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34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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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AV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JGJ 34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2014-07-29 发布 201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9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43-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2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设计;4.设备与材料;5.施工与安装;6.调试;7.综合效能调适;8.运行管理。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专委会
                    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
                    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晃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康孚环境控制有限公司
                    广东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奥克斯电气有限公司
                    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朗德华信(北京)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市天兴净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曹阳 徐宏庆 叶大法 祝敬国 赵晓宇 曹勇 余绍培 刘月琴 许骏 杨伟荣 李孔政 贾晶 敖顺荣 何伟光 程德威 王洪斐 姜永东 王建军 郎麒麟 刘刚 陈方圆 魏征 刘辉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许文发 潘云刚 毛剑英 杨一凡 魏占和 陈建新 张志刚 路世强 王飞

1 总则


1.0.1 为规范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综合效能调适和运行管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技术的工程系统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综合效能调适和运行管理。

1.0.3 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安装、综合效能调适和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变风量空调系统 variable air volume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通过保持空气处理机组的送风温度稳定、改变空气处理机组或空调末端装置的送风量,实现室内空气温度参数控制的全空气空调系统,简称VAV空调系统。

2.0.2 单区域变风量空调系统 zone variable air volume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空调系统中,空气处理机组服务于单个空调区且送风温度基本保持稳定,通过改变机组的送风量,实现该区域室内空气温度参数控制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2.0.3 带末端装置的变风量空调系统 variable air volume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with terminal device
    空调系统中,空气处理机组服务于多个空调区且送风温度基本保持稳定,通过改变机组及末端装置的送风量,实现各区域室内空气温度参数控制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2.0.4 变风量末端装置 variable air volume terminal device
    能根据空调房间的温度变化情况,通过自动调节出口处的送风量或送风温度,实现室内空气温度参数控制的装置。

2.0.5 调试 testing adjusting and balancing
    对各个系统在安装、单机试运转、性能测试、系统联合试运转的整个过程中,采用规定的方法完成测试、调整和平衡工作。

2.0.6 综合效能调适 commissioning
    通过对建筑各个系统的调试、性能验证、验收和季节性工况验证进行全过程管理,以确保实现设计意图和满足业主的实际使用要求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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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以及设备价格、能源预期价格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下列情况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
    1 服务于单个空调区,且部分负荷运行时间较长时,应采用单区域变风量空调系统;
    2 服务于多个空调区,且各区负荷变化相差大、部分负荷运行时间较长,并要求温度独立控制时,应采用带末端装置的变风量空调系统。

3.1.2 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不宜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噪声标准要求较高的空调区,不宜采用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变风量空调系统。

3.1.3 空调内外区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物用途、使用特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确定。

3.1.4 变风量空调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除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外,尚应有系统检测与监控、运行控制方案等设计内容。

3.2 室内外设计参数


3.2.1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3.2.2 室外设计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3.2.3 空调区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控制等的卫生要求。

3.2.4 空调区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时,夏季室内设计温度宜比采用常温送风的空调系统提高1℃;当空调区划分内外区且外区需要供暖时,外区冬季室内设计温度不宜比内区高2℃。

3.3 负荷计算


3.3.1 空调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3.3.2 地板送风空调系统的空调区冷负荷计算,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空调区热分层高度,应分别计算热分层以下空调区负荷、热分层以上非空调区负荷以及架空地板和楼板传给地板静压箱的热量;
    2 热分层高度应在人员活动区上方;
    3 不应计入非空调区内的对流热量。

3.3.3 空调区划分内外区时,内区冬季冷负荷计算中的室内照明功率、人员数量、设备功率等项目的取值应根据内区面积、气流组织等确定,且宜小于夏季的取值。

3.3.4 空气通过风机引起的夏季附加冷负荷中,空气通过风机后的温升可按下式计算:

3.3.4.jpg


式中:△t——空气通过风机后的温升(℃);
          H——风机的全压(Pa);
          η——电动机安装位置的修正系数;当电动机安装在气流内时,η=1;当电动机安装在气流外时,η=η2;
          η1——风机的全压效率,应取实际效率;
          η2——电动机效率。

3.4 系统设计


3.4.1 变风量空调系统类型,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冷热源状况,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低温冷源可利用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
    2 空调区已设有架空地板体系且需要个人或岗位送风时,宜采用地板送风空调系统。

3.4.2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区采用全年供冷的变风量空调系统时,外区可采用风机盘管、定风量空调系统等;
    2 内外区合用空气处理机组时,外区末端装置宜采用带热水盘管的末端装置;
    3 内外区分别设置空气处理机组时,外区空气处理机组宜按朝向分别设置;
    4 空调区新风量需要恒定时,宜采用独立新风系统。

3.4.3 变风量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风管系统;
    2 宜采用一次回风、大送风温差系统;
    3 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应避免再热过程;
    4 回风系统阻力较大或排风措施不能适应新风量的变化要求时,宜设置回风机。

3.4.4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夏季系统送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送风量应根据系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且送风温差不宜小于8℃;
    2 最小送风量应根据冷负荷变化范围、空调区气流组织要求、末端装置风量调节范围及风机调速范围等确定,且不应小于系统最小新风量。

3.4.5 空调区、空调系统的新风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3.4.6 当变风量空调系统服务于不同新风比的多个空调区时,不应采用空调区新风比最大的数值作为系统的总新风比,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3.4.6-1.jpg


式中: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³/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³/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³/h);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³/h);
          Vs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³/h)。

3.4.7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新风和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保证系统最小新风量的措施,并具备最大限度地利用新风做冷源的条件;
    2 排风系统应与新风系统匹配,并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3.4.8 变风量系统下列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1 空调风、水系统的设计;
    2 设备、管道的绝热设计;
    3 空调系统的消声与隔声设计。

3.5 空气处理机组


3.5.1 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要求风量大及静压高时,宜采用后倾式离心通风机;
    2 风机风量应考虑附加系统漏风量,风压应为系统计算总压力损失;
    3 风机应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3.5.2 空气处理机组的冷热盘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经济合理时,应加大冷热水供回水温差;
    2 机组采用四管制且需要防冻时,热水盘管应设在冷水盘管的上游。

3.5.3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的有关规定;
    2 当采用粗效空气过滤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中效空气过滤器;
    3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3.5.4 人员密集或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空调区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的类型,应根据人员密度、初投资、运行费用及空调区环境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3.5.5 冬季空调区湿度有要求时,宜设置加湿装置。加湿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加湿量、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加湿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3.5.6 空气处理机组全新风运行时,宜设置旁通风阀。当旁通风阀的迎面风速超过7.5m/s时,应采用翼型风阀片。

3.5.7 空气处理机组应安装在空调机房内且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

3.6 末端装置


3.6.1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一次风夏季送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送风量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逐时显热冷负荷综合最大值和送风温差确定;
    2 最小送风量应根据末端装置调节范围、控制区域的最小新风量和气流组织要求确定。

3.6.2 严寒及寒冷地区应用的变风量末端装置,冬季送风温差不宜大于8℃。

3.6.3 串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量应为一次送风和二次回风风量之和;
    2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应按供冷时室内舒适度要求和送风口特性确定送风温度,并经计算确定风机风量。

3.6.4 并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风量,应按冬季工况进行计算,并应根据一次送风的最小风量和室内舒适度要求确定。

3.6.5 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串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压力应克服风机下游风管至风口阻力;
    2 并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静压应与一次送风在最小风量时相匹配,并应克服加热器阻力。

3.6.6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一次送风口入口处最小风速,应根据末端装置的风速传感器类型确定。

3.6.7 变风量末端装置宜选用压力无关型。

3.6.8 设有动力型变风量末端装置的空调区消声与隔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声量计算应根据动力型变风量末端装置、系统自然衰减量及要求确定;
    2 空调区吊顶所采用的材料应满足室内噪声级的隔声要求。

3.7 自动控制


3.7.1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自控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1 传感器和执行器的位置和安装要求;
    2 控制点参数设计值和工况转换边界条件;
    3 空调机组冷热水阀门的流通能力;
    4 控制策略。

3.7.2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自控策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温度控制;
    2 空调机组送风温度控制;
    3 送风静压控制;
    4 新风量或空气品质控制功能;
    5 空调机组开关机顺序控制和设备连锁控制功能;
    6 风机状态监视、过滤网压差报警等功能,寒冷地区还应有防冻保护控制。

3.7.3 采用回风机或排风机的变风量空调系统,应进行回风机或排风机的变频和连锁控制设计。

3.7.4 低温送风变风量空调系统,应采用符合逐步降低送风温度送风的控制技术。

3.7.5 变风量空调系统风量控制设计应符合暖通工艺要求。

3.7.6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1)室内温控区的温度;
        2)室外空气的温、湿度;
        3)末端装置的送风量;
        4)空调机组的送风温度;
        5)空调机组的回风温、湿度;
        6)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7)风机及变频器、水阀、风阀的启停状态、故障状态、就地/远程状态和运行参数。
    2 宜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1)送风管静压测点的静压值;
        2)空气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
        3)空气加热器进出口的热水温度;
        4)室内空气品质或二氧化碳浓度;
        5)新风量。

3.7.7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风机/变频器故障报警和电机过电流断电保护;
    2 空气过滤器堵塞报警;
    3 对于冬季有冻结可能的地区,系统的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
    4 监测参数的超限报警或提示功能。

3.7.8 当空调机组配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应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3.7.9 变风量空调机组的风机电控柜应设置远程/就地转换开关。当转换开关处于远程状态时,可执行下列远动功能:
    1 调整风机的启停或频率;
    2 调整水阀的开度;
    3 设定、修改房间温度的设定值。

3.7.10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自动启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时间进行风机定时启停;
    2 风机停止运行时新风阀连锁应关闭;
    3 供冷工况下风机停止运行时,水阀连锁应关闭;
    4 采用回风机或排风机的变风量空调系统,应进行回风机或排风机与送风机的连锁启停。

3.7.11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自动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全年多工况边界条件自动选择运行的工况;
    2 机组送风温度设定值应根据运行工况自动调整;
    3 变风量末端装置应根据室内温度自动调节送风量;
    4 水阀应根据机组送风温度调节开度;
    5 风机频率应根据需求自动调节;
    6 低温送风变风量空调系统,应在启动过程中逐步降低送风温度设定值。

3.7.12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节能优化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渡季能宜增大新风比例运行;
    2 变风量末端装置宜根据服务区域的使用状况启停;
    3 新风量宜根据服务区域的使用状况调节;
    4 宜根据室外温度参数优化室内温度的设定值;
    5 宜根据空调机组运行状况给出需要供水温度的信息;
    6 宜根据服务区域的工作时间优化风机的启停时间。

3.7.13 传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只以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视为目的时,应选择以开关量形式输出的传感器;
    2 模拟量和数值输出的传感器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应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
    3 壁挂式空气温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避免阳光直射、能反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的位置;
    4 风道内温湿度传感器应保证插入深度,且不应在探测头与风道外侧形成热桥;
    5 插入式水管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测头插入深度在水流的主流区范围内,安装位置附近不应有热源及水滴;
    6 机组送风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及二次回风的影响;
    7 风道压力传感器应设置在管内流动稳定的地方,并应满足产品安装条件,且宜在主要分支处分别设置;
    8 风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前后的直管段长度应根据产品要求设置。

3.7.14 水路控制阀宜采用模拟量调节阀,口径应根据流通能力确定。

3.7.15 调节风量用风阀宜采用对开多叶调节阀。风阀执行器的扭矩应满足设计风速和压力的要求,并应具备阀位反馈功能。

3.7.16 空调机组的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变频器应根据电机的额定电流选择,且宜选择带有防电磁干扰措施的环保产品。

3.7.17 电加热器宜采用通断量输出控制,要求调节精度较高时可采用高频脉冲通断比控制。

3.7.18 变风量末端控制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一次送风量、再热、风机的调节控制方法;
    2 室温传感器选择与设置;
    3 与中央监控系统通信。

3.7.19 变风量末端控制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入、输出通道数量应满足变风量末端装置的要求;
    2 输入、输出通道的信号类型应与变风量末端装置配套的室温传感器、流速/风量传感器、风阀执行器和风机控制等的信号类型相匹配;
    3 应独立存储服务区域的室温设定值并完成室温控制和风量调节;
    4 应具有风量计算和室温控制调节方法的专用软件,且程序中参数宜可修改;
    5 应与该末端装置所属变风量空调机组的现场控制器双向通信。

3.7.20 变风量空调机组的现场控制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入和输出通道应与传感器、执行器的信号类型相匹配;
    2 当风机变频器自带控制单元时,宜与其控制单元通信,并可采用标准电信号的输入和输出通道监控变频器运行、变频器故障、电机转速和就地/远程开关状态;
    3 同一变风量空调系统中,空气处理机组和所有关联变风量末端的控制点宜连接在同一控制器中;
    4 应能根据本规程第3.7.10~3.7.13条的功能要求提供控制算法的软件编程,且程序中参数应可修改;
    5 应与监控计算机双向通信。

3.7.21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监控通信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个系统通信网络宜采用同一通信协议;当采用两种及以上通信协议时应配置网关或通信协议转换设备;
    2 网络结构、网络传输距离、网络能够连接设备的数量、网段划分、电气连接方式应符合所采用通信技术的要求;
    3 网络设备端口容量应满足网络结构要求。

3.7.22 监控计算机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即时显示监测的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并应连续存储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且可导出到存储介质上;
    2 应能计算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 应能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能对设置为“远程”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停和调节;
    4 应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5 应设立操作者权限控制安全机制;
    6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
    7 宜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8 应能与冷热源站的监控计算机进行信息共享;
    9 宜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一部分,并可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信息共享。

3.7.23 能耗监测和统计功能宜利用自控系统的监测参数进行设置。

3.8 节能设计


3.8.1 当变风量空调系统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空气一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3.8.2 能量回收装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和排风应设有旁通措施;
    2 严寒地区应对新风进行预热;
    3 新风和排风的入口处应设空气过滤器。

3.8.3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自然冷却方式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气候条件,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8.4 变风量空调系统应进行全年空调工况分析,并制定相应的运行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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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备与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变风量空调工程系统中采用的设备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1.2 变风量空调工程系统中使用的设备与材料应经进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2 变风量空气处理机组


4.2.1 变风量空气处理机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有关规定,离心风机应能在30%~100%的风量调节范围内稳定运行。

4.2.2 采用低温送风变风量空调机组时,通过空调机组冷却盘管的迎风面风速宜为1.5m/s~2.3m/s。箱体应满足防结露要求。

4.2.3 变风量空调机组宜采用强弱电一体化变频动力柜,并应内置控制器、变频器及其他电气元器件。

4.2.4 控制器与变频器应采取完善的强弱电隔离措施。

4.3 变风量末端装置


4.3.1 变风量末端装置应配置控制器,并应对末端和控制器的组合进行测试。

4.3.2 变风量控制器应具有风量、阀位、运行模式、运行状态等反馈功能,并宜具备计量功能。

4.3.3 变风量温控器应具备手动和远程调节温度功能,温度显示分辨率不宜低于0.5℃,且宜具备就地开关机功能。

4.3.4 压力无关型末端装置风量控制器精度不应低于5%,风量调节范围宜在20%~100%之间。

4.3.5 变风量末端装置应提供完备齐全的技术资料。

4.4 风口、风管和保温


4.4.1 变风量系统用风口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空调风口》JG/T 14的有关规定。

4.4.2 低温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低温送风条件下的防结露要求;
    2 低温风口的性能应综合考虑诱导比和阻力的因素;
    3 在最小风量下应具备较好的空气分布特性;
    4 低温风口的噪声应满足设计要求。

4.4.3 变风量空调工程系统的风管和保温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4.4.4 变风量系统风管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的有关规定。

4.4.5 柔性软管应具有消声和保温功能,并应采用防火、防腐、防潮、不透气、不易霉变的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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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与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通风空调、电气及自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5.1.2 设备安装前检查、就位前基础验收、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应符合设计图纸、产品说明书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2 通风空调系统施工安装


5.2.1 空气处理机组的施工安装应符合设计图纸和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5.2.2 变风量空调末端装置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安装应满足设计和设备说明书的要求;
    2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风量测量准确的要求;
    3 变风量末端装置安装时,应设单独支、吊架,吊架之间应设橡胶减震隔垫;
    4 变风量末端装置出风口与风道的连接宜采用套接的方式;
    5 应根据变风量末端装置的保温形式,选择正确的保温安装方式,且不应影响风阀的运行;
    6 带热水盘管的变风量末端再热热水盘管与水管的连接应采用金属软接头,软接头长度不应大于300mm;设备吊装时应在吊件上下均匀配置螺母,并应进行调节保证末端设备的水平度;
    7 并联风机的变风量末端和风机的出口处应设置止回流风门;
    8 变风量末端箱体距其他管线的距离应为5cm~10cm;接线箱距其他管线及墙体应有充足的检修空间,且宜大于60cm;
    9 变风量末端装置应预留调试检修口;
    10 搬运和安装时应对末端装置的传感器采取保护措施。

5.2.3 风管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风管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2 系统主干风管的转弯处、与空调设备连接处应设固定支架;
    3 低温送风的风管保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5.3 电气及自控系统施工安装


5.3.1 风机动力型变风量末端的电机和带电加热功能变风量末端的电加热器应可靠接地。

5.3.2 变风量末端的电动执行器、控制器和变风量空调机组控制器箱(柜)的可导电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5.3.3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应齐全、不松动。变风量末端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应作密封处理。

5.3.4 设备接线盒内裸露的不同相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最小距离应大于8mm。

5.3.5 安装变风量末端装置时,接线箱距其他管线及墙体的距离不应小于对接线箱内设备操作的距离。

5.3.6 风阀和水阀执行器安装后应保证阀门执行器和附件开闭、操作灵活。

5.3.7 室内温控器安装位置反馈的温度应能代表该房间的温度,并不应受其他热源的影响。

5.3.8 控制器箱(或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器箱(或柜)接地应接入建筑智能化系统接地网;
    2 挂墙安装时,机柜底边距地面高度应为1.5m,正面操作空间距离应大于1.2m,靠近门轴的侧面空间距离应大于0.5m。

5.3.9 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5.3.10 变风量末端的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和设计要求。

5.3.11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和设计要求。

5.3.12 变风量系统采用静压控制时,静压测量点应按设计要求布置。

5.3.13 空气质量传感器应安装在能反映被测区域气体浓度的位置。

5.3.14 流量传感器的安装应满足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5.3.15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应符合产品和设计要求。

5.3.16 变风量空调系统电动水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和设计要求,且安装前应进行通电试验和压力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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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调 试


6.1 一般规定


6.1.1 测试仪器和仪表的性能应稳定可靠,精度等级和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和检定规程的规定。

6.1.2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由施工企业或其他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完成。

6.1.3 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并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6.1.4 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6.2 调试流程


6.2.1 变风量空调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检查;
    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3 风系统平衡调试;
    4 无生产负荷下的系统联合试运转。

6.2.2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检查,系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符合性检查;
    2 施工质量符合性检查;
    3 设备安装质量符合性检查;
    4 控制系统传感器的检查。

6.2.3 通风机、空调机组中的风机单机试运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叶轮旋转应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震动与声响,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 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2h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3 风机噪声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值。

6.2.4 变风量空调系统联合试运转前宜进行一次风静态平衡调试。

6.2.5 无生产负荷的系统联合试运转应在设备单机试运转、风系统平衡调试、水系统平衡调试等工作完成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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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综合效能调适


7.1 一般规定


7.1.1 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交工前,应进行有生产负荷的综合效能调适。

7.1.2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综合效能调适环境应包括夏季工况、冬季工况以及过渡季节工况。

7.2 综合效能调适项目


7.2.1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综合效能调适可包括下列内容:
    1 一次风阀开度与室内温控器之间的控制逻辑验证;
    2 热水阀启停与室内温控器之间的控制逻辑验证;
    3 一次风阀开度与一次风风量之间的控制逻辑验证;
    4 一次风阀开度与室内温度和设定温度之间的控制逻辑验证。

7.2.2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综合效能调适可包括下列内容:
    1 送风静压设定值与风机频率之间的控制逻辑验证;
    2 静压点处静压值的测定与调整;
    3 系统送风温度的测定与调整;
    4 空气处理机组冷热水调节阀动作符合性验证;
    5 自力式流量平衡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控制逻辑验证;
    6 新风调节阀自控逻辑验证及新风系统平衡调试;
    7 系统联合运行情况及功能验证。

7.2.3 单机试运转阶段应检查变风量末端装置一次风风量传感器读数整定。对照厂家提供技术资料中的风量风压曲线,读数的准确性应在测试校准范围之内。

7.2.4 变风量末端装置控制逻辑应通过变风量末端装置一次风阀开度、再热热水阀与室内温度、设定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性进行验证。

7.2.5 空调系统定静压控制法自控逻辑可通过在监控平台界面上更改送风静压设定值,并观察或测试风机频率的变化进行验证。

7.2.6 空调系统定静压点的调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变频器在设计频率下,按风系统平衡调试的方法确定每个空调系统的最不利环路;
    2 定静压点后端的所有变风量末端装置均在最大一次风量工况运行的情况下,通过调小定静压点前端的变风量末端装置的一次风量,使最不利末端的变风量末端装置在一次风阀全开的状态下,达到最大一次风量设计值的90%~100%;
    3 选取上述条件下的静压点的静压反馈值作为空调系统定压点的设定值。

7.2.7 空调系统定静压点调试时,串联型变风量末端装置的风机应运行,并联型变风量末端装置的风机应关闭;最不利环路的变风量末端装置应保持一次风量最大工况。

7.2.8 系统送风温度的调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在典型季节或空调系统设计工况下调试;
    2 维持所有变风量末端装置的一次风量均处在最大风量和最小风量之间,调整送风温度,使房间内的温度达到设计要求,该温度作为系统送风温度。

7.2.9 空气处理机组冷热水调节阀自控逻辑验证应通过改变空气处理机组的送风温度设定值,观察冷热水调节阀动作符合性进行验证。

7.2.10 空气处理机组新风调节阀应根据设计要求逐一进行自控逻辑验证检查。

7.2.11 新风系统调试应保证新风系统平衡,并应满足各区域的新风要求。

7.2.12 系统综合效能调适及功能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验证项目应包括室内温度测试、变风量末端装置一次风量、系统总风量、系统静压测试、空气处理机组频率测试、系统送风温度测试、空气处理机组水阀开度测试、系统总水量测试、系统供回水压差测试、水泵频率测试、供回水温度测试、冷水机组功率测试;
    2 功能验证应在接近最不利室外温度气象条件下,随机挑选若干个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系统,将系统所带的变风量末端装置室内温控装置的设定温度进行分段调整,分段进行项目验证。夏季工况和冬季工况的判断应针对单风道型和风机动力型等不同的末端形式分别加以判定。

7.3 质量检测与验收


7.3.1 变风量空调工程应在系统调适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7.3.2 检测样本的应根据工程性质、使用情况和设计要求抽取,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配合。

7.3.3 变风量空调工程的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空气温度测试;
    2 室内空气相对湿度测试;
    3 室内噪声测试。

7.3.4 变风量空调工程的验证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器风量控制效果;
    2 空气处理机组送风温度控制效果;
    3 空气处理机组送风静压控制效果;
    4 二氧化碳浓度控制效果。

7.3.5 变风量末端装置控制器的实测风量值与设定风量值的偏差宜小于或等于5%,且完成调整时间不宜超过5min。

7.3.6 空气处理机组送风温度实测值与设定值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完成调整时间不宜超过5min。

7.3.7 当系统采用定静压或可变静压控制方式时,空气处理机组送风静压实测值与设定值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0Pa或满足设计要求,且完成调整时间不宜超过5min。

7.3.8 当系统采用回风二氧化碳浓度控制新风量时,回风二氧化碳浓度显示值与设定值偏差应小于或等于50×10-6或满足设计要求,且完成调整时间不宜超过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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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运行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项目完成安装、调试、质量检测和验收后,应有配套运行管理措施。

8.1.2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的有关规定。

8.1.3 当建筑类型和布局、人员密度发生重大变化或变风量空调系统与设计不一致时,应重新评估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设计和操作的适应性,并应作相应的调整。

8.1.4 变风量空调系统投入运行时,应配置专职的运行管理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并应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

8.1.5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竣工、检修、运行管理记录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妥善保存。

8.1.6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室内热环境参数和空气品质满足设计要求;
    2 应保证系统在高能效状态下运行;
    3 应最大限度延长设备和管道系统的使用寿命。

8.2 管理要求


8.2.1 运行管理技术人员应根据建筑和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维护管理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并应建立运行管理和维修班组,且配置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

8.2.2 应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核对变风量系统相关技术文件,并应保证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8.2.3 制度与合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管理部门应根据变风量空调系统运行特性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制冷期、采暖期常规运行调节方案、机房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应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2 运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卫生制度(包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运行值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3 运行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所有规章制度应严格执行;
    4 运行管理部门应对工作人员和系统状态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抽查,并进行数据统计和运行技术分析,发现异常时应及时纠正或改进;
    5 运行管理部门应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设备的完好程度、能耗状况、节能改进措施等进行制冷期、采暖期与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
    6 在设备工作期内,运行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或服务承诺,充分利用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实时监控服务、保修服务、售后服务以及配件供应等技术支持手段,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8.3 运行要求


8.3.1 变风量空调系统运行前应制定运行维护手册,并应完成运行前检查。

8.3.2 变风量空调系统运行应按运行维护手册确定的策略进行。

8.3.3 运行管理部门应保留变风量空调系统运行监控与运行管理记录。

8.4 维护要求


8.4.1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变风量末端装置、送回风口等应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保养。

8.4.2 变风量空调系统涉及的水系统、风系统、测控系统应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保养。

8.4.3 变风量空调系统初次运行和停止运行六个月以上再次运行之前,应对空气处理机组的空气过滤器、表冷器、加热器、加湿器、冷凝水盘、变风量末端装置、热回收装置等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清洗或更换。

8.4.4 系统新风应直接来自室外,运行中严禁从机房、楼道及顶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设置的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应定期清洗。

8.4.5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监测仪表、温控器、传感器、上位机、监测装置等关键器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和维护。

8.4.6 室内温控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房间功能或布局发生变化时,室内温控器的安装位置应加以调整。

8.4.7 空调风道系统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和维护,并应去除风道内的集尘、污物、铁锈和菌斑等污染物。

8.4.8 寒冷地区应在冬季工况运行前检查防冻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冬季工况结束后应将防冻盘管内的水排尽。

8.5 节能运行


8.5.1 空调房间的温度设定值,冬季工况运行下不得高于设计值,夏季工况运行下不得低于设计值。

8.5.2 变风量空调系统机组送风温度的设定值应优选大送(回)风温差的运行策略,但应保证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低风量要求,不影响系统的风量平衡。送风温度的设定值应根据不同的季节工况在运行实践中不断加以优化调整。

8.5.3 采用新风量监测的变风量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定值大小应根据室内人员数量,在运行实践中加以优化调整,并应保证室内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5.4 无新风量监测功能的变风量空调系统,应增设新风需求控制装置,并应根据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值控制系统新风量。

8.5.5 通过管道静压传感器调节风机变速的变风量空调系统,静压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设定值大小,应在运行实践中加以优化调整。

8.5.6 当建筑物内区在冬季工况需要供冷时,宜采用新风或冷却塔直接供冷降温。

8.5.7 当启动冷热源设备对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时,宜关闭新风系统;当采用室外空气对系统进行预冷时,宜充分利用新风系统。

8.5.8 带有再热盘管的变风量空气处理系统,运行中应优先考虑通过降低风量的方式减少冷热相抵发生的能源浪费。

8.5.9 运行管理部门宜在不同季节工况对典型房间的热环境参数和空气品质进行抽查检测,并应对不合格的环节加以整改调整。

8.5.10 运行管理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系统能耗分析,并应对耗能较大的设备、运行模式加以更新或调整。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4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
    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7 《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
    8 《空气过滤器》GB/T 14295
    9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
    10 《通风空调风口》JG/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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