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 CJJ15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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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eak detection of water supply pipe nets in cities and towns

CJJ 159-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1 0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87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59-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12、3.0.13、3.0.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月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流量法;5压力法;6噪声法;7听音法;8相关分析法;9其他方法;10成果检验与成果报告。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编:100029)。
    本规程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
                    保定市金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沃特地下管线探测有限责任公司
                    雷迪有限公司
                    北京埃德尔黛威新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富急探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奉贤有限公司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宋序彤 李学军 梁德荣 何永恒 李 强 高 伟 陈海弟 丁克峰 郑小明 朱培元 王功祥 陈 鸿 巢民强 刘会忠 吴彬彬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刘志琪 李学义 冯一谦 王耀文 陈庆荣 王黎泉 李 智 周建中 徐少童 filehandle.jpg

江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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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方法,统一相关技术要求,提高漏水探测成效,减少漏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供水管网的漏水探测。

1.0.3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应积极采用和推广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1.0.4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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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城镇供水管网 water supply pipe nets in cities and towns
    城镇辖区内的各种地下供水管道及其管件和管道设备。

2.1.2 供水管网漏水探测 leak detection of water supply pipe nets
    运用适当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通过研究漏水声波特征、管道供水压力或流量变化、管道周围介质物性条件变化以及管道破损状况等,确定地下供水管道漏水点的过程。

2.1.3 漏水点 leak point
    经证实的供水管道泄漏处。

2.1.4 明漏点 visible leak
    可直接确定的地下供水管道漏水点。

2.1.5 暗漏点 invisible leak
    掩埋于地下,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和方法才可能确定的供水管道漏水点。

2.1.6 漏水异常 unverified leak
    在探测过程中发现而未经证实的供水管道漏水现象。

2.1.7 漏水点定位误差 leak point locating error
    探测确定的供水管道漏水异常点与实际漏水点的平面距离,以长度米表示。

2.1. 8 漏水点定位准确率 leak point locating accuracy
    实际漏水点数量与漏水异常点总数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2.1.9 流量法 flow measurement method
    借助流量测量设备,通过检测供水管道流量变化推断漏水异常区域的方法,分为区域装表法和区域测流法。

2.1.10 压力法 pressure measurement method
    借助压力测试设备,通过检测供水管道供水压力的变化,推断漏水异常区域的方法。

2.1. 11 噪声法 leak noise logging method
    借助相应的仪器设备,通过检测、记录供水管道漏水声音,并统计分析其强度和频率,推断漏水异常管段的方法。

2.1.12 听音法 listening method
    借助听音仪器设备,通过识别供水管道漏水声音,推断漏水异常点的方法。

2.1.13 相关分析法 leak noise correlation
    借助相关仪,通过对同一管段上不同测点接收到的漏水声音的相关分析,推断漏水异常点的方法。

2.1. 14 管道内窥法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 inspection (CCTV) method
    通过闭路电视摄像系统(CCTV)查视供水管道内部缺陷推断漏水异常点的方法。

2.1.15 探地雷达法 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GPR) method
    通过探地雷达(GPR)对漏水点周围形成的浸湿区域或脱空区域的探测推断漏水异常点的方法。

2.1.16 地表温度测量法 thermography method
    借助测温设备,通过检测地面或浅孔中供水管道漏水引起的温度变化,推断漏水异常点的方法。

2.1.17 气体示踪法 tracer gas method
    在供水管道内施放气体示踪介质,借助相应仪器设备通过地面检测泄漏的示踪介质浓度,推断漏水异常点的方法。

2.1.18 成果检验 results verification
    采用实地开挖等手段,对供水管网漏水探测确定的漏水异常点实施验证的过程。

2.2 符号


2.2.1 压力
      Pa——绝对压力值;
      P——大气压;
      Pt——测试压力值。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应选择适宜的探测方法确定漏水位置。

3.0.2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管线和供水状况可靠的信息资料;
      2 选用的探测方法应经济、有效;
      3 复杂条件下宜采用多种方法综合探测;
      4 应避免或减少对日常供水、交通等的影响。

3.0.3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的工作程序应包括:探测准备、探测作业、成果检验和成果报告。

3.0.4 探测准备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探测方法试验和技术设计书编制。探测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掌握供水管网现状资料,并收集探测区域相关的地形地貌、供水压力、供水量、供水用户和以往漏水探测成果等资料;
      2 现场踏勘应实地调查供水管网现状,核实已有供水管网资料的可利用程度,查看管道腐蚀和附属设施的破损与漏水情况,供水管道附近地下排水管道中的水流变化情况及相关工作条件等;
      3 探测方法试验宜选择有代表性的管段进行,并应通过试验评价探测仪器设备的适用性和探测方法的有效性;
      4 技术设计书应在探测方法试验基础上编制,并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探测的目的、任务、期限和范围;
        2)工作条件和已有资料的分析;
        3)探测方法选择及其有效性分析;
        4)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5)人员组织及仪器设备;
        6)施工进度计划;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拟提交的成果资料;
        9)存在问题与对策。

3.0.5 漏水探测作业应按照技术设计书要求组织实施,正确履行探测工作程序,及时采集、处理、分析、整理探测数据。当工作条件、工作任务或工作范围发生变化时,应适时修订技术设计书。

3.0.6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应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工作进度进行过程质量控制。当质量检查发现漏探或错探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质量检查应由不同人员完成。

3.0.7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校验。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

3.0.8 漏水探测作业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修。

3.0.9 应使用经鉴定或验证有效的软件进行漏水探测数据处理。

3.0.10 对漏水探测确认的漏水异常点,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及时填报。

3.0.11 漏水探测应根据开挖验证结果测量漏水点的定位误差并计算漏水点定位准确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位误差不宜大于1m;
       2 准确率不应小于90%。

3.0.12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安全保护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规定。打钻或开挖时,应避免破损供水管道及相邻其他管线或设施。

3.0.13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3.0.14 漏水探测作业时必须做好人身和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漏水探测人员应穿戴有明显标志的工作服,夜间工作时必须穿反光背心;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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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流量法


4.1 一般规定


4.1.1 流量法可用于判断探测区域是否发生漏水,确定漏水异常发生的范围;还可用于评价其他方法的漏水探测效果。

4.1.2 应结合供水管道实际条件,设定流量测量区域。

4.1.3 探测区域内及其边界处的管道阀门均应能有效关闭。

4.1.4 流量法可根据需要选择区域装表法或区域测流法。

4.1.5 流量法的流量仪表可采用机械水表、电磁流量计、超声流量计或插入式涡轮流量计等,其计量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的有关规定。

4.2 区域装表法


4.2.1 单管进水的区域应在区域进水管段安装计量水表。

4.2.2 多管进水的区域采用区域装表法时,除主要进水管外,其他与本区域连接管道的阀门均应严密关闭。主要进水管段均应安装计量水表。

4.2.3 安装在进水管上的计量水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连续记录累计量;
      2 满足区域内用水高峰时的最大流量;
      3 小流量时有较高计量精度。

4.2.4 探测时应在同一时间段读抄该区域全部用户水表和主要进水管水表,并分别计算其流量总和。当两者之差小于5%时,可不再进行漏水探测;当超过5%时,可判断为有漏水异常,并应采用其他方法探测漏水点。

4.3 区域测流法


4.3.1 探测区域内无屋顶水箱、蓄水设备或夜间用水较少区域的供水管网漏水探测宜采用区域测流法。每个探测区域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区域内的管道长度为2km~3km;
      2 区域内居民为2000户~5000户。

4.3.2 采用区域测流法宜选在夜间0:00~4:00期间进行探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时应保留一条管径不小于50mm的管道进水,并应关闭其他所有进入探测区域管道上的阀门,在进水管道上安装可连续测量的流量仪表。
      2 当单位管长流量大于1.0m³/(km·h)时,可判断为有漏水异常。可选择关闭区域内相应阀门,再观测进水管道流量,根据关闭不同阀门前后的流量对比确定漏水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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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压 力 法


5.1 一般规定


5.1.1 压力法可用于判断供水管网是否发生漏水,并确定漏水发生的范围。

5.1.2 压力法使用的压力仪表计量精度应优于1.5级。

5.2 探测方法


5.2.1 应根据供水管道条件布设压力测试点并编号。压力测试点宜布设在已有的压力测试点或消火栓上。

5.2.2 应测量每一个压力测试点的大气压或高程,并应根据供水管道输水和用水条件计算探测管段的理论压力坡降,绘制理论压力坡降曲线。

5.2.3 当在压力测试点上安装压力计量仪表时,应排尽仪表前的管内空气,并应保证压力计量仪表与管道连接处不漏水。

5.2.4 当采用压力法探测时,应避开用水高峰期,选择管道供水压力相对稳定的时段观测并记录各测试点管道供水压力值。

5.2.5 当采用压力法探测时,应将各测试点实测的管道供水压力值换算为绝对压力值或换算成同一基准高程的可比压力值,并绘制该管段的实测压力坡降曲线。
      绝对压力值应按下式换算:

   Pa=P+Pt      (5.2.5)


式中:Pa——绝对压力值(MPa);
      P——压力测试点的大气压(MPa),当供水管道所处地形较平坦时,P值可以忽略;
      Pt——测试压力值(MPa)。

5.2.6 应对比管段实测压力坡降曲线和理论压力坡降曲线的差异,判定是否发生漏水。当某测试点的实测压力值突变,且压力低于理论压力值时,可判定该测试点附近为漏水异常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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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噪 声 法


6.1 一般规定


6. 1.1 噪声法可用于供水管网漏水监测和漏水点预定位。

6.1.2 噪声法可采用固定和移动两种设置方式。当用于长期性的漏水监测与预警时,噪声记录仪宜采用固定设置方式;当用于对供水管网进行漏水点预定位时,宜采用移动设置方式。

6.1.3 噪声检测点的布设应满足能够记录到探测区域内管道漏水产生噪声的要求。检测点不应有持续的干扰噪声。

6.1.4 噪声记录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灵敏度不低于1dB;
      2 能够记录两种以上的噪声参数;
      3 性能稳定,测定结果重复性好;
      4 防水性能符合IP 68标准。

6.1.5 噪声记录仪的检验和校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钟应在探测前设置为同一时刻;
      2 灵敏度应保持一致,允许偏差应小于10%;
      3 当采用移动设置方式探测时,应在每次探测前进行检验和校准;
      4 当采用固定设置方式探测时,应定期检验和校准。

6.1.6 噪声法漏水探测的基本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噪声记录仪的布设地点;
      2 设置噪声记录仪的工作参数;
      3 布设噪声记录仪;
      4 接收并分析噪声数据;
      5 确定漏水异常区域或管段。

6.2 探测方法


6.2.1 在探测区域供水管网图上应合理标注噪声记录仪布设的地点和编号。

6.2.2 应根据被探测管道的管材、管径等情况确定噪声记录仪的布设间距。噪声记录仪的布设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随管径的增大而相应递减;
      2 应随水压的降低而相应递减;
      3 应随接头、三通等管件的增多而相应递减;
      4 当噪声法用于漏点探测预定位时,还应根据阀栓密度进行加密测量,并相应地减小噪声记录仪的布设间距;
      5 直管段上的噪声记录仪的最大布设间距不应超过表6.2.2的规定。


表6.2.2 直管段上的噪声记录仪的最大布设间距(m)

管材

最大布设间距

200

灰口铸铁

150

水泥

100

球墨铸铁

80

塑料

60


6.2.3 噪声记录仪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设在检查井中的供水管道、阀门、水表、消火栓等管件的金属部分;
      2 宜布设于分支点的干管阀栓;
      3 实际布设信息应在管网图上标注;
      4 管道和管件表面应清洁;
      5 噪声记录仪应处于竖直状态。

6.2.4 数据的接收与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收机宜采用无线方式接收噪声记录仪的数据,并应准确传输到电脑的专业分析软件中;
      2 噪声记录仪的记录时间宜为夜间2:00~4:00。

6.2. 5 探测前应选定测量噪声强度和噪声频率等参数,并应在所选定的时段内连续记录。

6.2.6 应分别对每个噪声记录仪的记录数据进行现场初步分析,推断漏水异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所设定的具体参数确定漏水异常判定标准;
      2 对于符合漏水异常判定标准的噪声记录数据,可认为该噪声记录仪附近有漏水异常。

6.2.7 应在现场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对记录数据和有关统计图进行综合分析,推断漏水异常区域。

6.2.8 应根据同一管段上相邻噪声记录仪的数据分析结果确定漏水异常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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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听音法


7.1 一般规定


7.1.1 当采用听音法进行管道漏水探测时,应根据探测条件选择阀栓听音法、地面听音法或钻孔听音法。

7.1.2 采用听音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管道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
      2 环境噪声不宜大于30dB。

7.1.3 听音法所采用的仪器设备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0.7条的规定外,听音杆宜具有机械放大功能,电子听漏仪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滤波功能;
      2 具有多级放大功能;
      3 使用加速度传感器作为拾音器,其电压灵敏度应优于10mV/(m·s-2)。

7.1.4 当采用听音法进行管道漏水探测时,每个测点的听音时间不应少于5s;对怀疑有漏水异常的测点,重复听测和对比的次数不应少于2次。

7.1.5 应采用复测与对比方式进行过程质量检查。检查时应随机抽取复测管段,且抽取管段长度不宜少于探测管道总长度的20%。应重点复测漏水异常管段和漏水异常点。

7.2 阀栓听音法


7.2.1 阀栓听音法可用于供水管网漏水普查,探测漏水异常的区域和范围,并对漏水点进行预定位。

7.2.2 阀栓听音法可采用听音杆或电子听漏仪。

7.2.3 当采用阀栓听音法探测时,听音杆或传感器应直接接触地下管道或管道的附属设施。

7.2.4 当采用阀栓听音法探测时,应首先观察裸露地下管道或附属设施是否有明漏。发现明漏点时,应准确记录其相关信息。记录的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阀栓类型;
      2 明漏点的位置;
      3 漏水部位;
      4 管道材质和规格;
      5 估计漏水量。

7.2.5 当采用阀栓听音法探测时,应首先根据听测到的漏水声音,确认漏水异常管段,然后根据漏水声音的强弱和特征,并结合已有资料,推断漏水异常点。

7.3 地面听音法


7.3.1 地面听音法可用于供水管网漏水普查和漏水异常点的精确定位。

7.3.2 当采用地面听音法探测时,地下供水管道埋深不宜大于2.0m。

7.3.3 地面听音法可使用听音杆或电子听漏仪。进行探测时,听音杆或拾音器应紧密接触地面。

7.3.4 当采用地面听音法进行漏水普查时,应沿供水管道走向在管道上方逐点听测。金属管道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非金属管道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0m。漏水异常点附近应加密测点,加密测点间距不宜大于0.2m。

7.3.5 当采用地面听音法进行漏水点精确定位或对管径大于300mm的非金属管道进行漏水探测时,宜沿管道走向成“S”形推进听测,但偏离管道中心线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管径的1/2。

7.4 钻孔听音法


7.4.1 钻孔听音法可用于供水管道漏水异常点的精确定位。

7.4.2 钻孔听音法应在供水管道漏水普查发现漏水异常后进行。钻孔前应准确掌握漏水异常点附近其他管线的资料。

7.4.3 当采用钻孔听音法探测时,每个漏水异常处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两钻孔间距不宜大于50cm。

7.4.4 钻孔听音法应使用听音杆,探测时听音杆宜直接接触管道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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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相关分析法


8.1 一般规定


8.1.1 相关分析法可用于漏水点预定位和精确定位。

8. 1.2 当采用相关分析法探测时,管道水压不应小于0.15MPa。

8.1.3 相关仪应具备滤波、频率分析、声速测量等功能。

8.1.4 相关仪传感器频率响应范围宜为0Hz~5000Hz,电压灵敏度应大于100mV/(m.s-2)。

8.2 探测方法


8.2.1 当采用相关分析法探测管径不大于300mm的管道时,相邻两个传感器的最大布设间距宜符合本规程表6.2.2的规定。布设间距应随管径的增大而相应地减小、随水压的增减而增减。

8.2.2 传感器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传感器放置在同一条管道上;
      2 传感器宜竖直放置,并应确保与管道接触良好。

8.2.3 当采用相关分析法探测时,发射机与相关仪信号应能正常传输。

8.2.4 应准确测定两个传感器之间管段的长度。应准确输入管长、管材和管径等信息,并根据管道声波传播速度进行相关分析,确认漏水异常点。

8.2.5 当采用相关分析法探测时,应根据管道材质、管径设置相应的滤波器频率范围。金属管道设置的最低频率不宜小于200Hz;非金属管道设置的最高频率不宜大于1000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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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方法


9.1 管道内窥法


9.1. 1 管道内窥法可用于使用闭路电视摄像系统(CCTV)查视供水管道内部缺损,探测漏水点。

9.1.2 闭路电视摄像系统(CCTV)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摄像机感光灵敏度不应大于3lux;
      2 摄像机分辨率不应小于30万像素,或水平分辨率不应小于450TVL;
      3 图像变形应控制在±5%范围内。

9.1.3 当采用管道内窥法探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停止运行,且排水至不淹没摄像头;
      2 应校准电缆长度,测量起始长度应归零;
      3 应即时调整探测仪的行进速度。

9.1.4 当采用推杆式探测仪探测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两相邻出入口(井)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
      2 管径和管道弯曲度不得影响探测仪的行进。

9.1.5 当采用爬行器式探测仪探测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两相邻出入口(井)的距离不宜大于500m;
      2 管径、管道弯曲度和坡度不得影响探测仪爬行器在管道内的行进。

9.2 探地雷达法


9.2.1 探地雷达(GPR)法可用于已形成浸湿区域或脱空区域的管道漏水点的探测。

9.2.2 采用探地雷达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漏水点形成的浸湿区域或脱空区域与周围介质存在明显的电性差异;
      2 浸湿区域或脱空区域界面产生的异常能在干扰背景场中分辨。

9.2.3 探地雷达探测设备除应满足本规程第3.0.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射功率和抗干扰能力应满足探测要求;
      2 采用的天线频率应与管道埋深相匹配。

9.2.4 探测前应进行方法试验、确定探测方法的有效性,并确定外业最佳工作参数。

9.2.5 当采用探地雷达法探测时,测点和测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线宜垂直于被探测管道走向进行布置,并应保证至少3条测线通过漏水异常区;
      2 测点间距选择应保证有效识别漏水异常区域的反射波异常及其分界面;
      3 在漏水异常区应加密布置测线,必要时可采用网格状布置测线并精确测定漏水浸湿区域或脱空区域的范围。

9.2.6 探测时,探地雷达系统应采用经方法试验确定的工作参数,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参数。

9.2.7 根据外业记录数据质量,可选择必要的数据处理方法。

9.2.8 在分析各项参数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资料解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从已知到未知、先易后难、点面结合、定性指导定量的原则进行;
      2 应根据管道周围介质的情况、漏水可能的泄水通道及规模进行综合分析;
      3 参与解释的雷达图像应清晰,解释成果资料应包括雷达剖面图像、管道的位置、深度及漏水形成的浸湿或脱空区域范围图。

9.3 地表温度测量法


9.3.1 地表温度测量法可用于因管道漏水引起漏水点与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温度差异时的漏水探测。

9.3.2 采用温度测量法探测供水管道漏水,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探测环境温度应相对稳定;
      2 供水管道埋深不应大于1.5m。

9.3.3 地表温度测量法测量仪器可选用精密温度计或红外测温仪,除应满足本规程第3.0.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测量范围应满足-20℃~50℃;
      2 温度测量分辨率应达到0.1℃;
      3 温度测量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5℃。

9.3.4 采用地表温度测量法探测前,应进行方法试验,并确定方法和测量仪器的有效性、精度和工作参数。

9.3.5 地表温度测量法的测点和测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线应垂直于管道走向布置,每条测线上位于管道外的测点数每侧不少于3个;
      2 测点应避开对测量精度有直接影响的热源体;
      3 宜采用地面打孔测量方式,孔深不应小于30cm。

9.3.6 当采用地表温度测量法探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每条测线管道上方的测点不少于3个;
      2 当发现观测数据异常时,对异常点重复观测不得少于2次,并应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观测值;
      3 应根据观测成果编绘温度测量曲线或温度平面图,确定漏水异常点。

9.4 气体示踪法


9.4.1 气体示踪法可用于供水管网漏水量小,或采用其他探测方法难以解决时的漏水探测。

9.4.2 气体示踪法所采用的示踪介质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无毒、无味、无色,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2 应具有相对密度小、向上游离的特性,且穿透性强;
      3 应易被检出;
      4 应不易被土壤等管道周围介质所吸收;
      5 应具备易获取、成本低、安全性高的特性。

9.4.3 气体示踪法仪器传感器的灵敏度应优于1mg/L。

9.4.4 探测前应计算待测供水管道的容积,应备足示踪气体。

9.4.5 在向待探测供水管道内输入示踪气体前,应关闭相应阀门,并应确保阀体及阀门螺杆和相关接口密封无泄漏。

9.4.6 不宜在风雨天气条件下采用气体示踪法进行探测。

9.4.7 应根据管道埋深、管道周围介质类型、路面性质、示踪介质从漏点逸出至地表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气体示踪法的最佳探测时段。

9.4.8 环境许可时,宜沿管道走向上方钻孔取样检测示踪介质浓度;钻孔时不得破坏供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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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成果检验与成果报告


10.1 成果检验


10.1.1 供水管网漏水探测应通过开挖验证,计算漏水点定位误差和定位准确率等方式进行成果检验。

10.1.2 应按照本规程附录A记录标示的漏水异常点实施开挖验证。

10.1.3 经开挖验证后的漏水点应根据本规程第3.0.11条的规定测量漏水点定位误差,并在全部漏水异常点开挖验证后计算漏水点定位准确率。

10.1.4 开挖验证确认的漏水点,应现场拍摄漏水点的影像资料,并计量漏水量。

10.1.5 应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及时记录验证结果。

10.1.6 成果检验结果应作为探测成果报告内容的一部分。

10.2 成果报告


10.2.1 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和成果检验完成后,应编写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成果报告。

10.2.2 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成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的依据、范围、内容、目的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及计划安排;漏水探测区的基本情况;探测工作条件;相关探测工作量和开竣工日期等。
       2 探测方法和仪器设备,探测作业依据的标准。
       3 探测质量控制及检查。
       4 漏水探测成果及成果检验。
       5 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6 供水管网漏水状况分析。
       7 结论和建议。
       8 探测工作相关记录、数据和资料。
       9 相关附图与附表。

附录A 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漏水点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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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2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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