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 CJJ/T15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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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


Code for urban remote sensing information applications
CJJ/T 151-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3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51-2010,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际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1月18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并结合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基本规定 4.城市遥感数据处理及成果制作 5.城市遥感信息应用基本要求 6.城市遥感信息管理与服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政编码100007)。
本规范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遥感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重庆市勘测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 丹 李加洪 陈 倬 丁 军 李锦业 黄 坚 王旭东 于 静 陈桂红 李英成 方天培 王磐岩 张海涛 李克鲁 向泽君 梁建国 李长辉 彭明军 吴秋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先林 田国良 郝 力 方 裕 曾 澜 李朋德 李小林 党安荣 唐伶俐

1 总 则


1. 0.1 为规范城市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成果制作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中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成果制作、管理及应用。


1.0.3 城市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成果制作、管理及应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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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遥感数据 remote sensing data
以电磁波为载体,经介质传输而由遥感器所收集到的反映目标物特征的数据。

2.1.2 遥感信息 remote sensing information
遥感数据经加工、处理后生成的反映目标物特征的空间、属性等信息。

2.1.3 城市遥感 urban remote sensing
以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和生态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遥感。

2.1.4 遥感工作底图 remote sensing working base-map
遥感影像经过加工处理生成的,用于信息提取和表达等工作的基础图件。

2.1.5 航空遥感 aerial remote sensing;airborne remote sensing
以飞机、飞艇、气球等航空飞行器为平台的遥感。

2.1.6 卫星遥感 satellite remote sensing
以人造卫星为平台的遥感。

2.1.7 数字航空摄影 digital aerial photography
航空遥感平台上搭载数字摄影机,直接获取影像灰度阵列的航空摄影技术。

2.1.8 可见光-近红外遥感 visible-infrared remote sensing
遥感器的工作波段限于可见光波段和近红外波段(0.38μm~0.9μm)范围内的遥感。

2.1.9 热红外遥感 thermal infrared remote sensing
通过红外敏感元件,探测物体的热辐射能量,显示目标的辐射温度或热场影像的遥感。主要利用的是3μm~18μm波段范围。

2.1.10 微波遥感 microwave remote sensing
遥感器工作波段限于微波波段(1mm~1m)范围之内的遥感。

2,1.11 影像融合image fusion
用各种手段把不同时间、不同遥感器系统、不同分辨率或不同波段的众多影像进行复合变换,生成新的影像的技术。

2.1.12 预滤波 prior filtering
又称前置滤波。在干涉图生成前,对合成孔径雷达原始影像进行的滤波处理。

2.1.13 过采样 oversampling
为避免干涉图中的频谱混叠现象,对合成孔径雷达原始影像进行的采样频率为信号带宽两倍以上的采样。

2.1.14 基线 baseline
干涉测量过程中,遥感平台的两条轨道或同一遥感平台的两个天线在垂直于飞行方向上的间隔。

2.1. 15 变化检测 change detection
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数据,通过定量分析来确定地表变化的特征和过程的遥感综合分析方法。

2.2 符 号

2.2.1 数学代号
D——扫描影像比例尺分母数值
N——影像波段数
P——专题分类图总图斑数
Pa——识别正确的图斑数
r——空间分辨率,即地面分辨率
ro——影像扫描分辨率
S——地图比例尺分母数值
y——分类目标的专题精度


2.2.2 约束/条件代号
C——条件必选
M——必选
O——可选


2.2.3 缩略语
CAD 计算机辅助设计 computer aided design
DEM 数字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DLG 数字线划地形图 digital line graphs
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 digital orthophoto map
DRG 数字栅格地图 digital raste rgraphs
GIS 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
GPS 全球定位系统 global posi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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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形式


3.1. 1 城市遥感数据经过加工处理可生成以下三种类型的成果:
1 城市遥感工作底图;
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3 城市遥感专题信息数据。

3.1.2 城市遥感工作底图可分为下列类型:
1 高精度工作底图;
2 普通工作底图。

3.1. 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包括下列类型:
1 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2 数字线划地形图(DLG);
3 数字高程模型(DEM);
4 数字栅格地图(DRG);
5 上述数据的组合成果。

3.1. 4 城市遥感专题信息数据应根据具体的应用目的制作,其形式和名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2 技术要求


3.2.1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的数学基础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GB 2113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采用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或经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
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对应的成图比例尺应选择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或1:50000;
3 城市遥感专题信息数据对应的成图比例尺宜选择1:2000、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城市环境污染遥感专题数据对应的成图比例尺可选择1:25万或以下。

3.2.2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的数据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像和图形数据成果应使用商用CAD、GIS和遥感影像处理软件系统可以接受的格式;
2 用于数据交换的成果资料,其数据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的规定。

3.2.3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的存储单元及其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遥感工作底图宜以图幅或区域作为存储单元;
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宜采用图幅或区域作为存储单元。当采用图幅为存储单元时,图幅的分幅和编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规定;
3 城市遥感专题信息数据宜采用图幅、区域或专题要素层作为存储单元;
4 存储单元的命名应规范、简洁,易于识别和管理。

3.3 质量要求


3.3. 1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941中规定的质量元素和相应的质量子元素来描述质量要求。城市遥感信息成果资料的质量元素及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3.2 以影像形式表达的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像应纹理清晰、反差适中、色彩鲜亮、色调均匀、影像与影像之间色彩过渡自然;
2 影像应无模糊、错位、扭曲、斑点、拉花、叠置和地物丢失等现象;
3 影像应连续、无缝、无明显的视觉差异;
4 影像信息应无严重损失,灰度直方图应基本呈正态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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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遥感数据处理及成果制作

4. 1 航空遥感数据处理


4,1.1 用于制作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的航空遥感数据,应根据输出成果对应的比例尺,按照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6962或《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5661规定的技术要求,收集已有的航摄资料。当没有合适的航摄资料时,应按照上述标准的规定进行航空摄影设计和飞行,并对获得的航摄资料进行验收。

4.1.2 常规航空摄影影像应进行扫描生成数字影像。影像扫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经过检校的高精度专业影像扫描仪;
2 扫描分辨率应符合公式(4.1.2)的规定:
ro≤100×S/D (4.1.2)
式中:ro——影像扫描分辨率(μm);
D——扫描影像比例尺分母数值;
S——地图比例尺分母数值。
3 扫描影像应清晰,相邻影像色调应一致,框标应完整、清晰。

4.1.3 对从数字航摄仪获得的数据,应进行数据分离、辐射校正、系统级的几何纠正等初步处理。

4.1.4 经初步处理后的数字航摄影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色差适中,不偏色,能辨别出地面上最暗处的影像细节;
2 没有色斑,坏点不超过9个连续像元。

4.1.5 对常规航空摄影影像扫描,或对数字航空摄影影像初步处理后得到的航空遥感影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或《1:5000 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13990的相应规定进行内业处理。

4.1.6 航空遥感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光学航摄仪航摄底片、相片,数字航摄仪或其他遥感器获得的数字影像数据;
2 使用的航摄仪或其他遥感器的参数,包括仪器型号、焦距、像幅、航摄比例尺分母、扫描分辨率、光谱分辨率、检校文件以及其他特征参数;
3 航空遥感平台参数,包括飞行高度、航区号、航带布置情况、航向重叠度、旁向重叠度、导航方式以及飞行时间等;
4 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和惯性导航系统时的相应数据及其说明;
5 遥感飞行区域的地形图、航空遥感情况说明以及影像资料验收报告等。

4.2 卫星遥感数据处理


4.2.1 卫星遥感数据源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像的云量覆盖应少于5%,且不能覆盖重要地物,分散的云层所占面积总和不应超过10%;
2 影像的覆盖范围应大于成图范围,景与景之间应有适度重叠,无漏洞或裂缝;
3 条纹或坏线的面积应小于影像面积的5%;
4 山区的影像侧视角不宜大于16°,平原地区的影像侧视角不宜大于20°;
5 合成孔径雷达影像(SAR)应选取影像叠影少、回波损失小的入射角和极化方式。

4.2.2 对卫星遥感影像,应根据要求进行下列全部或部分处理:
1 辐射校正;
2 影像配准;
3 几何纠正;
4 影像增强;
5 影像融合;
6 影像镶嵌。

4.2.3 利用合成孔径雷达数据进行干涉获取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InSAR)数据,应根据要求进行下列全部或部分处理:
1 合成孔径雷达影像对的过采样和预滤波;
2 合成孔径雷达影像对的配准;
3 干涉图生成;
4 相位解缠;
5 干涉图滤波;
6 去平地效应;
7 基线计算;
8 差分干涉测量。

4.2.4 遥感影像辐射校正应包括遥感器校正、大气校正、太阳高度和地形校正等。

4,2.5 同步获取的全色与多光谱影像可先作配准、融合,再进行几何纠正。

4.2.6 对不同波段或不同遥感器的遥感影像应进行配准。影像配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适合于影像遥感平台类型的模型进行配准;
2 当两景影像的遥感平台类型不一致或获取时间差别较大时,宜以合适精度的地形图或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分别对两景影像进行几何纠正,作为配准底图;
3 配准后两景影像的匹配误差允许偏差为1/2个像元,山地可适当放宽至1个像元。

4.2.7 合成孔径雷达影像对的配准可先粗配准再进行像元级配准,最后进行亚像元级配准,亚像元级配准的精度允许偏差为1/8个像元。

4.2.8 卫星遥感影像的几何纠正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纠正宜以整景影像为单元进行。在地形复杂的区域,可对整景影像分区纠正,但应保证相邻分区有影像重叠范围和公共控制点;
2 几何纠正的模型宜首先选择遥感平台物理模型,在参数不完整的情况下可选择有理函数模型、多项式模型;
3 纠正控制点应选择标志建筑、规则道路交叉等永久性明显地物点,其坐标值宜利用现有合适比例尺地形数据获得,或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全站仪测量技术实地测定;
4 地形起伏大或影像侧视角大的地区,应采用由卫星星历、姿态角等精密参数构成的遥感平台物理模型或采用有理函数模型并使用相应的数字高程模型进行纠正;
5 难以提供遥感平台参数和相应数字高程模型的地区,宜采用平均海拔值或低分辨率的数字高程模型进行二阶或三阶几何多项式模型纠正;
6 纠正重采样后,平坦地区影像的拟合误差允许偏差为1/2个像元,山区允许偏差为1个像元;
7 对于微波遥感影像,在几何纠正前应进行辐射定标和噪声平滑处理;辐射定标过程中,宜使用数字高程模型纠正地形对雷达波束入射角及目标辐射特性的影响。

4.2.9 影像融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融合的两景影像的空间分辨率相差不宜超过4倍;
2 融合前,可对全色数据或微波数据进行局部反差增强和降噪处理,对多光谱数据进行色彩增强;
3 应根据影像的灰度动态范围、拟提取信息的特征和要求,选择合适的算法进行融合;
4 融合过程应保留原始数据的光谱信息和空间信息,融合后的影像应能反映细部特征且无明显光谱失真。

4.2.10 影像镶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镶嵌前宜先进行各波段影像的灰度匹配,保证色调均匀、反差适中;
2 应进行接边纠正处理,达到镶嵌边界平滑过渡;
3 应避免利用建筑物、线性地物作为拼接边界,对于山区影像,应人工选取拼接边界;
4 应避免使用简单的矩形镶嵌;
5 镶嵌后影像应清晰,色彩均匀。

4.2.11 卫星遥感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数字影像数据;
2 遥感器参数,包括遥感器类型、扫描带宽、空间分辨率、光谱分辨率以及其他特征参数;
3 遥感数据获取时的参数,包括太阳高度角、轨道高度、太阳倾角、卫星倾角、重复周期等;
4 遥感数据的其他说明等

4.3 激光雷达数据处理


4.3.1 用于城市遥感的激光雷达(LIDAR)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激光波波长应位于近红外至中红外波谱范围内;
2 系统配置的高分辨率数码相机应满足项目应用的基本要求,当生产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应采用集成航空摄影专用量测数码相机的系统,相机应具有严格的几何检校模型和参数;
3 搭载激光雷达系统的飞行器应在GPS基站周围25km内,应至少有4颗GPS星被锁定,可以看到6颗卫星,卫星的仰角应大于15°,位置精度衰减因子(PDOP)值应小于4;
4 在正式飞行前应进行检校,系统的检校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差分GPS、惯导测量仪(1MU)和激光扫描仪等重要硬件系统应保证精确同步;
5 激光雷达系统的平面精度应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6 激光雷达系统的高程精度应达到分米级,能满足城市遥感信息应用的精度要求;
7 应保证搭载激光雷达系统的飞行器在数据获取过程中不受天气状况的影响,保证摄影区域的完整性和有效覆盖。

4.3.2 对激光雷达数据,应根据要求进行下列处理:
1 通过地面GPS基准站和机载差分GPS数据的联合差分计算,精确确定系统轨迹;
2 对系统的轨迹数据、系统的姿态数据、激光测距数据及激光扫描镜的摆动角度数据进行联合处理,获得离散的点云数据;
3 剔除激光扫描数据的噪声和异常值;
4 对激光扫描数据进行滤波处理,将地面点、建筑物点、植被点等进行分离;
5 数据应做拼接处理;
6 分类输出应用数据集。

4.3.3 激光雷达数据的获取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激光点云数据应连续,丢失和连续坏点的数量应小于1%,影像数据清晰,满足项目应用的基本要求。
2 数码影像的空间分辨率应符合应用需求,对生产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应用,分辨率的选择应符合公式(4.3.3)的规定:
                   r≤0.0001×S (4.3.3)
  式中:r——空间分辨率(m);
      S——对应的地图比例尺分母数值。
3 处理后的激光雷达数据点间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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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处理得到的成果数据应满足本规范第3.3.2条规定。

4.3.4 激光雷达系统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航空遥感飞行的技术设计资料,包括飞行高度、航区号、航带布置情况、航向重叠度、旁向重叠度、导航方式以及飞行时间等;
2 系统的技术参数,包括系统型号、波长、脉冲频率、扫描频率、激光发散角、点间距、点密度、带宽、数码航空摄影仪的相关参数等;
3 航飞基本情况说明和遥感数据的验收报告;
4 数据处理技术报告。

4.4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制作


4.4.1 城市遥感工作底图的制作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技术要求和第3.3节的质量要求,有关处理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至4.3节的相应规定。城市遥感工作底图的辐射精度和平面位置精度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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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500、1:1000、1:200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制作流程、作业方法和质量控制要求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规定执行。
2 1:5000、1:10000、1:25000、1:5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制作流程、作业方法和质量控制要求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1部分:数字线划图(DLG)》CH/T 1015.1、《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2部分:数字高程模型(DEM)》CH/T 1015.2、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3部分:数字正射影像图(DOM)》CH/T 1015.3和《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4部分:数字栅格地图(DRG)》CH/T 1015.4的规定执行。
3 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制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影像的空间分辨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2b9050b66d524b8997be4671c822368f.jpg


  2)宜使用全色或全色与多光谱融合后的卫星影像制作数字线划图和数字栅格地图;
  3)应同时选择与全色影像匹配的多光谱影像制作彩色或彩红外数字正射影像图;
  4)多光谱影像的空间分辨率宜在全色影像空间分辨率的4倍以内。
4 城市数字线划图的要素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的规定,数据字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的规定,图式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GB/T 20257的规定。
5 当具体应用需要时,可通过对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栅格地图进行组合和叠置处理,生成基础地理信息复合成果。

4.5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质量检验


4.5.1 城市遥感工作底图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表4.5.1的内容要求检查城市遥感工作底图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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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验几何精度时,应对整张工作底图均匀布设检查点,随机选取明显地物点,每张工作底图的检查点宜在20~50个。

4.5.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评价方法、过程及所形成的技术文档要求等,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地理信息 质量原则》GB/T 21337和《地理信息 质量评价过程》GB/T 21336的规定。

4.5.3 城市遥感专题信息数据的质量检验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遥感影像进行目视解译或计算机自动提取获得的专题数据,其专题精度的Kappa系数应高于85%,宜通过对目标分类结果的野外验证来评价。某类目标的专题精度应按公式(4.5.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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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3)
      式中:y——目标的专题精度;
            pa——解译正确的图斑数;
            p——样本中所包含的所有图斑数。
2 利用遥感影像反射/辐射值计算得到的专题数据,应利用已知数据或实地观测数据与计算预测值进行回归分析来检验精度,宜以95%为置信度,检验精度不宜低于85%。
3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要求,对城市遥感专题信息数据的质量元素与质量子元素进行检验、评价。

4.5.4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资料的质量检验与评价方法及所形成的技术文档要求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地理信息 质量原则》GB/T 21337和《地理信息 质量评价过程》GB/T 2133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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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基本要求

5.1 城市规划遥感信息应用


5.1.1 应用遥感信息辅助城市规划,所采用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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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遥感数据可作为城市规划各阶段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底图或基础资料,调查的用地类型体系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的规定,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调查的专题体系深度应达到GBJ 137规定的小类或中类。

5.1.3 城市规划专题图的图斑边界应以用地红线所确定的边界为准,遥感影像只用于辅助确定用地性质。

5.1.4 应采用成像时间在规划项目实施时间以后的遥感影像进行城市规划的监管。

5.1.5 可对项目实施前后两个时间获取的监测地点范围的遥感数据进行叠加分析以实现违章建筑的监管。

5.2 城市管理遥感信息应用


5.2.1 应用遥感信息辅助城市管理,宜选择采集时间在1年内的遥感数据,其处理成果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和第3.3节的规定。

5.2.2 城市建筑设施管理遥感信息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筑设施遥感专题信息可包括建筑物信息、建筑密度分布信息、建筑高度信息、建筑物三维景观模型等。用于城市建筑设施管理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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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利用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或其他改进的遥感指数来辅助提取建筑物信息;
3 建筑密度分布信息可在建筑物信息的基础上得到,并辅以建筑单元区划图。单元区划图的尺度应根据具体应用的需要选择,可采用社区图或街道图等;
4 利用单幅影像推算建筑物高度时,应首先去除影像上周边地物对建筑物阴影的影响;
5 制作建筑物三维景观模型应采集建筑物的几何外形、高度、纹理等特征。建筑物的几何外形、纹理等被其他地物遮挡时应采用地面摄影的方式提取。

5.2.3 城市交通管理遥感信息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交通遥感专题信息可包括道路分布信息、道路设施信息等。用于城市交通管理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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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取城市公路、道路信息时,宜利用形状特征来消除建筑物等与道路具有相似光谱曲线的地物的影响。

5.2.4 城市水体管理遥感信息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水体遥感专题信息可包括水体分布信息、湿地信息等。用于城市水体管理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2.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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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利用归一化植被指数或其他改进的遥感指数来识别城市水体的范围、面积等;
3 宜选择采集时间在当地枯水期的遥感影像提取湿地信息,可利用变化检测的方法,即对枯水期和丰水期采集的两期或多期遥感影像进行叠加分析得到季节性湿地信息。

5.2.5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遥感信息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园林绿地遥感专题信息可包括城市绿地信息、风景名胜信息、园林信息等。用于城市园林绿地管理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2.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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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利用归一化植被指数或其他改进的植被指数来提取绿地信息;
3 宜利用面积、地形、周围建筑密度等特征及城市规划信息来辅助区分绿地信息、风景名胜信息和园林信息。

5.3 城市监测遥感信息应用


5.3.1 应用遥感信息辅助城市各种监测工作,宜选择采集时间在1年内的遥感数据,其处理成果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和第3.3节的规定。

5.3.2 城市土地利用监测遥感信息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区域特点及详查、概查的要求,进行地类可判读性及判对率的研究、评价,进而确定遥感影像的空间分辨率和波谱范围,宜选择空间分辨率在5m以内的可见光-近红外遥感影像;
2 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的规定来制定土地利用分类系统;
3 应根据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中各地类的影像特征(包括色调、形状、纹理结构等),并结合野外调研建立城市各土地利用类型的解译标志;
4 可利用地形图、各类专题图、生物和地学要素、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历史资料等辅助提取城市土地利用信息;
5 应定期利用变化检测等方法对城市土地利用信息作变化分析。

5.3.3 城市环境污染监测遥感信息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环境污染遥感专题信息可包括热岛效应分布信息、大气污染物分布信息、固体废弃物分布信息、水体水质信息等。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监测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3.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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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于提取热岛效应分布信息、大气污染物分布信息的遥感影像,应仅作辐射校正、几何纠正、影像配准等预处理;
3 可通过遥感数据获取污染物质发生源的分布、污染源周围的扩散条件、污染物的扩散影响范围等要素,并配合环境监测站的数据来提取大气污染物分布信息;
4 提取水体水质信息,可根据污水的色调、排放点、扩散方式、稀释混合等特征来识别污水的范围;可利用归一化植被指数或其他改进的遥感指数来识别城市水体中的藻类、悬浮物等。

5.3.4 城市灾害监测遥感信息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灾害遥感专题信息可包括城市地形地貌信息、灾害气象信息、地面沉降信息等。用于城市灾害监测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3.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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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利用城市地形地貌信息、三维地表模型,并结合多期可见光-近红外遥感影像的对比分析结果,实现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预报,以及灾情规模模拟;
3 模拟洪水、沙尘暴、干旱等灾害性气象的发展趋势宜利用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和可见光-近红外数据,并结合三维地表模型和地形地貌信息;监测火灾等宜利用热红外影像;
4 利用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数据获取城市地面沉降信息,干涉像对间的基线长宜小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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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遥感信息管理与服务

6.1 一般要求


6. 1.1 应制定城市遥感信息成果资料生产、加工、归档、分发、应用的流程,确保城市遥感信息数据成果的正常应用和数据管理安全。

6.1.2 城市遥感信息成果应根据应用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可根据要素变化的程度选择局部更新、专题更新或整体更新,更新过程中应确保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同步更新。

6.1.3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在生产和更新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元数据。元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6.2 城市遥感信息元数据


6.2.1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的元数据应描述成果的内容、质量、特征和状况等信息,并应为城市遥感信息的管理、维护、查询、检索和应用提供支持。

6.2.2 城市遥感信息元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信息元数据》GB/T 19710和《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要求,其核心元数据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2.3 城市遥感信息元数据应采用纯文本格式或可扩展标记语言(XML)表示,元数据文件名称宜与所描述的城市遥感应用专题成果名称建立联系。

6.3 城市遥感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


6.3.1 城市遥感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应在对应用需求做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和开发。系统的功能应满足数据管理、查询分析、应用服务和安全管理的需要,性能应稳定可靠,应具有通用性和可扩展性。

6.3.2 城市遥感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的规定。

6.3.3 城市遥感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应具有下列数据管理功能:
1 应能对多源、多时相、多分辨率遥感数据、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进行输入、输出、发布和格式转换等操作;
2 应能对辅助数据进行检查、修改与编辑等操作;
3 应能对系统所管理的城市遥感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进行删除、备份、更新等操作;
4 应能对城市遥感信息元数据进行管理和维护。

6.3.4 城市遥感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应具有下列查询分析功能:
1 应能对城市遥感数据和遥感信息成果资料进行快速漫游、浏览、量测,并能进行区域导航、不同期影像对比等;
2 应能为城市遥感信息的应用提供数据查询支持,包括快速定位、图形要素查询、属性信息查询等;
3 应能进行数据的二维或三维浏览、空间分析、缓冲区分析、叠置分析、统计分析以及报表生成、打印等。

6. 3.5 城市遥感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应具有下列应用服务功能:
1 应能提供以下两种方式的服务:
1)系统访问。应能通过人机交互方式,根据设置的权限访问相应的系统功能,系统界面和功能可根据用户进行个性化定制。
2)接口调用。应能对其他应用系统提供遵循行业标准的数据服务接口,实现数据的在线共享,能与其他系统进行集成。
2 应具备良好的访问响应速度;
3 应支持多用户的并发访问。

6.3.6 城市遥感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应具有下列安全管理功能:
1 应能进行用户权限管理,设置数据访问策略;
2 应能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实时入侵检测、安全隔离等;
3 应能进行应用服务配置管理、日志管理等。

附录A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质量元素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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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成果核心元数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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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2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6962

3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

4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5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

6 《1:5000 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13990

7 《摄影测量与遥感术语》GB/T 14950

8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5661

9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

10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941

11 《数字地形图系列和基本要求》GB/T 18315

12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13 《地理信息 元数据》GB/T 19710

14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

15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

1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 第3部分: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3

1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

18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2部分: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

19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3部分:1:25000 1:50000 1:10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3

2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1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GB 21139

22 《地理信息 质量评价过程》GB/T 21336

23 《地理信息 质量原则》GB/T 21337

24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

25 《城市测量规范》CJJ 8

26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2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1部分:数字线划图(DLG)》CH/T 1015.1

28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2部分:数字高程模型(DEM)》CH/T 1015.2

29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3部分:数字正射影像图(DOM)》CH/T 1015.3

3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4部分:数字栅格地图(DRG)》CH/T 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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