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与验收规范 GB5103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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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与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pure water system of electronic industry
GB 51035-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9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与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35-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6.6、3.6.7、4.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租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及缩略语、设备安装、配管工程、电气工程、系统调试及测试、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溪路888号;邮政编码:21407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动力系统工程公司
              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科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栗田工业(苏州)水处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电子系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佳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熊墨臣 施红平 惠文荣 陈思源 田宇鸣 李洪伟 安庆 葛亚洲 赵敬献 陆志强 郁锭 袁朝阳 张国兴 吴建华 薛长立 杜宝强 郑秉孝 肖劲戈 刘宝钢 张建清 王冬
    主要审查人:王凌旭 李正男 薛首文 阙祥明 高鹏 张悦 邹秀平 张秉志 周可可 萧铭辰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工程的施工管理,统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子工业纯水系统的安装及验收。

1.0.3 纯水系统施工应按经批准的施工图、相关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技术内容进行,施工图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1.0.4 纯水系统工程安装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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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1.1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 pure water system of electronic industry
    制备电子工业生产所需的纯水、超纯水,由制备设备、管路、电气及相应仪表等组成的系统的总称。

2.1.2 多介质过滤器 multi media filter
    在一定的压力作用下,使水通过设备内充填的多层介质,通过介质间的孔隙截留水中的悬浮、絮凝物等杂质的装置。

2.1.3 活性炭过滤器 active carbon filter
    活性炭过滤器属于压力式过滤设备,内填比表面积较大、具有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功能的活性炭,通过利用其综合的吸附作用,去除水中的有机物、余氯、色度和异味等的装置。

2.1.4 反渗透装置 reverse osmosis unit
    在外加压力作用下,利用一种半透性薄膜使水分子和其他一些物质从高浓度侧向低浓度侧选择性透过,从而将绝大部分溶解固形物(盐)、有机物、胶体及颗粒等截留去除的膜及组件组成的设备。

2.1.5 电脱盐装置 electrodeionazation
    利用电场作用,使得水中的阴、阳离子定向迁移并选择性地通过阴离子交换膜及阳离子交换膜,在阴、阳离子交换膜之间分别形成纯水、浓水隔室,同时利用电解水产生的氢离子与氢氧根离子不断的再生失效的工作层树脂,从而连续去除水中离子而不需要专门再生的除盐装置的统称。

2.1.6 混床 mixed bed
    混床也称混合离子交换塔,是把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装填在同一设备内,对水中的各种阴、阳离子进行交换、脱除,从而达到制取高纯度的纯水的装置。

2.1.7 紫外线杀菌装置 ultraviolet sterilization
    利用波长254nm的紫外线照射,杀灭水中的活菌的装置。

2.1.8 紫外线除总有机碳装置 ultraviolet TOC removal
    利用波长185nm的紫外线照射,降解水中的总有机碳(TOC)的装置。

2.1.9 膜脱气装置 membrane degasifier
    利用膜分离技术降低水中挥发性溶解物质的装置。

2.1.10 超滤 ultrafiltration
    指在外压作用下,利用非对称性膜去除水中相对分子量6000至500000的高分子物质或胶体的膜分离装置。

2.1.11 电阻率 resistivity
    截面积为1c㎡,长度为1cm的水柱,在25℃时的电阻值,常用的电阻率单位为MΩ·cm。水的纯度越高,电阻率越大。

2.1.12 颗粒度 particle
    单位体积水中,大于或等于某粒径的颗粒的个数。

2.1.13 总有机碳 TOC total organic carbon
    水中的有机物质的含量,以有机物中的主要元素——碳的量来表示。

2.1.14 余氯 residual chlorine
    指水与氯族消毒剂接触一定时间后,余留在水中的氯。

2.1.15 淤塞指数 silt density index
    在标准压力和标准时间周期内,一定体积水样通过一特定微孔膜滤器的阻塞率。通常采用的测算周期为15min,其对应所测得的淤塞指数称为SDI15。


2.2 缩 略 语


    ACF——活性炭过滤器(Active carbon filter)
    Cl-PVC——洁净硬聚氯乙烯(Clean Polyvinyl Chloride)
    EDI——电脱盐装置(Electrodeionazation)
    FRP——玻璃钢(Fiberglass-Reinforced Plastics)
    MB——混床(Mixed bed)
    MDG——膜脱气装置(Membrane degasifier)
    MMF——多介质过滤器(Multi media filter)
    PFA——可溶性聚四氟乙烯(Polyfluoroalkoxy)
    PP——聚丙烯(Polypropylene)
    PVC——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
    PVDF——聚偏二氟乙烯(Polyvinylidene difluoride)
    RO——反渗透(Reverse osmosis)
    TOC——总有机碳(Total organic carbon)
    TOC-UV——紫外线除TOC装置(Ultraviolet TOC removal)
    UF——超滤(Ultrafiltration)
    UV——紫外线杀菌装置(Ultraviolet ster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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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备安装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应有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1.2 设备安装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各专业工序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形成书面记录,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1.3 主要设备的装箱清单、产品质量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产品说明书等随机文件、附件应齐全,进口设备还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设备所有开口应密封良好,到场验收后应形成验收记录。

3.1.4 设备就位前应对设备基础进行检查验收,设备基础的外形尺寸、坐标位置、标高、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1.5 设备安装前,设备基础的环氧涂层、FRP涂层或涂层的底层应施工完成,并应达到养护期。

3.1.6 设备的搬运及吊装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并应对设备做好有效的保护措施。

3.1.7 设备开口的密封,在进行接口配管前不得打开。

3.1.8 设备就位后,应有明确的标识,注明设备的状况及注意事项,设备的易碎部位应采用软体物品包裹保护。

3.1.9 紫外线杀菌装置及紫外线除TOC装置的进、出口应安装不锈钢材质的L型或S型管路。

3.1.10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的设备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3.2 非金属设备安装


3.2.1 本节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采用玻璃钢材料及其他塑性材料制作的水箱、塔、槽的安装及质量验收。

3.2.2 非金属设备吊装、安装时,不应采用铁制工具敲打设备本体。


Ⅰ 主控项目


3.2.3 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检查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2.4 设备基础的位置、尺寸、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检查基础施工记录,卷尺检测及目测。

3.2.5 玻璃钢材料及其他塑性材料制作的水箱、塔、槽、内衬PVDF的水箱在固定安装后,外表不得有开裂、变形、破损、内衬PVDF脱离的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6 设备安装时,平底设备底部宜垫厚度大于或等于5mm的橡胶板或50mm厚细砂,当垫细砂时,应在设备基础周边设置固砂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卷尺检测及目测。

3.2.7 非承压水箱应做满水试验,满水试验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满水试验,观察检查是否有渗漏及变形。


Ⅱ 一般项目


3.2.8 设备安装到位后,应采用膨胀螺栓或化学锚栓固定,并应采用双螺母锁定,但与设备接触的螺母不宜拧得过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9 设备固定完成后,底部垫橡胶板的设备与基础地面的缝隙处应采用密封胶等柔性材料填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10 非金属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10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表3.2.10的规定。


表3.2.10 非金属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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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设备的附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


3.3 碳钢设备安装


3.3.1 本节适用于采用碳钢材料制作及内部衬橡胶、PVC等塑性材料或内涂环氧漆的碳钢设备的安装及质量验收。

3.3.2 设备搬运、吊装、安装时,不应采用铁制工具敲打设备本体。


Ⅰ 主控项目


3.3.3 设备焊接质量、内衬及内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核对、观察检查,内衬质量应采用电火花检测仪检查,内涂质量应采用测厚仪检查。

3.3.4 设备内附件及连接用螺丝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3.5 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窥视镜易于观察,人孔易于操作开启;
    2 设备安装应平稳,固定螺栓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安装底板的周边应打密封胶密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3.6 附件、平台、梯子等与设备连接时,不得采用电焊等产生高温的连接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3.3.7 碳钢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表3.3.7 碳钢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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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设备安装固定应采用双螺母锁定,设备调正调平后螺母应拧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3.9 附件、平台、梯子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


3.4 不锈钢设备安装


3.4.1 本节适用于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的设备的安装及质量验收。

3.4.2 设备搬运时应采用软体物品进行保护,吊装时应采用尼龙类软性吊带。


Ⅰ 主控项目


3.4.3 设备外表面处理、内部焊缝、脱脂处理、内表面干净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脱脂处理质量及干净程度应采用洁净布擦拭检查。

3.4.4 设备内附件及连接用螺丝的材质应与设备本体材料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4.5 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Ⅱ 一般项目


3.4.6 设备固定用的膨胀螺栓或化学锚栓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3.4.7 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3.7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3.3.7的规定。


3.5 泵及风机安装


3.5.1 本节适用于系统中输送水、污泥、药品类泵及反洗、鼓风、曝气用风机的安装及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3.5.2 水泵及风机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检查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

3.5.3 对有脱脂要求的水泵,脱脂清洗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检查水泵到货的相关随机文件。

3.5.4 水泵的正常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h,且试运行期间的轴承温升及电机温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采用温度检测仪检测。


Ⅱ 一般项目


3.5.5 水泵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5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表3.5.5的规定。


表3.5.5 水泵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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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水泵联轴器两轴芯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水泵联轴器两轴芯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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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固定螺栓材质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应垂直、拧紧,与设备底座接触应紧密;
    2 带减震器的水泵,减震器与水泵及水泵基础连接应牢固、平稳、接触紧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5.8 风机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8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表3.5.8的规定。


表3.5.8 风机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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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机进风口应设置简易过滤网;
    2 风机安装应设置减震器,安装减震器的地面应平整,各组减震器承受荷载的压缩量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 组装式设备安装


3.6.1 本节适用于反渗透装置、微滤、超滤、电脱盐装置、膜脱气装置、组装式紫外线杀菌装置、组装式紫外线除TOC装置的安装及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3.6.2 组装式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组件及仪表安装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要求;
    3 设备管路接口规格、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 设备固定应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

3.6.3 反渗透装置的膜件应在装置前端管路及膜壳内壁清洗合格后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4 微滤、超滤装置的膜组件应在装置前端设备出水水质指标符合设计要求,且前段管路系统清洗合格后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5 反渗透装置的膜件、微滤及超滤装置的膜组件安装时,应戴洁净或医用手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6 电脱盐装置的模块的进出水管路必须接地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并测定电阻。

3.6.7 装置本体自带配电盘或仪表盘必须接地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并测定电阻。


Ⅱ 一般项目


3.6.8 组装式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6.8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表3.6.8的规定。


表3.6.8 组装式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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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其他设备安装


3.7.1 本节适用于单组件式紫外线杀菌装置、单组件式紫外线除TOC装置、搅拌装置及热交换器等设备的安装及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3.7.2 单组件式紫外线杀菌装置及紫外线除TOC装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检查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

3.7.3 搅拌装置安装的主控项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7.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每组检查不少于8个点。
    检查方法:应符合表3.7.3的规定。


表3.7.3 搅拌装置安装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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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热交换器冷、热源的进出口接管应符合设计及设备的要求;管路进行焊接作业时,焊接地线应搭接在焊接管路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3.7.5 单组件式紫外线杀菌装置及紫外线除TOC装置、冷热交换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6.8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3.6.8的规定。

3.7.6 搅拌装置安装的一般项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7.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表3.7.6的规定。


表3.7.6 搅拌装置安装的一般项目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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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搅拌装置的平台、走道、搅拌机台座安装应牢固。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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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管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的碳素钢管道、不锈钢管道、PP管道、PVC管道、Cl-PVC管道、PVDF管道的安装及质量验收。

4.1.2 配管工程使用的管材、管件、阀门的规格、型号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应的产品出厂合格文件。

4.1.3 配管工程的安装施工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操作技能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4.1.4 系统中的药品管路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敷设在人行通道上方的酸碱液管路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

4.1.5 配管施工时,配管区域不应有大量产生灰尘的作业,作业时应对周边的设备进行保护。

4.1.6 管路系统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路输送介质为液体时,压力试验应采用水为试验介质;
    2 输送纯水的管路应采用与输送介质同品质的水为压力试验介质,或应采用纯度不低于99.99%的高纯惰性气体作为试验介质;
    3 输送气体的管路,压力试验应采用与输送介质同品质的惰性气体或压缩空气为试验介质;
    4 采用水为试验介质时,压力试验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的压力应为设计压力,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时,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
    5 当管路材质为PVC、Cl-PVC等塑性材料时,采用气体作为试验介质的试验压力不应超过0.3MPa;
    6 水压试验稳压应为2h,气压试验稳压应为24h。水压试验应以管路系统无渗漏、压力不降为合格,气压试验应以检漏液检验不泄漏为合格。

4.1.7 对于系统中的冷冻水、热水、蒸汽、温超纯水管路,应按设计要求做好保温;对于室外的PVC、Cl-PVC等管路,应做好隔离紫外线照射的措施。

4.1.8 配管工程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及《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的有关规定。


4.2 共用管架安装


4.2.1 本节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共用管架的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

4.2.2 共用管架安装应在与纯水系统相关的土建施工已完成,且养护期已达到结构设计要求后进行。

4.2.3 共用管架油漆施工时不应有大量产尘作业同时进行,作业时应对管架周边的设备进行防护。

4.2.4 共用管架不应作为起吊重物的支点。


Ⅰ 主控项目


4.2.5 钢材、焊接材料、作为永久性连接件的螺栓的规格、型号及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卷尺、游标卡尺测量。

4.2.6 结构连接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要求。

4.2.7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气孔、夹渣、咬边、未焊满等缺陷。
    检查数量:同类构件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3件;被抽查的构件中,同一类型的焊缝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采用焊缝量规测量。


Ⅱ 一般项目


4.2.8 钢材、焊接材料、焊缝的表面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焊缝不得少于3条、焊接材料不得少于5包。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9 共用管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有预埋钢板时,管架与预埋钢板焊接应符合第4.2.7条及第4.2.8条的有关规定;
    2 当管架与建筑结构连接采用锚栓固定时,宜采用化学锚栓固定,化学锚栓植入建筑结构的深度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管架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0处。
    检查方法:采用经纬仪、水准仪或水平尺、拉线、卷尺检查。


表4.2.9 管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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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共用管架涂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纯水处理区与化学药品区设在同一建筑内时,涂料应采用环氧类涂料;
    2 管架表面不应漏涂,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气泡等现象;
    3 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不应小于125μm,且误差不得超过—25μ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0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涂层厚度应采用膜厚仪检测。


4.3 碳素钢管道安装


4.3.1 本节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碳素钢管道的预制、焊接、安装及质量验收。

4.3.2 碳素钢管道的预制、焊接、安装的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节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及《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4.3.3 碳素钢管道切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宜采用机械切割机或气割切割;管道公称直径大于100mm时,宜采用气割切割;
    2 管道切口表面应平整且无裂纹、毛刺、熔渣、氧化物、铁屑、凹凸等;
    3 切口端面倾斜允许偏差应为管道外径的±1.0%,且最大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4.3.4 管道坡口宜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坡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2处。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Ⅱ 一般项目


4.3.5 碳素钢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缝钢管等非镀锌类碳素钢管应采用焊接;
    2 镀锌钢管公称直径不大于100mm时,采用丝扣连接;公称直径大于100mm时,采用法兰或沟槽连接。
    检查数量:按系统抽查,每个系统抽查20%。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4.3.6 管道或管件、阀门组对时,应同心,对口错边量不得超过管道壁厚的10%。且不大于2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4.3.7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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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为管道有效长度。


4.4 不锈钢管道安装


4.4.1 本节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不锈钢管道的预制、焊接、安装及质量验收。

4.4.2 不锈钢管道的预制、焊接、安装的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节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4.4.3 对于系统中有洁净要求的不锈钢管道,宜采用不锈钢酸洗管(BA管)或不锈钢内壁电抛光管(EP管),其预制、焊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646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4.4.4 不锈钢管道切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锈钢管道切割宜采用机械割刀或不锈钢带锯切割,不得采用易在管道内、外表面产生残渣的等离子切割机等工具切割;
    2 管道切口应采用半圆锉刀或手砂轮对管口内、外壁清除毛刺;
    3 管道切口表面应平整、无毛刺,切口端面倾斜允许偏差应为管道外径的±1.0%,且最大允许偏差应为1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4.4.5 除BA、EP管外的不锈钢管道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口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2 管道焊接应采用手工氩弧焊,焊接时应充气保护,焊缝应形态均匀,双面成型,不得有未焊透、未融合、表面凸凹、气孔、错边等缺陷;
    3 焊接完成后,焊缝应趁热采用不锈钢钢丝刷清理表面氧化层,或采用药剂对焊缝表面进行酸洗钝化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4.4.6 BA或EP管道焊接应采用自动焊,焊接保护及吹扫用气应采用纯度为99.999%的高纯氩气。

4.4.7 BA或EP管坡口应采用专用端面平口机,剖口形状应为Ⅰ型,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口加工时,应向管内充纯度为99.999%氩气;
    2 管端应与轴线垂直,加工面光滑、无毛刺;
    3 管内口有毛刺时,应用倒角器去除;
    4 坡口完成后,应用医用酒精或丙酮清洁加工部位,并应用洁净密封帽或塑料袋封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合格证及施工记录。

4.4.8 不锈钢管路不得直接与碳素钢类支架、管卡接触,应采用塑料或橡胶柔性绝缘材料隔离。法兰紧固螺栓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产品合格证。


Ⅱ 一般项目


4.4.9 不锈钢管材、管件、阀门等材料内、外表面不得有明显划痕或锈斑,不锈钢材料的内外表面应无尘、无油,表面平整光滑,并不得有划痕、氧化现象。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产品合格证。

4.4.10 管道或管件、阀门组对时应同心,对口错边量不得超过管道壁厚的10%,且不大于0.2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4.4.11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3.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3.7的规定执行。


4.5 PP管道安装


4.5.1 本节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采用热熔焊接法施工的PP管道安装及质量验收。

4.5.2 PP管连接应采用热熔焊接,焊接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焊接作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5.3 进行管道焊接用的热熔接机,应根据管道品牌、直径及管件型式采用对应的热熔焊机;焊接操作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同时应保持焊机、加热板的清洁。

4.5.4 PP焊接加工作业的场所或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


Ⅰ 主控项目


4.5.5 管道切割宜采用塑料割刀。切口端面倾斜允许偏差应为管子外径的±0.5%,且最大允许偏差应为1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4.5.6 管道热熔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接管段或管件应固定可靠,对接错边不得大于管子壁厚的10%,并不应大于1mm;
    2 热熔焊接加热板面应保持清洁;
    3 依据产品的相关规定,应设置加热温度及加热时间,并应控制热熔对口压力、对接时间、冷却时间。
    检查数量:抽查20%的焊口。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核查施工记录。

4.5.7 管道系统的热熔焊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接焊缝应高于管道表面2mm~3mm,不得低于管道表面;
    2 焊缝不得出现缺陷接口,焊缝宽度不得超出产品规定的平均宽度的20%。
    检查数量:抽查20%的焊缝。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核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5.8 管道切口表面应平整、无毛刺、无污物;焊缝卷边应一致、美观。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的焊口。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核查施工记录。

4.5.9 PP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吊)架不应设在管道接头、焊缝处,其净距应大于50mm;
    2 支(吊)架与管道间应填入柔性材料隔离;
    3 管道上的阀门等集中荷载处应固定可靠,应单独设置支架支撑;
    4 PP管道安装的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4.5.9的要求。


表4.5.9 PP管道安装的支(吊)架间距(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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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4.6 PVC管道安装


4.6.1 本节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采用粘接法施工的PVC管道安装及质量验收。

4.6.2 同一管道系统中所采用的管材、附件应为同一品牌产品,并应符合设计要求;黏结所使用的胶水宜为配套供应或得到管材生产厂家认可的产品。

4.6.3 PVC管材装卸、运输和堆放过程,不得抛投、激烈碰撞及在硬性物体上拖拉,且应避免阳光曝晒。

4.6.4 管道粘接场所严禁明火,且通风应良好,集中操作场所应设排风设施。


Ⅰ 主控项目


4.6.5 管材的内外表面应光滑,无气泡、裂纹,管壁厚度应均匀,色泽一致;管件应光滑、无毛刺,承口有锥度,并与插口配套。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试插。

4.6.6 PVC管道的粘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粘接作业时,环境温度应高于5℃;
    2 管道端口粘接前应倒角,倒角长度应为2mm~3mm,并应均匀;
    3 粘接前管材、附件的承、插口粘接表面应无尘、无油污、无水迹;
    4 黏结剂的涂抹应先涂承口、后涂插口,并应重复2遍~3遍,涂抹应迅速、均匀;
    5 黏结剂涂抹完成后应迅速进行插接,插入深度达到规定值后保持2min;
    6 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所使用材料生产厂家的施工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核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6.7 PVC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填入柔性材料隔离;
    2 接头与支(吊)架的净距应大于100mm;
    3 管道安装的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4.6.7的规定。


表4.6.7 PVC管道安装的支(吊)架间距(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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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4.7 Cl-PVC管道安装


4.7.1 本节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采用粘接法施工的Cl-PVC管道安装及质量验收。

4.7.2 材料到场时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粘接施工前不得拆除外包装。

4.7.3 Cl-PVC管材装卸、运输和堆放过程,不得抛投、激烈碰撞及在硬性物体上拖、刮,并应避免阳光曝晒。

4.7.4 管道粘接场所应干净,粘接时严禁明火,通风应良好。

4.7.5 Cl-PVC管道作业人员应经过操作培训合格,在安装整个过程中应穿着干净的服装、佩戴防尘手套,作业的工具应干净。


Ⅰ 主控项目


4.7.6 系统所采用的管材、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黏结剂应为配套产品或是管材生产厂家指定的产品。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产品合格证。

4.7.7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的外封套在使用时方可拆开;
    2 管段切割应采用塑料割刀,切割过的管端应使用专用的内、外倒角器进行倒角,并应用专用清洗剂、洁净布对管端内、外壁进行擦拭;
    3 不得徒手接触管材、管件内壁。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施工记录。

4.7.8 管道粘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黏结剂的涂抹应先承口后插口,并应重复2遍~3遍,涂抹应均匀;
    2 管道插入的长度应符合产品的要求,插入长度达到要求后,应加力保持1min~2min。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核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7.9 管道切割需固定时,不得刮伤管道表面,应采用柔性材料包裹。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7.10 管道黏结剂的涂刷应使用专用的涂抹刷。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7.11 管道插接完成后,应采用干净的棉布清理粘接口余留的黏结剂。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7.12 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填入柔性材料隔离;接头处不应设置支(吊)架,接头与支(吊)架的净距应大于100mm。

4.7.13 Cl-PVC管道安装的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4.7.13的规定。


表4.7.13 Cl-PVC管道安装的支(吊)架间距(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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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4.8 PVDF管道安装


4.8.1 本节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采用热熔焊接施工的PVDF管道安装及质量验收。

4.8.2 焊接加工应在洁净度为7级的预制间或洁净室内进行,每道焊缝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及质量检查,预制完成件的管端应采用洁净塑料袋密封包装好。

4.8.3 PVDF管道焊接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焊接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作业过程应穿着洁净服、佩戴洁净手套。

4.8.4 管道焊接应根据管道品牌、直径采用对应型号的自动或半自动热熔焊机,焊接操作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

4.8.5 管材、附件密封包装应完整,在进行焊接加工或现场组装前不得拆除外包装。

4.8.6 PVDF材料在装卸、运输和堆放过程,不得抛投或激烈碰撞及在铁质物体上拖、刮;管材、附件存放的环境应防雨、防晒且应堆放平整。


Ⅰ 主控项目


4.8.7 材料进场时应检查管材、管件、阀门的外观、规格尺寸、材质和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除规格尺寸抽查10%外,其余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和核查相关文件。

4.8.8 管道应采用塑料割刀进行切割,切口端面应平整,无伤痕、无毛刺。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8.9 管道热熔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组对错位允许偏差应为管壁厚度的±10%,组对间隙允许偏差应为±0.2mm;
    2 应保持热熔焊接加热板清洁、无尘;
    3 应根据管道管径、管壁厚度及产品的相关规定,准确设置加热温度及加热时间,并应严格控制热熔对口压力、对接时间、冷却时间;
    4 不同管壁厚度的管道、附件不得对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核查施工记录。

4.8.10 管道热熔对接的焊缝,应为均匀的双重焊道,且双重焊道谷底应高于管道外表面,高度宜为管壁厚的10%;双重焊道宽度应按管道壁厚确定,但不得小于2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必要时切下管段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8.11 管道焊接切口表面应光滑,无伤痕,无毛刺,焊缝应平整、一致和美观。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8.12 PVDF管道在焊接加工后,应采用洁净塑料袋密封管端;现场安装时宜采用法兰连接,连接螺栓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8.13 PVDF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伸缩节、接头或焊缝与支(吊)架的净距应大于100mm;
    2 管道穿越墙体、楼板、顶棚时,应设置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得有焊缝、接头;
    3 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填入柔性材料隔离;
    4 管道上的阀门等集中荷载处应固定可靠,应单独设置支架支撑;
    5 管道安装的支(吊)架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8.13的规定。


表4.8.13 PVDF管道安装的支(吊)架间距(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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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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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气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的电气工程安装及质量验收。

5.1.2 电气工程施工前,相关各专业工序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形成书面记录,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3 电气工程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仪表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装箱清单、附件、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应齐全,进口设备还应有商检合格证明文件,并应形成签字完整的验收记录。

5.1.4 电气设备安装前,设备基础的尺寸、强度、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的环氧涂层和预埋施工应已完成。

5.1.5 电气工程安装验收应有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设备及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过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测试记录、试运行记录。

5.1.6 电气工程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2 电气桥架及配管配线


5.2.1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采用的桥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2.2 动力桥架与控制桥架应分开设置,合并设置时应在桥架内设置隔板,将桥架按电缆比例分开。

5.2.3 电线管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药品区应采用阻燃PVC电线管,易燃易爆区域应采用厚壁镀锌钢管。

5.2.4 电线管应壁厚均匀,无折皱、裂缝、砂眼等缺陷,管内应无铁屑及毛刺等杂物。


Ⅰ 主控项目


5.2.5 电缆接线前应做绝缘测试,其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线路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2 动力线路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采用兆欧表检测及核查记录。

5.2.6 设备电气进线配管应安装防水三通或防水盒,设备与电线管间的连接应采用包塑金属软管,金属软管应有一定的垂度,其最低点应比设备的进线口低50mm~100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卷尺测量。

5.2.7 金属桥架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采用万用表或电阻仪检测及核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5.2.8 电缆桥架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5.2.9 电缆桥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离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卷尺测量。

5.2.10 电线配管与其他管道保持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卷尺测量。

5.2.11 电缆敷设不得有绞拧、护层断裂等缺陷,拐弯处半径应以最大截面电缆允许半径为准,且应对每个回路分段绑扎,并在其两端、拐弯处、交叉处挂标识牌。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2 信号电缆接线时,盘内接线应将屏蔽层编成一体接至盘内的接地母排,现场仪表端的屏蔽层不应接地,应采用绝缘胶布包裹。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 电气设备安装


5.3.1 本节主要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控制室内电气设备和现场电气设备的安装及质量验收。

5.3.2 搬运及吊装电气设备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措施。


Ⅰ 主控项目


5.3.3 电气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检查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3.4 电气盘柜、设备基础及预留接地点三者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3.5 电气盘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卷尺测量。

5.4 仪表安装


5.4.1 本节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带有电信号的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液位计及电导率计、电阻率计、pH计、浊度分析仪、溶解氧分析仪、二氧化硅分析仪、TOC分析仪、颗粒计数仪等仪表的安装及质量验收。

5.4.2 仪表的安装应牢固,配件安装齐全,外观无损伤。


Ⅰ 主控项目


5.4.3 仪表的型号、规格、参数、数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质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检查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Ⅱ 一般项目


5.4.4 感应式温度计安装时应将传感器的感应探头插入到被测管的中心至2/3位置处,连接处应密封严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卷尺测量。

5.4.5 压力表传感器的安装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压力表与被测管路间应装设隔离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

5.4.6 液位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超声波液位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超声波液位计应安装于容器的上方,探头发射面垂直指向液面。对于密闭容器,应采用法兰式安装,其他情况可采用简单的支架安装。法兰式安装应根据液位计上的螺纹尺寸配制法兰,安装位置应远离凹凸不平的容器壁、容器内的扶梯、注液口。
        2)安装超声波液位计的密闭容器的法兰内口径宜大于120mm,法兰接管长度应小于100mm,接管内壁应光滑,下边沿应为光滑的圆弧形;法兰内口径小于120mm大于70mm时,法兰接管应最短。
        3)超声波液位计安装位置应保证液面不进入液位计盲区,并应远离易产生强电磁干扰的设备,需要时可以将液位计加高安装,加高时所用的对接管内壁应光滑,其内径不应大于容器法兰口内径。
    2 浮球式液位计在地坑中安装时,每个浮球的浮动半径宜为150mm。
    3 压力式液位计安装位置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卷尺测量。

5.4.7 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磁式流量计安装位置应有维护空间,并应避开有磁性物体及具有强电磁场的设备,环境温度应在—20℃~+60℃之间,相对湿度应小于85%。
    2 超声波流量计的传感器可水平或垂直安装,同时应避免沉积物和气泡的影响,电极轴向应保持水平;垂直安装时,流体应自下而上流动。
    3 涡轮式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涡轮式流量计的进口端直管段不应小于20倍管道公称直径,出口端直管段不应小于7倍管道公称直径;
        2)传感器安装除应符合产品安装的相关要求外,不应安装在泵的进水侧、管道放空处,应安装在较低处。安装在管道下方时,应保证传感器内被液体充满,不得出现空管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卷尺测量。

5.4.8 电导率计、电阻率计、pH计、浊度分析仪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头应安装在管路的取样点处;
    2 数据显示器应安装在专设支架上;
    3 数据显示器安装高度应为1.5m,并应做好保护措施;
    4 仪表不在工作状态时,应保证探头浸在所测液体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卷尺测量。

5.4.9 溶解氧分析仪、二氧化硅分析仪、TOC分析仪、颗粒计数仪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专门的仪表柜放置仪表,并应通过取样管从管路取水样至仪表进行检测;
    2 溶解氧分析仪取样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其他仪表的取样管应采用PFA材质的软管;
    3 对于重力流式的取样,仪表的取样进口点应低于管路取样点;
    4 颗粒计数仪取样管应避开振动源;
    5 仪表安装完毕应做好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对、观察检查,检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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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调试及测试


6.1 一般规定


6.1.1 纯水系统调试、测试应由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和设备制造单位参与和配合。

6.1.2 系统调试应编制调试方案,并应审核批准。

6.1.3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将完整的调试报告移交建设单位,调试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概况;
    2 系统调试目的及依据;
    3 系统调试条件;
    4 系统调试的数据及分析;
    5 系统调试结论;
    6 系统调试数据附表及附图。

6.1.4 调试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纯水系统的土建施工、混凝土水池防腐施工应已完成,且排水设施通畅;
    2 设备及相关管道、阀门均应全部施工完毕,压力试验合格,且记录应齐全;
    3 系统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应准备完毕,并已取样送检,且质量应符合使用要求;
    4 调试所需的动力、检测仪表、安全防护用具均应准备到位,并应符合要求;
    5 参加调试的人员应熟悉系统组成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应掌握设备调试操作规程。

6.1.5 调试检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检测仪器仪表应经计量检验单位计量检验、校准合格,合格证明应在其有效期内。计量器具、检测仪器的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满足检测要求。


6.2 系统调试


6.2.1 纯水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应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Ⅰ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6.2.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前,应对设备及与设备相关的管路进行冲洗,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压管路的压力试验应已完成且合格;
    2 设备内部应无杂物;
    3 冲洗排水用的管路应畅通安全;
    4 冲洗应以出水口无杂物、碎屑,且出水与进水的浊度、色度一致为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3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的开启和关闭应顺滑连续,自动阀门在空载和工作压力下的开启和关闭均应动作灵活、开关到位,且开关状态及位置反馈信号应正确;
    2 系统中检测流量、压力、液位、水质的仪表均应校验合格,且参数设定、信号输出应正确;
    3 水泵运行时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无异常振动和噪音,电机运行电气参数及连续运转2h后的温升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水泵流量、扬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风机运转方向应正确,振动、噪音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皮带的松紧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5 搅拌装置的电机运转方向正确、运行电气参数及连续运转2h后的温升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装置运行应平稳;
    6 系统中的水箱、水池满水试验、冲洗均应合格,当设计要求对纯水箱进行蒸汽熏蒸处理时,应在水箱进水前进行蒸汽熏蒸;
    7 监测及控制设备应能与系统的监测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通信,系统的状态参数应能正常显示,设备联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等应能准确动作;
    8 设备填料投料前,与设备相连接的前段管路及设备内部应冲洗合格,填料的型号、规格及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9 设备运行时的流量、压力损失等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且波动幅度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要求;
    10 调试过程中,各化学品加药量应准确计量,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Ⅱ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6.2.4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联动试运转过程中,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动作应协调、正确,无异常现象;多台设备并联运行时,各单体设备的运行流量应达到均衡一致;
    2 设备的所有运转操作应处于正常操作模式;
    3 系统联合试运转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宜少于36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6.2.5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完成后,在系统供水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细菌量有限制的设备、管路进行杀菌消毒,杀菌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杀菌消毒前,应编制作业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审核批准;
    2 杀菌消毒前,应隔离相关的设备;
    3 进行杀菌消毒时,作业区域应有相应的安全监护措施;
    4 杀菌消毒剂应采用电子级的双氧水,杀菌消毒浓度应为1%;
    5 系统中注入杀菌消毒剂后,循环、浸泡时间均不宜少于1h;
    6 循环、浸泡完成后,应开启杀菌消毒区域的供水泵,向系统注入正常运转时所输送的水对系统进行冲洗,用H2O2试纸检查,无杀菌消毒剂应合格;
    7 杀菌消毒的废液排放应有可靠、安全的回收或处理措施。


6.3 系统测试


6.3.1 系统试运转正常后,应进行系统测试,系统测试周期不应少于72h。

6.3.2 纯水系统的测试点应根据合约文件和设计要求进行设置。

6.3.3 在测试周期内获得的所有在线分析数据应储存并形成各自的趋势图表。

6.3.4 需要离线分析的数据,在测试周期内的取样次数不宜少于1次/天。

6.3.5 在测试周期内,反洗、再生、清洗至少应有一次完整的操作,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3.6 系统试运转正常后,在各设备达到设计确定的满负荷运转条件下,应进行下列指标测试,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多介质过滤器的产水淤塞指数;
    2 活性炭过滤器的产水余氯含量;
    3 离子交换塔的产水硬度、周期总产水流量;
    4 顺流、逆流再生复床式离子交换装置的产水电导率或二氧化硅泄漏量、周期总产水流量;
    5 脱碳酸塔产水pH;
    6 反渗透装置的脱盐率、回收率以及产水电导率,且单组膜元件的产水流量、回收率、给水流量均应符合产品要求及设计值;
    7 混床的产水电阻率或二氧化硅泄漏量、周期总产水流量;
    8 电脱盐装置的产水电阻率、产水流量及回收率;
    9 膜脱气装置产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及产水流量;
    10 热交换器运行时的出水温度;
    11 紫外线杀菌装置的去除率及紫外线除TOC装置出口的电阻率;
    12 系统终端过滤装置的产水指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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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电子工业纯水工程验收应分为竣工验收与综合性能验收两个阶段。

7.1.2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设备制造等相关单位对系统各分部工程做观感质量检查和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测定及调试,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7.1.3 综合性能试验应在竣工验收后,或具备试生产条件下进行。综合性能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单位配合。综合性能试验测定及调整合格后即应办理综合性能验收手续。

7.1.4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并应结合本规范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程序进行,同时做好验收记录。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内容和要求填写。

7.1.5 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参加。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需要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验收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1.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见证验收,并应完成验收记录和验收签证。

7.1.7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需要划分。

7.1.8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7.1.8的规定进行。


表7.1.8 纯水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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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资料应齐全。

7.1.10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2 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运转应合格;
    3 分部工程资料应齐全。

7.1.1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2 单位工程资料应齐全;
    3 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7.1.12 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登记备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设备及附件的检验项目,应重新验收;
    2 经返修后能满足安全及功能要求的检验项目,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处理。

7.1.13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文件应数据准确、文件完整、签字手续齐备,并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7.2 竣工验收


7.2.1 电子工业纯水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文件和竣工图;
    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和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3 主要设备、仪器仪表使用说明书及维护保养手册资料;
    4 工程施工检验记录;
    5 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6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 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2.2 工程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管道、电气桥架及配管配线、电气盘、仪表等表面应干净,无明显划痕、变形,安装平直;
    2 设备安装应牢固,平面布置及操作面的方向定位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利于运行管理、维修服务、易耗材料更换的功能性要求;
    3 管道的布置、管廊或管架的安装,应符合纯水系统平面规划设计或施工图要求;
    4 设备或管道系统工艺要求的排水口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或引入就近相应的分类地沟或排水管,不宜直接安装在地面上;
    5 设备、电气盘、电气桥架、电气配管等的接地应牢靠;
    6 现场显示仪表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或便于现场巡检和操作的要求,传感器类安装宜根据工艺性要求合理布置;
    7 所有管道、阀门、控制柜应有相应标识,控制柜宜配有接线图;
    8 系统流程的设备、管路等不得有滴漏水现象;
    9 设备及管道的油漆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清洁完整,无返锈、脱落;
    10 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层外护应完整无损伤;
    11 系统的单机调试、系统的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测定及调试应符合设计及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7.3 综合性能验收


7.3.1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的综合性能验收,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验收项目。

7.3.2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的综合性能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且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纯水系统设计文件要求的水质指标的测定;
    2 纯水系统终端产水压力、流量的测定。

附录A 纯水系统主要测试项目


表A 纯水系统主要测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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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检测方法根据纯水水质的要求,结合检测方法的灵敏度、准确度、重现性、操作性、分析速度以及费用综合评判选择;
        2 IC检测:离子色谱法(Ion Chromatography);GFAAS检测:石墨炉原子吸收法(Graphite Furnac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photometry);ICP-AES检测: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分析法(Inductively-Coupled Plasma Atomic Emission Spectroscopy);ICP-MS检测: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Inductively-Coupled Plasma Atomic Mass Spectroscopy)。


.


附录B 纯水系统主要指标测试方法


B.1 电 阻 率


B.1.1 纯水系统电阻率测试宜采用在线式电阻率检测仪检测。

B.1.2 检测仪应带温度自动补偿功能,量程和精度应符合检测参数的精度要求,并应处于校准有效期内。

B.1.3 电阻率测试点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1.4 电阻率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迎着测试点的水流方向安装电极探头;
    2 按检测仪的操作说明书要求,连接电极探头与变送器、设置相应的检测参数、操作仪表;
    3 保持被测管路水流稳定、顺畅、测试点无死水;
    4 检测仪显示界面显示的数据,即为该测试点的电阻率值。

B.1.5 对于没有温度自动补偿功能的检测仪,应将当前温度测试值换算成为25℃下的电阻率,换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级水电阻率的测试方法》GB/T 11446.4的有关规定。

B.1.6 电导率应为电阻率的倒数。

B.2 二氧化硅


B.2.1 纯水系统二氧化硅含量测试宜采用在线式二氧化硅分析仪检测。

B.2.2 分析仪的量程和精度应符合检测参数的精度要求,并应处于校准有效期内。

B.2.3 二氧化硅含量测试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2.4 二氧化硅含量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PE或PFA软管从测试采样点取水样接至分析仪;
    2 距离较远时,应采用与采用点同材质的管路作为引入管引水至分析仪附近,再采用PE或PFA软管接至分析仪取样;引入管末端应设置隔膜阀排水;
    3 按分析仪的操作说明书要求,采用校准溶液进行化学零点与斜率校准、开启采样阀取水样、检测等操作;
    4 观察分析仪显示界面显示的数据,即为该测试点的二氧化硅含量。

B.2.5 采用分光光度计取样检测时,测试方应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级水中二氧化硅的分光光度测试方法》GB/T 11446.6的有关规定。

B.3 颗 粒 度


B.3.1 纯水系统颗粒度测试宜采用在线式超纯水颗粒计数仪检测。

B.3.2 颗粒度测试点应符合设计参数要求。

B.3.3 测试仪器最小测试粒径应小于或等于纯水系统主控粒径。

B.3.4 颗粒度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PE或PFA软管从测试采样点取水样接至颗粒计数仪;
    2 距离较远时,应采用与采用点同材质的管路作为引入管引水至计数仪附近,再采用PE或PFA软管接至计数仪取样、检测;
    3 颗粒计数仪接入管路后,应包括引入管及PE或PFA软管在内的连接管路需经过充分冲洗、循环,直至测试数据逐步趋于稳定后方可正式读数;
    4 颗粒计数仪的操作应遵循仪器操作说明书要求;
    5 观察颗粒计数仪显示界面显示的数据,即为该测试点的颗粒度。

B.3.5 采用取样离线测试时,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级水中微粒的仪器测试方法》GB/T 11446.9的有关规定。

B.4 细 菌


B.4.1 细菌总数测试应采用取样离线方式进行检测。

B.4.2 细菌总数测试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4.3 细菌总数测试采样前纯水系统稳定运行时间应大于30min,灭菌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B.4.4 细菌总数的检测方法、计算及分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级水中细菌总数的滤膜培养测试方法》GB/T 11446.10的有关规定。

B.5 总有机碳(TOC)


B.5.1 总有机碳测试宜采用在线方式检测。

B.5.2 仪器的量程和精度应符合检测参数的精度要求,并应处于校准有效期内。

B.5.3 总有机碳测试点应符合设计参数要求。

B.5.4 总有机碳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纯水系统终端产水测试,应采用PE或PFA软管从测试采样点取水样接至分析仪;距离较远时,应采用与采用点同材质的管路作为引入管引水至分析仪附近,再采用PE或PFA软管接至分析仪取样;
    2 引入管末端应设置隔膜阀排水;
    3 仪表采样后,应使用紫外光照射将水中的有机物氧化为二氧化碳,再用红外线测定法或水吸收后用电导法测定水样中的总有机碳;
    4 对于纯水回用水系统TOC测试,引入管宜采用PVC管,取样管应采用PE或PFA软管;测试时应采用高锰酸钾或重铬酸钾作为水样中有机物的氧化剂检测水样中的总有机碳。

B.5.5 采用取样离线测试时,盛水容器(采样瓶)应使用带磨口塞的玻璃瓶,所有器皿使用前应先用洗涤液浸泡数小时,再用盐酸浸泡数小时。具体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级水中总有机碳的测试方法》GB/T 11446.8的有关规定。

B.6 溶解氧(DO)


B.6.1 纯水系统溶解氧测试宜采用在线式溶解氧分析仪检测。

B.6.2 分析仪的型号应符合测量要求,并应具备自动修正功能。

B.6.3 溶解氧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不锈钢管从测试采样点取水样接至溶解氧分析仪;
    2 按分析仪的操作说明书要求,对仪表各参数进行设置、校准;
    3 保持检测水样的流速不小于0.3m/s;
    4 按分析仪的操作步骤进行水样溶解氧检测。

B.6.4 溶解氧分析仪应定期对电极进行清洗、校准、再生。

B.6.5 分析仪不具备自动修正功能时,所测得的水中溶解氧的溶解度应对温度、压力和含盐量进行校正。

B.7 金属离子


B.7.1 纯水系统的金属离子测试应采用取样离线测试,可采用GFAAS、ICP-AES、ICP-MS等方法检测。

B.7.2 纯水系统的金属离子测试项目应符合设计或合同文件的要求。

B.7.3 金属离子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样的采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采样点;
    2 采样容器应耐热且不产生阳离子,宜使用聚乙烯等塑料容器进行采样;
    3 采样前,采样容器应预先用洗净剂清洗干净,再经被取样系统所制纯水充分冲洗;
    4 样品分析环境的净化级别应优于7级;
    5 水样存放不得超过72h,不能及时分析时应放在冰箱里保存。

B.7.4 金属离子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试方法宜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 试剂应采用纯水(电阻率≥l8MΩ·cm at 25℃)、浓硝酸、混合标准储备液、质谱调谐液、内标溶液;
    3 应按仪器的操作说明书要求,使用调谐液调整仪器的灵敏度、分辨率等指标,以满足参数测试要求;
    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级水中痕量金属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试方法》GB/T 11446.5的有关要求取水样,再按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的操作要求操作仪器,进行水样检测,仪器自动计算出水样中所检测的金属离子的量。

B.7.5 金属离子铜、锌、镍、钠、钾的测试方法也可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法,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级水中痕量金属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试方法》GB/T 11446.5的有关规定。


B.8 阴 离 子


B.8.1 纯水系统的阴离子测试应采用取样离线检测,目前主要采用离子色谱法检测。

B.8.2 纯水系统的阴离子测试项目应符合设计或合同文件的要求。

B.8.3 阴离子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样的采集应符合设计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的采样点;
    2 采样容器应耐热且不产生阴离子,宜使用聚乙烯等塑料容器进行采样;
    3 采样前,采样容器应预先用洗净剂清洗干净,再经被取样系统所制纯水充分冲洗;
    4 仪器应在环境温度为25℃±2℃、洁净为7级的环境中使用;
    5 分析试样时,每次分析后应立即注入空白用水,且水样存放不得超过72h;
    6 每次测定应先进行标准溶液的校正。

B.8.4 阴离子的测试方法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级水中痕量氯离子、硝酸根离子、磷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的离子色谱测试方法》GB/T 11446.7的有关规定。

B.8.5 阳离子NH4+等非金属离子的测试要求及方法应按阴离子检测的规定。


B.9 淤塞指数(SDI15)


B.9.1 纯水系统淤塞指数测试宜采用在线式SDI检测仪检测。

B.9.2 仪器精度应满足检测参数要求,仪器操作应按仪器使用说明,且应在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B.9.3 淤塞指数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除过滤池中的空气压力。根据滤池的种类,在给水球阀开启的情况下,或打开滤池上方的排气阀,或拧松滤池夹套螺纹,充分排气后关闭排气阀或拧紧滤池夹套螺纹;
    2 用带有刻度的500ml量筒接取滤过水以测量透过滤膜的水量。全开球阀时,应测量从球阀全开到接满100ml和500ml水样所需时间并记录;
    3 5min后,应再次测量收集100ml和500ml水样所需时间,10min及15min后再分别进行同样测量;
    4 当接取100ml水样所需时间超过60s,意味着约90%的滤膜面积被堵塞,此时停止试验;
    5 试验结束打开滤池后,应将试验后的滤膜保存好;
    6 淤塞指数(SDI)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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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SDI——淤塞指数;
          P30——在30psi给水压力下的滤膜堵塞百分比;
          Tt——总测试时间,单位为min。通常Tt为15min,所测得的SDI称为SDI15,但如果在15min内即有75%的滤膜面积被堵塞,测试时间就需缩短;
          Ti——第一次取样所需时间;
          Tf——15min(或更短时间)以后取样所需时间。

B.9.4 测试过程中应记录测试温度,在试验开始至结束的测试时间内,系统温度变化不应超过1℃。

B.9.5 为了精确测量SDI值,P30不应超过75%,若P30超过75%,应重新试验并在较短时间内获取Tf值。

B.10 余 氯


B.10.1 纯水系统余氯的测试宜采用在线式余氯检测仪检测。

B.10.2 检测仪的精度应满足参数检测要求,且应在校准有效期内。

B.10.3 余氯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仪表的操作说明书要求,在测试点安装检测仪电极探头;
    2 连接电极探头与变送器、设置仪表相应的检测参数。

B.11 硬 度


B.11.1 纯水系统水质硬度测试宜采用在线式硬度测定仪进行检测。

B.11.2 硬度测定仪应具有温度补偿功能,且仪器量程和精度应符合检测参数精度要求,并应处于校准有效期内。

B.11.3 硬度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PE或PFA软管从测试采样点取水样接至硬度测定仪;
    2 硬度仪应根据EDTA容量滴定法的原理进行水样硬度检测;
    3 EDTA容量滴定法的具体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4的有关规定。

B.12 酸碱度(pH值)


B.12.1 pH值宜采用在线式pH计检测。

B.12.2 pH计的探头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仪表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B.12.3 酸碱度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仪表的操作说明书要求,在测试点安装pH计电极探头;
    2 连接电极探头与变送器、设置仪表相应的检测参数;
    3 启动仪表,进行pH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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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C.1 施工检验记录用表


C.1.1 立式静置设备安装记录宜符合表C.1.1的规定。


表C.1.1 立式静置设备安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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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卧式静置设备安装检查记录宜符合表C.1.2的规定。


表C.1.2 卧式静置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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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非承压水箱满水试验记录宜符合表C.1.3的规定。


表C.1.3 非承压水箱满水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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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阀门安装前压力试验记录宜符合表C.1.4的规定。


表C.1.4 阀门安装前压力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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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管道焊接检验记录宜符合表C.1.5的规定。


表C.1.5 管道焊接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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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 承压管道系统(设备)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宜符合表C.1.6的规定。


表C.1.6 承压管道系统(设备)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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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 管道系统冲洗记录宜符合表C.1.7的规定。


表C.1.7 管道系统冲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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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 线路(设备)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宜符合表C.1.8的规定。


表C.1.8 线路(设备)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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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C.2.1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表C.2.1的规定。


表C.2.1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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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 泵及风机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表C.2.2的规定。


表C.2.2 泵及风机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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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 非金属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表C.2.3的规定。


表C.2.3 非金属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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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 金属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表C.2.4的规定。


表C.2.4 金属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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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5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表C.2.5的规定。


表C.2.5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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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内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宜符合表C.2.6的规定。


表C.2.6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内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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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7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宜符合表C.2.7的规定。


表C.2.7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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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8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表C.2.8的规定。


表C.2.8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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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C.3.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表C.3.1的规定。



表C.3.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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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2 设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表C.3.2的规定。



表C.3.2 设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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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 管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表C.3.3的规定。


表C.3.3 管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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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4 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表C.3.4的规定。


表C.3.4 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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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64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4
    《电子级水电阻率的测试方法》GB/T 11446.4
    《电子级水中痕量金属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试方法》GB/T 11446.5
    《电子级水中二氧化硅的分光光度测试方法》GB/T 11446.6
    《电子级水中痕量氯离子、硝酸根离子、磷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的离子色谱测试方法》GB/T 11446.7
    《电子级水中总有机碳的测试方法》GB/T 11446.8
    《电子级水中微粒的仪器测试方法》GB/T 11446.9
    《电子级水中细菌总数的滤膜培养测试方法》GB/T 114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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