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2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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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urban intergrated underground pipeline information system
CJJ/T 269-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7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69-2017,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2月20日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统一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促进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发展,保障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满足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与服务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服务。

1.0.3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管线 pipeline
    用于传输液体、气体、粉末的管道和用于传送电力、信息的线缆,及其附属设施(含管廊、管沟)。

2.0.2 地下管线 underground pipeline
    敷设于地下的管线,分为综合地下管线和专业地下管线两个层次。

2.0.3 综合地下管线 integrated underground pipeline
    敷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管线的总称。

2.0.4 专业地下管线 professional underground pipeline
    对担负某一种功能或用途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称谓,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

2.0.5 地下管线数据 underground pipeline data
    描述地下管线要素的空间位置、空间关系及其属性的数据。

2.0.6 地下管线元数据 underground pipeline metadata
    描述地下管线数据内容、质量、状况及其特征的数据。

2.0.7 地下管线数据库 underground pipeline database
    按照管线数据分层和规定的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地下管线信息的数据库。

2.0.8 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integrated underground pipe-line information system
    在计算机软件、硬件、数据库和网络的支持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实现对综合地下管线数据进行输入、编辑、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维护更新和输出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2.0.9 管线事故隐患 threat of pipeline accident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中存在的问题、缺陷、故障等可能引发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2.0.10 管线动态监测 pipeline dynamic monitoring
    通过布设监测终端、建立数据传输网络、研发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的综合应用,实时检测、获取、记录、展示地下管线运行状态及其变化的过程。

2.0.11 管线要素 pipeline elements
    构成地下管线的物理实体,如阀门、弯头、三通、管段等。

2.0.12 数据汇交 data aggregation
    将管线相关资料或数据按规定进行整理、提交的过程。

2.0.13 动态地图服务 dynamic map service
    客户端每一次请求提供地图时,都需要服务器绘制一次地图来满足请求的地图服务方式。

2.0.14 瓦片地图服务 tile map service
    客户端请求提供地图时,通过缓存技术预先创建的地图切片来满足请求的地图服务方式。


3 基本规定


3.0.1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建立数据库,提供数据共享与信息服务。

3.0.2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应达到下列目标:
    1 对城市地下管线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的信息化管理;
    2 满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地下管线信息的应用需求;
    3 为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提供管线信息和辅助决策支持服务。

3.0.3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应具备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3.0.4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采用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相一致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和统一的时间基准。

3.0.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使用现势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形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

3.0.6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使用的地下管线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规定。

3.0.7 地下管线数据库可采用地下管线普查、修补测、竣工测量等方式更新。

3.0.8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过程应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功能实现、系统测试、系统试运行、成果验收。

3.0.9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和系统安全、保密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0.10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根据不同用户提供多种模式的信息服务。


4 管线分类与编码


4.0.1 地下管线应进行统一分类和编码。地下管线要素应在管线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的分类和编码。

4.0.2 地下管线应采用线分类法,分为大类、小类。

4.0.3 地下管线大类应按功能或用途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其他管线。

4.0.4 地下管线小类应在大类的基础上依据传输介质性质或权属划分。

4.0.5 管线代号应采用管线种类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表示,管线代号不得重复。代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0.6 管线要素大类应按管线分类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顺序编码。代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0.7 管线要素小类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采用2位阿拉伯数字顺序编码,不够2位的在前面补“0”。管线小类可在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扩展,扩展的管线小类编码应符合本条规定。

4.0.8 管线要素应按物理实体特征分为管线特征点、管线段、管线附属设施,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应划为其他。

4.0.9 地下管线要素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采用7位阿拉伯数字编码(图4.0.9)。各种管线的相应要素编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管线要素可在附录C基础上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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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0.9 管线要素编码结构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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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数据库建立


5.1 一般规定


5.1.1 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建库过程应包括数据结构设计、数据处理、数据检查、数据入库等。

5.1.2 地下管线数据库应按专题以分层方式管理各类数据,或按对象关系模型组织数据,并建立统一的命名规则。

5.1.3 地下管线数据库的设计和建立应能适应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

5.1.4 地下管线数据库的数据内容应包括地下管线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元数据。


5.2 数据结构


5.2.1 数据结构应规定字段数量、字段名称、字段长度、数据类型、约束条件。

5.2.2 地下管线数据结构宜以数据表表示,数据表可分为点表、线表、辅助点表、辅助线表、注记表等。表名宜以管线小类代号和数据类型的中文拼音首字母与关键字的英文组合表示。点表、线表、辅助点表、辅助线表、注记表、综合管廊(沟)点表、综合管廊(沟)线表的命名宜按本规范表5.2.2的规定执行。


表5.2.2 地下管线数据表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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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为管线小类代号。


5.2.3 管线点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3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括管线点编号、分类代码、坐标、地面高程、特征、附属物、使用状态、权属单位、所在道路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3 管线点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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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管线线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4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括反映管线连接关系的点号、埋深、高程、管线材质、敷设方式、断面尺寸、敷设年代、权属单位、管线线型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4 管线线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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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辅助点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5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含点号、分类代码、坐标、地面高程、所在道路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5 辅助点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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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辅助线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6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括点号、管类归属、要素类别、设施类型、敷设年代、所在道路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6 辅助线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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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注记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7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含标注字符串、注记定位点空间位置、注记角度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7 注记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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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综合管廊(沟)点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8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含点号、坐标、高程、分类代码、所在道路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8 综合管廊(沟)点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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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综合管廊(沟)线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9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含反映综合管廊(沟)线连接关系的点号、埋深、断面尺寸、材质、管廊类型、管廊舱数、廊(沟)内管线类型、敷设年代、所在道路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9 综合管廊(沟)线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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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管线信息编码


5.3.1 管线点应进行统一编码并保证其唯一性。管线点编码应由管线点编号(图5.3.1)表示。管线点编号宜采用8位结构,其中,前两位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管线小类代号,后六位应为6位数字表示管线点顺序号的顺序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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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1 管线点编号结构图


5.3.2 地下管线的管线段可采用起点编号+终点编号组合编码。管线段编码宜采用17位表示,其中,第1至第8位为起点编号,第9位为连接符“—”,第10至第17位为终点编号。

5.3.3 地下管线的线型应进行统一分类和编码,管线线型类型可分为非空管段、预埋空管、沟内管段、廊内管段、井内管段、架空管段、废弃管段、其他。管线线型宜按本规范表5.3.3的规定,采用其中文名称简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进行编码,管线线型编码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展。


表5.3.3 管线线型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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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地下管线的敷设方式代号宜按表5.3.4的规定,采用其中文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组合进行编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展。


表5.3.4 敷设方式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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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数据建库


5.4.1 数据库设计应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需求分析。需求调查内容应包括已有管线资料情况、管线管理要求、数据更新情况、使用关联信息、已有软硬件平台等,经过需求分析组织进行数据库设计。

5.4.2 数据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数据应按分类、分层的方式存储,分类、分层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相关规定;
    2 管线数据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相关规定;
    3 应进行管线符号设计,使用的符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规定;
    4 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机制设计。

5.4.3 数据库应选择关系型数据库平台软件。数据库平台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管理海量空间数据能力;
    2 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3 应具备数据索引功能。

5.4.4 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码;
    2 应按本规范第5.2节的相关规定设计管线数据结构;
    3 应按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线信息编码;
    4 表达不同管线的颜色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5 管线符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规定。

5.4.5 入库数据应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 空间拓扑关系的正确性;
    3 属性数据的逻辑一致性。

5.4.6 管线数据入库可采用导入或录入的方式,并建立入库日志。

5.4.7 数据更新时应进行数据接边处理,不得降低原有数据精度。

5.4.8 建立管线数据库时,应建立元数据库。管线元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 2980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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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汇交与更新




6.1 一般规定



6.1.1 地下管线数据汇交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

6.1.2 应对汇交管线数据进行检核和整理。

6.1.3 更新的管线数据应在检查后及时与原有管线数据进行整合。

6.2 数据汇交


6.2.1 管线数据汇交可采用管线数据库方式或管线成果表汇交方式。汇交的管线数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规定外,汇交的管线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规定。

6.2.2 以管线数据库方式汇交时,管线数据的分类、编码、分层、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相关规定。

6.2.3 以管线成果表方式汇交时,可使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规定的成果表,成果表中的管线数据项应填写完整、正确。

6.2.4 汇交管线数据应以电子文件提交,提交的电子文件宜使用符合本规范表6.2.4规定的格式。


表6.2.4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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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数据更新


6.3.1 更新的管线数据的分类、编码、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

6.3.2 更新前,应对管线数据按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6.3.3 管线数据的更新入库应按本规范第5.4.5条的规定进行数据检查审核。

6.3.4 更新数据应与原有数据进行整合,进行拓扑重建、逻辑关系检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4.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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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息系统构建


7.1 一般规定


7.1.1 信息系统应根据地下管线管理的需要,采用面向服务的架构,提供数据交换共享接口,实现管线数据管理和应用服务功能。

7.1.2 信息系统构建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建立管线数据库。

7.1.3 信息系统应包括建设系统运行的软硬件环境。

7.1.4 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应进行软硬件升级与维护,安全与保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7.2 系统功能


7.2.1 信息系统应具备数据管理、数据应用、数据服务和系统管理的功能,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展。

7.2.2 数据管理的基本功能应包括图库管理、数据输入、数据检查、数据更新、数据备份与恢复、历史数据管理、数据输出、元数据管理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海量图库管理能力,可对矢量图、影像图、地图服务等进行加载、无缝拼接和浏览;
    2 应支持编辑、导入等多种输入方式,编辑应提供增加、删除、移动、修改属性、管线动态捕捉等功能,并应支持管线拓扑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3 应实现管线点号唯一性、管线属性规范性和逻辑性、空间拓扑关系正确性的检查;
    4 应实现管线成果数据导入、接边、审核和版本创建;
    5 应实现无损备份和恢复;
    6 应实现历史数据的管理、浏览和追溯;
    7 应实现数据导出、数据格式转换和制图打印;
    8 应实现元数据创建、查询、更新和导入导出。

7.2.3 数据应用的基本功能应包括管线查询、管线统计、空间分析、图形浏览、辅助工具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间的双向查询;
    2 应能进行管线长度和管线点数量的分类和统计,并实现显示和输出;
    3 应实现管线断面分析、连通分析、爆管分析、净距分析、碰撞分析、覆土深度分析、缓冲区分析;
    4 应实现放大、缩小、漫游、复位、视图切换;
    5 应实现管线自动编码、标注、距离量算、面积量算、图形裁剪。

7.2.4 数据服务应提供管线数据查询、数据浏览、分发下载等基本功能。

7.2.5 系统管理的基本功能应包括用户管理、权限分配、日志管理、系统配置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用户信息的存储、管理、分组;
    2 应实现数据访问权限的分配;
    3 应实现操作日志的管理。

7.2.6 系统可根据需要扩展三维模拟、辅助规划、应急服务、动态监测、事故隐患管理等功能。


7.3 系统构建


7.3.1 信息系统构建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需求分析;
    2 系统总体设计;
    3 系统详细设计;
    4 系统编程;
    5 系统试运行。

7.3.2 需求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的功能需求;
    2 系统的性能需求;
    3 系统的设计约束;
    4 系统的属性,包括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可移植性和警告等内容;
    5 系统的外部接口。

7.3.3 系统总体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的目标,系统总体结构;
    2 子系统的划分和模块功能设计;
    3 系统结构设计、系统空间数据库的概念设计;
    4 系统标准化设计;
    5 系统的软件、硬件配置和网络设计;
    6 系统开发计划;
    7 系统测试计划。

7.3.4 系统详细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界面设计;
    2 子系统的划分和设计;
    3 模块的划分和设计;
    4 各类数据集的设计;
    5 数据库存储和管理结构设计;
    6 信息共享设计。

7.3.5 系统应根据设计进行功能开发、测试,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 15532的相关规定。

7.3.6 系统应在管线数据集成的基础上试运行。系统试运行应检验系统功能和性能。

7.3.7 信息系统构建使用的管线数据库,建立过程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7.4 系统运行环境建设


7.4.1 系统建设时应建设机房、软硬件(含网络)等环境。

7.4.2 机房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相关要求。

7.4.3 软件环境包括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和杀毒软件等。选择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品牌稳定的版本;
    2 软件应相互兼容;
    3 应具备大数据量管理功能。

7.4.4 硬件环境应包含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防火墙、绘图仪和扫描仪等,应符合系统运行和数据备份的要求。


8 系统验收


8.0.1 信息系统验收应在试运行后进行。验收依据应包括任务书或合同书、经批准的需求说明及有关技术标准。

8.0.2 提交验收的系统建设成果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依据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合同书或协议;
    2 开发文档:系统开发计划、系统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安装配置说明、系统用户手册、系统建设总结报告;
    3 管线数据库;
    4 管线信息系统;
    5 系统测试报告;
    6 系统试运行报告。

8.0.3 验收合格的信息系统响应应正常、运行稳定可靠,系统的设计和实现的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8.0.4 信息系统经过验收后应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验收目的;
    2 验收组织:组织验收部门、参加单位、验收组成员;
    3 验收时间及地点;
    4 成果验收意见与结论;
    5 建议。

8.0.5 系统开发单位应按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规定向业主单位提交全部成果资料,并应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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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


9.1 一般规定


9.1.1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应保证标准统一。

9.1.2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应实施过程监控,信息服务应实行权限管理。

9.1.3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应符合信息安全、保密的相关要求。


9.2 数据交换


9.2.1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内容宜包括管线空间信息、属性信息、元数据信息等。

9.2.2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可采用离线或在线两种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离线数据交换可使用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移动存储设备等物理介质进行复制、迁移和备份;
    2 在线数据交换可利用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库的访问接口和权限直接访问。

9.2.3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 29806的有关规定,确定管线数据集、元数据的交换格式。

9.2.4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时,管线数据的命名、数据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相关规定,管线数据的元数据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 29806的有关规定。

9.2.5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过程应建立交换日志。离线交换日志内容应主要包括日期、时间、数据形式、数据内容、数据量及相关人员;在线交换日志内容应主要包括客户端IP地址、用户名、服务器IP地址、服务端口、统一资源标识符、交换字节数、所用时间、访问日期等。


9.3 信息服务


9.3.1 信息服务内容宜包括地图数据服务、应用功能服务和资源目录服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图数据服务宜包括提供管线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元数据等数据服务;
    2 应用功能服务应包括提供管线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的服务;
    3 资源目录服务应包括提供资源目录的信息查询服务。

9.3.2 地图数据服务可分为动态地图服务和瓦片地图服务两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确服务信息内容和参数要求;
    2 统一地理空间参考;
    3 明确图上特定要素信息及操作信息;
    4 瓦片地图服务应按指定地图范围、图片尺寸、图片精度等要求发布,并对使用参数作出说明。

9.3.3 应用功能服务和资源目录服务时,应根据服务要求确定使用者的访问权限、访问时间,并界定访问数据范围。

9.3.4 信息服务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GB/T 21062.3的相关规定。

9.3.5 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信息,应进行脱密处理。

9.3.6 信息服务应建立服务日志,日志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9.2.5条的相关规定。


9.4 信息安全


9.4.1 信息安全应贯穿数据库设计、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存储、数据交换、网络传输、信息服务等各个环节。

9.4.2 地下管线数据的应用应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剩余信息保护、通信完整性、通信保密性、抗抵赖、软件容错、资源控制等安全技术措施。

9.4.3 信息系统产品的采购和使用、软件的开发和验收、系统的交付和备案以及安全服务商的选择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4.4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人员的配备与职责、资产、介质、设备、网络、密码使用、系统的变更、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安全事件处置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9.4.5 应选择具有国家相关技术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等级检测,发现不符合相应等级保护标准要求时,及时整改。

9.4.6 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应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并应按保密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安全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9.4.7 数据传输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保密管理的要求。


附录A 管线代号与大类图层颜色


表A 管线代号与大类图层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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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管线要素编码规则



表B 管线要素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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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地下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C.0.1 给水管线要素分类编码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给水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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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排水管线要素分类编码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排水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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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 燃气管线要素分类编码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燃气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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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 热力管线要素分类编码应符合表C.0.4的规定。


表C.0.4 热力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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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 电力管线要素分类编码应符合表C.0.5的规定。


表C.0.5 电力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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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 通信管线要素分类编码应符合表C.0.6的规定。


表C.0.6 通信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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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 工业管线要素分类编码应符合表C.0.7的规定。


表C.0.7 工业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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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 其他管线要素分类编码应符合表C.0.8的规定。


表C.0.8 其他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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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2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3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4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 15532
    5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GB/T 21062.3
    6 《信息技术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 29806
    7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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