基体紧密结合,耐久性好,在修复后应防止外部环境中潮湿水分侵入混凝土。

5.2.2 裂缝处理可采用填充密封材料或灌浆。对于活动性裂缝,应采用极限变形较大的延性材料修补,灌浆材料应具有可灌性。

5.2.3 表面憎水防护材料应满足透气防水的要求,应保护混凝土结构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

5.3 延缓碱骨料反应施工


5.3.1 对于存在发生碱骨料反应条件,尚未出现碱骨料反应破坏的混凝土结构,宜对结构混凝土表面进行防护处理,混凝土表面防护施工应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进行。

5.3.2 对于已发生碱骨料反应,外观出现裂缝的混凝土结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施工:
      1 基层处理:应清除裂缝表面松散物及混凝土表面反应物等物质,并应干燥表面;
      2 裂缝封堵:应根据裂缝的宽度、深度、分布及特征,选择表面处理法、压力灌浆法、填充密封法进行裂缝封堵,裂缝封堵应按本规程第7.3节的规定进行;
      3 涂刷表面防护材料:应根据选择的材料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涂刷表面防护材料。

5.4 检验与验收


5.4.1 灌缝材料、表面防护材料等关键材料应进行进场复验,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裂缝修复灌浆树脂》JG/T 264和《混凝土结构防护用渗透型涂料》JG/T 337等相关标准和设计的规定。

5.4.2 延缓碱骨料反应施工后应进行定期检查,记录和测量裂缝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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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冻融损伤修复


6.1 一般规定


6.1.1 应在对混凝土冻融损伤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结构冻融损伤程度,并应综合考虑工程重要性,按下列规定确定修复方案:
      1 已出现冻融损伤的结构,应按冻融损伤程度的不同分为下列两种类型进行修复:
      1)结构混凝土表面未出现剥落,但出现开裂;
      2)结构混凝土表面出现剥落或酥松。
      2 当冻融破坏严重或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时,宜更换或拆除相应的构件或结构。

6.2 材 料


6.2.1 选择冻融损伤修复材料时,应综合考虑冻融损伤性质、影响因素、损伤区域大小、特征和剥落程度,修复材料可选用修补砂浆、灌浆材料和高性能混凝土及界面处理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混凝土表面未出现剥落但出现开裂时,宜用灌浆材料和修补砂浆进行修复;
      2 当结构混凝土表面出现了剥落或酥松时,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修补砂浆、灌浆材料及界面处理材料进行修复。

6.2.2 修复材料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2 应掺用引气剂,修复材料中含气量宜为4%~6%;
      3 修复材料的强度不应低于修复结构中原混凝土的设计强度;
      4 修复材料的抗冻等级不应低于原混凝土抗冻等级。

6.3 冻融损伤修复施工


6.3.1 对结构混凝土表面未出现剥落但出现开裂的情况,宜先清除冻伤混凝土,再应按本规程第7.3节的规定注入灌浆材料,修补裂缝。然后应在原混凝土结构表面进行修补,宜用修补砂浆进行防护。

6.3.2 对结构混凝土表面出现剥落或酥松的情况,修复宜按基层处理、界面处理、修复处理和表面防护处理四步进行,除应满足本规程第8.3.1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基层处理,应剔除受损混凝土并露出基层未损伤混凝土;
      2 对界面处理,当剥蚀深度小于30mm时,可采用涂刷界面处理材料进行处理;当剥蚀深度不小于30mm时,基层混凝土和修复材料之间除应涂刷界面处理材料外,尚宜采用锚筋增强其粘结能力;
      3 对修复施工,当剥蚀深度小于30mm时,宜采用修补砂浆或灌浆材料进行修复;当剥蚀深度不小于30mm时,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或灌浆材料进行修复;
      4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进行表面防护处理。

6.3.3 修复后,应进行保温、保湿养护,被修复部分不得遭受冻害。

6.4 检验与验收


6.4.1 修补砂浆、灌浆材料、高性能混凝土、界面处理材料、引气剂等关键材料应进行进场复验,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以及《混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水泥砂浆》JG/T 336、《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的规定。

6.4.2 冻融损伤修复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对混凝土中气泡间距有要求时,可从修复材料中取样,进行磨片加工,采用微观试验方法测定修复材料中的气泡间距系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和设计的规定;
      2 当对抗压强度、抗冻等级、抗渗等级有要求时,可对修复材料留置试块检测其抗压强度、抗冻等级、抗渗等级,有条件时,可检测其动弹性模量并计算抗冻耐久性指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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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裂缝修补


7.1 一般规定


7.1.1 裂缝修补前应对裂缝进行调查和检测,内容可包括裂缝宽度、裂缝深度、裂缝状态及特征、裂缝所处环境、裂缝是否稳定、裂缝是否渗水和裂缝产生的原因,并应根据调查和检测结果确定裂缝修补方法。修补方法可分为表面处理法、压力灌浆法、填充密封法。

7.1.2 由于钢筋锈蚀、碱骨料反应、冻融损伤引起的裂缝,其处理应分别按本规程第4、5、6章的规定进行修复。

7.2 材 料


7.2.1 混凝土结构裂缝修补材料可分为表面处理材料、压力灌浆材料、填充密封材料三大类。裂缝修补材料应能与混凝土基体紧密结合且耐久性好。

7.2.2 混凝土结构裂缝表面处理材料可采用环氧胶泥、成膜涂料、渗透性防水剂等材料,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氧胶泥宜用于稳定、干燥裂缝的表面封闭,裂缝封闭后应能抵抗灌浆的压力;
      2 成膜涂料宜用于混凝土结构的大面积表面裂缝和微细活动裂缝的表面封闭;
      3 渗透性防水剂遇水后能化合结晶为稳定的不透水结构,宜用于微细渗水裂缝迎水面的表面处理。

7.2.3 混凝土结构裂缝填充密封材料可采用环氧胶泥、聚合物水泥砂浆以及沥青油膏等材料。对于活动性裂缝,应采用柔性材料修补。

7.2.4 混凝土结构裂缝压力灌浆材料可采用环氧树脂、甲基丙烯酸树脂、聚氨酯类等材料。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裂缝修复灌浆树脂》JG/T 264的规定。有补强加固要求的浆液,固化后的抗压、抗拉强度应高于被修补的混凝土基材。

7.3 裂缝修补施工


7.3.1 表面处理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清除裂缝表面松散物;有油污处应用丙酮清洗;潮湿裂缝表面应清除积水;在进行下步工序前,裂缝表面应干燥。
      2 所选择的材料应均匀涂抹在裂缝表面。
      3 涂覆厚度及范围应符合设计及材料使用规定。

7.3.2 压力灌浆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处理:裂缝灌浆前,应清除裂缝表面的灰尘、浮渣和松散混凝土,并应将裂缝两侧不小于50mm宽度清理干净,且应保持干燥。
      2 设置灌浆嘴:灌注施工可采用专用的灌注器具进行,宜设置灌浆嘴。其灌注点间距宜为200mm~300mm或根据裂缝宽度和裂缝深度综合确定。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或大型结构上的深裂缝,可在裂缝位置钻孔;当裂缝形状或走向不规则时,宜加钻斜孔,增加灌浆通道。钻孔后,应将钻孔清理干净并保证灌浆通道畅通,钻孔灌浆的裂缝孔内宜用灌浆管,对灌注有困难的裂缝,可先在灌注点凿出“V”形槽,再设置灌浆嘴。
      3 封闭裂缝:灌浆嘴设置后,宜用环氧胶泥封闭,形成一个密闭空腔。应预留浆液进出口。
      4 密封检查:裂缝封闭后应进行压气试漏,检查密封效果。试漏应待封缝胶泥或砂浆达到一定强度后进行。试漏前应沿裂缝涂一层肥皂水,然后从灌浆嘴通入压缩空气,凡漏气处,均应予修补密封直至不漏为止。
      5 灌浆:根据裂缝特点用灌浆泵或注胶瓶注浆。应检查灌浆机具运行情况,并应用压缩空气将裂缝吹干净,再用灌浆泵或针筒注胶瓶将浆液压入缝隙,宜从下向上逐渐灌注,并应注满。
      6 修补后处理:等灌浆材料凝固后,方可将灌缝器具拆除,然后进行表面处理。

7.3.3 填充密封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裂缝将混凝土开凿成宽2cm~3cm、深2cm~3cm的“V”形槽;
      2 应清除缝内松散物;
      3 应用所选择的材料嵌填裂缝,直至与原结构表面持平。

7.3.4 裂缝修补处理后,可根据设计需要进行表面防护处理。

7.4 检验与验收


7.4.1 表面处理材料、填充密封材料和压力灌浆材料等关键材料应进行进场复验,其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混凝土裂缝修复灌浆树脂》JG/T 264等相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7.4.2 裂缝修补检验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裂缝表面清理后封闭前应复验灌嘴,是否准确可靠;
      2 裂缝灌浆后应检查灌浆是否密实,可钻芯取样检查灌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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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混凝土表面修复与防护


8.1 一般规定


8.1.1 混凝土表面修复前,应对缺陷和损伤情况进行调查,修复方案应根据缺陷和损伤的程度和原因制定。

8.1.2 混凝土表面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表面防护,应在完成结构缺陷与损伤的修复之后进行;
      2 根据防护设计的不同要求,表面防护可采用憎水浸渍、防护涂层或表面覆盖等方法进行,并应满足渗透性、抗侵蚀性、钢筋防锈性、裂缝桥接能力及外观等性能要求。

8.2 材 料


8.2.1 混凝土表面修复材料可采用界面处理材料和修补砂浆,修补砂浆的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折强度不应低于基材混凝土。

8.2.2 混凝土表面防护材料应根据实际工程需要选择,可采用无机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以及复合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环境介质侵蚀作用下,防护材料不得发生鼓胀、溶解、脆化和开裂现象;
      2 防护材料应满足结构耐久性防护的要求,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和耐久性损伤类型宜分别具有抗碳化、抗渗透、抗氯离子和硫酸盐侵蚀、保护钢筋性能;
      3 用于抗磨作用的防护面层,应在其使用寿命内不被磨损而脱离结构表面;
      4 防护面层应与混凝土表面粘结牢固,在其使用寿命内,不应出现开裂、空鼓、剥落现象。

8.3 表面修复与防护施工


8.3.1 混凝土表面修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表面修复的工序可分为基层处理、界面处理、修补砂浆施工和养护。
      2 基层处理:对需要修复的区域应作出标记,然后宜沿修复区域的边缘切一条深度不小于10mm的切口。剔除表面区域内已经污染或损伤的混凝土,深度不应小于10mm;修复区边缘混凝土应进行凿毛处理,对混凝土和露出的钢筋表面应进行彻底清洁,对遭受化学腐蚀的部分,应采用高压水进行冲洗,并应彻底清除腐蚀物。
      3 界面处理:修补砂浆施工前,应将裸露的钢筋固定好并进行阻锈处理,待其干燥后应采用清水对混凝土基面彻底润湿,然后喷涂或刷涂界面处理材料。
      4 修补砂浆施工:根据构件的受力情况、施工部位及现场状况可采用涂抹、机械喷涂及支模浇筑方法进行施工。
      5 养护:修补砂浆施工后,宜进行养护。

8.3.2 混凝土表面防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防护前应进行去掉浮尘、油污或其他化学污染物的表面处理工作,对劣化的混凝土表层,宜先打磨清除,再用水清洗。对不宜用水清洗的表面,可用高压空气吹扫。
      2 混凝土表面防护材料应按其配比要求进行配制或调制。
      3 采用渗透型保护涂料对混凝土表面进行憎水浸渍时,宜采用喷涂或刷涂法施工,且施工时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内部充分干燥。当采用其他有机材料时,底层宜干燥。
      4 采用无机或复合材料进行混凝土表面防护时,宜抹涂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机砂浆类材料面层施工时,应充分润湿混凝土基底部位,不得空鼓和脱落。
        2)复合类材料面层施工时,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内部充分干燥,不得起鼓和剥落。
        3)当混凝土表面整体施工时,分隔缝应错缝设置。
        4)当混凝土立面或顶面的防护面层厚度大于10mm时,宜分层施工。每层抹面厚度宜为5mm~10mm,应待前一层触干后,方可进行下一层施工。
        5)施工完毕后,表面触干即应进行喷雾(水或养护剂)。养护或覆盖塑料薄膜、麻袋。潮湿养护期间如遇寒潮或下雨,应加以覆盖,养护温度不应低于5℃。
      5 当混凝土表面需多层防护时,应先等第一层防护材料施工完毕,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二层的防护材料施工。

8.4 检验与验收


8.4.1 表面修复材料和表面防护材料应进行进场复验,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砂浆》JG/T 336、《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JC/T 984、《混凝土结构防护用成膜型涂料》JG/T 335等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的要求。

附录A 电化学保护


A.1 材 料

A.1.1 电化学保护的材料和设备可采用阳极系统、电解质、检测和控制系统、电缆和直流电源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阴极保护阳极系统应能在保护期间提供并均匀分布保护区域所需的保护电流。阳极材料的设计和选择,应满足保护系统的设计寿命要求和电流承载能力。
      2 电化学脱盐和再碱化的阳极系统应由网状或条状阳极与浸没阳极的电解质溶液组成,电化学脱盐所用电解质宜采用Ca(OH)2饱和溶液或自来水;电化学再碱化所用电解质宜采用0.5M~1M的Na2C03水溶液等。
      3 检测和控制系统的埋入式参比电极可选用Ag/AgCl/0.5mol/LKCl凝胶电极和Mn/MnO2/0.5mol/L NaOH电极;便携式参比电极可选用Ag/AgCl/0.5mol/L KCl电极。参比电极的精度应达到±5mV(20℃24h)。钢筋/混凝土电位的检测设备可采用精度不低于±1mV、输入阻抗不小于I0MΩ的数字万用表,也可选用符合测量要求的其他数据记录仪。
      4 电源电缆、阳极电缆、阴极电缆、参比电极电缆和钢筋/混凝土电位测量电缆应适合使用环境,并应满足长期使用的要求。电缆芯的最小截面尺寸可按通过125%设计电流时的电压降确定。
      5 直流电源应满足长期不间断供电要求,应具有技术性能稳定、维护简单的特点和抗过载、防雷、抗干扰、防腐蚀、故障保护等功能。直流电源的输出电流和输出电压应根据使用条件、辅助阳极类型、保护单元所需电流和回路电阻计算确定。


A.1.2 阴极保护宜采用经证实有效的阳极系统,也可选用经室内以及现场试验应用与实践充分验证的新型阳极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的阳极系统可在下列三种系统中选用:
        1)可采用混凝土表面安装网状贵金属阳极与优质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覆盖层组成的阳极系统;
        2)可采用条状贵金属主阳极与含碳黑填料的水性或溶剂性导电涂层次阳极组成的阳极系统;
        3)可采用开槽埋设于构件中的贵金属棒状阳极与导电聚合物回填物组成的阳极系统。
      2 牺牲阳极式阴极保护的阳极系统可在下列两种系统中选用:
        1)可采用锌板与降低回路电阻的回填料组成的阳极系统;
        2)可采用涂覆于混凝土表面的导电底涂料与锌喷涂层组成的阳极系统。

A.2 电化学保护施工

A.2.1 电化学保护工程施工可分为凿除和修补损伤区混凝土保护层、电连接保护单元内钢筋、安装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阳极系统、制作和铺设电缆、安装直流电源等工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施电化学保护前,应先清除已胀裂、层裂的混凝土保护层和钢筋上的锈层,并应采用电导率和物理特性与原混凝土基层接近的水泥基材料修复凿除部位至原断面,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
      2 各保护区内钢筋之间以及钢筋与混凝土中其他金属件之间应成为电连接整体,阳极系统与阴极系统(钢筋)间不得存在短路现象;
      3 电化学保护的监测与控制系统、阳极系统中各部件的规格、性能、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直流电源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的规定执行。各种电缆应有唯一性标识。

A.2.2 电化学保护技术的特征应符合表A.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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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电化学保护电流密度除应使保护效果达到本规程第A.3.5条的规定外,尚应控制在不降低阳极系统和混凝土质量的范围内。具体保护电流密度宜通过经验数据或进行现场试验确定,也可按照表A.2.2选取,不同条件混凝土结构阴极保护电流密度也可按表A.2.3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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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电化学保护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设计电流的10%~20%进行初始通电,测量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以及钢筋/混凝土电位,所有部件的安装、连接应正确;
      2 对外加电流阴极保护,试通电正常后,应逐步加大阴极保护电流,直至钢筋/混凝土的电位满足本规程第A.3.5条的规定;对电化学脱盐和电化学再碱化,试通电正常后,应逐步加大保护电流,直至设计值。

A.2.5 电化学脱盐和再碱化保护系统通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混凝土表面阳极系统及其配件,采用高压淡水清洗经处理的混凝土表面并应进行表面修复处理或表面防护处理。


A.3 检验与验收

A.3.1 电化学保护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和仪器应经过实际应用或有关试验验证,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


A.3.2 电化学保护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方面的检验:
      1 逐一检查所用的阳极、电缆、参比电极、仪器设备规格、数量、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保护系统所有部件安装是否牢固、是否有损坏,电缆和设备连接是否正确;
      3 测量保护单元内钢筋的电连接性和钢筋网与阳极系统之间的电绝缘性,电缆的绝缘电阻和电连续性,检测埋设参比电极的初始数据;
      4 测量保护区域内钢筋的自然电位和混凝土原始氯离子含量或pH值。


A.3.3 在通电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本规程第A.2.2条的方法定期确认保护效果,直至满足本规程第A.3.5条的规定。电化学脱盐和电化学再碱化的电解液还应定期检测、更换,并应保持一定的碱度。


A.3.4 在阴极保护持续运行期间,每年应定期对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应定期检测和记录电源设备的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和钢筋保护电位。


A.3.5 电化学保护效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阴极保护在整个保护寿命期间,各保护单元内钢筋/混凝土电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去除IR降后的保护电位范围普通钢筋应为-720mV~-1100mV(相对于Ag/AgCl/0.5mol/LKCl参比电极);预应力钢筋应为-720mV~-900mV(相对于Ag/AgCl/0.5mol/LKCl参比电极);
        2)钢筋电位的极化衰减值或极化发展值不应少于100mV。
      2 电化学脱盐处理后,混凝土内氯离子含量应低于临界氯离子浓度。
      3 电化学再碱化处理后,混凝土pH值应大于11。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4 《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
5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6 《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 192
7 《混凝土裂缝修复灌浆树脂》JG/T 264
8 《混凝土结构防护用成膜型涂料》JG/T 335
9 《混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水泥砂浆》JG/T 336
10 《混凝土结构防护用渗透型涂料》JG/T 337
11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
12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JC/T 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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