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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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wastewater engineering for town and village

CJJ 124-2008


2008-06-13发布 2008-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5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24-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3、4.2.7、4.2.10、4.2.11、4.2.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6月13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镇(乡)排水、村排水、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标准研究所(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 辰 朱广汉 吴晓瑜 张轶群 陈贻龙 邓竞成 徐 震 孙家珍 樊 晟 汪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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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达到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县城以外且规划设施服务人口在50000人以下的镇(乡)(以下简称镇)和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排水工程。

1.0.3 镇村排水工程建设应以批准的镇村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因地制宜地选择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的排水技术。

1.0.4 位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镇村排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 镇村排水工程建设,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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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镇(乡)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和乡。

2.1.2 村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1.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1.4 集流场 concentration area
    收集雨水的场地,可分为屋面集流场和地面集流场。

2.1.5 沼气池 methane tank
    进行粪便厌氧处理并产生沼气的构筑物。

2.1.6 化粪池 septic tank
    将粪便污水分格沉淀,并将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1.7 圩垸 polder
    有堤垸防御外水的低洼平原,有的地方称围、圩或垸,统称圩垸。

2.1.8 均化池 equalization tank
    用以减少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波动和水质波动的储水或过水构筑物。

2.1.9 污水净化沼气池 methane tank-biofilter sewage purification system
    一种污水厌氧处理构筑物,由前处理区和后处理区两部分组成,前处理区为两级厌氧沼气池,后处理区为折流式生物滤池,由滤板和填料组成。

2.1.10 人工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artificial wetland
    人工建造的由填料和植物构成的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处理设施。本规程指竖流式人工湿地。

2.2 符号



    V——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
    V1——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污水区有效容积;
    V2——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污泥区有效容积;
    V3——污水净化沼气池的气室有效容积;
    α——实际使用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人数与设计总人数的百分比;
    n——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设计总人数;
    q1——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
    t1——污水在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中的停留时间;
    q2——每人每天污泥量;
    t2——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污泥清掏周期;
    b——新鲜污泥含水率;
    m——清掏后污泥遗留量;
    d——粪便发酵后污泥体积减量;
    c——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中浓缩污泥含水率;
    k——气室容积系数;
    q——渗水量;
    A1——水池的水面面积;
    A2——水池湿面积;
    H1——测定水池水位的初读数;
    H2——初读后24h时测定水池水位的终读数;
    h1——测定H1时,水箱水位读数;
    h2——测定H2时,水箱水位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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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镇(乡)排水


3.1 一般规定


3.1.1 镇区的排水制度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新建地区宜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地区,可随镇区的改造和发展以及对水环境要求的提高,逐步完善排水设施;干旱地区可采用合流制。

3.1.2 镇区的雨水宜由管渠收集后自流排出。地势平坦、河(湖)水位较高的镇,可结合周边农田防洪、除涝和灌溉等要求,设置圩垸。地势低洼、雨水难以自流排出的镇区,应采用泵排出雨水。

3.1.3 应按地形条件,分区建立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处理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3.1.4 排入镇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或专业养殖场污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3.2 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


3.2.1 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相关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60%~90%采用。设计水量应与当地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相适应。

3.2.2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3.2.2的规定取值。

表3.2.2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污水平均日流量(L/s)

5

15

40

70

100

总变化系数

2.5

2.2

1.9

1.8

1.6

注: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可用内插法求得。

2 当汗水平均日流量大于100L/s时,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采用。

3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3.2.3 设计暴雨强度,应采用当地或邻近气象条件相似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3.2.4 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可选用0.3~1.0年。短期积水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可选用1.0~2.0年。合流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分流制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

3.2.5 合流管渠的截流倍数n0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设计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要求、水文、气候、排水区域大小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可选用0.5~2,特别重要地区的截流倍数宜大于3。

3.2.6 镇生活污水的设计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在无实测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采用。工业废水和专业养殖场污水的设计水质宜调查确定,也可按同类型废水、污水水质资料采用。


3.3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3.3.1 排水管渠应根据镇规划,充分结合当地条件,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宜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

3.3.2 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3.3.2的规定取值。

表3.3.2 最小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

管别

位置

最小管径(mm)

最小设计坡度

污水管

在街坊和厂区内

200

0.004

在街道下

300

0.003

雨水管和合流管

——

300

0.003

雨水口连接管

——

200

0.01

注:管道坡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酌情减小,但应采取防淤、清淤措施。
3.3.3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3.3.3的规定取值。

表3.3.3 最大设计充满度

管径或渠高(mm)

最大设计充满度

200~300

0.60

350~450

0.70

500~900

0.75


3.3.4 管道宜埋设在非机动车道下。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和土壤冰冻情况等条件确定。在机动车道下不宜小于0.7m;在绿化带下或庭院内的管道覆土深度可酌情减小,但不宜小于0.4m。

3.3.5 当采用管道排水时,宜采用基础简单、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道。位于机动车道下的塑料管,其环刚度不宜小于8kN/㎡;位于非机动车道下、绿化带下、庭院内的塑料管,其环刚度不宜小于4kN/㎡。

3.3.6 直线管段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宜按表3.3.6的规定取值。当采用先进的疏通方法或具备先进的疏通工具时,最大间距可适当加大。

表3.3.6 直线管段检查井最大间距

管径或暗渠净高(mm)

检查井最大间距(m)

污水管道

雨水管道或合流管道

200~300

20

30

350~450

30

40

500~900

40

50


3.3.7 检查井宜采用砖砌井、条石井、钢筋混凝土井、钢筋混凝土预制井或非混凝土材质整体预制井。污水检查井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3.3.8 雨水管道检查井宜设置沉泥槽。

3.3.9 排水管渠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宜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4 泵站


Ⅰ 一般规定

3.4.1 排水泵站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重要地区的泵站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

3.4.2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区的污水泵站,其格栅井和污水敞开部分,宜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装置。

3.4.3 排水泵站宜采用潜水泵。当采用干式泵站时,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3.4.4 对远离居民点并有人值守的泵站,宜设置值班室和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3.4.5 排水泵站应设置清洗设施。

Ⅱ 潜水泵站

3.4.6 集水池前宜设置沉砂池和拦截漂浮物的设施,格栅井宜与集水池合建。

3.4.7 集水池宜由集水坑和配水区等组成。

3.4.8 集水池的设计水位和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水池的最高设计水位,雨水泵站宜为进水管管顶标高,污水泵站宜为进水管充满度对应的标高。
    2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单台潜水泵5min的出水量。
    3 集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的最小淹没深度要求。

3.4.9 污水泵站的潜水泵可现场备用,也可库存备用。水泵台数不大于4台时,宜库存备用。

3.4.10 集水池可不设通风装置;但检修时,应设临时送排风设施,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h。

3.4.11 机组外缘与集水池壁的净距应根据设备技术参数确定,并应大于0.2m,两机组外缘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2m。

3.4.12 集水池底坡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0.1。

3.4.13 集水池上宜采用盖板,盖板上宜设吊装孔、人孔和通风孔。

3.4.14 出水管上宜设置防止水流倒灌的装置。

3.4.15 集水池上可不设上部建筑,但应考虑设备安装和安全防盗措施。

3.5 污水处理


Ⅰ 一般规定


3.5.1 镇污水处理宜根据镇的功能、人口、地形地貌和地质等特点,合理划分排水区域,可采用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

3.5.2 镇污水处理宜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水体环境容量,因地制宜地选择简单、经济、有效的技术措施。

3.5.3 污水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镇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3.5.4 污水站的规模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综合考虑现状水量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合理确定近期规模。

3.5.5 镇污水处理程度和方法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性质、排入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确定。缺水地区的镇,污水经处理后宜进行回用。

3.5.6 镇污水处理工艺应按照实用性、适用性、经济性、可靠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镇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应尽可能减少臭气和噪声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3 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应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成分复杂或特殊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污水处理工艺。
    4 污水站分期建设时,宜考虑工艺的连续性,各阶段宜采用同一种工艺。

3.5.7 镇污水处理工艺的处理效率,应根据采用的处理类别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处理工艺为去除碳污染物或具有硝化作用或污泥稳定时,可按表3.5.7的规定取值;
    2 当采用稳定塘工艺时,其BOD5预期处理效率应为30%~90%。

表3.5.7 污水站处理效率

处理类别

污泥负荷

kgBODs/(kg MLSS·d)

污泥浓度

kg MLSS/m³

处理效率(%)

SS

BODs

去除碳污染物

0.20~0.40

2.5~4.5

70~90

85~92

具有硝化作用

0.10~0.15

2.5~4.5

70~90

≥95

污泥稳定

0.02~0.10

4.0~5.0

70~90

≥95


3.5.8 污水站的出水排入水体前,应设置消毒设施。

3.5.9 污水站可因地制宜地选择化验项目。

3.5.10 污水站的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

Ⅱ 均 化 池

3.5.11 处理水水质或水量变化大时,宜设置均化池。

3.5.12 均化池在污水处理流程中的位置,应根据处理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

3.5.13 均化池的容积应根据污水流量变化曲线确定,并应留有余地。

3.5.14 均化池应设置冲洗、溢流、放空、防止沉淀、排除漂浮物和泡沫等设施。

Ⅲ 污水净化沼气池


3.5.15 污水净化沼气池必须设在室外,其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距水井等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3.5.16 污水净化沼气池的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漏处理,气相部分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3.5.17 污水净化沼气池应由前处理区和后处理区两部分组成。前处理区宜为两级厌氧沼气池;后处理区应为折流式生物滤池,宜分为四格,并应内设不同级配的填料。填料可采用不同形式;当采用颗粒填料时,第一、二格填料粒径宜为5~40mm,第三格填料粒径宜为5~20mm,第四格填料粒径宜为5~15mm。每格填料高度宜为0.45~0.5m,填料体积宜为后处理区容积的30%。

3.5.18 污水净化沼气池的进、出水液位应据填料形式确定,其差不宜小于60mm。

3.5.19 后处理区应设通风孔,孔径不宜小于100mm。

3.5.20 当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分别进入池内时,宜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QITA.jpg


3.5.22 前后处理区的容积比宜为2:1,前处理区Ⅰ与前处理区Ⅱ的容积比宜为1:1。

3.5.23 污水净化沼气池进水管道的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4。

3.5.24 污水净化沼气池的总有效容积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3.5.24-1.jpg

式中 V——污水净化沼气池的总有效容积(m³);
     V1——污水净化沼气池的污水区有效容积(m³);
     V2——污水净化沼气池的污泥区有效容积(m³);
     V3——污水净化沼气池的气室有效容积(m³);
     α——实际使用污水净化沼气池的人数与设计总人数的百分比(%),可按表3.5.24确定;
     n——污水净化沼气池的设计总人数(人);
     q1——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L/(人·d)],当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合并流入时,为100~170L/(人·d),当粪便污水单独流入时,为20~30L/(人·d)。
     t1——污水在污水净化沼气池中的停留时间,可取48~72h;
     q2——每人每天污泥量[L/(人·d)],当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合并流入时,为0.8L/(人·d),当粪便污水单独流入时,为0.5L/(人·d);
     t2——污水净化沼气池的污泥清掏周期,可取360~720d;
     b——新鲜污泥含水率(%),取95%;
     m——清掏后污泥遗留量(%),取20%;
     d——粪便发酵后污泥体积减量(%),取20%;
     c——污水净化沼气池中浓缩污泥含水率(%),取90%;
     k——气室容积系数,取0.12~0.15。


表3.5.24 污水净化沼气池及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比α

建筑物类别

百分比(%)

家庭住宅

100

村办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有住宿)

100

企业生活间、办公楼、教学楼

50


Ⅳ 人工湿地


3.5.25 当有可供利用的土地和适用的场地条件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人工湿地处理工艺。

3.5.26 人工湿地宜两组或两组以上并联运行。

3.5.27 污水进人工湿地前应预处理,也可进行沉淀处理。

3.5.28 人工湿地宜由进水管、出水管、透气管、砂砾或岩石填料构成的过滤层、底部不透水层和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水生植物组成。透气管宜埋入填料中,其管口应高出填料300mm。

3.5.29 人工湿地倾向出水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01。

3.5.30 过滤层宜按一定级配布置填料。当采用竖流式时,自上而下填料级配宜为8~12mm、12~16mm和16~40mm;填料高度宜为0.20~0.30m、0.35~0.50m和0.25~0.30m。

3.5.31 人工湿地的表面有机负荷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在无试验资料时,可参照类似工程选择。


Ⅴ 稳 定 塘


3.5.32 当有可利用的池塘、沟谷等闲置土地或沿海滩涂等条件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稳定塘处理工艺。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5000m³/d。塘址为池塘、沟谷时,应有排洪设施;塘址为沿海滩涂时,应考虑潮汐和风浪的影响。

3.5.33 污水进稳定塘前应预处理,也可进行沉淀处理。

3.5.34 稳定塘可布置为单级塘或多级塘。单级稳定塘应为兼性塘、好氧塘或曝气塘。单级塘应分格并联运行。

3.5.35 在污水BOD5大于300mg/L时,宜在多级塘系统的首端设置厌氧塘。

3.5.36 厌氧塘进水口宜设置在距塘底0.6~1.0m处;出水口宜设置在水面下0.6m处,并应位于冰层和浮渣层之下。

3.5.37 第一级塘应设置排泥或清淤设施,并宜分格并联运行。

3.5.38 稳定塘系统出水水质,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级及以上稳定塘后可设置养鱼塘,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渔业水质的规定。

3.5.39 稳定塘的出水水位应根据当地防洪标准确定。

3.5.40 稳定塘的设计数据应由试验资料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根据污水水质、处理程度、当地气候和日照等条件,可按表3.5.40的规定取值。


表3.5.40 稳定塘典型设计参数

塘型

BODs表面负荷

kg BODs/(h㎡·d)

单元塘水力停留时间(d)

有效水深(m)

BODs处理效率(%)

Ⅰ区

Ⅱ区

Ⅲ区

Ⅰ区

Ⅱ区

Ⅲ区

厌氧塘

200

300

400

3~7

2~5

1~3

3~5

30~70

兼性塘

30~50

50~70

70~100

20~30

15~20

5~15

1.2~1.5

60~80

好氧塘

常规处理塘

10~20

15~25

20~30

20~30

10~20

3~10

0.5~1.2

60~80

深度处理塘

<10

<10

<10


2~5


0.5~0.6

40~60

曝气塘

部分曝气塘

50~100

100~200

200~300


1~3


3~5

60~80

完全曝气塘

100~200

200~300

200~400


1~15


3~5

70~90

注:Ⅰ、Ⅱ、Ⅲ区分别适用于年平均气温在8℃以下地区、8~16℃地区和16℃以上地区。


3.6 污泥处理


Ⅰ 一般规定


3.6.1 镇污水站产生的污泥经检测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应进行综合利用。

3.6.2 镇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宜采用重力浓缩、污泥自然干化场等方式处理。

3.6.3 采用污泥机械脱水处理时,可将多个污水站的污泥进行集中脱水处理,也可设置移动脱水机巡回脱水。

3.6.4 污泥作肥料时应进行堆肥处理,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Ⅱ 污泥干化场


3.6.5 污泥干化场宜用于气候较干燥、有较多土地和环境卫生条件许可的地区。

3.6.6 污泥干化场的污泥固体负荷量,宜根据污泥性质、年平均气温、降雨量和蒸发量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3.6.7 干化场分块数不宜少于3块;围堤高度宜采用0.5~1.0m,顶宽宜采用0.5~0.7m。

3.6.8 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人工排水层填料可分为两层,每层厚度宜为0.2m。下层应采用粗矿渣、砾石或碎石,上层宜采用细矿渣或砂等。

3.6.9 排水层下宜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宜采用黏土,其厚度宜为0.2~0.4m;也可采用厚度为0.10~0.15m的低强度等级混凝土或厚度为0.15~0.30m的灰土。不透水层坡向排水设施的坡度,宜为0.01~0.02。

3.6.10 污泥干化场应有排除上层污泥水的设施,上层污泥水应返回污水站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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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村 排 水


4.1 一般规定


4.1.1 村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制。

4.1.2 雨水沟渠宜与路边沟结合。

4.1.3 干旱、半干旱地区应收集利用雨水。

4.1.4 村居民污水量宜按照《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的用水定额并结合当地用水习惯和用水条件等因素确定。

4.1.5 粪便污水不得直排,必须经沼气池或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熟污泥可供农田利用。

4.1.6 专业养殖户污水、工业废水必须处理,并应符合排放标准后排放或综合利用。

4.2 沼气池


4.2.1 沼气池宜用于年平均气温高于10℃的地区。

4.2.2 沼气池产生的可燃气体应用作燃料。

4.2.3 沼气池应设在室外,不得设在室内。

4.2.4 沼气池的池址宜选择在背风向阳、土质坚实、地下水位低、出料方便的地方,并应远离水井、树木和公路。

4.2.5 沼气池容积可根据家庭人口和饲养畜禽数量确定。户用沼气池容积宜为6~8m3,每户1池或2池;多户共用的沼气池容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2.6 沼气池可选用圆筒形水压式池型,沼气池池墙、池底和水压间可采用混凝土结构,拱盖可采用无模拱法砖砌筑。

4.2.7 沼气池应密封,并应能承受沼气的工作压力。固定盖式沼气池应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

4.2.8 沼气池宜设检测气量和气压的设施。

4.2.9 沼气池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漏处理,气相部分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4.2.10 沼气池出气管上应安装气体净化器。

4.2.11 沼气池溢流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沼气池出气管口应设回火防止装置。

4.2.12 沼气池输气管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再生塑料管。采用金属管道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腐标准的规定。


4.2.13 当输气管总长小于25m时,管径不宜小于8mm;当输气管总长为25~50m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当输气管总长超过50m时,管径不宜小于12mm。

4.2.14 室外输气管宜埋设在地下并设置积水器。输气管埋设深度宜在室外地坪150mm以下,坡度不宜小于0.01,并应坡向积水器。沼气管道与地下其他管道相交或平行时,至少应有100mm的间距。当采用软管时,管外宜套硬质涵管。

4.2.15 室内输气管安装时,坡度不应小于0.01,并应坡向立管;偏转角度大于90°时,应用弯头连接。

4.2.16 室内管道应固定,并且固定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立管不宜大于0.8m;横管不宜大于0.5m。

4.2.17 输气管不应与电线交叉;当与电线平行时,间距不宜小于0.1m。

4.2.18 输气管与烟囱距离不宜小于0.5m。

4.2.19 沼气开关应固定在方便操作和检查的位置。

4.2.20 积水器应安装在输气管的最低处并应操作方便。

4.2.21 沼气池应每年检查一次气密性,4~8年应进行一次维修。

4.2.22 输气管应经常检查是否漏气和堵塞,发现漏气或使用5年后应进行更换。

4.2.23 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农村能源物业管理站,对沼气池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维修提供服务。

4.3 化粪池


4.3.1 化粪池宜用于使用水厕的场合。

4.3.2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下游且便于清掏的位置。

4.3.3 化粪池可每户单独设置,也可相邻几户集中设置。

4.3.4 化粪池应设在室外,其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如受条件限制设置于机动车道下时,池顶和池壁应按机动车荷载核算。

4.3.5 化粪池与饮用水井等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4.3.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4.3.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的有效深度不宜小于1.3m,宽度不宜小于0.75m,长度不宜小于1.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宜小于1.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50%,第二格和第三格宜分别为总容量的25%;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
    4 化粪池进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并应与进水管和出水管相连;
    5 化粪池进出水口处应设置浮渣挡板;
    6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3.8 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4.3.8-1.jpg

式中 V——化粪池的有效容积(m³);
     V1——化粪池的污水区有效容积(m³);
     V2——化粪池的污泥区有效容积(m³);
     α——实际使用化粪池的人数与设计总人数的百分比(%),按本规程表3.5.24取值;
     n——化粪池的设计总人数(人);
     q1——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L/(人·d)]当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合并流入时,为100~170L/(人·d),当粪便污水单独流入时,为20~30L/(人·d)。
     t1——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可取24~36h;
     q2——每人每天污泥量[L/(人·d)],当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合并流入时,为0.8L/(人·d),当粪便污水单独流入时,为0.5L/(人·d);
     t2——化粪池的污泥清掏周期,可取90~360d;
     b——新鲜污泥含水率(%),取95%;
     m——清掏后污泥遗留量(%),取20%;
     d——粪便发酵后污泥体积减量(%),取20%;
     c——化粪池中浓缩污泥含水率(%),取90%。

4.4 雨水收集和利用


4.4.1 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村,雨水宜采用集流场收集,集流场可分为屋面集流场和地面集流场。

4.4.2 集流场收集的雨水宜采用水窖贮存,有条件地区也可在农家房前或田间采用露天敞口池收集贮存雨水。

4.4.3 收集的雨水可用于灌溉或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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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与质量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 施工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1.3 管道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构筑物的施工和验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的有关规定。

5.1.4 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文件归档。

5.2 施工


5.2.1 管道的施工应根据土的种类、水文地质情况、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支撑条件、管渠断面尺寸、管渠长度和管渠埋深等情况,选择沟槽的开挖断面;开挖断面可为直槽、梯形槽和混合槽等形式。

5.2.2 沟槽开挖应保证基坑和边坡的稳定,并应留有足够的施工空间。管渠外壁到沟壁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 管渠外壁到沟壁的最小距离

管径或渠高(mm)

最小距离(mm)

≤300

150

350~450

200

500~900

300

注:1 当有支撑或槽深大于3m时,最小距离应适当加大;

2 沟槽总宽度不宜小于600mm。


5.2.3 沟槽开挖、管道敷设和回填均应保证基坑不积水和相对干燥。

5.2.4 沟槽开挖宜按检查井间距分段进行,敞沟时间不宜过长;管道安装敷设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5.2.5 具备沟槽回填条件时,应及时回填。从槽底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回填土不得含有有机物、冻土以及粒径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回填料、回填高度以及压实系数应符合相关要求。

5.2.6 回填应对称进行,除管顶以上0.5m范围内采用薄铺轻夯逐层夯实外,其余宜按200~250mm厚度分层夯实。

5.2.7 防渗漏处理和反滤层的施工,应作为关键工序进行单项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后,应注意保护。

5.2.8 沟槽或构筑物基坑超过一定深度或邻近有需要保护的建筑物、管道等时,应进行基坑设计或施工方案评审。

5.2.9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施工,应做好钢筋保护层、变形缝的保护,应避免和减少施工冷缝,并控制好温度裂缝,应保证其水密性和耐久性。

5.2.10 混凝土构件浇筑前,钢筋工程必须验收合格。

5.2.11 砌体构筑物的壁与混凝土底板连接时,应使砌体壁嵌入底板20~30mm,或底部200~300mm高度的壁板采用混凝土与底板整体浇筑,连接处混凝土表面拉毛坐浆处理。

5.2.12 砌体构筑物的内外壁应做厚度不小于20mm的防水水泥砂浆抹面层,并应两次以上完成。

5.2.13 沼气池施工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一般构筑物土建施工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 4752的规定。


5.3 质量验收


5.3.1 对污水管、合流污水管和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区的雨水管,在回填土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5.3.2 管渠竣工验收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并应进行复验和外观检查。应对下列项目作出鉴定,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
    1 管渠的位置和高程;
    2 管渠和附属构筑物的断面尺寸;
    3 外观;
    4 其他。

5.3.3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进行水池满水试验:
    1 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
    2 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和防腐层施工及回填土以前;
    3 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后,保护层喷涂前;
    4 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后;
    5 石砌水池勾缝后。

5.3.4 水池满水试验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将池内清理干净,修补池内外缺欠,临时封堵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和进出水口等,检查进水和排水闸阀,不得渗漏;
    2 设置水位观测标尺;
    3 准备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
    4 宜采用清水作为充水水源,做好充水和放水系统的准备工作。

5.3.5 水池满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向水池内充水宜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充水高度宜为设计水深的1/3,第二次充水至设计水深的2/3,第三次充水至设计水深;
    2 充水时,水位上升速度不宜大于2m/h,相邻两次充水的间隔时间不宜小于24h;
    3 每次充水宜测读24h水位下降值,并应计算渗水量;在充水过程中和充水后,应对水池作外观检查;当渗水量过大时,应停止充水,待处理后方可继续充水;
    4 充水至设计水位进行渗水量测定时,宜采用水位测针和千分表测定水位;水位测针的读数精度宜为0.1mm;
    5 测读水位的初读数与终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宜为24h;
    6 若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宜再测定一天;若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超过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可延长观测时间;
    7 现场测量蒸发量的设备,可采用直径约为500mm,高约为300mm的敞口钢板水箱,并应设有测定水位的仪表,水箱不得渗漏;
    8 水箱宜固定在水池上,水箱中充水深度可约为200mm,测定水池中水位的同时,应测定水箱中水位。

5.3.6 水池满水试验时,应无渗水现象,混凝土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2L/(㎡·d),砌体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3L/(㎡·d)。

5.3.7 水池的渗水量宜按下式计算:

5.3.7.jpg

式中 q——渗水量[L/(㎡·d)];
     A1——水池的水面面积(㎡);
     A2——水池湿面积(㎡);
     H1——测定水池水位的初读数(mm);
     H2——初读后24h时测定水池水位的终读数(mm);
     h1——测定H1时,水箱水位读数(mm);
     h2——测定H2时,水箱水位读数(mm)。

5.3.8 水池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使用)、质量监督、监理和有关单位联合进行。

5.3.9 水池工程验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底板、池壁、柱、梁和预埋管道的位置、高程、平面尺寸,管件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2 水池的渗水量;
    3 水池材料的各类强度和等级;
    4 水池四周土的回填夯实和平整情况。

5.3.10 水池管配件工程验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管材、管径、长度、走向、埋深、坡度、连接方式和管线的位置;
    2 管道的密封性,防腐情况;
    3 闸、阀的数量和位置,启闭和密封情况。

5.3.11 沼气池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一般构筑物的土建质量验收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T 4751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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