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讯设施设计标准 YD/T2008-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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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Telecommunications facilitesin civic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office buildings

YD/T2008-93


主编单位:邮电部北京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关于发布《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的联合通知

邮部联[1993]738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国务院有关各部、委基建司(局):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和通信发展的需要,搞好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建设,建设部和邮电部于一九九二年发出“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2]488号)。根据通知精神现将《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YD/T2008-93)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管理工作,由邮电部基建司负责。新华书店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与通信发展的需要,搞好电话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住宅区的地下通信配线和管道设计,新建高层、中高层、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以及新建办公楼的电话暗配线设计。

对于城市改、扩建的住宅楼、办公楼,住宅区的配套民用建筑,有条件的村镇住宅,以及采取电话通信补建措施的建筑,均可参照执行。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城镇,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1.0.3 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通信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中,与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


1.0.4 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用户要求,进行电话通信设施和管线的设计。


工程设计时必须保证通信的质量和安全,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 6 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的通信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室内电话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室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建设城市住宅楼、办公楼时,必须遵照规划和相关的规定,按本标准的要求在楼外预埋地下通信配线管道,敷设配线电缆,并在楼内预留电话交接间和暗管、暗配线系统。


2.0.2 建筑物内的电话线应一次分线到位,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确定其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2.0.2.1 住宅楼每户可设1对电话线,或按用户要求设置。

2.0.2.2 办公楼和业务楼每15~20㎡的房间可设1~2对电话线,或按用户要求设置。

2.0.2.3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应根据具体用途确定电话线对的数量。

2.0.2.4 每250户住宅宜预留一部公用电话线。


2.0.3 建筑物内电话通信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0.3.1 建筑物内电话通信设施宜采用暗线敷设方式。

2.0.3.2 暗配线管网和配线电缆应满足终期电话线对的需要,并备有维修余量。

2.0.3.3 暗配线管网和电话线应设计到每一住户的室内。


2.0.4 配线的电缆设计应采用固定交接区配线方式。


2.0.5 电缆交接间或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0.5.1 每600~1000户宜设置电缆交接间一处。

2.0.5.2 电缆交接间或箱应设在线路网中心靠近电话局一侧。

2.0.5.3 电缆交接间属于配套公共建筑,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应符合第3.2.6条的工艺要求。

2.0.5.4 危旧房改造或分散建造的住宅楼,可采用室外交接箱,视具体环境条件选用落地或架空安装方式。


2.0.6 当建筑物内设置用户交换机时,电缆交接间应与总配线架结合设置。配线管网和电话配线系统,应根据内部电话交换网路的特点进行设计。


2.0.7 城市住宅区电话通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0.7.1 城市住宅区规模不大时,电话通信宜按市话网的交接区进行设计。每600~1000户可设一个固定交接区。

2.0.7.2 城市住宅区规模较大时,应结合城市电信发展规划,按邮电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电话局所。

2.0.7.3 配线电缆应按终期需要确定,主干电缆宜分期敷设。

2.0.7.4 城市住宅区内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在地理环境难以敷设地下通信管道时,也可采用直埋、地槽、墙壁、架空等敷设方式。

2.0.7.5 地下通信配线管道应按终期容量设计,并应有1~3个备用管孔。


2.0.8 危旧房改造或分散建造的住宅楼和其他建筑物,电话通信的设置除执行第2.0.7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 电话用户较少时,可与附件原有建筑物合并考虑设置交接区或配线区;电话用户较多时,应单独设置固定交接区。


2.0.8.2 配线电缆宜采用与该地区原有电缆相一致的敷设方式。


.

3 城市住宅区内电话通信配线管线设计


3.1地下通信配线管道设计


3.1.1 城市住宅区内地下通信配线管道规划应与城市主干通信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的规划相适应,必须与道路,给排水管、热力管、煤气管、电力电缆等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3.1.2 城市住宅区内地下通信配线管道应与城市主干通信管道和各建筑物通信引入管道或引上管道衔接。其位置应选在建筑物和电话用户多的一侧。


3.1.3 通信管道的管孔数应按终期电缆条数及备用孔数确定。

建筑物的通信引入管道,每处管孔不宜少于2孔。


3.1.4 通信管道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3.1.4.1 一般采用混凝土管,宜以6孔(孔径90mm)管块为基数进行组合。也可采用62mm等小孔径管块。

3.1.4.2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双波纹塑料管或普通硬质塑料管:

(1)管道的埋深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与渗漏的排水系统相邻近;

(2)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3)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4)施工期限要求急迫或尽快回填土的地段。

3.1.4.3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钢管:

(1)管道附挂在桥梁上或跨越沟渠,有悬空跨度;

(2)需采用顶管施工方法穿越道路或铁路路基时;

(3)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重;

(4)地基特别松软或有可能遭到强烈震动;

(5)有强电危险或干扰影响需要防护;

(6)建筑物的通信引入管道或引上管。

(7)在腐蚀比较严重的地段采用钢管时,须作好钢管的防腐处理。


3.1.5 通信管道管孔的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 城市住宅区内通信管道的孔径,宜选用90mm和62mm两种,以混合使用为佳。

3.1.5.2 管孔内径与电缆外径的管线不应小于公式3.1.5的规定:


D≥1.25d        (3.1.5)


式中:D——管孔的内径 单位:mm;

d——电缆的外径单位:mm。


3.1.6 管道的埋深,宜为0.8~1.2m。在穿越人行道、车行道、电车轨道或铁道时,最小埋深不得小于表3.1.6的规定。


表3.1.6  管道的最小埋深表

管种

管顶至路面或铁道路基面的最小净距(m)

人行道

车行道

电车轨道

铁道

混凝土管硬塑料管

0.5

0.7

1.0

1.3

钢管

0.2

0.4

0.7

0.8


3.1.7 地下通信配线管道与其他各种管线与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3.1.8 先行建设的建筑物应预埋引入管道,预埋长度应伸出外墙2m,预埋管应由建筑物向人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得小于4.0‰,埋深应符合第3.1.6条的规定。


3.1.9 地下通信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3.1.10 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3.1.7 配线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表

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名称

平行净距(m)

交叉净距(m)

给水管

300mm以下

0.5

0.15

300~500mm

1.0

500mm以上

1.5

排水管

1.0注①

0.15注②

热力管

1.0

0.25

煤气管

压力≤300kPa

1.0

0.3注③

300kPa<压力≤800kPa

2.0

电力电缆

35kV以下

0.5

0.5注④

35kV及以上

2.0

其他通信电缆、弱电电缆

0.75

025

绿化

乔木

1.5


灌木

1.0


地上杆柱

0.5~1.0


马路边石

1.0


电车路规外侧

2.0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1.5


注:①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与通信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

②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电信管道应作包封,包封长度自排水管两侧各加长2m;

③与煤气管交越处两米范围内,煤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如上述情况不能避免时,电信管道应作包封2m;

④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15m。


3.1.10.1 人(手)孔位置应选择在管道分歧点、引上电缆汇接点和建筑物引入点等处。在交叉路口、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或主要建筑物附件宜设置人(手)孔。

3.1.10.2 两人(手)孔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50m。

3.1.10.3 人(手)孔位置应与其他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3.1.10.4 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择在人行道上或偏于道路的一侧。

3.1.10.5 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门口,也不应设置在规划的屯放器材或其他货物堆场。更不得设置在低洼积水地段。

3.1.10.6 管道穿越电气化铁道或电车轨道,在其两侧适当位置宜设置人(手)孔。


3.1.11 人(手)孔的类型和规格,应符合通信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管道的终期容量,分歧状况和偏转角度等因素确定:

3.1.11.1 终期管群容量不大于1个标准6孔管块的管道、暗式渠道、距离较长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以及放置落地式交接箱的地方,宜用手孔。

3.1.11.2 终期管群容量大于或等于1个标准6孔管块时宜用人孔。


3.2 电话通信配线电缆设计


3.2.1 电缆布放在管孔的位置,前后应保持一致。管孔的使用顺序宜先下后上,先两侧后中间。


3.2.2 一个管孔宜布放一条电缆。管孔内穿放数根塑料子管后,每一子管可布放一条电缆。


3.2.3 管道内的通信电缆,应采用全塑电缆,不得采用铠装电缆。全塑电缆必须采用铝塑综合护套结构,并应符合环境工作温度要求。


3.2.4 在管孔内不得有电缆接头。


3.2.5 城市住宅区的交接设备应安装在电缆交接间内,宜采用架式或墙挂式设备;室外宜采用交接箱,视具体条件采用落地或架空的安装方式。


3.2.6 电缆交接间的工艺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 配置照明灯和220V市电插座。

3.2.6.2 引入保护地线。

3.2.6.3 通风良好。

3.2.6.4 有保安措施。

3.2.6.5 室内净高不小于2.4m,设置宽度为1m的外开门。


3.2.7 交接箱的安装为主,应符合下列要求:

3.2.7.1 安装在人行道边的绿化带内、院落的围墙角、背风处、不易受外界损伤、比较安全隐蔽的地方。

3.2.7.2 缩短引入交接箱的电缆长度,且便于施工和维护。

3.2.7.3 避开高温、高压、腐蚀严重、易燃易爆、低洼等严重影响交接箱安全的地方。


3.2.8 交接箱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8.1 接续元件宜为卡接式或旋转卡接式等定型产品。

3.2.8.2 箱内列号自左至右,线序自上至下,应有明显标记。

3.2.8.3 有跳线穿线环。

3.2.8.4 有电缆固定装置和便于上线的底板。

3.2.8.5 能防雨,且通风良好。

3.3 电话通信配线设计


3.3.1 城市住宅区内电话通信配线应按终期电话容量采用交接配线方式,离电话局距离较近的地区可采用直接配线方式。


3.3.2 交接设备容量应根据本期工程配线区的范围、进入交接设备的终期(20年左右)电缆总容量和一定的备用量确定。结合交接设备的标称容量系列确定。交接设备的总容量应为用户配线总数的2倍以上。

关于接续元件宜按配线电缆一次到位,主干电缆一次建设满足5年,分期到位的原则确定安装数量。


3.3.3交接区和配线区的范围和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3.3.1 交接区的界限应整齐,宜选择明显的界限,如铁路、道路、绿化地带等。

3.3.3.2 交接区的划分,应结合交接箱和电缆的标称容量确定,并便于今后调整扩充线路。

3.3.3.3 配线区的划分,高层住宅楼宜以独立建筑物为一个配线区,其他建筑物宜以100对为基本单元划分配线区,并应考虑用户密度,便于供应线。

3.3.3.4 装有用户电话交换机的地位,宜单独成为配线区(或交换区),利用其内部配线架作为配线设备(或交接设备)。


3.3.4 配线电缆线路的容量,应根据终期用户数及适当的备用量确定。


3.3.5 配线电缆的线径应采用0.4mm。


3.3.6 全塑电缆的外护套接续宜采用热可缩套管;电缆芯线接续应采用接线模块或接线子。不得使用扭绞接续。


.

4 建筑物内电话通信管线设计


4.1 电话通信暗配管设计


4.1.1 暗配线管网(简称暗配管)应由电缆竖井、电缆暗管、电缆线槽、室内嵌式通信电缆分线箱(组线箱)、用户电话引入线暗管、过路箱(盒)和电话出线盒等组成。


4.1.2 暗配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1 按建筑物的体型和规模确定一处或多处进线。

4.1.2.2 暗配线管网应与配线电缆网和用户电话引入线网协调设计,并应与建筑设计协调,有利于布管,也易于组网。

4.1.2.3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暗管敷设方式;高层建筑物宜采用电缆竖井与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4.1.2.4 每一建筑单元(或门)宜设置独立的暗配线管网。

4.1.2.5 一根电缆管应穿放一根电缆,不得穿放用户电话引入线等。

4.1.2.6 分线箱至用户的暗管不宜穿越非本户的其他房间,如必须穿越时,暗管不得在其房内开口。

4.1.2.7 每户设置一根电话线引入暗管,户内各室之间宜设置电话线联络暗管,便于调节话机安装位置。


4.1.3 暗管管材和管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敷设电缆的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PVC管。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

4.1.3.2 敷设用户电话引入线的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PVC管。穿放绞合电话线的管子截面利用率为20~25%,穿放多对电话线的管子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4.1.4 暗配线管网主要配线器材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1 室内嵌式通信电缆分线箱的规格应按电缆条数、容量和有无接头等确定,其箱体尺寸还应根据墙体的材料、厚度等因素选择,宜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室内嵌式通信电缆分线箱规格表

嵌装尺寸(mm)(长×宽×深)

接线对数(对)

280×200×120

10~20

650×400×120

30~50

650×400×120

50~100

900×400×120

100~200

注:过路箱的箱体尺寸按邻近的分线箱规格选取。


4.1.4.2 过路盒和电话出线盒的内部尺寸不宜小于75×75×60(50、40)(长×宽×深,单位:mm)。出线盒内宜采用嵌装电话机插座。

4.1.4.3 安装在电缆竖井内的分线设备,宜采用室内电缆分线盒。


4.1.5 电缆竖井宜单独设置,其宽度不宜小于600mm,深度宜为300~400mm。电缆竖井的外壁在每层楼都应装设阻燃防火操作门,门的高度不低于1850mm,宽度与电缆竖井相当。

电缆竖井的内壁应设电缆铁架,其上下间隔宜为500~1000mm,每层楼的楼面洞口应按消防规范设防火隔板。

电缆竖井也可与其他弱电缆线综合考虑设置。


4.1.6 电缆竖井、室内嵌式通信电缆分线箱、过路箱(盒),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公共部位,便于安装和维修。其操作门(口)的形式、色彩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4.1.7 暗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1.7.1 暗管直线敷设超过30m时,电缆暗管中间应加装过路箱,用户电话引入线暗管中间应加装过路盒。

4.1.7.2 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不小于15m,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两次时,应加装过路箱(盒)。

4.1.7.3 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

4.1.7.4 电缆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径的10倍,用户电话引入线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4.1.7.5 在易受电磁干扰影响的场合,暗管应采用钢管并接地。

4.1.7.6 暗管必须穿越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作伸缩或沉降处理。


4.1.8 暗配管部件的安装高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4.1.8.1 室内嵌式通信电缆分线箱和过路箱的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500~1000mm。

4.1.8.2 电话出线盒和过路盒的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200~300mm。如采用地板式电话出线盒时,其盒面应与地面平齐,宜设置在人行通道以外的隐蔽处。


4.1.9 暗管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暗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表

相互关系最小净距mm其他管线

电力线路

压缩空气管

给水管

热力管(不包封)

热力管(包封)

煤气管

平行净距

150

150

150

500

300

300

交叉净距

50

20

20

500

300

20

注:采用钢管时,与电力线路允许交叉接近,钢管应接地。


4.2 电话通信暗配线设计


4.2.1 建筑物内暗配线宜采用直接配线方式,规模较大时也可采用交接配线方式。


4.2.2 建筑物内暗配线电缆应采用铝塑综合护套结构的全塑电缆。


4.2.3 分线设备的接续元件宜为卡接式或旋转卡接式等定型产品。


4.2.4 用户电话引入线宜采用0.5mm或0.6mm线径的多对电话线。


4.2.5 在扩建工程中暗管敷设确有困难时,楼内配线电缆和用户电话线可利用明线槽、吊顶、地板、挂镜线、踢脚板等在其内部布设。

附录A 名词解释


(1)   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通信设施

指城市规划小区范围内及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设施。


(2)   地下通信管道

地下通信电缆的一种敷设管道。由管道、人(手)孔、建筑物引入管道和引上管等组成。


(3)   交接配线

主干电缆与配线电缆之间介入电话交接箱,用以提高主干电缆芯线使用率的配线方式。


(4)   直接配线

自电话局至用户直接用电缆进行配线的方式,一般在离电话局较近的地区使用。


(5)   电缆交接间

设置电缆交接设备的技术性房间


(6)   室内嵌式通信电缆分线箱

建筑物内用于电缆分线的暗设箱体。(俗称壁龛式组线箱)


(7)   过路箱

电缆暗管敷设的直线段超过30m,两次弯曲段超过15m时,为施工和维护提供方便的暗设箱体。过路箱的箱体尺寸按邻近的分线箱规格选取。


(8)   过路盒

用户电话引入线暗管敷设的直线段超过30m,两次弯曲段超过15m,为施工和维护提供方便的暗设盒体。过路盒的尺寸与电话出线盒相同。


(9)   交接设备

用于连接主干电缆和配线电缆的设备。电缆交接间内应采用配线设备,室外应采用交接箱。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关于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


邮部联[1992]488号


各省、自治区、计委、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委、建委(规委)、规则局、国务院各部、委建设(计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电部直属各单位:

现代化通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设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通信的要求将日益迫切,电话正进入千家万户。通信建设已成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搞好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经国家记委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             城市通信设施及室外通信管线配套建设,均应纳入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


二、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楼在楼外预埋管道,高层住宅楼、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以及新建办公楼应配置电话暗配线系统。电话配线应通达每间办公室或每套住宅单位室内,并在楼内设置进线间(交接间)或分线盒。地下管线出口应与公用通信管线相联接。一般标准的多层住宅楼宜采用暗线系统,如果限于实际条件,也可采用楼内或楼外墙壁电缆布线方式,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规定。


三、             前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包括通信管线设计。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时,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都应予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通信管线列入验收项目,邮电部门应参与工程验收。


四、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此文制定实施办法。在国家及行业有关民用建筑电话通信管线设计标准发布之前,各地邮电主管部门可会同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计委(计经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制定地方标准。


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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