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 建标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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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

建标 151-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的通

建标[2011]11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前 言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安排,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严格执行我国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各项法规和政策。对近几年我国已建和在建的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紧密结合我国城镇天然气液化厂和城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完成送审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为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工艺与设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吴洪松 李建勋 李颜强 范学军 陈云玉 应援农 杜建梅 闫海鹏 王 启 金石坚 吕凤芹 刘大伟 徐占伟 董汉良 郑海燕 刘冠红 陈胜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需要,确保城镇燃气的安全、稳定和连续供应,提高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加强和规范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项目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和城镇供气行业的发展方针。

第五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满足当前,兼顾发展。

第六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践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应以提高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结合气源供气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规模分类可参照表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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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构成。

第十二条 天然气液化厂主体工程。主要包括:
      一、天然气及制冷剂压缩系统:包括天然气、制冷剂压缩机及相关工艺管线等设施。
      二、天然气净化系统:包括天然气的脱水、脱二氧化碳、脱苯、脱汞、脱硫等设施。
      三、天然气液化系统:包括净化后的天然气液化所用的膨胀制冷工艺或混合制冷工艺等设施。当单套液化能力小于15万m³/d时,宜选用膨胀制冷工艺;当单套液化能力大于15万m³/d时,宜选用混合制冷工艺。
      四、液化天然气储运系统:包括液化天然气储存、装车等设施及副产品的储存。
      五、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
      六、放散系统。

第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主体工程。主要包括:
      一、液化天然气储运系统:包括液化天然气储存及装卸车等设施。
      二、液化天然气气化系统:包括液化天然气的气化、调压、计量、放散、加臭等设施。
          当气化能力小于20000m³/h时,宜选用温度式气化器;当气化能力大于20000m³/h时,宜选用非空温式热媒加热方式的气化器。
      三、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

第十四条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变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加热炉、暖通、化验监测、维修、材料库等设施。

第十五条 附属设施。主要包括:
      一、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变配电室、仪表控制通讯调度室、化验监测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含消防水池)、锅炉房、暖通空调动力房、材料库房、机修间、车库等。
      二、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和行政管理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传达室等。
      三、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六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相关规划及国家现行环境保护、卫生、防火和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50年的洪水位,避开雷暴区域。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有隐患的区域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及防雷暴保护设施。
      三、液化天然气厂站应选在人口密度较低,避开地震带、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
      四、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便于液化天然气液体槽车的运输。
      五、全年运行的液化天然气厂站,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十七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厂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按规划容量确定建设用地,控制全厂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其用地宜分期、分批征用,施工用地可临时租用。
      二、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固定端宜布置在厂区不能延伸发展的边侧,结合城镇主要用气负荷用户方位,使天然气管线向负荷方位端引出。
      三、天然气压缩、净化、制冷、液化、储存、气化、装卸区等,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靠固定端布置,不应影响液化天然气厂站扩建。
      四、天然气压缩、净化、制冷、液化、储存、气化、装卸、调压计量等设施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城镇燃气和石油天然气防火规范等的相关规定。
      五、厂区道路应根据建设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等合理确定。对于液化天然气厂站内储存等装置区,其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六、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平整场地土石方工程量;缩小高差和运输距离。当厂区自然地形高差较大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七、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绿地率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八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工艺与设备应根据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规模、所用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应满足适度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第十九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工艺流程应根据天然气供应条件、规模和城镇燃气输配管网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储运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液化天然气厂站的总规模、交通供气条件确定储存方式、储存容积和工艺设备。
      二、天然气净化前和储运系统中均应设置计量设施。
      三、液化天然气储存、装卸系统应设置电气联锁、紧急切断系统及必要的通信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主厂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厂房布置应适应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做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齐,厂房内部设施布置紧凑、恰当;巡回检查的通道畅通。
      二、当气象条件适宜时,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三、液化天然气厂站内高噪声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动、静分区,易集中采用噪声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工艺设备及各辅助设备,应装设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超限报警信号以及连续监测浓度的仪器。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供电源。
      二、净化、液化过程的自动调节,应采用微机控制;整套设备或同一液化天然气厂站内多台设备的综合协调,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各级控制系统与主控制室的连接宜用光纤相连。
      三、不同型式天然气压缩、净化、制冷、液化、气化、储运及辅机的各项测点及控制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二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生产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新建液化天然气厂站的配套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专业化协作社会服务条件,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二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供电电源宜优先考虑由当地电网供给。其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液化天然气厂站性质等因素,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消防系统供电应为二级负荷,当地供电条件不能满足站内不间断供电要求时,应设置备用电源。

第二十五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及生活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排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城镇燃气和石油天然气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通信设施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现有的通信条件,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生产厂房、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中央控制室、压缩机厂房、分析化验室、变配电室等应设置通风装置。当通风装置不能满足工艺及卫生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第三十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应配备常规维修设备和紧急故障抢修设施。

第三十一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间可与仪表的备品备件间共用同一房间,但不宜与工艺设备的备品备件库共用。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有利生产的原则,根据液化天然气厂站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确定,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标准应与生产建筑物的建筑标准相协调,生产构筑物不应进行特殊的装修。

第三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可参照表2所列指标采用。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三十五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前应对厂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放散管高度等其他影响环境的主要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排放应采取综合处理。排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及相应的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环境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液化天然气厂站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液化天然气厂站厂房内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的绿化与美化。

第四十一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应设立醒目的标牌和标志。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以及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3所列指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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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工期可按表4所列指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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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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