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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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green space

CJJ/T 85-200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9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 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 69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城市绿地分类;2.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林业大学园林规划建筑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122信箱;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参编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海南省三亚市园林局、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园林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波、李金路、赵锋、曹礼昆、高仁凤、吴淑琴、陈世平,肖志中、江长桥,王胜永,张文娟、孙国强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 )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 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 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 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绿地分类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

备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11


综合公园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111

全市性公园

为全市居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12

区域性公园

为市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2


社区公园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不包括居住组绿地

G121

居住区公园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假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5~1.0km

G122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3~0.5km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131

儿童公园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132

动物园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133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G134

历史名园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G135

风景名胜公园

位于声调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G136

游乐公园

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65%


G137

其他专类公园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G14


带状公园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G15


街旁绿地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65%

G2



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G3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


G4



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辊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G41


居住用地

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


G42


公共设施绿地

公设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G43


工业绿地

工业用地内的梛


G44


仓储绿地

仓储用地内的绿地


G45


对外交通绿地

对外交通用地内的绿地


G46


道路绿地

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声绿地等


G47


市政设施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G48


特殊绿地

特殊用地内的绿地


G5



其他绿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l/Np  (3.0.4-1)


式中Alg——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Ag1+Ag2+Ag3+Ag4)/Np   (3.0.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人)
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
Ag3——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Ag1+Ag2+Ag3+Ag4)/Ac]×100%    (3.0.4-3)

式中λg——绿地率(%)

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

Ag3——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

Ac——城市的用地面积(㎡)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序号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绿地面积(h㎡)

绿地率(%)(绿地占地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绿地面积(㎡/人)

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100%)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G1

公园绿地







/

2

G2

生产绿地







2

G3

防护绿地







小计







4

G4

附属绿地







中计







5

G5

其他绿地



/



合计







3.0.6 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l)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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