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16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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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166-2013

主编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14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中国残联组织编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5日

前言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主编部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地实的调查研究及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统计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组遵循勤俭节约的方针及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本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等。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政编码:10003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领导小组成员:王新宪 王乃坤 吕世明 孙先德 程凯 贾勇 相自成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
    主要起草人:顾均 王梅梅 张全军 张新龙 刘立军 钟爱民 任占斌 宋力锋 李云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结合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的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以及指导培训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健全。

第六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则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三个级别的机构共同组成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完整的服务体系。具体分级方式见表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项目进行建设时,首先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常住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

表1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分级和建设分类表

建设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万人)

≤4.4

>4.4~≤50

>50

辖区常住人口数(万人)

≤70

>70~≤800

>800


第九条 各级托养服务机构按托养模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二类为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

第十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包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托养住宿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第十二条 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三条 场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中各类用房构成分为以下几种:
    一、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饮食、起居、卫生等基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二、康复治疗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心理辅导用房和康复训练用房、诊疗用房等。
    三、培训与教育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残疾人文化教育培训、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用房,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还包括家属培训辅导用房。
    四、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就业指导用房、就业训练用房、生产劳动场地(庇护工场)等。
    五、一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托养住宿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日间照料用房,寄宿托养用房;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日间休息用房可由午休寝室等房间组成。
    六、生活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食堂、公共浴室、员工宿舍、员工休息室等。
    七、辅助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保障系统用房、管理用房和文体用房。其中保障系统用房指锅炉房、总务库房、洗衣房、车库、变配电等。文体用房是指为丰富残疾人和管理人员生活而设立的文化学习和体育健身用房,主要包括阅览室、娱乐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
    二、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四、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的地区。

第十六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独立建设时,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

第十七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应合理、紧凑,内部流线科学便捷,管理安全方便,减少能耗。
    二、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残疾人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三、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第十八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房屋建筑宜为三层或三层以下;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低层部分。当与相关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建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当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建时,应有独立出入口。

第十九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要求配置,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0%。每车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残疾人停车规定。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第二十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容积率宜为0.6~1.0;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宜为30%左右。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各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项设施相应的规模控制指标(床、人)及建筑面积指标(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分别确定。各项设施的规模控制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规模控制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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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r指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万人)。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按辖区常住人口数的6.3%来计算辖区残疾人人口数。
        2 若一级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少于0.5万人,一类机构床位数至少为15床,二类机构托养人数至少为15人。
        3 同时开展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的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包括各级一类残疾入托养服务机构增加日间照料功能的),可在表2基础上,按一类建筑面积指标和二类建筑面积指标两项叠加计算。
        4 床位数、人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
        5 机构如有特别业务要求,且所需建筑规模、建设内容在建设标准不能涵盖时,可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据实单独申报。

第二十二条 一类和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宜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一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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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若一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增设日间照料功能即综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康复治疗部分比例宜上调1%,培训与教育部分比例宜上调2%,托养住宿用房部分比例宜下调2%,生活用房部分比例宜下调1%。
        2 表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上下适当浮动。

表4 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面积 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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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上下适当浮动。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人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二层及以上建筑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条件较困难的也可设置轮椅坡道。残疾人轮椅坡道建筑面积另计。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房屋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级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二级、三级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各楼层宜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以满足紧急救援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的有关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朴素,应体现人文关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托养机构的供电应满足康复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信、网络、安全防范、监控等业务需求。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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