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 建标167-2014》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 建标167-2014》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国家规范
资源ID:5518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


建标 167-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0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
发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4]7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3日


前 言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安排,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社区服务站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项目构成、建设规模、选址与布局、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宫蒲光 徐立 冯亚平 吴玉韶 刘健 李永新 缪丽 刘伟 陈刚 伍小兰 罗晓晖 辛涛 王莉莉 曲嘉瑶 杜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郝
2014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服务站投资决策和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服务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服务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农村社区服务站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具备组织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做到规模适度、配置合理、功能多元、经济实用。

第六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老年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发挥社区综合服务效益,增强服务功能。

第八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构成


第九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和场地。

第十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房屋建筑应由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宜由服务厅、调解室、警务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社会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区办公室、辅助用房构成。

第十二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居民活动用房宜由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多功能室及公共卫生间构成。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弱电等建筑设备。

第十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的场地宜包括室外活动场地、绿地、道路、停车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可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的确定应以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按社区常住人口数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分类及其房屋建筑面积

类别

社区常住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

一类

6000~9000

800~1000

二类

3000~6000(不含)

600~800

三类

3000人以下(不含)

600

注:表列房屋建筑面积与社区常住人口数相对应,人口数在范围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社区常住人口9000人以上的大型社区房屋建筑面积按不超过一类标准上限的30%控制。


第十七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应分别确定,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第十八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使用面积宜参照表2所列比例确定。

4614973_256194aadd73447da63c7b370cf65519.jpg


4614974_c51f69444ad34e708b495297adfd07a1.jpg


注:1 表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应超过10%。

2 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第十九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居民活动用房使用面积宜参照表3所列比例确定。


4614975_2112acb9812741bfaf655a92daa806c1.jpg


注:1 表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应超过10%。

2 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第四章 选址与布局


第二十条 新建城市社区服务站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地段;
    2.应选择位置适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地段;
    3.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第二十一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辖区内,分开建设房屋建筑和场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用房和有关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

第二十三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宜做到环境美化,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有关绿地率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服务厅和居民主要活动用房宜设置在一层,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采用无障碍坡道时,建筑面积另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的建筑外观宜简洁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内装修宜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级标准执行;居民活动用房内装修应符合适用、环保、温馨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宜采取降噪隔声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供电应满足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

第三十条 采暖地区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一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当地设防要求。

第三十二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三十三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设置电话、电视、网络系统,宜配置安保、电教、居民服务热线、智能呼叫、电子政务、信息采集等设备,并合理布线,预留接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配置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