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 GB/T5062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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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district heating system

GB/T 50627-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82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62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1月3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施评价、管理评价、能效评价、环保安全消防以及相关附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grpj163@163.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
                    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大学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暖散热器委员会
                    北京华艾鑫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设计分公司
                    辽宁省省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 波 季三荣 狄洪发 董重成 崔 巍 张书忱 段洁仪 赫迎秋 赵欣虹 马景涛 于晓明 孙玉庆 柳 松 陈 宁 冯继蓓 王庆辉 杨建勋 张金和 宋为民 杨新敬 张献瑞 廖嘉瑜 佟力宇 方登林 王润光 栾景阳 刘 荣 杨南方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许文发 闻作祥 郭维圻 李建兴 金丽娜 万水娥 史新华 张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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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运行管理,统一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的评价方法,提高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供热与用热质量的提高和系统安全运行,满足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供热介质为热水的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的设施、管理、能效及环保安全消防四个单元的技术评价。

1.0.3 蒸汽锅炉房或热电厂的供热系统应从第一级热力站开始进行评价。

1.0.4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中使用的检测和评价方法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综合性评价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对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体系中的设施、管理、能效及环保安全消防四个单元全部进行评价。

2.0.2 选择性评价 selective evaluation
    对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体系中的一个或几个单元的评价,或对单元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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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评价条件


3.1.1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应在系统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一年后进行。

3.1.2 申请评价的城镇集中供热系统应具备相关的技术档案等资料和文件。

3.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参加评价:
      1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末安装热计量装置;
      2 环境安全和消防未达到相关部门标准要求。

3.2 评价体系与评价方法


3.2.1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体系(图3.2.1)由单元、项目、内容三个层次组成,单元为设施、管理、能效和环保安全消防,每个单元由若干评价项目组成,每个评价项目包括若干评价内容。

3.2.2 综合性评价应对评价体系中的设施、管理、能效及环保安全消防四个单元全部进行评价;选择性评价应对评价体系中的一个或几个单元进行评价,或对单元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进行评价。选择性评价可以是单元选择性评价,也可以是项目选择性评价。

3.2.3 综合评价应包括所有单元的所有项目和项目中的所有内容,单元评价应包括单元中的所有项目,项目评价应包括项目中的所有内容。

3.2.4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综合性评价和选择性评价总分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评价内容得分应按评分标准直接赋值,对于需要进行抽样的评价内容,其得分应为每个抽样样本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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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每个评价项目得分应按项目中每个评价内容的得分累加计算。
      3 每个评价单元得分应按单元中每个评价项目的得分和权重值加权计算。
      4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综合评价总分应按每个评价单元的得分和权重值加权计算。

3.2.5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综合性评价结论应为综合三星、综合二星、综合一星共三级,各星级赋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每一项目得分不小于70分时,应评为综合三星。
      2 当总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且每一项目得分不小于65分时,应评为综合二星。
      3 当每一项目得分不小于60分时,应评为综合一星。
      4 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应赋星。

3.2.6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单元选择性评价结论应为单元三星、单元二星、单元一星共三级,各星级赋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评价单元总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每一项目得分不小于70分时,应评为单元三星。
      2 当被评价单元总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且每一项目得分不小于65分时,应评为单元二星。
      3 当被评价单元中每一项目得分不小于60分时,应评为单元一星。
      4 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应赋星。

3.2.7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项目选择性评价结论应为项目三星、项目二星、项目一星共三级,各星级赋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评价项目总分大于或等于90分时,应评为项目三星。
      2 当被评价项目总分大于或等于75分时,应评为项目二星。
      3 当被评价项目总分大于或等于60分时,应评为项目一星。
      4 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应赋星。

3.2.8 在进行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综合评价、单元选择性评价或项目选择性评价时,当被评价项目中的任一评价内容得0分时,评价结论应降一级。选择性评价赋星,应注明单元或项目的具体名称。

3.2.9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体系中各单元、项目相应的权重赋值应符合表3.2.9的规定。

3.2.10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的抽样规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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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评价程序


3.3.1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评价方应提出评价申请,并应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2 申请评价方与评价机构应签订委托合同。
      3 评价机构应组成评价小组、制定评价方案,并应按评价方案实施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4 评价机构应将评价结果报当地供热管理部门备案,评价结果备案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3.2 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信息:
      1 评价报告标题。
      2 评价机构的名称、地址。
      3 评价项目地点。
      4 评价报告编号、页码和总页码。
      5 申请评价方的名称和地址。
      6 项目的名称及基本概况。
      7 评价人员的签名。
      8 检查结果和评价结论。

3.3.3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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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施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的设施应完备、良好,并能正常运行。

4.1.2 节能设备、供热系统热量计量装置及监测与控制系统应运行稳定,记录齐全、准确、可靠。

4.1.3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的设施应与竣工图等技术档案资料相符合,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应齐全,大中修记录完整,并应有相应的运行管理资料。

4.2 锅炉房


4.2.1 锅炉房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2 循环水泵。
      3 定压补水装置。
      4 水处理装置。
      5 保温。
      6 计量与检测装置。
      7 自动调节控制装置。
      8 环保设施。
      9 节能、节水装置。

4.2.2 锅炉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额定出水温度不应低于热网设计运行温度要求;锅炉台数及供热能力应与供热系统热负荷调节特性相匹配;除常压锅炉外,锅炉承压能力应高于供热系统工作压力;燃煤锅炉输煤系统、鼓引风机应设调速装置;燃油、燃气锅炉宜采用比例调节燃烧器。
      2 循环水泵的总流量应与系统总设计流量相匹配,热网流量应与运行工况计算流量相近;各级循环水泵的总扬程应与设计流量下热源、最不利环路的总压力损失相匹配;循环水泵的工作压力、温度应与热力网设计参数相匹配。变流量调节的供热系统,热力网循环水泵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泵转速宜自动控制。
      3 定压补水装置应保证供热系统在运行和静态工况下,任何一点不汽化、不超压、不倒空,并应有30kPa~50kPa的富余压力。补水泵流量应满足正常补水和事故补水的流量要求,不应小于系统循环流量的4%。
      4 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和《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GB/T 16811的有关规定。水处理能力不应小于系统正常补水量,且不小于循环流量的2%。
      5 所有供热设备、储水设备、热水管道及管路附件应采用相应的保温措施,保温层外应敷设保护层。
      6 计量与检测装置应正常工作并记录每台锅炉进出口温度、压力、锅炉循环水量、燃料消耗量、锅炉房供热量及耗电量;热力网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定压点压力、热力网循环流量、供热量、补水量。
      7 锅炉宜设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并与锅炉供热参数控制装置联动。
      8 烟囱高度、烟气和污水处理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烟气、灰渣、污水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评要求。
      9 内部生产用水宜循环利用。除尘过程、烟气装置、除渣、除尘的凝结水应循环利用,燃煤锅炉除灰渣、除尘等用水应循环利用。燃油、燃气锅炉宜设烟气热回收装置。

4.2.3 锅炉房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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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热力站


4.3.1 热力站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热交换器。
      2 循环水泵。
      3 定压补水装置。
      4 水处理装置。
      5 保温。
      6 计量与检测装置。
      7 自动调节控制装置。

4.3.2 热力站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站的换热器、混水泵(混水控制阀)选型应合理,设计参数应与用户系统匹配;对于不降温直接连接热力站,必须设有分配阀门。
      2 循环水泵的总流量应与系统总设计流量相匹配,热网流量应与运行工况计算流量相近;各级循环水泵的总扬程应与设计流量下热源、最不利环路的总压力损失相匹配;循环水泵的工作压力、温度应与热力网设计参数相匹配。变流量调节的供热系统,热力网循环泵应采用调速泵,调速泵转速宜自动控制。
      3 定压补水装置应保证供热系统在运行和静态工况下,任何一点不汽化、不超压、不倒空,并应有30kPa~50kPa的富余压力。补水泵流量应满足正常补水和事故补水的要求总流量,不应小于系统循环流量的4%。
      4 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CB/T 1576对热水锅炉相关标准的要求。
      5 所有换热器、储水设备、热水管道及管路附件应保温,保温层外应有保护层。
      6 热力站应具备下列参数的本地检测,同时根据运行控制模式需要,采集并实现所需参数的远传集中监控:一次网供、回水温度,二次网供、回水温度;一次网供、回水压力,二次网供、回水压力;一次网流量及累计流量,一次网热量,二次网各系统热量或流量,补水流量及累计流量;热力站耗电量。
      7 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3.3 热力站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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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供热管网


4.4.1 供热管网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补偿器。
      2 阀门。
      3 管道支架。
      4 管道防腐及保温。
      5 检查室和检查平台。
      6 监控系统和仪器仪表。
      7 放气和泄水装置。

4.4.2 供热管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偿器的规格、安装长度、补偿量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供热管网的阀门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一级管网主干线所用阀门及与一级管网主干线直接相连通的阀门,支干线首端和热力站入口处起关闭、保护作用的阀门及其他重要阀门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检验合格,定位使用。阀门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启闭灵活;位置、方向正确并便于操作。
      3 支架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支架埋设应牢固,固定支架和固定支架卡板安装、焊接及防腐合格;滑动支架,滑动面应洁净平整,支架安装的偏移方向及偏移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焊接及防腐合格;导向支架,支架的导向性能、安装的偏移方向及偏移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歪斜和卡涩现象,安装、焊接及防腐合格。固定支架、导向支架等型钢支架的根部,应做防水护墩。
      4 金属管道必须进行防腐,供热介质温度超过50℃的管道及附件都应采用相应的保温措施,保温层外应有保护层,保温结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60℃。保温材料的材质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保温层及保护层应完好、无破损脱落现象;保温工程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应有保温测定与评价报告。
      5 检查室砌体室壁砂浆应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室内底面应平顺,坡向集水坑,爬梯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不得有建筑垃圾等杂物;井圈、井盖型号准确,安装平稳。检查室内爬梯高度大于4m时应设防护栏或在爬梯中间设平台。位置较高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应设置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6 热网应具备重要部位温度、压力的现场检测条件,同时根据运行控制模式的需要,采集并实现所需参数的远传集中监控。
      7 每个管段的高点应设放气装置,低点应设泄水装置。

4.4.3 供热管网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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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室内供暖系统


4.5.1 室内供暖系统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热力入口装置。
      2 管道及配件。
      3 散热器及地面辐射供暖加热管。
      4 温度调控装置。
      5 热计量装置。
      6 防腐及保温。
      7 系统试验和调试。

4.5.2 室内供暖系统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的水力平衡阀、过滤器、旁通管、阀门等的规格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阀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无渗漏现象;供回水管道上应安装温度计、压力表,其量程应满足测量需要,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
      2 管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连接应严密、无渗漏;补偿器的规格、工作压力、安装位置及预拉伸和固定支架的构造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阀门应调节(启闭)灵活、关闭严密、无渗漏,安装位置应正确并便于操作;供暖系统的最高点应设置排气阀,且应工作正常,并不得有滴漏现象。
      3 散热器应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应满足使用要求,且与管道的连接方式应正确;散热器安装应牢固;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加热管应具备质量合格证明,且管道材质、规格、工作温度、工作压力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散热器恒温阀与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室温自动调控装置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各种温控阀的安装应正确,且工作正常,不应有渗漏;散热器恒温阀应有防冻功能。
      5 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及户间热量分摊装置应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同一块热量表计量范围内的户间热量分摊装置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各种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位置应便于观察,并能正常工作。
      6 管道、金属支架的防腐应良好,无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供暖地沟、地下室及共用管道井内等有冻结危险部位的供暖管道与配件,其保温材料的材质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保温层及保护层应完好、无破损脱落现象;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结构应便于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7 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的冲洗、试压及调试的过程和结果应记录完整。

4.5.3 室内供暖系统(散热器供暖或地面辐射供暖)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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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评价


5.1 基础管理


5.1.1 基础管理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构设置。
      2 制度建设。
      3 信息化管理。
      4 环境建设。

5.1.2 基础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合理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结构。
      2 应有科学完备的系统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并能有效运行。各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应齐全,并严格执行。
      3 应设标准化的档案室,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完善的资料收、发管理制度。应有完备的系统及设备安装竣工报告、质量评定报告、系统竣工图、系统和设备运行、维修、改造、管理等相关资料和图纸。应建立以微机管理为手段的自动化监控系统和网络办公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并达到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完善、运行正常。
      4 工作环境应清洁、整齐,责任明示,系统设备和设施标志齐全、清楚、准确,介质流向指示清楚。

5.1.3 基础管理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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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运行管理


5.2.1 运行管理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运行。
      2 经济运行。
      3 节能管理。
      4 环境保护。

5.2.2 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杜绝供热运行人身伤亡事故,必须杜绝重大责任设备损坏事故,应严格控制一般设备事故;应建立健全具有系统性、分层次的安全运行保证体系和安全运行监督体系,并发挥作用;应建立安全培训和检查制度,并实施;应坚持安全例会制,同时作好记录;应严格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 88的有关规定,要求持证上岗的专业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应制定工作单、操作单和交接班制、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维护轮换制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应建立供热运行调度指挥系统和供热运行联系制度;供热调度应准确,运行调节应及时;运行记录应健全、详细;应建立系统经济运行的各项考核制度;应制定经济运行的年度目标;应编制经济运行的年、季、月计划。
      3 应建立能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检测合格率应达100%;各类能耗台账、原始资料应齐全;应建立节能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并正常开展工作;应制定节能规划和节能实施细则;各项能耗应有定额,并严格考核。
      4 应建立环保监督管理制度,设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基础数据应完整、准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及达标排放的规定。

5.2.3 运行管理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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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设备管理


5.3.1 设备管理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基础管理。
      2 运行维护。
      3 检修管理。
      4 事故管理。

5.3.2 系统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及备品、备件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应建立完善的系统设备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应保证各项规程完整、准确、符合实际,并每年审核一次;各岗位应配备相应的规程和制度,岗位人员应掌握和遵守规程与制度,并定期考核;应建立完善的系统设备台账,并完整、清晰、准确地记录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状况。
      2 应严格执行系统设备的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设备定期试验维护轮换制度,并有详细、齐全的记录;应有系统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系统设备应定机定人管理,有定机定人任务表并与现场相符;系统设备完好应有定期评定,完好率应在98%以上;系统应进行可靠性分析,区域锅炉房供热可靠度应在85%以上,热电厂供热可靠度应在90%以上。
      3 企业应编制检修规程或方案,认真按已编制的检修规程执行,应有大、小修总结资料,技术资料应齐全;应建立和完善检修质量保证监督体系,实施检修全过程(计划、实施、验收)管理,应对检修质量进行严格评价,按程序验收;外包大修工程应执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管理。
      4 必须严格执行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上报并有记录;应加强事故的预防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系统设备事故率应控制在2‰以下。

5.3.3 设备管理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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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应急管理


5.4.1 应急管理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组织机构。
      2 应急预案。
      3 应急保障。
      4 监督管理。

5.4.2 应急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立供热系统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各类人员应齐全,责任应明确。
      2 应编制供热系统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内容齐全,措施得当。
      3 各专业抢修队伍必须组织齐全,职责明确;抢修机械和工器具应齐备,保证及时、好用;抢修备品、备件和材料应齐全、充足;各项抢修技术方案应完整、齐全,技术图纸、资料应完备。
      4 应根据编制的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反事故演练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有记录;应定期检查、考核,建立奖惩和监督管理机制。

5.4.3 应急管理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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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服务管理


5.5.1 服务管理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组织机构。
      2 服务制度。
      3 供热质量。
      4 服务质量。

5.5.2 用户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管理体系和服务考核体系,应建立专门的用户服务管理机构,设专人负责,职责明确并有效运行。
      2 应建立和健全用户服务制度、用户联系制度、用户服务奖惩制度和用户服务工作及质量标准。
      3 用户室温应达到供、用热双方合同确定的室温标准或当地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室温标准,用户室温合格率应在97%以上,用户报修应及时处理,处理及时率应达100%。
      4 用户服务人员应全员挂牌服务,服务用语应文明、规范;服务组织机构、服务监督电话应公开,监督电话应保证24小时畅通;减少投诉发生,用户投诉办复率应达100%;服务及接访应有记录,记录应翔实、准确;应定期进行服务考评,并有记录。

5.5.3 服务管理评分规则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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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能效评价


6.0.1 能效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供热锅炉运行热效率。
      2 循环水泵运行效率。
      3 供热系统补水率。
      4 室外供热管网输送效率。
      5 室外供热管网水力平衡度。
      6 供暖室内温度。

6.0.2 能效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锅炉运行热效率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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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循环水泵运行效率不应低于其额定效率的80%。
      3 供热系统一次网补水率不应大于0.5%;供热系统二次网补水率不应大于1.0%。
      4 室外供热管网输送效率不应小于0.9。
      5 室外供热管网水力平衡度应在0.9~1.2范围内。
      6 供暖室内温度不应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6.0.3 能效评价评分规则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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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保安全消防


7.1 环境保护


7.1.1 环境保护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环保取证。
      2 噪声控制。
      3 污染物排放。

7.1.2 环境保护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2 供热区域内的居住区,锅炉、热力站运行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供热设备操作间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供热用设备(风机、水泵和煤的破碎、筛选装置等)应选用低噪声产品,产生噪声的设备室宜设置隔(减)振装置。
      3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供暖系统排放的各类废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锅炉水处理装置及辅助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废渣(液),必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应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煤场、灰渣场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燃煤锅炉房的灰渣应综合利用,烟气脱硫装置的脱硫副产品应综合利用。

7.1.3 环境保护评分规则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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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安全防护


7.2.1 安全防护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压力容器、阀门。
      2 电力及其他特种设备。
      3 人员安全防护。

7.2.2 安全防护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系统所采用的压力容器及阀门,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定期和周期检查,并取得安全检定的合格报告(证)。
      2 供热系统所用的电力设施及其他特种设备,必须满足供电部门及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并取得供电部门及其他相应管理部门的检定合格报告(证)。
      3 从事高空作业、强电作业、电焊、煤破碎筛选、灰渣处理等有危害、危险的工作人员应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做好相应安全防护,并须取得相应检查验收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国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并须做好日常安全维护和问题整改记录。

7.2.3 安全防护评分规则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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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消防


7.3.1 消防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验收。
      2 消防日常管理。

7.3.2 消防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及热力站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 供热企业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消防演练,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消防设施,形成日常检查记录和问题整改记录,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7.3.3 消防评价评分规则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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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抽样规则


A.0.1 热源、热力站样本总量和抽样样本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源、热力站样本总量N和抽样样本量n的确定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2 应按热源、热力站的总数确定样本总量N,若在两个取值之间,应取其中较大值作为样本总量N。
      3 应根据样本总量N确定抽样样本量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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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供热系统管道样本总量和抽样样本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系统管道的样本总量N和抽样样本量n的确定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2 应将所评价供热系统的管道按每公里划分为一个样本,确定所评价供热系统管道的样本总量。
      3 应根据样本总量N所在区间确定抽样的样本量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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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供热系统室内温度样本总量和抽样样本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样时,选择房间总数或用户总数之一作为样本总量N。
      2 根据样本总量N所在区间,按照附表A.0.3的规定确定抽样的样本量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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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城镇供热系统评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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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
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5 《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GB/T 16811
6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7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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