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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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4-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1>184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前 言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1>184号)的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广州新现代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妇产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各级儿童医院的现状,在总结我国儿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案例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了本标准。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八章。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产业楼209号,邮政编码:10019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广州新现代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妇产医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北京睿勤医院建设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天水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王禄生 张九学 刘富凯 杨海宇 辛春华 邱茂新 范茂槐 吴翔天 曲怡然 甘秀敏
    主要审查人:高冀生 秦咸悦 鹿 勤 王迁 杨坚 王恺 李东杰 谢双宝 格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儿童医院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床~399床、400床~599床、600床~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第十条 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处置处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儿童医院,还应包括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一条 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用房和中、西药制剂室等用房,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二条 儿童医院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儿童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儿童医院七项基本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床)

建设规模

200床以下

200床~399床

400床~599床

600床~799床

800床及以上

面积指标

88

93

97

100

102


第十四条 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用房类别

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3~5

门诊部

19~24

医技科室

16~21

住院部

39~45

保障系统

6~8

行政管理用房

3~5

院内生活用房

3~5

注:使用中,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儿童医院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人员20㎡增加。

第十六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儿童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实验动物用房。

第十七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儿童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学生)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八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表4.jpg

注:1 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 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十九条 儿童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设施。停车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儿童医院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其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标准另行增加。

第二十一条 设置健康体检设施的儿童医院,其建筑面积应依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二条 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三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其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房屋建筑可相对集中布置。
    五、主要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病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六、应有完整并符合儿童特点的院区绿化与室外活动场所。
    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四条 儿童医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

第二十五条 设传染病门诊的儿童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七条 儿童医院绿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新建儿童医院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的儿童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

第二十八条 新建儿童医院的建设容积率宜控制在0.8~1.5之间,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建设原则,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儿童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儿童医院各类功能用房均应符合抗震设防的要求及结构安全的规定。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和住院部的房屋建筑宜为多层建筑,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三十二条 儿童医院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儿童医院房屋建筑的空间设计与室内外装修、装饰及环境景观设计,均应有利于儿童患者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活泼的特点。儿童医院的建筑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在考虑儿童特点的同时,还应符合卫生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不同功能的儿童诊疗区宜相对独立。诊疗区、候诊区、活动区等人群聚集或等待时间较长的公共区域,宜相对独立或自成一区,并应采取吸音降噪措施。

第三十五条 儿童医院病房的护理单元床位数一般宜按照35张~45张设置,并可配置一定数量的单人间、隔离病房。病房区域应配套设置儿童学习、活动空间。

第三十六条 儿童医院病房的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3床/间为主,宜设置壁柜式储物空间,并预留亲属陪护空间。

第三十七条 儿童医院二层及以上的病房与儿童活动用房,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其他与儿童密切接触的各类用房与相关设施,均应设置符合儿童安全要求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八条 儿童医院的建设应配建具有童趣特点的候诊区、活动区和相应设施,应设置哺乳室、无性别卫生间、婴儿整理台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儿童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应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条 门急诊、住院、医技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二、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三、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应使用便于清洁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四、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五、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检验用房的地面用材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六、卫生间应设置适宜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婴儿整理台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洗手池和便器宜采用非手动开关。
    七、儿童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儿童医院应配套设置完善、清晰、醒目、富有童趣的标识系统。电梯、卫生间等需成人看护儿童使用的场所,应设相应提示标识。室内、外转弯处宜设置广角镜,以保证行走的安全预知性。

第四十二条 儿童医院的绿化用地中,不应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四十三条 儿童医院应设置不间断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四条 儿童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五条 儿童医院应设置安全的冷、热水供应系统和医用蒸汽消毒灭菌系统。

第四十六条 儿童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七条 儿童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环境保护等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儿童医院二层、三层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四层及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少于两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第四十九条 儿童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医院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七章 医疗设备


第五十条 儿童医院医疗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配备水平应与其人员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三、应满足儿童患者需求,体现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四、医疗设备的配置应坚持技术成熟、功能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儿童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本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相关指标


第五十二条 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主要医疗业务用房的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倍~3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五十三条 儿童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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