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GB/T3313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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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Assessment standard of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GB/T 33130-2016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17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统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洪、范树印、闫刚、郧文聚、郑伟元、宁鸣辉、梁军、辛景树、李红举、贾文涛、任意、黄先栋、仲鹭勍、孙洪波、杜秀文、胡孟、刘道平、翁国庆、吴川、刘爱民、李树君、李向岭、席兴军、杨丽、张延华、薛彦东、郭照光、金晓斌、朱德海、陈彦清、黄辉玲、张燕、周同、孙春蕾、陈原、张蕾娜、李晨、吕婧、高世昌、王长江、田玉福、陈正、桑玲玲、张秋惠、姚艳、任佳、刘昊博。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的目的任务、内容、工作程序、评价原则、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的整体评价工作,项目和地块的评价可参照执行。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8405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 28407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817 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NY/T 1119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NY/T 1634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NY/T 2148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TD/T 1032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 10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TD/T 1034 市(地)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35 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41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3]11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标准农田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 3.2 高标准农田建设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善或消除主要制约因素,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3.3 建设任务 construction task 按照有关规划和计划确定的一定时期内需要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和投入的各项资金、工程量。 3.4 建设质量 construction quality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使用、环保、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注:本标准所称的建设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 3.5 工程质量 engineering quality 通过项目建设,工程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划设计及其合同约定的程度。 注:本标准所称的工程质量,集中反映在构成农田基础设施各单项工程要素的综合特性上。 3.6 耕地质量 cultivation land quality 耕地满足作物生长和安全生产的能力,包括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等自然形成的,投资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以及由气候因素、土地利用水平等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所决定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要求。 3.7 建设成效 construction effect 通过工程建设活动所获得的成绩和效果,主要表现在经济、社会、生态和资源环境等效益方面。 3.8 建设管理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为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施工要素进行全面协调、统筹安排的一系列活动。 3.9 社会影响 social influence 通过项目建设,对国家和地方各项社会发展目标所做的贡献与影响,以及项目与社会的相互适应性。 3.10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 assessment of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运用特定的标准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结果的全部特征和价值进行综合判断的过程。

4 总 则

4.1 评价目标 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和GB/T 30600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统一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情况,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 4.2 评价范围和时点 4.2.1 各级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工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成果进行总体评价和抽样复核。 4.2.2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时点一般为每年年末和规划期末。 4.3 评价对象和内容 4.3.1 评价对象应为各级行政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情况,包括建设过程和结果。 4.3.2 评价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建设成效、建设管理和社会影响等。其中,建设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 4.4 评价指标 4.4.1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分为三个层次: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根据不同的评价范围,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4.4.2 根据区域差异性,将三级指标细分为必选指标和备选指标。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特点,增加体现地方特色的备选指标。 4.5 评价方法 4.5.1 目标比较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后的实际产能提升效果与预计产能提升目标进行比较,分析预计目标的完成程度。本法适用于建设任务和建设成效的评价。 4.5.2 专家评议法。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专业性强、难以直接量化的指标进行评议。本法适用于建设质量的总体评价,以及建设管理、建设成效和社会影响的评价。 4.5.3 问卷调查法。针对项目区利益相关方有关的事项,通过问卷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定。本法适用于建设质量、建设成效和社会影响的评价。 4.5.4 资料查阅法。通过查阅项目建设管理和后期利用的有关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文件、建设管理文件、施工检验资料和当地统计资料等,获取有关评价指标的数据。本法适用于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和建设成效的评价。 4.5.5 现场调查法。通过现场检查、量测和检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耕地质量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复核性评价。本法适用于建设质量、建设成效的评价。 4.5.6 抽样调查法。从评价对象的全部项目中,抽取一部分项目进行考察和分析,并用这部分项目的数量特征去推断全部项目的数量特征。其中,评价对象的全部称为“总体”;从总体中抽取出来进行评价的部分构成群体的“样本”。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单元如农户、地块等数量较多项目的评价。抽样样本应包含不同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4.6 评价原则 4.6.1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系统科学、可扩展、可操作、实用等原则。 4.6.2 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工作要客观,评价过程、方法和结果要做到公正,评价的内容、指标和程序要向社会公开。 4.6.3 系统科学的原则。评价工作既包括建设管理情况等过程评价,也包括工程质量、耕地质量和建设成效、社会影响等结果评价,应统筹考虑各项评价内容,科学选择评价指标。 4.6.4 可扩展的原则。评价工作既要服务于当前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也要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要求,评价指标应符合开放性特点。 4.6.5 可操作的原则。评价指标应以简明、可量化、可验证为基准,既突出时效性,也可量测、检测、计算。评价结果应具有可比性。 4.6.6 实用的原则。评价指标和方法应适应区域特点,评价结果应能够为决策者提供依据。 4.7 评价工作程序 4.7.1 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成立评价工作机构、明确评价范围与内容、选择评价指标与权重、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数据采集与检验、建设任务评价、建设质量评价、建设成效评价、建设管理评价、社会影响评价、综合评价、编写评价报告、提出对策及建议等。 4.7.2 评价工作程序详见附录A。

5 技术准备与基础调查

5.1 准备工作 5.1.1 评价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组。评价工作组应承担评价方案编制、选择评价指标与权重、组织评价、撰写评价报告等具体工作;专家组应对评价方案、评价指标及权重进行审定,对调查过程中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集中评议,对评价成果进行审核。专家组成员应来自于财政、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经济、统计等专业。 5.1.2 评价工作开始前,应编制技术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和对象,选择评价指标和权重,开展现场调查、资料收集、评价指标数据的现场采集与核验等。 5.1.3 收集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主要包括: a)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项目管理制度文件; b) 项目立项和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文件,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变更文件等; c) 项目工程施工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总结,竣工图,监理文件,工程检验试验资料,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 d) 项目验收和管理文件: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资料,土地重估与登记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报告,审计报告,运行管理文件等; e) 工程质量控制与施工质量验收成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工程复核报告、项目建设前后耕地质量评价成果等。 f) 其他资料。 5.2 选择评价指标和权重 5.2.1 按照评价对象、内容和目标的不同,选择评价指标,并按照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的划分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录B。 5.2.2 选择评价指标应遵循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可验证性等原则。要求如下: a) 针对性。评价指标的选择应针对评价对象的特定目标有重点地选择; b) 实用性。评价指标和方法的选择应简明、尽可能量化,并符合当地特点;评价结果应能够为决策者提供依据,并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指导; c) 时效性。评价指标应与评价区域和工作周期相一致,并对评价时期内可能产生的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评价成果的时效性; d) 可验证性。不同的评价人按照同一方法,对同一对象的评价应该得到相近的结果,评价指标应尽可能量客观、具体,不同类型指标区分明显,选择和确定权重操作简单。 5.2.3 根据不同对象的评价目的,分别选择评价指标的权重。 不同层级评价指标的选择要求如下: a) 下一级评价时,应以建设任务和建设质量的评价为主,其权重之和应不低于70%; b) 上一级级评价时,应以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和建设成效的评价为主,其权重之和应不低于80%; c) 当不同层级下的评价指标出现2个以上时,其权重值应视指标的重要程度,由专家打分法或层次分析法进行确定; d) 必选指标和备选指标同时出现在同一级指标层下时,备选指标的权重值之和应不大于必选指标的权重值之和。 注:下一级评价主要指市、县级评价,上一级评价主要指省级评价。 5.2.4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指标涵义、数据来源、评价方法与评分规则详见附录C,各级指标赋值和分值计算方法详见附录D。 5.3 现场调查 5.3.1 选择评价指标之前和实施评价时,均应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现场调查应深入项目区,收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资料,并开展评价指标数据的现场采集。现场调查方式包括现场查看、群众访谈、问卷调查、专家集中评议、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座谈等。 5.3.2 现场调查中,涉及有关数据采集时,应执行GB 5084、GB 15618、GB 50026、GB/T 28407、NY/T 1634、NY/T 1119、TD/T 1033、TD/T 1041等规定。 5.3.3 现场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查阅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规划、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审计、运行管理等文件,收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等检测数据,综合评议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情况。 5.3.4 实地走访项目区群众,询问项目建设前后有关耕地质量、建设成效等变化情况及公众参与情况,综合评议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的实际效果。 5.3.5 开展现场问卷和群众满意度调查,了解相关利益方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过程的看法和意见,收集建设成效等指标数据。 5.3.6 综合运用专家评价法,针对性地参与现场查看、群众访谈、问卷调查和过程评价等工作,对评价方法和指标数据等进行咨询论证。 5.4 数据采集与检验 5.4.1 评价中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建设质量、建设成效等量化指标时,可通过查阅资料、现场量测、遥感图像量算和取样检验等方式,获取真实准确的评价数据。 5.4.2 针对不同评价指标数据的获取,可执行下列规定: a) 对于长度、面积、体积等数据,可通过图纸量算、卫星图像量测、现场测量等方法获取; b) 对于工程质量,可通过查阅工程质量评定成果和现场抽样检查、外观质量复核等方法获取; c) 对于耕地质量,可通过查阅耕地质量等别(等级)评定成果、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结合现场勘查和取样检测的方法获取; d) 对于建设成效,可通过查阅当地统计资料、类似项目区模拟、实地观测、入户调查等方法获取; e) 引用社会资料时,可通过当地公开的统计资料获取,并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各时期的技术水平、价格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等; f) 其他标准规定的获取方法。 5.4.3 采用取样检验时,应符合工程施工技术、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等标准的规定。 5.5 公众满意度调查 5.5.1 公众满意度调查对象应为使用高标准农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项目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者和基层政府。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区域分布合理。 5.5.2 公众满意度调查应由项目所在地基层政府组织,评价工作组具体承担,项目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土地经营者积极配合。 5.5.3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上的调查区域,可采取全数调查方式;对于农户、地块等项目基本单元数量较多时,可采取简单随机抽样、概率与规模成比例抽样等抽样方法进行抽样调查,样本数量应保证对总体有代表性,抽样比应不低于10%。 5.5.4 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之前,应围绕评价内容,设计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耕地质量、建设成效和公众参与情况等。问卷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充分反映被调查者的真实意愿。 5.5.5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各项数据的分析整理,并依据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校正和修改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建设成效等评价成果。

6 建设任务评价

6.1 评价内容 6.1.1 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的建设任务进行评价,评价建设完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各类工程数量和资金投入量等。 6.1.2 分项目统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详见附录E。 6.2 评价要求 6.2.1 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调查等方法,开展建设任务评价。 6.2.2 查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及相关信息系统,统计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资金投入量和灌溉渠、排水沟、道路和建筑物等工程量。 6.2.3 按比例抽查项目,开展现场调查,现场核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数量调查时,可与建设质量评价相结合。抽样比一般应不低于10%。 6.2.4 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应通过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进行校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任务评价项目不得分: a) 项目建设区域不清晰; b) 未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及时录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及相关信息系统; c) 现场检查项目发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被建设占用、弃耕、退耕或退化的。

7 建设质量评价

7.1 评价内容

7.1.1 建设质量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 7.1.2 工程质量评价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单项工程建设标准及工程质量构成要素。 7.1.3 耕地质量评价内容应与工程质量评价相结合,实现对土壤、水资源和环境的综合支撑能力提升等方面进行评价。 7.2 评价要求 7.2.1 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调查、专家评议等方法,开展建设质量评价。 7.2.2 查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依据GB/T 30600、TD/T 1041提出的工程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对工程质量评价成果进行复核。 7.2.3 查阅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后耕地质量评价资料,依据GB/T 28405、GB/T 28407、NY/T 1634等规定,对耕地质量评价成果进行复核。 7.2.4 按比例抽查项目,开展现场调查和专家评议,现场抽查、检验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抽样比应不低于10%。填写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调查复核表,详见附录F。 7.2.5 当单项工程质量评价中的任一必选指标不满足附录C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时,该单项工程建设质量评价项目不得分。

8 建设成效评价

8.1 评价内容 8.1.1 建设成效评价内容包括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生态和资源环境等效益。 8.1.2 经济效益包括新增粮食产能、建成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面积、新增农业产值、减少农业生产成本等。 8.1.3 社会效益包括农业机械化率提高值、受益总人数、农业人均增加年收入、转移农村劳力数等。 8.1.4 生态效益包括环境治理、防灾减灾、节能减排等方面,涉及新增与改善农田灌溉排水面积、新增农田防护林网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盐碱地治理面积、农药化肥使用减少量等。 8.1.5 资源环境效益包括耕地质量等别(等级)提高值、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工程质量寿命、增加耕地面积、增加水资源供应量、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量等。 8.2 评价要求 8.2.1 通过资料查阅、问卷调查、专家评议等方法,开展建设成效评价。 8.2.2 通过查阅项目规划设计文件、竣工验收资料,结合当地统计资料,复核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 8.2.3 按比例抽查项目,设计调查问卷,向项目区群众发放,全面调查项目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对于各类效益指标,也可选取典型地块,开展现场调查、量测和试验,现场获取各类评价指标的特征值。 8.2.4 对于重要的评价指标,可采用专家集中评议的方法确定。对于因建设活动引起土壤条件、耕作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依据长期耕种、地力相对稳定的邻近地块的调查值或实测值,代替项目区的评价指标值。 8.2.5 当评价项目内基本单元数量较多时,应按不低于10%的抽样比抽选样本,进行评价指标数据的采集。实际评价时,也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9 建设管理评价

9.1 评价内容 9.1.1 建设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实施管理和后期管护利用等。使用社会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评价时,可只对后期管护利用情况进行评价。 9.1.2 前期工作包括合法性、合规性和设计方案合理性等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全面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b) 项目建设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规划,项目立项应有批复文件; c)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成果编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有专家审查意见。 9.1.3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建设制度与标准执行、资金管理、工程进度与质量,新技术应用、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项目实施应执行“五项制度”,包括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b) 资金管理和资金筹措应符合立项文件规定,资金到位及时,资金使用和拨付符合规定; c) 工程进度计划合理,无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d) 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 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和标准应符合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合同执行和档案资料等方面要求; f) 项目验收程序合法,验收结论正确,遗留问题已处理。 9.1.4 后期管护利用包括土地确权登记、上图入库、基本农田划定、土地权属管理、田间工程运行管理、工程管护资金与管护责任落实等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 b)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上图入库,并划入基本农田进行保护; c) 变更后的土地权属应及时变更登记,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符合当地农民利益; d) 工程管护资金应足额到位,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健全; e) 各项工程应保持完好,运行状况良好,运行观测资料完整。 9.2 评价要求 9.2.1 通过资料查阅、专家评议等方法,开展建设管理评价。 9.2.2 依据TD/T 1032、TD/T 1034、TD/T 1035等规定,查看基本农田划定、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情况。 9.2.3 通过查阅项目建设管理文件及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资料,对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管理、后期管护利用等进行评价,全面评价建设管理情况。 9.2.4 对于设计方案合理性、新技术应用和标准执行等内容,可采用专家打分的方式,进行全面评价;对于制度执行、上图入库与基本农田划定、后期管护方案等内容,可选用量化指标进行全面评价。对于重要的评价指标,可采用专家集中评议的方法确定。 9.2.5 抽查项目的数量应不低于项目总量的10%。

10 社会影响评价

 

10.1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宜包括农村地区人口变化、农民年收入增加、贫困人口减少、农民生活方式转变、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农村社会进步等方面。

10.2 评价要求 10.2.1 开展社会影响评价指标可结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补充,并与建设成效评价相结合。 10.2.2 按比例抽查项目,进行典型调查和分析,对农村地人口变化、农民收入增加等情况进行定量分析。抽样比一般应不低于5%。 10.2.3 开展社会影响评价,应结合公众满意度调查、建设成效评价等工作开展。

11 综合评价与成果要求

 

11.1 综合评价

11.1.1 通过建设前后的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全面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综合分析原设定目标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必要性。 11.1.2 通过内、外部条件分析,综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可持续性。内部条件包括管理人员工作能力、资金到位情况、组织管理水平等;外部条件包括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进步、地方政府支持、群众意愿等。 11.1.3 编写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组织和程序、评价指标选择与评分标准、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耕地质量等别(等级)复核情况、建设成效评价、建设管理评价、社会影响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综合结论等。报告内容参见附录G。 11.2 成果审查 11.2.1 评价报告编写完成后,同级人民政府应召集国土、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经济等领域专家,依据本标准规定,对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和评价结论等进行全面审查。 11.2.2 审查专家应给出个人意见,并从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建设成效、建设管理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给出综合评价结论,提出项目可持续性的建议。 11.2.3 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专家意见与原评价结论存在较大分歧时,应重新开展评价工作,修正原评价内容和结论。 11.3 成果应用 11.3.1 依据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组应向本级政府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后期利用的政策建议。 11.3.2 依据评价结论,结合中央对省、省对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结果,国家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规范、有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促进各类建设资金的高效使用。 11.3.3 结合评价结论,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等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11.3.4 根据工程质量评价成果,提出工程管护的建议;根据耕地质量评价结论,提出耕地质量管护措施,指导开展土壤改良工作。

附录A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工作程序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工作程序见图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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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工作程序图

 

附录B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见表B.1。

 

表B.1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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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指标涵义、数据来源、评分方法与评分规则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指标涵义、数据来源、评分方法与评分规则见表C.1。

 

表C.1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指标涵义、数据来源、评分方法与评分规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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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权重计算表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权重计算表见表D.1。

 

表D.1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指标权重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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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计

 

    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计见表E.1。

 

表E.1 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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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调查复核表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调查复核表见表F.1。

表F.1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调查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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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报告

 

G.1 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县域自然地理和耕地质量状况,说明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情况,说明评价期内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等情况。

G.2 工作组织和程序 说明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以及评价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等,附参评人员名单、专业、职称和工作时间。 G.3 评价指标选择和评价标准 说明评价指标构成和评价指标体系,说明各评价指标获取方法和评分标准。 G.4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GB/T 30600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质量评价,说明评价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的面积和主要工程量。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扣减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 a)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划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 b) 工程建设不满足GB/T 30600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与耕地质量标准的规定; c) 经评定的耕地质量等别(等级)较低或未提高。 G.5 耕地质量等别(等级)复核情况 按照GB/T 28407和NY/Y 1634,选取典型地块对耕地质量等别(等级)进行复核评价,并与县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进行比较。 G.6 建设成效评价 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资源利用等分析情况,说明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的总体成效。 G.7 建设管理评价 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情况,说明制度建设、标准执行、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等情况,说明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G.8 社会影响评价 说明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结合项目建设前后人口、生活方式、生产发展、社会进步等变化情况,说明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对当地社会影响的程度和水平。 G.9 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 说明评价期内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项目可持续性的建议。 G.10 结论与建议 进行评价分值计算,汇总评价结论,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GB/T 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 [2] GB/T 18337.1-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3] GB/T 18337.2-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规划设计通则 [4] GB/T 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 [5]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6] LY/T 1607-2003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7] LY/T 2083-2013 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 [8] TD/T 1037-2013 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9] TD/T 1038-2013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10] TD/T 1042-2013 土地整治工程监理规范 [11] 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国函[2012]23号 [12]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 [1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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