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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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GB 50437-2007

(2018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6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分级、规模和内容,布局与选址,场地规划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规划实践,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36楼;邮政编码:21000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民政厅
    主要起草人:张正康  刘正平  贺文  陶韬  曹世法 曲玮  凌航  丁盛清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1.0.3 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
    4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老年人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取消该条)


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2.0.4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老年学校(大学) school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6 老年活动中心 center of recreation activ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7 (取消该条)


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

3 配建要求


3.1 分 级


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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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 2. 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 2. 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

3.2.3 (取消该条)

3. 2. 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 2. 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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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
    2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 2. 6 服务人口为0.5~1.2万人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 2. 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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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7 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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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布局与选址


4.1 布 局


4.1.1 老年人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

4.1.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用地宜独立设置。

4.1.3 (取消该条)

4.1.4 建制镇老年人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


4.2 选 址


4.2.1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4.2.2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4.2.3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4.2.4 老年人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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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地规划


5.1 建筑布置


5.1.1 老年人设施的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

5.1.2 老年人设施的日照要求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 独立占地的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场地内建筑宜以多层为主。


5.2 场地与道路


5.2.1 老年人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坡度不应大于2.5%

5.2.2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应人车分行,并应设置公共停车位。

5.2.3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5.3 场地绿化


5.3.1 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5.3.2 集中绿地内可统筹设置少量老年人活动场地。

5.3.3 绿化植物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及植物多样性要求,不应对老年人生活和健康造成危害。


5.4 室外活动场地


5.4.1 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安全需要,临水和临空的活动场所、踏步及坡道等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5.4.2 室外休憩设施宜设置在向阳避风处,并应设置遮阳、防雨设施

5.4.3 (取消该条)

5.4.4 (取消该条)

5.4.5 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结合老年人活动人数设置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老化措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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