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管理规范 CJJ/T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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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动物园管理规范

   

Code for zoo management CJJ/T 263-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3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动物园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动物园管理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63-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规定;3 饲养展示;4 饲料营养;5 行为管理;6 疾病防控;7 种群管理;8 动物科研;9 公众教育;10 动物展区管理;11 运营与服务;12 档案与信息管理。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动物园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动物园(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7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动物园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动物园协会 圈养野生动物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广州动物园 福州动物园 石家庄动物园 成都动物园 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 杭州动物园 重庆动物园 济南动物园 上海动物园 东北林业大学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大连森林野生动物园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金国 吴兆铮 刘赫 李翠华 肖方 王保强 彭真信 朱伟 王瑜 吴其锐 袁耀华 王福云 殷毓中 徐凤珠 唐耀 陈红卫 王万华 王志勇 王泽重 张成林 刘斌 张耀华 李栋睿 魏辅文 徐震 田秀华 杨梅 吴志勇 王民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李炜民 夏述忠 斯萍 于泽英 黄乘明 丁长青 张正旺 郭建华 景长顺 李文斌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动物园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人身安全和动物福利,营造优美的游览环境,促进动物园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动物园的日常运行及管理。 1.0.3 动物园应遵循教育与保护并举、安全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履行野生动物易地保护、科学研究、公众教育和文化休闲的社会服务职能。 1.0.4 动物园应实行科学管理,建立符合动物园实际情况的管理机制。 1.0.5 动物园属于专类公园,应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1.0.6 动物园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动物园应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标准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动物园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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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种/只为展示动物的种数或只数。 2 只数仅适用于专类动物园。 3 规模指标应同时满足总面积和展示动物的要求。

2.0.2 动物园应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动物园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规划; 2 动物饲养展示规划; 3 动物种群发展规划; 4 公众教育与科学研究规划; 5 人才培养规划。 2.0.3 动物园应建立符合管理需要的制度体系,推行数据化管理,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2.0.4 动物园应制定动物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建设、疾病防控、风险识别与评估、监督检查、应急与响应等。 2.0.5 动物园运行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公众教育和动物保护为中心,开展教育、保护、安全、服务等工作; 2 应保障动物福利,为动物提供适宜的饲养场所、饲料、医疗保健; 3 应为公众提供安全、有序、优美的游览环境和优质服务。 2.0.6 动物园宜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培训机制,提高动物饲养管理的专业技术水平。 2.0.7 大型动物园应设置动物饲养部门和兽医院。中型以上动物园应设置饲料室。 2.0.8 动物园应制定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操作规程、技术规程和工作制度等。 2.0.9 动物园应结合本单位的饲养设施、动物种群和技术力量,制定动物繁殖计划及实施方案。 2.0.10 大型动物园应制定丰容管理、行为训练和行为观察等操作规程,中小型动物园可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并应将其纳入饲养员岗位职责,进行技术培训,配备所需资金。 2.0.11 动物园应注重本土物种的保护与展示,优先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圈养野生动物种群。 2.0.12 动物园应对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科研、教学活动予以支持。 2.0.13 动物园不应开展下列活动: 1 用野生动物进行表演; 2 在游客视线范围内投食活体动物; 3 将野生动物作为道具用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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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饲养展示

 

3.1 动物饲养

     

3.1.1 动物园应制定动物饲养操作规程、动物安全操作规程与动物卫生消毒操作规程。

3.1.2 动物饲养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饲养员上岗着装防护; 2 动物笼舍的清扫、消毒及串笼操作; 3 动物展示时间、展出条件及巡视看守; 4 饲料的加工及饲喂; 5 动物的丰容与行为训练; 6 动物观察及日志记录; 7 发病动物护理及医疗。 3.1.3 动物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动物笼舍和动物危险源的识别; 2 动物笼舍、设施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 3 作业人员操作过程的安全与控制; 4 动物逃逸、伤人等应急响应预案; 5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3.1.4 动物卫生消毒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消毒对象、消毒范围、消毒时间和频率; 2 消毒药物的选择、剂量及使用方法; 3 喷洒药物前的底物清扫及喷洒药物后的冲洗; 4 消毒用具、消毒设备使用方法。  

3.2 动物展示

 

3.2.1 动物园应向公众展示健康动物,介绍动物的习性和行为,传播科学信息。

3.2.2 动物笼舍宜模拟动物的野外栖息生境,将环境丰容常态化。 3.2.3 动物笼舍宜为公众提供视觉无障碍和多角度的观赏体验。 3.2.4 群养动物的展示应符合遗传和种群管理的需要,繁殖期可对相关个体采取控制措施。 3.2.5 动物展示的隔离防护措施应保障游客、工作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3.2.6 散养动物对游客有攻击或伤害倾向时应对其采取隔离饲养措施。 3.2.7 极端天气时应启动预案,保障动物安全。 3.2.8 动物展馆内外不宜出售违背动物食性、影响动物健康的投食食品。 3.2.9 动物园不得展示异种杂交、畸形、残疾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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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饲料营养

 

4.1 动物营养

   

4.1.1 动物园应根据动物的自然习性和取食特点提供符合生理需要的饲料及饲喂方式。

4.1.2 饲料配方应符合动物的自然取食习性,不得提供违背动物食性的替代饲料。 4.1.3 动物园应保障动物营养需求,兼顾饲料的经济性和实用性。 4.1.4 大型动物园应设置动物营养技术岗位,规范动物营养需求和饲料配方的制定与变更。 4.1.5 营养配方宜根据圈养动物的种类、年龄、体重、繁殖状态制定,满足动物的生理需求。 4.1.6 饲料配方的调整与变更应根据动物状态、季节变化、生理时期等因素确定。 4.1.7 饲料的变更应按程序审批,并保存记录。 4.1.8 动物园宜定期记录动物体重、饲料使用状况等与动物营养健康相关的信息。  

4.2 饲料管理

 

4.2.1 动物园宜制定饲料的采购、存储、加工、派送等各项操作规程。

4.2.2 饲料的采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粮、蔬菜、水果和肉蛋奶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的有关规定,并应提供相应的检测证明; 2 采购饲料应检斤验质,符合要求后登记入库; 3 活食饲料应检疫合格,不得影响采食动物的健康; 4 动物园宜确立稳定的饲料供货来源。 4.2.3 饲料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不同饲料的保存期和采购情况,应建立安全储备量,保障特殊情况下的饲料供应; 2 原粮类饲料及成品料的储存应有防霉、防虫、防鼠措施; 3 高温、高湿季节应增加库存饲料的质检频次; 4 干草、树叶等干饲料的存储及管理应符合防火要求; 5 每年不宜少于一次清点库存和核对账目。 4.2.4 饲料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饲料加工应根据饲料配方按流程制作,并监测质量; 2 生产加工颗粒料的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和《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GB/T 16765中安全和技术的规定; 3 动物园应制定蒸锅、消毒柜、粉碎机、切肉机、颗粒机等饲料加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 4.2.5 动物园应定期检查饲料的种类和质量。 4.2.6 饲料加工器械、派送用具应进行清洗、消毒。 4.2.7 饲料的派送应有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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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为管理

 

5.1 丰容管理

   

5.1.1 动物园应制定丰容计划,并将任务分配到班组和个人。

5.1.2 丰容的目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增加动物的行为多样性; 2 减少动物的异常行为; 3 增加动物野外行为模式; 4 提高动物利用空间环境的能力; 5 提升动物适应挑战的能力。 5.1.3 丰容工作宜实行常态化和随机化相结合的模式。  

5.2 行为训练

 

5.2.1 动物行为训练应以满足饲养管理、医疗保健为目的。

5.2.2 动物园应根据笼舍环境和动物情况制定行为训练计划。 5.2.3 动物行为训练应定时、定人、定目标。 5.2.4 饲养员应接受培训后方可进行动物行为训练,训练过程应保障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5.2.5 动物行为训练的方法应科学严谨,操作规范。 5.2.6 动物行为训练的设施应保障安全、方便操作。  

5.3 行为观察

 

5.3.1 行为观察宜采取日常饲养观察与专项行为观察相结合的方式。

5.3.2 饲养员应掌握主管动物的精神、活动、采食、繁殖等基本行为。 5.3.3 饲养员应准确、客观记录动物的基本行为。 5.3.4 饲养员应对发病、繁殖、新进动物的行为变化进行观察和记录。 5.3.5 饲养员应观察动物的行为与变化,发现异常应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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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疾病防控

 

6.1 一般规定

   

6.1.1 动物园应配置兽医,兽医应接受正规兽医专业学历教育,并取得助理兽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6.1.2 大、中型动物园宜设置兽医院,小型动物园可设置兽医室。 6.1.3 兽医院人员编制、仪器设备配置和资金投入应满足动物疾病防控的要求。 6.1.4 大型动物园宜制定动物年度发病率、治愈率、病死率管理指标。中小型动物园可逐步实行。 6.1.5 兽医检验室硬件和软件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学实验室 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GB/T 22576的有关规定。 6.1.6 大型动物园兽医院应制定动物疾病诊疗、麻醉保定、尸体剖检、药品管理等技术规程或操作规程。中小型动物园可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或操作规程。 6.1.7 动物园应制定药品、器械的使用、保管规定。  

6.2 预 防

 

6.2.1 动物疾病防控应遵循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

6.2.2 动物园应按技术规程或操作规程进行消毒、免疫接种、驱虫及体检。 6.2.3 动物园应制定符合圈养野生动物特点的免疫技术规程。 6.2.4 当动物园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及时处置疫情、沟通信息。 6.2.5 新进动物应进行隔离检疫。 6.2.6 动物检疫设施应满足动物检疫隔离和临时饲养的要求。 6.2.7 隔离检疫动物适应检疫环境后方可对其进行非损伤性检查,还可根据需要实施其他项目检查。 6.2.8 动物检疫期满应由检疫部门或主管兽医开具检疫证明,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入园。 6.2.9 兽医应履行岗位职责,每日巡视动物,对出现异常的动物应采取观察、诊断和治疗措施。  

6.3 治 疗

 

6.3.1 发病动物的诊断与治疗应按预案进行操作,保障人员、动物的安全。

6.3.2 兽医对动物进行输液治疗应根据动物的病史、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诊断动物脱水的性质、脱水量,并据此决定输液的速度、液体量及给药顺序。 6.3.3 检验人员可根据需要赴现场检测;危重病动物的检验结果应立刻报告现场主治兽医;检验剩余的生物样品宜保存以备它用。 6.3.4 动物治疗宜考虑野生动物神经质的特点,权衡治疗操作与惊扰动物之间的利弊。 6.3.5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出现异常应逐级上报,疑难复杂病例宜外聘专家会诊。 6.3.6 饲养员应遵医嘱护理发病动物。 6.3.7 动物实施麻醉保定前,应制定麻醉保定操作预案,明确人员分工、操作程序、意外急救等措施。 6.3.8 动物麻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特殊情况,麻醉前动物必须绝食、绝水; 2 麻醉过程中应监测动物主要生命指标; 3 麻醉结束后,兽医应在麻醉动物恢复翻正反射后方可离开。  

6.4 死亡动物处置

 

6.4.1 除疑似烈性传染病外,死亡动物应进行剖检。

6.4.2 动物剖检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大型动物外,不得在动物笼舍内进行动物剖检; 2 运送动物尸体过程中宜遮盖死亡动物尸体,并保持密闭; 3 死亡动物现场宜留存影像资料。 6.4.3 动物剖检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检过程应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2 尸体剖检前应进行基础数据的测量; 3 根据主检兽医的意见,可采集生物样本进行微生物学、病理学以及毒物学等检测; 4 动物解剖过程中的文字记录、图片、检验报告等应归入动物档案; 5 动物尸体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6.4.4 动物园应根据剖检结果采取防疫措施。 6.4.5 死亡动物的皮张、骨骼及其副产品应妥善保存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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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种群管理

 

7.1 谱系管理

   

7.1.1 动物园宜参与濒危动物物种保护计划,服从种群管理的要求,按照谱系保存人推荐的动物配对建议,合理调配现有动物种源,推进濒危动物的合作繁殖。

7.1.2 动物园应对建立谱系的动物进行有效个体标识,并将标识动物的信息报告给谱系保存人。 7.1.3 动物园应遵守种群管理,填报物种统计调查信息,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1.4 动物园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本园动物的命名方法。 7.1.5 动物标识可采取环志、耳标、电子芯片、缺刻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物脱落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2 已标识动物的信息应录入动物档案。  

7.2 繁殖管理

 

7.2.1 动物园宜制定年度动物繁殖计划,明确繁殖动物的种类、数量、配对安排及相关保障措施。

7.2.2 动物园应将动物繁殖计划分配到下属班组、落实到责任人。 7.2.3 动物繁殖各阶段出现的情况应记录到日志。 7.2.4 动物园应制定繁殖动物成活标准,并对繁殖成活的动物进行验收。 7.2.5 动物园应采取措施防止动物近亲交配和种间杂交。 7.2.6 大型动物园应设置人工育幼岗位,并配备相应的育幼空间、设备与器械。 7.2.7 设置人工育幼岗位的动物园,应制定人工育幼操作规程,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育幼动物的取出条件; 2 取出后的医学检查; 3 人工乳的配方以及哺乳方法。 7.2.8 人工育幼操作在不影响动物健康的条件下可向公众展示。 7.2.9 育幼动物成活后移出或放入同类中饲养时应制定引入方案。  

7.3 动物交流

 

7.3.1 根据种群管理和展览的需要,动物园应制定年度动物交流计划。

7.3.2 动物交流应满足种群管理的需要。 7.3.3 动物交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进动物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饲养场所、适宜的饲料; 2 引进方应获取引进动物的信息,了解引进动物的习性、健康、病史、繁殖记录等; 3 动物运输前宜开展进笼训练。 7.3.4 动物园应建立动物交流内部管理程序。 7.3.5 国家许可免税进口的种用动物和政府间赠送的礼品动物不得输出。 7.3.6 动物交流检疫应按照本规范第6.2.7条、第6.2.8条的规定执行。  

7.4 动物运输

 

7.4.1 动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动物发生伤残或死亡。

7.4.2 笼箱结构应保障动物安全,防止动物逃逸。 7.4.3 采取航空运输的动物,笼箱应符合航空运输规格的要求。 7.4.4 动物运输过程应降低动物的应激反应,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运输应避开极端天气,根据需要可采取防暑、保温措施; 2 夏季运输宜选在早上或者夜间进行; 3 当采用航空运输时,应为货仓充氧; 4 当采取陆路运输时,宜安排人员押运; 5 运输过程宜派兽医参与; 6 应视运输时间长短和动物情况携带饲料; 7 运输过程中应观察动物,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7.4.5 动物运输时应携带相关的证明或将其交承运方。 7.4.6 动物输入方应向输出方索取相关动物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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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动物科研

 

8.1 一般规定

   

8.1.1 动物园可围绕野生动物易地、就地保护开展科学研究。

8.1.2 科学研究活动不得损害动物健康,并将对动物的干扰和影响降至最低。 8.1.3 科学研究应实事求是,不得伪造数据。 8.1.4 动物园应开展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成果可公开发表。  

8.2 科研管理

 

8.2.1 大型动物园应建立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配备与本单位科研、生产需求相适应的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小动物园宜配备满足本单位生产需求的技术人员。

8.2.2 具有科研队伍的动物园应建立科学研究人员培训、考核、学术交流、进修等机制。 8.2.3 动物园宜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 8.2.4 具有科研队伍的动物园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研人员和科研课题管理规定。 8.2.5 动物园宜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合作研究。 8.2.6 动物园宜参与野外科学研究,支持保护区物种及栖息地保护,协助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救助伤病野生动物。  

8.3 研究方向

 

8.3.1 大型动物园科学研究的主要方向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动物行为; 2 动物繁殖; 3 种群遗传管理; 4 野生动物的疾病防控; 5 圈养野生动物营养与饲料; 6 圈养动物的丰容与行为训练; 7 濒危野生动物繁育技术; 8 野生动物就地保护; 9 公众教育与宣传; 10 动物园管理。

8.3.2 中小型动物园科学研究的主要方向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动物饲养管理基础数据收集; 2 重点动物疾病预防与治疗技术资料收集; 3 重点动物的行为观察分析; 4 公众教育与宣传; 5 动物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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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众教育

 

9.1 一般规定

 

9.1.1 动物园应履行公众教育的职能,将其纳入动物园整体工作。

9.1.2 动物园应将公众教育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支出计划。 9.1.3 动物园宜利用自身的资源开发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公众教育项目。 9.1.4 动物园之间宜共享公众教育信息资源,形成开放式、网络化的公众教育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公众教育成果推广和应用。 9.1.5 公众教育应传播积极向上的科学信息。 9.1.6 动物园宜配备从事公众教育的人员,并为人员的培训提供便利。  

9.2 教育项目

 

9.2.1 动物园宜制定年度公众教育计划,并对外公示。

9.2.2 动物园宜针对不同受众开展教育活动,宜结合动物保护、科学研究、饲养管理、动物福利设计开发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公众教育项目。 9.2.3 动物园可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非政府组织、媒体、网络和电视开展公众教育项目合作,并吸纳社会志愿者参与。 9.2.4 动物园应逐渐完善公众教育基础设施。 9.2.5 动物园可设置开展公众教育的场所,为游客、中小学生的素质教育提供便利。 9.2.6 当利用动物开展公众教育活动时,应保障动物福利和游客安全。 9.2.7 当动物园举行大型公众教育活动时,应有工作预案,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9.2.8 动物园可对公众教育项目进行效果评估、总结、考核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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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动物展区管理

 

10.1 展区管理

   

10.1.1 动物展区、笼舍的新建或改建应遵循功能、安全、生态、环保和保障动物福利的原则。

10.1.2 动物展区建设宜将公众教育、商业服务一并考虑。 10.1.3 动物展区的结构和材料不应对动物的健康造成危害。 10.1.4 动物展区建设应有利于丰容、行为训练和公众教育的开展。 10.1.5 在动物展区举办公共活动时,应减少对动物和游客的干扰。 10.1.6 动物展区景观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动物的野外生活环境对馆舍进行绿化丰容,模拟野外栖息地。 2 动物展区内的植被宜选择抗逆性强的植物,优先考虑本土植物;禁种有碍动物健康和安全的植物。 3 动物外舍内的乔木应采取增加护网等保护措施,防止动物破坏;对生长在隔障设施附近的高大乔木应适时进行修剪,避免动物借助植物逃逸。 4 园内大型乔木的修剪、养护宜保留野生鸟类繁殖所需要的树洞、枝杈;靠近游客观赏面的乔木遮挡游客视线时,应采取提干修剪法。 5 植物种植和绿地养护作业时应避免影响动物,减少对怀孕、育幼和神经质动物的干扰。 6 园内植物病虫害应采用生物防治,宜选用低污染、低残留的药物,并应做好有效隔离防护。 7 动物展区的墙体外立面、栏杆、隔离围挡宜保持颜色协调。  

10.2 展区检修

 

10.2.1 动物园应制定动物展区设施安检制度,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动物展区安检的频次、方法和参检人员的组成; 2 动物展区设施检查的重点及安全风险点识别; 3 检查发现问题的分级分类及相应的报告及处置程序; 4 饲养班组日常笼舍设施的安检; 5 新建或改建的动物展区使用前的检查验收; 6 重大节假日前的安检。

10.2.2 动物笼舍应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提前检修防暑、保温设施; 2 应定期检修动物笼舍内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基础设施; 3 应定期检查笼舍的隔障、门窗、拉杆、锁等重要部位; 4 对有碍动物福利和景观的陈旧动物笼舍,应改建或新建。 10.2.3 动物展区设施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检发现的问题应进行维修; 2 维修人员作业前应与饲养员进行交流沟通,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3 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将维修区内的动物隔离,保障动物和维修人员的安全; 4 在动物展区外维修作业时应进行施工围挡,设置通告和警示牌,并设置有效安全防护区,保障游客安全; 5 明火作业应符合安全消防规定,配备灭火设备。 10.2.4 凶猛动物展示设施出现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在维修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动物饲养部门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2 维修作业前应将左右两侧笼舍内的动物移出,不能移出动物的笼舍应有饲养员现场监护。 10.2.5 神经质动物笼舍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饲养员应告知维修人员进入动物展区注意事项,必要时 饲养员应在现场看守; 2 维修人员和维修操作应采取隔障措施,避免影响动物; 3 发现动物惊慌时,有关人员应采取措施保障人和动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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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运营与服务

 

11.1 安全与秩序

   

11.1.1 动物园应保障游客游览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节假日应制定安全防控预案; 2 园内游客数量超出动物园承载量时应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3 动物展区出现人流拥挤时,应采取分流、分时进入、单向参观等有效措施,维持正常参观秩序;必要时可停止拥挤处动物展示或关闭该展区,疏散游客; 4 动物展示区内设置的说明牌示和警示牌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动物园安全标志》CJ 115和《动物观赏导向标志用图形符号》CJ/T 220的有关规定; 5 游客违规误入危险动物笼舍内应立即实施援救,并逐级上报,出现游客受伤的情况应拨打急救电话。

11.1.2 与动物相关的作业应保障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麻醉保定动物时,应保障工作人员、游客和动物的安全; 2 大型动物输出、输入装卸应在作业点周围设置警戒带; 3 发生疫情时,饲养、兽医等人员的防护用品应保障供给。 11.1.3 动物园应制定动物逃逸应急响应预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园和保卫部门应储备动物逃逸的应急处置物品; 2 动物逃逸处置演练每年不应少于一次,演练时应设置隔离带、牌示,并告知游客; 3 发生凶猛动物逃逸出笼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4 应制定逃逸动物无法控制、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时的处置方案。 11.1.4 动物园应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园期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在游览路上行驶; 2 经过批准入园的机动车应按指定路线通行,避让游客,且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3 闭园后机动车入园行驶应注意动物安全,不得有鸣笛、突然加速、开远光灯等惊扰动物的行为; 4 园内运营的游览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避让游客,游客高峰时段应停止运行。 11.1.5 每日闭园后应清查园内,引导游客离开,无关人员不得停留园内,不得进入园区。 11.1.6 对有害生物应进行防控,保障园内动物和人员不受伤害。 11.1.7 动物园不应允许流浪动物或宠物进入园区。  

11.2 环境保护与节能

 

11.2.1 动物园应践行环境保护和节能减耗理念。

11.2.2 动物园应对与动物相关的污染进行治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饲养展示水禽的水体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中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有关规定; 2 动物饲养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应每日清运;园内垃圾转运过程宜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3 动物室内展厅与游客参观区之间宜采取气味隔离设计; 4 草食动物外舍宜错时洒水后再清扫,防止扬尘; 5 动物园内广播不宜使用高音扬声器,音响的音量应控制在60dB之内。 11.2.3 动物饲养展示过程应节能减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方地区入冬之前动物馆舍门窗透风漏洞处应进行密封; 2 冲洗笼舍宜使用远端控制装置,不得出现长流水; 3 动物外舍植物养护宜利用截存雨水,采用低压喷灌系统; 4 动物笼舍照明宜用节能灯,杜绝长明灯现象。  

11.3 游客服务

 

11.3.1 动物园应规范经营服务管理,建立服务流程。

11.3.2 园内的商业活动应统一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不影响动物饲养管理的前提下设置商业服务设施; 2 餐饮、零售、游乐、摄影、游览车等商业服务不得影响动物的正常生活; 3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1.3.3 大型动物园应设置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票务服务、信息咨询、投诉处理、信息联络广播、失物和走失儿童认领及其他便民服务。 11.3.4 信息服务应提供联系电话、网址及参观游览信息。 11.3.5 动物园应引导游客文明游览,提醒游客注意参观安全,游客不得戏弄、投喂动物。 11.3.6 动物园不应提供晨练、晚练场所。 11.3.7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不应影响动物正常生活。 11.3.8 动物园公共服务设施应考虑少年儿童的使用需求。 11.3.9 动物园宜开展游客问卷调查,对游客反映集中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满足游客需求。  

11.4 志愿者

 

11.4.1 动物园宜招募志愿者,并组织志愿者参与动物园组织的、适合志愿者的项目。

11.4.2 动物园宜设置专职人员管理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并应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动物园应向社会公布志愿者招聘计划; 2 动物园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方可从事志愿服务; 3 志愿者应与动物园签订志愿服务承诺,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服从动物园的安排; 4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有明显的标志; 5 动物园宜为志愿者及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11.4.3 动物园应向志愿者发放证书,并对优秀志愿者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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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档案与信息管理

 

12.1 动物档案

   

12.1.1 动物园应建立动物档案,动物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动物资产档案; 2 动物交流档案; 3 动物日志; 4 动物医疗记录; 5 动物数量统计及动物输出、输入统计,动物出生、死亡记录; 6 动物救护记录。

12.1.2 动物园验收成活的动物、新进动物、救护后留下的动物宜纳入动物园资产,建立动物资产档案。 12.1.3 动物交流档案应包含协议、行政许可决定书、标识号、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个体谱系及动物引进和输出记录等内容。 12.1.4 主管兽医应如实记录发病动物的临床症状、初步诊断和各种化验结果、治疗过程,并于该病例结束后完成病案的填写。 12.1.5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应建立个体病例档案。  

12.2 信息管理

 

12.2.1 动物园应根据管理与服务的需求,制定与动物有关的信息管理制度。

12.2.2 大型动物园宜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小型动物园可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12.2.3 动物园应对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对内信息与对外信息。 12.2.4 对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动物展出信息; 2 动物饲养信息; 3 动物繁殖信息; 4 重点动物疾病、死亡信息; 5 动物输入、输出信息; 6 动物安全信息; 7 动物业务信息; 8 场馆建设信息; 9 重大活动和接待信息; 10 人员岗位变更信息; 11 与动物有关的其他信息。 12.2.5 对外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游客须知; 2 网站及官方微博; 3 新建的动物场馆与新增展示的动物; 4 年度动物展示计划; 5 专项活动预告、公告; 6 政务公开; 7 建设和采购; 8 需要告知公众的其他事项。 12.2.6 对内、对外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可由动物园自行确定。 12.2.7 动物园应建立应急信息传递流程,明确发生自然灾害、动物伤人、动物逃逸、动物疫情、人员踩踏等突发事件的信息传递顺序、渠道、时限及响应要求。 12.2.8 动物园宜对信息采集、传递和发布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 2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GB/T 16765 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4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 5 《医学实验室 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GB/T 22576 6 《动物园安全标志》CJ 115 7 《动物观赏导向标志用图形符号》CJ/T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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