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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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public facilities planning

GB 50442-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80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2-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0.1、5.0.1、5.0.3、6.0.1、7.0.2、8.0.1、9.0.1、9.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2月3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2]85号)要求,由建设部技术归口办公室组织,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和部分省市的地方相关文件规定,征求了上海、杭州、陕西、成都、延吉、昆明等城市规划局、规划院的意见,多次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公共设施用地C1~C6和C9中的社会福利部分相对应。各类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是按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依据城市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状,在2003年用地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按照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各类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做了适当调整,其中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略有降低。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B座,邮编:300201)。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德俊 张振业 陈冀霞 王婕 沈国平 赵苑 胡海波 王诗煌 马军 李春梅 李金铎 周劲 袁锦富 严恩杰 陈维明 夏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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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人口规模(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1.0.5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表1.0.5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分项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8.6~11.4

9.2~2.3

10.3~13.8

11.6~15.4

13.0~17.5

人均规划用地(㎡/人)

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


1.0.6 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 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 行政办公用地 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体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他办公设施用地。

2.0.3 商业金融用地 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 文化娱乐用地 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影剧院、游乐、文化艺术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 体育用地 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 医疗卫生用地 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 社会福利用地 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3.0.1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分项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0.8~1.2

0.8~1.3

0.9~1.3

1.0~1.4

1.0~1.5

人均规划用地(㎡/人)

0.8~1.3

0.8~1.3

0.8~1.2

0.8~1.1

0.8~1.1


3.0.2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4 商业金融


4.0.1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城市规模分项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3.1~4.2

3.3~4.4

3.5~4.8

3.8~5.3

4.2~5.9

人均规划用地(㎡/人)

3.3~4.4

3.3~4.3

3.2~4.2

3.2~4.0

3.2~4.0


4.0.2 商业金融设施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级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

级别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市级商业金融中心

30~40

40~60

60~100

100~150

150~240

区级商业金融中心

——

10~20

20~60

60~80

80~100

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

——

——

12~16

16~20

20~40

注:400万人口以上城市,市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面积可按1.2~1.4的系数进行调整。


4.0.3 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 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 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4.0.4 商品批发场地宜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门类选址布局,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的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


5 文化娱乐


5.0.1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表5.0.1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分项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0.8~1.0

0.8~1.1

0.9~1.2

1.1~1.3

1.1~1.5

人均规划用地(㎡/人)

0.8~1.1

0.8~1.1

0.8~1.0

0.8~1.0

0.8~1.0


5.0.2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各类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宜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 文化娱乐各类设施占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设施类别

广播电视和出版类

图书和展览类

影剧院、游乐、文化艺术类

占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10~15

20~35

50~70


5.0.3 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表5.0.3的规定。


表5.0.3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设施类别

广播电视和出版类

图书和展览类

影剧院、游乐、文化艺术类

占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10

20

50


5.0.4 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

6 体 育


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0.1的规定,并保障具有公益性的各类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表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分项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0.6~0.7

0.6~0.7

0.6~0.8

0.7~0.8

0.7~0.9

人均规划用地(㎡/人)

0.6~0.7

0.6~0.7

0.6~0.7

0.6~0.8

0.6~0.8


6.0.2 大中城市宜分级设置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其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 市级、区级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h㎡)

分项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市级体育设施

9~12

12~15

15~20

20~30

30~80

区级体育设施

——

6~9

9~11

10~15

10~20


6.0.3 根据拟定举办体育赛事的类别和规模,新建体育设施用地布局应满足用地功能、环境和交通疏散的要求,并适当留有发展用地。


6.0.4 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


7 医疗卫生


7.0.1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千人指标床位数

4~5

4~5

5~6

6~7

≥7


7.0.2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表7.0.2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分项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0.7~0.8

0.7~0.8

0.7~1.0

0.9~1.1

1.0~1.2

人均规划用地(㎡/人)

0.6~0.7

0.6~0.8

0.7~0.9

0.8~1.0

0.9~1.1


7.0.3 疗养院规划用地宜布局在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表7.0.3 疗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床位数(床)

50~100

100~300

300~500

>500

规划用地(h㎡)

1~3

>3~6

>6~9

>9


7.0.4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方向。大城市应规划预留“应急”医疗设施用地。


8 教育科研设计


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表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分项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2.4~3.0

2.9~3.6

3.4~4.2

4.0~5.0

4.8~6.0

人均规划用地(㎡/人)

2.5~3.2

2.9~3.8

3.0~4.0

3.2~4.5

3.6~4.8


8.0.2 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按学校发展规模计算。


8.0.3 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


9 社会福利


9.0.1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1的规定。

表9.0.1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分项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0.2~0.3

0.3~0.4

0.3~0.5

0.3~0.5

0.3~0.5

人均规划用地(㎡/人)

0.2~0.3

0.2~0.4

0.2~0.4

0.2~0.4

0.2~0.4


9.0.2 老年人设施布局宜邻近居住区环境较好的地段,其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宜为0.1~0.3㎡。


9.0.3 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表9.0.3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规划用地(h㎡)

0.5~1.0

1.0~1.8

1.8~3.5

3.5~5

≥5


9.0.4 儿童福利院设施宜邻近居住区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4的规定。


表9.0.4 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标准类型

一般标准

较高标准

高标准

单项规划用地(h㎡)

0.8~1.2

1.2~2

≥2

注:1.一般标准指中小城市普通儿童福利设施。
       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3.高标准指SOS国际儿童村及其他有专项要求的儿童福利设施。


附录A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汇总表


表A

分项指标指标分项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行政办公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0.8~1.2

0.8~1.3

0.9~1.3

1.0~1.4

1.0~1.5

人均规划用地(㎡/人)

0.8~1.3

0.8~1.3

0.8~1.2

0.8~1.1

0.8~1.1

商业金融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3.1~4.2

3.3~4.4

3.5~4.8

3.8~5.3

4.2~5.9

人均规划用地(㎡/人)

3.3~4.4

3.3~4.3

3.2~4.2

3.2~4.0

3.2~4.0

文化娱乐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0.8~1.0

0.8~1.1

0.9~1.2

1.1~1.3

1.1~1.5

人均规划用地(㎡/人)

0.8~1.1

0.8~1.1

0.8~1.0

0.8~1.0

0.8~1.0

体育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0.6~0.7

0.6~0.7

0.6~0.8

0.7~0.8

0.7~0.9

人均规划用地(㎡/人)

0.6~0.7

0.6~0.7

0.6~0.7

0.6~0.8

0.6~0.8

医疗卫生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0.7~0.8

0.7~0.8

0.7~1.0

0.9~1.1

1.0~1.2

人均规划用地(㎡/人)

0.6~0.7

0.6~0.8

0.7~0.9

0.8~1.0

0.9~1.1

教育科研设计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2.4~3.0

2.9~3.6

3.4~4.2

4.0~5.0

4.8~6.0

人均规划用地(㎡/人)

2.5~3.2

2.9~3.8

3.0~4.0

3.2~4.5

3.6~4.8

社会福利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0.2~0.3

0.3~0.4

0.3~0.5

0.3~0.5

0.3~0.5

人均规划用地(㎡/人)

0.2~0.3

0.2~0.4

0.2~0.4

0.2~0.4

0.2~0.4

综合总指标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8.6~11.4

9.2~12.3

10.3~13.8

11.6~15.4

13.0~17.5

人均规划用地(㎡/人)

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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