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 CJJ/T22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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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rtificial fountain and water scenery engineering CJJ/T 222-2015

发布日期2015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1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22-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5.施工;6.验收;7.运行、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喷泉水景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喷泉水景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88号,邮编:100097)。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大连福瑞喷泉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佳景园喷泉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恒源自来水喷泉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西湖喷泉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汉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华润喷泉喷灌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极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鸿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福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方经典喷泉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沃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张小阳 王云中 卢少波 张青虎 古小琳 曹捩 许晓平 徐佳 王连涛 苏欣 裴少云 喻笑迎 胡迦慈 石磊 徐继来 周昱 陈祖林 李良君 郑航 贾志学 庞昱 何文 王跟东 傅伟 钱东郁 蒋盘福 权桂芳 瞿扬清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郑克白 张存民 徐元德 陈志杰 史福生 杨征 罗金耀 梁伊任 于向东 蔡彬 徐扬纲 李梅丹

1 总 则

 

1.0.1 为使喷泉水景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室内外喷泉水景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 1.0.3 喷泉水景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喷泉水景 fountain scenery 以喷泉为主要景观元素营造的水景景观。

2.0.2 水喷泉 opening fountain 水体直接暴露在外,人能看到水池、水面及喷水设备的喷泉,也称为敞露式喷泉。 2.0.3 旱喷泉 covering fountain 水池和喷水设备均被覆盖,地面上只留有喷水口的喷泉。 2.0.4 水旱喷泉 opening-dry fountain 水喷泉和旱喷泉相结合的综合性喷泉。 2.0.5 景观用水 water for water scenic use 用于营造景观水体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用水的总称。 2.0.6 娱乐性景观用水 water for recreational water scenic use 人体可接触或部分接触的水景景观用水,如:水景河道、儿童戏水池、人可涉入的其他水体等。 2.0.7 观赏性景观用水 water for ornamentation water scenic use 非人体直接接触的水景景观用水,如:不设娱乐设施的景观河道、人工湖泊及其他观赏性景观用水。 2.0.8 高压人工造雾 artificial water-mist with high pressure 常温清水经净化加压后,通过高压配水管网从特制喷头的喷口喷出直径为微米级的水粒,在空气中云集,形成白色雾状的景观。 2.0.9 高压人工造雾装置 device of artificial water-mist with high pressure 能够对常温清水净化并加压产生高压人工造雾的设备。 2.0.10 水火相融景观 water scenery mingling with gushing fire 喷水与喷火同时出现的喷泉水景景观。

3 基本规定

 

3.0.1 喷泉水景工程应满足安全、卫生、实用、美观、经济和节能、节水的要求,并应便于运行、维护和管理。

3.0.2 建造在湖泊、河道上的喷泉水景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3 喷泉水景工程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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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喷泉水景工程中的建(构)筑物应满足喷泉水景工程系统的安装、操作和维修要求。

4.1.2 喷泉水景工程中建(构)筑物的规划布置、总体设计,应与喷泉水景的功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4.1.3 泵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 4.1.4 建(构)筑物预埋件的埋入位置应准确。 4.1.5 所有穿池壁和池底的管道均应设置止水环或防水套管。 4.1.6 自然水体中建(构)筑物的维修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建(构)筑物不应影响行洪功能、航运通行,并宜设置维修通道。 2 通道地坪标高应根据喷泉水景水体大小、风浪等因素确定;当无资料参考时,应高出通道所在位置水体设计(高)水位标高0.5m。 3 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当有设备运输时,其宽度应满足设备运输要求。 4 通道两侧应设置人行栏杆。栏杆材料、间距、高度等应满足运行人员安全要求。 5 通道应设置限制游人攀爬的警示标志。 4.1.7 喷泉水景水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旱喷泉、水旱喷泉的地面和水喷泉供儿童涉水部分的池底应采取防滑措施,喷射水流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2 无护栏景观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3 在湖泊、河流等天然水体上建造喷泉水景时,应在其覆盖范围的湖泊、河流一侧或两岸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  

4.2 给水排水

 

4.2.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4.2.2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喷泉水景工程的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 4.2.3 喷泉水景工程的水源应根据区域内条件选择。 4.2.4 天然或人工河道、湖泊、水库应经污水截流整治后,经河道清淤和堤岸护坡等治理后,方可作为喷泉水景水体。 4.2.5 喷泉水景工程的水体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2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3 高压人工造雾设备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4 在水资源匮乏地区,采用再生水(中水)作为初次注水或补水水源时,其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4.2.6 喷泉水景工程的水体水质不能达到本规程第4.2.5条规定的水质标准时,应采取水质净化处理措施。 4.2.7 水质保障措施及水质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保障措施及水质处理方法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宜利用天然或人工河道,且应使水体流动; 3 宜通过设置喷泉、瀑布、跌水等措施增加水体溶解氧; 4 流动缓慢的静态自然水体宜采取生态修复工程净化水质; 5 应采取抑制水体中菌类生长、防止水体藻类滋生的措施; 6 容积小于等于500m3的景观水体,宜采用物理化学处理方法; 7 容积大于500m3的景观水体,宜采用生态生化处理方法。 4.2.8 喷泉水景人工水体注水充满时间,应根据水池体量、使用性质、水源条件等因素确定。 4.2.9 喷泉水景工程补水的水源应符合本规程第4.2.3条的规定。 4.2.10 喷泉水景工程需要人工补水时,补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3066296_5e0b467b7f3a4566939dde8745c7a7f6.jpg

    式中:Q——补水量(m³/d); Q1——蒸发量(m³/d); Q2——漂移损失量(m³/d); Q3——渗漏量(m³/d); Q4——其他或未预见损失水量(m³/d)。

4.2.11 喷泉水景工程注水、补水系统应安装用水计量装置。 4.2.12 各类封闭的人工水体用水应循环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量在100m³以下时,不宜设置单独的水质处理循环系统。 2 水量在100m³~500m³时,宜设置独立的水质处理循环系统。 3 水量在500m³以上其水质不能达标时,应设置独立的水质处理循环系统。 4 旱泉应设置水质处理系统。 5 水处理系统的循环周期应根据水体水量、水体水质确定,不同水量及不同水质的水处理系统的循环周期应符合表4.2.12的规定。 6 当多个喷泉水景水池共用一个水处理循环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水池的回水应分别接至水处理循环系统,且应在各回水管上设置调节控制阀;  

表4.2.12 不同水量及不同水质的水处理系统的循环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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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净化后的水应分别输送至每个水池,且应在每个水池的给水管上设置调节控制阀; 3)同一喷泉,由多个不同高程的水池组成时,在循环给水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

4.2.13 单独设置的专用泵房宜靠近喷泉水景水体。 4.2.14 水景水池池底平面形状和尺寸应满足管道、水泵、给水口、排水口、溢流口、泵坑(或吸水坑)等的布置要求。 4.2.15 水景水池内最高喷水水柱距水池边缘或收水线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水柱高度、水滴飘移距离核算,且不得小于水柱高度的一半。水池收水线范围内收水坡度应坡向水池中心,且收水坡度不应小于2%。 4.2.16 旱泉的水池管沟宜采用槽沟形设计,且水池中心应设置调蓄水池。其调蓄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耗水量和调节水量确定。 4.2.17 水池深度应根据水景形式、喷头性能参数、数量、配水管管径、水泵设置方式及施工安装要求等因素确定。 4.2.18 水景造景给水系统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流量和扬程应根据造景系统设计规模、喷头水力参数、喷头数量、管道系统的水头损失和喷头的局部水头损失及水头位置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2 水泵宜选用潜水泵,池水较浅或要求水泵高度较低的场所宜选用卧式潜水泵; 3 压力需求不同的喷泉造景单元的给水系统,水泵宜分开设置; 4 在允许游人涉水的区域,应在池外设置专用泵房,水泵宜采用离心泵,吸水方式宜采用自灌式或自吸式;当必须在池内设置水泵时,应采取防触电等安全措施; 5 人造水景给水系统可不设置备用泵。 4.2.19 水处理系统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根据设计循环水量、景观水体液位差及管道系统的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 2 设在景观水池之外的水泵宜选离心泵,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2.20条的规定; 3 水景水处理系统可不设置备用泵。 4.2.20 潜水泵滤网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所选喷头的喷嘴口径小于潜水泵进水滤网孔径时,应在水泵进水口处增设滤网,滤网孔径宜大于45目小于30目; 2 滤网应采用不锈钢、铜等耐腐蚀性材料。 4.2.21 阀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小于等于50mm时,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0mm时,宜采用闸阀或蝶阀; 2 双向流动的管段上,应采用闸阀; 3 快速启闭的阀门,应采用快开阀; 4 连接喷头支管上的调节阀,可选用不锈钢材质或铜材质的调节阀;当支管上不装调节阀时,应在每台水泵的出水管或干管上安装调节阀,调节阀可选用闸阀或蝶阀; 5 两台以上水泵并联工作或交替工作时,每台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6 程控喷泉、音乐喷泉、跑泉、跳泉等,当采用阀门控制时,可选用水下专用阀门。 4.2.22 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喷泉水景工程应设置给水管、配水管、循环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配件设施。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水景水池外的水泵,在供给不同喷头组的分供水管上应设置流量调节装置,其位置应设在便于观察喷射水流处,且应隐蔽和便于操作; 2 管路变径处应采用异径管及异径管件作渐变连接方式; 3 管道连接处应严密、光滑、牢固。 4.2.23 喷泉水景水池的给水口设置数量、大小应满足水池注水、补水时的水量要求。 4.2.24 喷泉水景水池的排水口、溢水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给水口的喷泉水景工程均应设置排水口,暴雨不允许池水水位升高时,应设置溢水口; 2 排水口的设置数量、大小应满足水池排水量的要求; 3 宜采用重力排水方式; 4 池底排水口应设格栅,栅条间隙应经计算确定; 5 溢水口的形式、尺寸应满足溢水量的要求; 6 溢水口宜设置格栅,栅条间隙应经计算确定。 4.2.25 喷泉造型类给水系统,每组造型的管道、阀门和喷头宜构成一个独立的运行单元。每个运行单元中的喷头宜采用相同的型号、规格。 4.2.26 喷泉水景管网主管道设计流速宜按表4.2.26的规定选用。  

表4.2.26 管道设计流速(m/s)

管径(mm)

≥50,≤65

≥80,≤100

>100

钢管、不锈钢管

≤1.5

≤2.0

≤2.5

铜管、塑料管

≤2.0

≤2.5

≤3.0

复合管

可参照内衬材料的管道设计流速选用

 

4.2.27 不应发散的喷泉水景造型,其喷头前应有一段长度不小于10倍喷头入口管径的直管段,有特殊要求时可设置整流装置。

4.2.28 喷泉水景喷头的选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喷泉喷头》CJ/T 209的有关规定。室外喷泉工程应采用不锈钢或铜质的喷头,室内喷泉工程可选用工程塑料或尼龙的喷头。 4.2.29 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的材质应根据环境与水景水体的水质确定; 2 室外喷泉水景工程,管道和其他配件的材质不应采用易老化、脆化、变形的塑料或橡胶; 3 喷泉工程的管道宜选用不锈钢管、铜管、热镀锌钢管及PE、PPR、PVC塑料管等,接口可采用焊接、卡压、法兰等方式连接。当采用焊接时,热镀锌钢管的焊口应进行防腐处理,不锈钢管的焊口应进行钝化处理。 4.2.30 冰冻地区喷泉水景工程的防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冻期停运的喷泉水景工程,所有管道、设备及池体应有放空措施; 2 河湖上的喷泉水景工程,冰冻面以上管道应采取放空措施。冰层较薄地区冰冻层内的管道、喷头可采取电伴热等措施;在冰层较厚地区不应在冰冻层内设置喷头、阀门、水泵等。 4.2.31 高压人工造雾系统的喷头、管材和配件宜选用不锈钢、铜、尼龙等材料。当喷头处于易受外力损伤的位置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4.2.32 水幕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5℃~45℃的环境中,应正常工作。 2 应根据水幕发生装置形成的水幕参数合理选择水泵。 3 当风力小于等于3级时,水幕发生器所形成的水幕尺寸应满足设计成像要求。扇形水幕张角应在160°~180°,水幕弦长与高比宜为3:1。当采用两个扇形水幕叠加时,影像投影应作防失真处理。不宜使用扇形水幕时,应选用矩形水幕。 4 水幕系统应满足密封性能要求。 5 水幕系统应满足强度性能要求。 6 采用钢结构支撑固定水幕发生装置时,支撑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4.3 电 气

 

4.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供电系统宜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3.2 动力装置、电动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水泵单台功率大于200kW时,宜采用高压电动机,开关设备和导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的有关规定。 4.3.3 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4.3.4 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4.3.5 喷水池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水池按区域划分应分为0区和1区(图4.3.5): 1)0区应为喷水池水体的内部; 2)1区应为喷水池0区以外收水线以内的硬化部分。 2 安全保护要求和措施,应根据所在区域确定。 3 室内喷水池与建筑总体应形成总等电位联结,并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室外喷水池在0区、1区域范围内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保护区内所有装置外界导电部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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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5 喷水池区域划分图

1-水池外缘;2-收水线;3-0区;4-1区

 

位于这些区域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相连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喷水池构筑物的所有外露金属部件及墙体内的钢筋; 2)所有成型金属外框架; 3)固定在池上或池内的所有金属构件; 4)与喷水池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 5)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变压器外壳、金属穿线管等; 6)永久性的金属隔离栅栏、金属网罩等。 4 喷水池的0区、1区的供电回路的保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交流电压不应大于12V;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但人与水间接接触时,应采用交流电压不大于50V的安全特低电压,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 16895.21的有关规定; 2)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09部分:电铃和电钟变压器的特殊要求》GB 19212.09和《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10部分:Ⅲ类手提钨丝灯用变压器的特殊要求》GB 19212.10的有关规定; 3)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5 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内不应低于IP68; 2)1区内不应低于IP65。

4.3.6 喷泉水景工程未经等电位联结时应设接地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泉水景水池内管网应接地; 2 大型喷泉水景水池应做专用接地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GB 4706.66的有关规定; 3 当水景水池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且采用内防水层时,宜将结构配筋的纵横主筋焊接成网,并用镀锌扁钢引出结构外层,作为池内管网电器等的接地极。 4.3.7 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泉水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GB 4706.66的有关规定; 2 允许人进入的喷泉水池,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 7000.218的有关规定; 3 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泉水池及喷泉区域,灯具可采用防触电保护的Ⅲ类灯具; 4 市电电源供电的灯具,应采用隔离变压器。 4.3.8 电缆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GB/T 16895.15的有关规定。 2 0区和1区的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5013.1-2008和《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GB/T 5013.4-2008中66型电缆的有关规定。 3 喷泉水景工程电力电缆应选用铜导体。 4 电缆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截面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  

表4.3.8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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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水下敷设电缆的每盘长度不宜小于水下段的敷设长度,并应采用配套的软接头连接。 6 电缆数量较多的配电室、控制室,宜在其下部设置电缆夹层;电缆数量较少时,也可采用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层。 7 水下电缆路径的选择,应满足电缆不易受机械损伤、能实施防护、敷设作业方便、经济合理等要求。 8 水下电缆应埋置于水底,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机械力损伤的水域,电缆应埋置于水底的沟槽中,且应加以保护;浅水区的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 9 水下电缆的两岸,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4.3.9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中性导体应和相导体具有相同截面: 1)任何截面的单相两线制电路; 2)三相四线和单项三线电路中,相导体截面不大于16m㎡铜导体。 2 三相四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大于16m㎡铜导体且满足下列条件时,中性导体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 1)在正常工作时,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不大于中性导体截面的允许载流量; 2)中性导体截面不小于16m㎡铜导体。 3 当保护导体、相导体使用相同材料时,保护导体最小截面不应小于表4.3.9的规定。  

表4.3.9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m㎡)

相导体的截面S

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

S≤16

S

16<S≤35

16

S>35

S/2

 

    4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4.4 控 制

 

4.4.1 喷泉水景控制系统应对下列子系统实施监测与控制: 1 喷泉水形系统; 2 水幕电影系统; 3 辅助系统。

4.4.2 喷泉水景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泉水景控制系统的设计原则应安全、可靠、先进、节能; 2 喷泉水景控制系统应由工业控制计算机(IPC)、现场控制器、现场执行部件及音频控制软件等组成,系统应有音频与水形的同步功能,并应有方便的操作界面和编配曲功能; 3 喷泉水景控制系统可采用集中式控制系统或局域网络控制系统。 4.4.3 电气控制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的有关规定。 4.4.4 控制执行部件的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程第4.3.7条的规定。 4.4.5 系统控制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手动控制功能,可单独对水景各系统设备进行手动调试; 2 应具有实时控制功能,可实时采集音乐信号,进行实时同步表演; 3 应具有预编辑表演功能,可对音乐进行分析,控制喷泉水体的动作和灯光色彩的变化,可控制水幕电影和激光等设备进行同步表演。 4.4.6 系统操作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应能自行增加预编辑曲目; 2 用户应能自行编排某些特殊喷泉水型和喷泉附属设施的动作及变化; 3 用户应能现场更改系统的运行参数; 4 用户应具有接口扩展及软件升级功能。 4.4.7 喷泉水景控制系统宜根据工程需要配置不间断电源。 4.4.8 喷泉水景控制系统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4.4.9 控制线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泉水景工程控制电缆应选用铜导体; 2 有抗干扰要求的控制线缆应采用屏蔽电缆或屏蔽电线; 3 控制线缆宜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电管或金属线槽内; 4 控制线缆不应与强电回路合用一根电缆或敷设在同一根保护导管内。  

4.5 辅助系统

 

4.5.1 喷泉水景辅助系统应包括音响系统、激光系统、水火相融景观、浮箱式安装平台。

4.5.2 音响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响系统应根据喷泉水景工程的功能、周边环境、投资规模等选择。 2 各类噪声不应影响音响系统的音质。 3 传声器的额定输出阻抗应与扬声器的额定输出阻抗匹配。单台传声器输出阻抗与额定值的允差不应大于30%。 4 扬声器的声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环境等效声压级应小于70dB(A),噪声声压级不应大于55dB(A); 2)突发噪声峰值不应大于当地允许的等效声压级值; 3)总噪声小时等效声压级应符合当地允许等效声压级值。 5 单体扬声器出口处声功率级应小于110dB(A)。 6 声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考虑现场周边环境对声波的反射; 2)应考虑两组以上的水平指向宽,垂直指向窄的高声压; 3)应具有方向性强的音箱组成; 4)可组成两个超高压输出的声塔覆盖听音区域,声塔的高度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声塔结构应进行强度设计; 5)背景音乐的声压级应为55dB(A)~65dB(A); 6)扩声系统设计输出的声压级应超过环境噪声声压级20dB(A)以上; 7)宜采用集中供声的方法。 7 音箱设置于室外时,防护等级应为IP46。 8 音响供电与喷泉水景供电应分路供给。 4.5.3 激光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喷泉水景规模的大小、观众观赏的距离及背景光的强弱,选择激光器功率大小; 2 应根据喷泉水景所在的地域、演示形式、激光表演需要,选择激光器类型和配置激光器的谱线参数; 3 激光束的扫描速度和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GB 7247.1的有关规定; 4 激光的安全标志以及标志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4.5.4 水火相融景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火相融景观应设置在安全区域; 2 水火相融景观的喷火燃料及其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 水火相融设备喷头应采用耐高温材料。 4.5.5 浮箱式安装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无法搭建固定平台时,宜采用浮箱式安装平台; 2 浮箱式安装平台应根据工程大小、周边环境确定组合; 3 在河、湖等天然水体设置浮箱式安装平台时,应符合当地防洪的有关要求; 4 浮箱式安装平台的机械性能、强度应满足喷泉水景设备安装的需求; 5 浮箱式安装平台的总浮力应经计算确定; 6 浮箱式安装平台的固定设施应满足抗风浪、洪水冲击的能力; 7 在有船舶航行的水域设置浮箱式安装平台时,应采取防撞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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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 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喷泉水景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文件应齐备,且已通过审查; 2 施工组织设计应已批准; 3 现场水、电、场地、道路等条件应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4 预留洞、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5.1.2 喷泉水景工程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5.1.3 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检验。产品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且存放、搬运、吊装过程中不得碰撞和损坏。 5.1.4 施工中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5.1.5 利用既有建(构)筑物作为喷泉水景工程的建(构)筑物,施工、安装时不得破坏或损伤其结构及防水等功能。 5.1.6 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安装质量记录。  

5.2 给水排水设备安装

 

5.2.1 喷泉水景水池应预埋各种预埋件。穿过池壁及池底的管道应采取防渗措施。

5.2.2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安装宜先安装主管,后安装支管,管道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配水管道水平安装时,坡向集水坑的坡度应大于1‰; 3 异种材质的管道连接应保证不渗漏; 4 支吊架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5.2.3 潜水泵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组喷泉用潜水泵应安装在同一高程; 2 潜水泵吸水口淹没深度小于500mm时,泵吸入口处应加装防涡流网罩。 5.2.4 喷头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应在管网安装完成并冲洗后进行安装; 2 同组喷泉用喷头的安装形式宜相同; 3 隐蔽安装的喷头,其水流轨迹上不应有障碍物。 5.2.5 高压人工造雾装置正面的操作空间宽度不宜小于1.5m,当采用落地式安装且设置侧、后开门或有可卸下安装的面板时,操作空间宽度不宜小于1m。 5.2.6 高压人工造雾装置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接地(PE)或接零(PEN);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采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应有标识。接地连接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2.7 高压人工造雾配水管网的管材与配件、配件与喷头之间宜采用卡套式专用接头连接。 5.2.8 水幕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水幕系统的钢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2 扇形水幕发生器与设施的连接应牢固; 3 矩形水幕发生器与连接管及固定支架的连接应可靠。 5.2.9 喷泉水景工程的池外给水管、水处理循环系统管道的水压试验、排水管道的灌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各类土建水池的满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5.3 电气安装

 

5.3.1 喷泉水景工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式电气柜、控制柜在有电缆沟的情况下,室内安装时应高出地面50mm,室外安装时应高出地面200mm; 2 控制柜(箱)内部安装板接线应单独接至控制柜的共用信号地,且信号地与共用信号地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最短路线,不应与控制设备信号地实现共地连接; 3 控制柜(箱)工作电源与现场受控设备工作电源应分开设置; 4 控制柜(箱)内部安装板与箱体之间、箱体与管线之间应可靠接地; 5 控制箱的高度不大于1m时,宜采用壁挂安装,箱体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4m;安装在轻质墙体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3.2 喷泉水景工程电缆线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和1区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和1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电缆通过; 2)0区和1区内电缆不应有接头; 3)0区内电缆宜远离水池的边缘,宜以最短的路径连接到设备上; 4)0区和1区内电缆应有防外力及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2 对有抗干扰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抗干扰措施。 3 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时,应遵守制作工艺规程。三芯电力电缆在电缆接头处,其电缆铠装、金属屏蔽层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并相互绝缘;在电缆终端头处,电缆铠装、金属屏蔽层应用接地线分别引出,并应接地良好。 4 电缆终端和接头应采取加强绝缘、密封防水防潮、机械保护等措施。 5.3.3 喷泉水景工程控制装置、测量单元及执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台和机柜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且应便于操作维护; 2)控制台内机架、配线、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3)电源线缆、通信线缆及控制线缆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理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做好标识。 2 控制计算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计算机规格型号及安装软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不应安装与喷泉水景系统无关的软件; 3)在网络安全检验后,控制计算机方可在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下与互联网相连,并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相应的补丁程序。 5.3.4 接地装置及接地体(线)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5.3.5 喷水池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水池接地装置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敷设电位均衡导线,并应自周边外侧0.3m处埋设三圈均衡导线,圈间距应为0.6m,三圈均衡导线之间应至少有两处作横向连接。均衡导线应采用不小于25mm×4mm的镀锌扁钢或Ф10的镀锌圆钢;电位均衡导线也可敷设网格为150mm×150mm或Ф3的铁丝网,相邻铁丝网之间应相互焊接。 2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搭焊接,焊接应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采用搭接焊时,扁钢搭接长度应为截面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圆钢搭接长度应为直径的6倍;圆钢与扁钢连接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应在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并应将钢带与钢管(或角钢)牢固焊接。 3 利用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线时,全长应为完好的电气通路。利用串联的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接地线时,应在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 4 暗敷的等电位联结线及连接处,应做隐检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应在竣工图上注明实际走向和具体部位。 5.3.6 变频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频器的安装环境、技术条件以及接线方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2 变频器宜垂直安装在控制柜内,并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变频器与周围阻挡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3 装有变频器的控制柜,应采取抗干扰措施。 4 变频器控制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回路与主回路的接线及与其他动力线应分开走线,距离不应小于100mm; 2)变频器控制回路中的继电器触点端子引线与其他控制回路端子的连线应分开走线; 3)控制回路应采用屏蔽线。 5 变频器应可靠接地;多台变频器一起接地时,应分别与保护地线连接,接地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0m㎡。 5.3.7 喷泉水景工程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接线口水下灯具的电源进线宜由接线盒馈电; 2 双接线口水下灯具,每盏灯具应采用一进一出接线方式,互为连接; 3 所有金属体灯具应沿电源线敷设接地(PE)线,并与灯体内接地端子可靠连接; 4 固定水下灯具的金属构件应可靠接地; 5 水上灯具安装应满足防水、防漏电及防破碎的要求,并应固定。 5.3.8 设备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现场所有设备、线缆等进行标识; 2 标识物材质及形式应统一,标识应清晰、牢固; 3 设备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4 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设警示标识。  

5.4 辅助系统安装

 

5.4.1 音响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声器输出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2 音响系统传输信号的电缆连接应采取抗干扰措施; 3 音响系统穿线应设穿线管; 4 扬声器应设置防护措施,并应进行防雷接地。

5.4.2 激光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激光器和表演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 调试光路时,激光不得直射眼睛、皮肤或易燃易爆物。 5.4.3 水火相融景观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泵及配套电机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应无异常振动,紧固件不得松动; 2 高压泵至喷火头之间的连接管不应渗漏; 3 当高压泵运行时,喷火头电磁阀未打开前不得渗漏; 4 高压泵、喷火头、点火头、电磁阀、连接管在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下持压15min,各部件不应渗漏。 5.4.4 浮箱式安装平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箱式安装平台应采取防腐措施; 2 每个小浮箱在组装前应做密封性能试验; 3 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材质应采用不锈钢。  

5.5 调 试

 

5.5.1 工程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并应做好调试过程记录。

5.5.2 系统调试应按设备单机或部件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的顺序进行。 5.5.3 设备单机、部件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安装方向应正确;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2h,水泵应工作正常,无渗漏,无异常振动和声响;电机电流和功率不应超过额定值,工作温度应在正常范围内; 2 电磁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手动通断电试验时,电磁阀应启闭正常,动作灵活,密封严密; 3 各种阀门应启闭灵活,密封严密; 4 应手动调整喷头的喷射角度,并应按设计要求调试水形; 5 各种机电设备工作应正常; 6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7 应调整光源的角度,使水形的光照效果最佳; 8 灯光设备试运行2h后,工作应正常; 9 设置水处理系统的单体设备功能及系统出水水质应达到设计标准。 5.5.4 自动控制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载试运行指示应正常; 2 手动测试、单点测试、多点测试应正常; 3 各类程序测试应正常; 4 当出现故障时应在故障解决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测试。 5.5.5 高压人工造雾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泵进行30min运转试验,应无异常振动和响声,紧固件不得松动,运动副不得滴油,各静密封副和承压件不得渗漏,机油温度不得大于75℃; 2 高压泵在30min运转试验后,应进行15min超压运转试验,超压试验值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系统运行应正常; 3 系统应进行联动调试,在额定工作压力下,按自动程序连续运行30min,管路系统、喷头连接处应无渗漏,出雾量和雾形无异常,设备运行应无异常声响,并应能平稳地调压。 5.5.6 水幕发生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幕发生器应在小于等于3级风下调试且应正常工作; 2 水幕发生器正常工作时,电压、电流应正常; 3 扇形水幕发生器下端向上水幕部分70%面积的出水应均匀; 4 矩形水幕发生器水幕形状部分70%面积的出水应均匀,且横向出水应呈一条直线; 5 调整投影设备与水幕成像焦距,距水幕成像画面高度的4倍~6倍距离处,画面应清晰、无虚影; 6 水幕发生器正面,距水幕成像画面高度的4倍~6倍距离处,水幕发生器噪声应小于70dB(A)。 5.5.7 激光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冷类激光系统的水管各连接口不应渗漏,冷却水压力、流量、进水温度应满足激光器的技术要求; 2 通电前接线应准确、牢固; 3 分级接通电气开关,各级各相电压应正常; 4 2类以上(含2类)激光开启前,激光出光点和光路上不应有易燃易爆物体阻挡,且不得向人照射; 5 激光效果调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冬季调试水冷类激光器结束后,激光腔内应无冷却水留存。 5.5.8 音响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传声、混音、前置放大和扬声器等硬件及数码技术、计算机控制等软件进行综合调试,并应考核综合音响效果; 2 应对音质、音量、音频及等效声功率级进行监测,通过对音响效果的测试调整扬声器安装的位置、高度、传声方向等技术参量。 5.5.9 设备单机、部件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联动调试。系统联动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固定水形点动功能; 2 单点调试功能; 3 程序切换功能; 4 音乐编辑功能; 5 实时音乐控制功能; 6 音乐与水形同步控制功能; 7 音乐与灯光同步控制功能; 8 灯光与水形同步控制功能; 9 音乐喷泉、水幕投影、激光等协调控制功能。 5.5.10 系统联动调试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的时间连续运行,且不应小于4h,试运行期间应无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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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验 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喷泉水景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喷泉水景工程质量验收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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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喷泉水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6.1.3 室(池)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泵站及水处理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 电气子分部及其分项工程、控制子分部及其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 音响装置子分部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6.1.7 水火相融景观子分部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执行。 6.1.8 喷泉水景工程水形、喷高、色彩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也可参照设计效果图或三维动画效果验收,并可实测。 6.1.9 喷泉水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格式填写; 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B的格式填写。  

6.2 激光系统子分部工程验收

 

6.2.1 激光发生器子分部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激光器和表演器的平面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2.3 激光器和表演器机座应固定牢靠。 检验方法:用带有力矩指示扳手检测。 6.2.4 激光出光点和光路上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体阻挡和向人直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5 水冷型激光系统的水管各连接口牢固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有关规定执行。

6.3 浮箱式安装平台子分部工程验收

 

6.3.1 浮箱平台电气控制分项工程验收应按本规程第6.1.5条的规定执行。

6.3.2 浮箱平台的平面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 6.3.3 浮箱的强度性能试验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测方法:按本规程第6.3.5条的规定执行。 6.3.4 浮箱的密封性能试验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测方法:试验介质为空气或氮气。采用0.3MPa的压力,持压10min不应渗漏。 6.3.5 浮箱各连接点应牢固。 检测方法:用带有力矩指示扳手检测。

6.4 竣工验收

 

6.4.1 喷泉水景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6.4.2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 设计变更文件和竣工图; 3 主要材料、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各子分部工程调试和运行记录; 6 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喷泉水景工程操作规程、维护和管理手册。 6.4.3 竣工验收时,应核实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资料,对其主要使用功能宜进行复验。 6.4.4 喷泉水景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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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运行、维护和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喷泉水景工程的特点及竣工文件,制定运行、维护和管理规定。

7.1.2 喷泉水景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1.3 喷泉水景的管理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应经常检查喷头及阀门,保证喷泉水形、电、声、光在最佳工作状态。 7.1.4 喷泉水景工程安全运行的环境温度宜为5℃~45℃,风速不应大于3级。 7.1.5 冰冻期运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1.6 喷泉水景工程事故排查及检修时,应切断电源。

7.2 运行、维护和管理

 

7.2.1 喷泉水景工程的供水、供电应满足运行、维护的要求。

7.2.2 喷泉水景暂停使用时,运行人员应及时切断水源和电源。 7.2.3 日常运行时若发生下列情形应立即停机检查: 1 喷泉水景设备突然断水、断电; 2 喷泉水景控制装置指示灯、指示仪表发生异常或无指示; 3 喷泉水景设备内发生异常振动或产生异常气味和烟雾; 4 水形出现形态异常; 5 控制系统失灵; 6 喷头被堵塞的数量超过总数的10%; 7 喷泉水景系统缺水导致水形效果不佳; 8 水下灯具出现漏电、短路现象。 7.2.4 应保证室(池)外给水排水管道、电线电缆,保持其良好运行状况。 7.2.5 应保证各类井、沟盖(板)不丢失,或及时更换。 7.2.6 非运行期(含冰冻期)停运的喷泉水景工程,宜将池水排尽并采取覆盖保护措施。 7.2.7 应保证池水水质。 7.2.8 管理操作及运行维护应有记录。

附录A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A___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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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B___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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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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