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 XX-201X》(征求意见稿)》(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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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Sanitary Landfill Closure


GB XX-201X
(征求意见稿)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x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201x,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其中第10.0.6、13.3.3、15.1.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CJJ 112-200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x年xx月xx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4. 填埋场及周边现状环境评价与工程勘察;5. 封场工程总体设计;6. 垃圾堆体整形;7. 垃圾堆体覆盖工程;8. 地下水污染控制工程;9. 填埋气体导排、处理与利用工程;10.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工程;11. 防洪与雨水导排;12. 垃圾堆体绿化;13. 填埋场封场后的环境与安全监测;14. 填埋场封场后维护与土地再利用;15. 封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下坪;邮政编码518019)。
    本规范主编单位: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
                   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以下简称封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实现科学管理,达到封场工程及封场后的填埋场环境保护、安全稳定、生态恢复的目标,使封场工程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封场工程,包括卫生填埋场、简易填埋场的封场工程。

1.0.3 封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封场覆盖 Final Covering
    对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或不再进行填埋操作的垃圾堆体表面实施的综合覆盖系统。覆盖系统结构包括导气层、防渗层、排水层、植被土层等。

2.0.2 封场工程 Landfill Closure Project
    对垃圾填埋场局部或整场实施堆体整形、封场覆盖、地下水污染控制、气体导排处理和利用、渗沥液导排与处理、雨水导排、绿化、安全防护等工程的总称。包括最终封场工程和局部封场工程,其中最终封场工程是指填埋场终止填埋操作后对全场实施的封场工程;局部封场工程是指填埋场仍在使用,对达到终场设计标高的已填垃圾堆体实施的封场工程。

3 一般规定


3.0.1 填埋作业至堆体设计终场标高的区域或不再受纳垃圾而停止使用的区域,应实施封场覆盖。填埋场全场终止填埋后应及时实施封场工程。

3.0.2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方案。

3.0.3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前宜收集取得填埋场运行期间的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 填埋场设计及竣工验收图纸、资料;
    3 填埋场及附近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等水文气象资料,填埋场和垃圾堆体地形、地质以及周边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资料;
    4 填埋场已填埋的生活垃圾量及典型成分统计数据,特别关注污泥、水葫芦等含水率高的填埋区域;
    5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现状;
    6 填埋场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资料;
    7 其他相关资料。

3.0.4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宜进行填埋场周边环境初步调查评价与工程初步勘察,环境调查评价与工程勘察的内容宜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3.0.5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设计前应进行填埋场周边环境详细调查评价与工程详细勘察,环境调查评价与工程勘察的内容宜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3.0.6 BOT等项目应按投标文件和现行国家封场规范一致性后方可实施。局部封场应与最终封场统一设计、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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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填埋场及周边现状环境评价与工程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填埋场在运行期间已具有完整、真实的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填埋气体迁移监测资料的,可利用原有的资料进行环境评价。至少要有连续3年以上的监测资料。

4.1.2 填埋场无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填埋气体迁移监测资料的,或者监测资料不齐的,应进行环境调查评价。

4.2 地下水环境调查与评价


4.2.1 填埋场最终封场前应对周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点宜布置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的上、下游和两侧。

4.2.2 地下水监测可利用原有的地下水监测井,无地下水监测井的宜建新地下水监测井。

4.2.3 对地下水的监测宜在枯水期进行,宜至少监测3次,并应结合原有监测数据,对地下水监测数据进行分析。

4.2.4 地下水水质监测指标应能足以判断地下水是否被填埋场污染以及污染程度。监测指标宜选择(但不限于)pH、溶解性总固体、COD、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汞、铁、铜、粪大肠菌群。

4.2.5 调查监测数据及资料评价填埋场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规定。

4.3 大气环境调查与评价


4.3.1 填埋场最终封场实施前应对场区和周围大气环境质量进行调查性监测。

4.3.2 大气环境质量调查性监测点应布置在垃圾堆体上、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区域、垃圾堆体冬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等区域。

4.3.3 大气环境质量调查性监测应以总悬浮颗粒物(TSP)和臭气浓度为重点,同时记录风速、风向、气压、相对湿度等气象条件。

4.3.4 大气环境质量调查性监测应分别在低气压和高气压两种气象条件下进行。

4.3.5 调查数据和资料评价填埋场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规定。

4.4 地表水环境调查与评价


4.4.1 应调查了解填埋场渗沥液排放口位置、数量及排放的水质情况。

4.4.2 应对填埋场周围3km范围内的地表水水质进行调查性监测。被调查地表水应包括湖、河、鱼塘、常年有水的水坑等。

4.4.3 地表水水质监测项目应以PH值、溶解氧、COD、BOD5、总氮、氨氮、总磷为主。

4.4.4 调查监测数据和资料评价填埋场对周围地表水水质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

4.5 填埋气体迁移调查与评价


4.5.1 无场底人工防渗层的填埋场或有场底人工防渗层但填埋区周边有建筑物的填埋场,应进行填埋气体场外迁移的调查与评价。


4.5.2 应调查监测垃圾堆体上及其周边建构筑物内的甲烷气体浓度。


4.5.3 垃圾堆体外100m以内有建构筑物或封场前有规划要建的构筑物时,应在建构筑物与垃圾堆体之间设置气体监测井监测填埋气体地下迁移情况。气体监测井应布置在建构筑物与垃圾堆体之间距建构筑物基础外5m处,气体监测井数量宜为3~5个。


4.5.4 气体迁移监测井的结构可按图4.5.4设计:


4.5.4设计.jpg


图4.5.4 气体迁移监测井结构


4.5.5 气体迁移监测井有关尺寸和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度H不应小于填埋垃圾深度的80%,应在地下水位之上0.3m~0.5m。
    2 上部集气管管底距地面高度h可取监测井深度的1/2。
    3 监测井直径Φ不应小于150mm。
    4 上部集气管在上层混凝土隔离层以下的部分和下部集气管在下层混凝土隔离层以下的部分应设置开孔,孔径宜为5mm, 开孔率宜为2%,集气管其余部分不应开孔。
    5 气体迁移监测井底端应距地下水水位300mm以上。

4.5.6 气体迁移监测井甲烷气体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监测井建成后将井口阀门关闭,24小时后测试井内的甲烷气体浓度。测试后应将井口阀门打开,将井内气体全部释放,然后再将阀门关闭,等待下次测试。
    2 气体监测井内甲烷测试可采用便携式甲烷分析仪,测试前应先确认仪器是否进行过标定,且标定时间不超过3个月,如标定时间超过3个月或未标定,则应对甲烷分析仪进行标定后才可使用。
    3 每个气体监测井监测次数不宜少于10次,监测频率宜为2天,并应根据气体监测井内甲烷浓度的大小调整两次监测的间隔时间。

4.5.7 应根据调查监测数据和资料评价和判断填埋气体迁移的距离和气体聚集速度。

4.6 工程测绘与勘察


4.6.1 在填埋场最终封场工程实施前应对垃圾填埋区域进行详细调查和勘察,调查和勘察内容应包括填埋区底部防渗层结构、渗沥液导排措施情况、堆体水位情况、垃圾堆体稳定性情况、垃圾堆体边界、垃圾填埋深度、垃圾总量、污泥和水葫芦等。

4.6.2 应勘测最终垃圾填埋堆体的顶面标高并绘出地形图。

4.6.3 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分析垃圾堆体是否存在滑坡、崩塌、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的可能性,并在地形图上标明安全隐患的位置。

4.6.4 对于垃圾厚度在20m以上,填埋总量大于150万m³的垃圾填埋场宜进行垃圾堆体沉降计算和堆体稳定性分析,垃圾堆体沉降计算和堆体稳定性分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的有关规定。

4.6.5 封场工程需采取垂直防渗措施的,应对其所在位置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5 封场工程总体设计


5.0.1 最终封场工程的工程内容应根据填埋区垃圾堆体的现状面积、垃圾堆体高度、堆体状况、环境影响状况、安全性等因素确定。局部封场工程的工程内容应根据所需的垃圾堆体终场覆盖面积确定。

5.0.2 封场工程总体方案应根据填埋场类型、填埋库区防渗、填埋气体导排处理、渗沥液导排处理、垃圾堆体状况、填埋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状况等现状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0.3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优先利用填埋场原有设施或在原有设施基础上改造。

5.0.4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具有围墙、车辆通行道路、管理人员基本生活和办公设施等必要的基础设施。

6 垃圾堆体整形


6.0.1 应根据现状垃圾堆体边坡的坡型、垃圾堆体整体形状、垃圾堆体稳定性、土地再利用的相关要求等因素确定垃圾堆体整形方案。

6.0.2 修整后的垃圾堆体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并应根据当地降雨强度和边坡长度确定边坡台阶及排水设施的设置方案,两台阶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10m,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

6.0.3 垃圾堆体设计边坡坡度大于1:3时,须对垃圾堆体进行稳定性分析,根据稳定性分析结果确定是否实施边坡加固措施。

6.0.4 堆体整形设计应进行挖方和填方的平衡计算,做到在满足边坡坡度的条件下使四周边坡总挖方和填方量最小。

6.0.5 垃圾堆体的顶部应留有从中间向四周的坡度,坡度宜为5%~10%,坡度的设置应考虑堆体沉降因素,防止因沉降形成倒坡。

6.0.6 拟对垃圾堆体进行场地利用的,堆体整形设计可考虑场地利用的需要,但应首先保证堆体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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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垃圾堆体覆盖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填埋场垃圾堆体到达设计终场标高后应及时实施封场覆盖。

7.1.2 封场覆盖系统应包括具有排气、防渗、排水、绿化等功能的各层,由垃圾堆体表面至顶表面各层顺序应为排气层、防渗层、排水层、绿化土层。如图7.1.2所示。

图7.1.2 封场覆盖结构图.jpg


图7.1.2 封场覆盖结构图

7.1.3 填埋场停止使用后,原有封场覆盖系统不完善的,实施最终封场工程时应对原有封场覆盖系统做进一步的完善处理。

7.2 排气层


7.2.1 排气层设置方案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场地条件选择连续排气层和网状排气盲沟。对于产气量较大的垃圾堆体宜选择连续排气层,对于产气量较小的垃圾堆体宜选择网状排气盲沟,已覆盖土层的垃圾堆体可选择网状排气盲沟。

7.2.2 排气层可采用耐腐蚀的碎石等颗粒材料和导气性较好的土工网垫材料。垃圾堆体边坡宜采用土工网垫材料作为排气层。

7.2.3 排气层采用耐腐蚀碎石等颗粒材料时,顶部铺设厚度不宜小于300mm,粒径宜为25mm~50mm,碎石上面应铺设不小于300g/m2的土工布,碎石与垃圾之间应铺一层孔径小于碎石粒径的土工网。采用碎石排气盲沟的,盲沟断面宜不小于500mm×500mm,碎石宜采用200g/m2土工布包裹。

7.2.4 采用土工网状材料时,土工网状材料厚度不宜小于50mm,上下应铺设滤布,防止颗粒物进入土工网垫排气层。

7.2.5 设有填埋气体回收利用系统的封场工程,排气层内宜设置与垂直集气井相连接的水平集气花管,集气花管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

7.2.6 排气层集气花管的管径不宜小于50mm, 开孔率宜为1%~2%。

7.3 防渗层


7.3.1 防渗层可选用人工防渗材料,也可选用天然黏土。

7.3.2 采用土工膜作为主防渗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具有良好的抗拉强度或抗不均匀沉降能力。
    2 渗透系数应小于1×10-12cm/s。
    3 具有良好的抗老化性能,使用寿命应大于30年。
    4 土工膜厚度不宜低于1mm。
    5 上、下部应设置保护层,防止防渗层遭到破坏。
    6 边坡上宜采用双糙面土工膜。
    7 边坡长度大于10m时应在边坡或平台上设锚固沟。
    8 在垃圾堆体底部应与场底防渗层进行有效搭接。

7.3.3 选用天然黏土作为主防渗层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厚度不应小于300mm, 应进行分层压实,压实度不应小于90%。
    2 渗透系数应小于1×10-6cm/s。
    3 黏土层表面应平整、光滑。

7.4 排水层


7.4.1 排水层应选用导水性能好的材料,其渗透系数应大于1×10-2cm/s 。

7.4.2 垃圾堆体顶坡排水层厚度不宜小于200mm。

7.4.3 垃圾堆体边坡排水层宜采用加筋排水网,厚度不宜小于5mm。

7.4.4 应根据汇水面积和边坡长度确定表面排水设施的布置方案,保证排水层上部的覆土层不受雨水径流的浸蚀。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01 于 2015-4-13 15:20 编辑

7.5 绿化土层


7.5.1 垃圾堆体覆盖层上部应铺设绿植用土层,土层厚度不宜小于500mm。

7.5.2 绿化土层宜采用上部为营养土层下部为普通土层的结构。营养土层厚度不宜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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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地下水污染控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填埋场出现以下情况时,其封场工程应实施地下水污染控制措施:
    1 填埋场场底(包括场底边坡)防渗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
    2 经勘测确认填埋场防渗层破损。
    3 填埋场无场底防渗。
    4 经监测地下水受到污染的。

8.1.2 地下水污染控制措施可根据环境敏感程度、经济条件、污染等级、场地条件等因素从下列方案中选择:
    1 在垃圾堆体周边做垂直防渗。
    2 在垃圾堆体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做垂直防渗。
    3 场底防渗层修复。
    4 堆体内渗沥液抽排。
    5 地下水收集与处理。

8.1.3 填埋场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在垃圾堆体周边或局部实施垂直防渗措施:
    1 填埋场周边存在填埋气体地下迁移现象,且迁移影响范围内有建筑物。
    2 填埋场处于城市水源地(或居民饮水源)上游,填埋区场底防渗层破损较严重,且无法修复,或填埋场无场底防渗。
    3 填埋区地下水水位接近或超过场底防渗层,无法降低地下水位的。

8.2 垂直防渗工程


8.2.1 垂直防渗总体方案应根据垃圾堆体周边地下不透水层深度、不透水层上部各地质构造层特性以及垃圾堆体周边地面设施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2.2 当垃圾堆体周边10m以内存在建筑物,且填埋气体存在地下迁移的可能时,在建筑物与垃圾堆体之间应设置地下连续墙,连续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采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连续墙,厚度不小于400mm。
    2 采用HDPE膜复合墙时,总厚度可根据成槽设备最小宽度设计,其中HDPE膜厚度应不小于2mm。
    3 地下连续墙的设计和施工应在详细地质勘探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有关地下连续墙的设计和施工规范。

8.2.3 垃圾堆体周边10m范围内无建筑物或无填埋气体地下迁移可能时,可选择搅拌桩或高压喷浆的垂直防渗方案。

8.3 场底防渗层修复


8.3.1 对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卫生填埋场,当检测到地下水或膜下水受到污染时,应对场底防渗层进行破损检测,有条件的可进行防渗层渗漏位置探测。

8.3.2 当探测到填埋场场底防渗层渗漏位置时,可实施防渗层修复措施。

8.3.3 防渗层修复方案应根据破损状况、垃圾深度、场底地质条件、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4 堆体内渗沥液抽排


8.4.1 对于垃圾堆体渗沥液水位过高、水头压力过大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可采用在垃圾堆体打井竖向抽排或布设水平盲沟导排渗沥液的方式降低渗沥液水位。

8.4.2 渗沥液的抽排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8.5 地下水和膜下水收集与处理


8.5.1 填埋场场底地下水已被污染时,应对地下水实施截流,截流措施应考虑防止场外地下水向场内流动和防止场内地下水向场外扩散。

8.5.2 被污染地下水截流后应将其导出,并进行妥善处理。

8.5.3 采用双层防渗层的填埋场,如监测到上层防渗层渗漏,应单独收集上层防渗层渗漏的水,并将其纳入渗沥液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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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填埋气体导排、处理与利用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与回收利用技术规范》CJJ 133的规定。

9.1.2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与利用工程应与填埋场封场工程中的其它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9.1.3 经监测存在填埋气体地下迁移现象时,应采取防止气体向场外迁移的工程措施。

9.2 填埋气体导排


9.2.1 应对垃圾堆体上原有气体导排处理设施进行有效利用,对有缺陷的气体导排设施应进行改造、完善,对无法改造的导气设施,应实施重建。

9.2.2 封场前无气体导排设施的垃圾堆体,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设施。

9.2.3 可根据垃圾堆体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采用垂直导排井、水平导排盲沟或井-盲沟混合式填埋气体导排系统。

9.2.4 填埋气体导排井和导排盲沟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气体收集处理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的有关规定。

9.2.5 应根据封场后填埋气体产生速率逐渐降低的规律适时调整气体导排设施的导排流量和抽气设备的抽气量。

9.3 填埋气体处理与利用


9.3.1 选择填埋气体利用方案之前,宜进行抽气实验,预测气体产生规律。所选择的气体处理工艺应与气体利用方式相匹配。对于无气体利用设施的或甲烷监测浓度在30%以下的,主动导排收集的填埋气体应经火炬燃烧后排放。

9.3.2 应根据封场后填埋气体产生量下降的规律调整填埋气体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和气体利用量。

9.3.3 当填埋气体产生量低于处理和利用设备可调最低负荷时,应停止设备的运行。

9.3.4 填埋气体集中处理和利用设备停运后,应对填埋气体导排井(盲沟)进行检查,无甲烷气体产生的导排井(盲沟)可封闭,有甲烷气体产生的导排井(盲沟)可直接排空或设置独立式小型火炬,燃烧后排放,直至无甲烷气体产生时方可封闭。

10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工程


10.0.1 应对原有渗沥液导排和处理设施进行有效利用,对有缺陷的渗沥液导排与处理设施应进行改造、完善,对无法改造的设施,应实施重建。

10.0.2 封场前无渗沥液导排设施的垃圾堆体,封场工程应设置渗沥液导排设施。

10.0.3 无法实施场底渗沥液导排时,应在垃圾堆体上设置渗沥液垂直导排井,并采用压缩空气将堆体内的渗沥液排出。

10.0.4 垃圾堆体上设置的渗沥液垂直导排井结构宜符合图10.0.4的要求。

图10.0.4的要求。.jpg


图10.0.4 渗沥液垂直导排井结构
10.0.5 渗沥液垂直导排井直径Φ不宜小于800mm,中心集水管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直径不宜小于200mm,垃圾层中集水管应为多孔管,开孔宜为条形孔,开孔率宜为1%~2%。

10.0.6 利用垂直导排井导排渗沥液时不得采用电动泵。

10.0.7 利用原有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应根据封场后的渗沥液产生量及水质变化情况调整设施处理负荷和参数。

10.0.8 封场时新建的渗沥液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应根据封场后渗沥液预测产生量确定。设计水质应根据封场后水质确定。

10.0.9 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与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的有关规定。

10.0.10 封场后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根据渗沥液水质的变化不断调整,确保处理后的水质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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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防洪与雨水导排


11.1 填埋场及垃圾堆体的防洪


11.1.1 应对填埋场原有防洪设施进行评估校核,对填埋区外截洪沟进行洪峰流量校核时,汇水面积应包括填埋堆体的面积。

11.1.2 对校核后不符合防洪要求的防洪设施或防洪设施受损的应加以改造、修缮。

11.1.3 原填埋场无防洪设施的,封场工程应考虑防洪设施。

11.1.4 填埋区周边存在滑坡风险的区域应实施护坡工程。

11.1.5 汛期前,应对防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畅通。

11.2 垃圾堆体的雨水导排系统


11.2.1 堆体顶面及边坡应设置表面雨水沟,雨水沟的设计应考虑堆体沉降,雨水沟的布置应能有效防止表面径流对覆盖土的冲刷。

11.2.2 堆体边坡之间的平台上应设置承接上游表面径流的雨水沟,并应与下游雨水沟连接。

11.2.3 垃圾堆体上的雨水沟应选择抗不均匀沉降的结构和材料。

11.2.4 降雨量和降雨强度较大的地区,垃圾堆体边坡应考虑排水和护坡相结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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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垃圾堆体绿化


12.1 一般规定


12.1.1 应根据当地气候、经济、植物生长特点等情况确定封场后填埋场绿化和植被恢复方案。

12.1.2 在垃圾堆体完成营养土层覆盖后,应及时实施堆体绿化工程。

12.1.3 垃圾堆体上除必要的气体导排、防洪及雨水导排、渗沥液导排等设施占用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应绿化。

12.2 营养土层

12.2.1 用作营养土层土壤的有机质含量、水分、通气性、盐碱性等宜符合所选植物种植的土壤要求,必要时可进行人工配制。


12.2.2 营养土层土壤密实度、粒径、杂物含量等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有关规定。


12.2.3 坡度较大处应采取表面固土措施。

12.3 绿化植物的选择


12.3.1 封场工程的绿化应与周围景观和封场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应根据土层厚度、所用土壤性质、当地气候条件等进行植物搭配。

12.3.2 封场绿化应选择抗逆性强、适应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条件、生长稳定的植物,垃圾堆体上宜选浅根植物,边坡上宜选用护坡、防冲刷能力强的植物。

12.3.3 花灌木应选择花期长、生长健壮、繁茂和便于维护管理的品种。

12.3.4 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择萌芽力强、枝叶繁茂、耐修剪的品种。

12.3.5 地被植物应选择生长强势、覆盖率高、病虫害少、绿色期长和耐修剪的种类。

12.4 绿化浇灌系统的设置


12.4.1 封场后作为城市景观的填埋场,宜设置绿地浇灌系统。

12.4.2 在水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绿地浇灌系统用水宜优先选用场内中水或附近天然水。

12.4.3 绿地浇灌方式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水源情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缺水地区应采用节水型浇灌方式。

12.5 绿化工程的施工与维护


12.5.1 绿化工程施工时应确保垃圾堆体覆盖层、填埋气体导排、雨水导排等设施不被损坏。

12.5.2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的相关规定。

12.5.3 绿地的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绿地养护规范》GB/T的有关规定。

12.5.4 发生绿植局部死亡现象时,应检查是否与填埋气体泄露或渗沥液排放有关,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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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填埋场封场后的环境与安全监测


13.1 环境监测设施的设置


13.1.1 应对封场前原有的环境与安全监测设施进行调查评估,对完好的设施保留利用,对有缺陷的设施进行改造。无环境与安全监测设施的填埋场,封场工程应考虑设置环境与安全监测设施。

13.1.2 填埋场封场后的环境监测设施应包括地下水、地表水、污水排放、气体集中排放、场区及场界大气等监测设施。

13.1.3 垃圾堆体边界外附近建筑物室内和填埋气体处理利用车间内应设置甲烷的监测设施,填埋气体抽气设备进气管上应设置含氧量监测设施。

13.2 环境监测


13.2.1 封场后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场区大气和填埋场水位进行定期监测,监测频次不宜小于2次/年。各项监测指标不宜少于2项。

13.2.2 具有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应对排放渗沥液主要污染物和排放水量进行连续监测。

13.2.3 封场后垃圾渗沥液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厂的,应对排放水量进行连续监测,对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定期监测。

13.2.4 封场后填埋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的,应定期监测填埋气体的成分。

13.3 安全监测


13.3.1 封场前垃圾堆体边界外存在地下填埋气体迁移现象的,在气体迁移的一侧应设置填埋气体迁移监测井,监测井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4和4.5.5条的要求。

13.3.2 下列地点和情况应设置甲烷监测报警设备:
    1 气体地下迁移一侧20m范围内的建筑物地下室和一层房间内。
    2 填埋气体输送管道经过的房间。
    3 填埋气体利用车间内。

13.3.3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前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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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填埋场封场后维护与土地再利用


14.1 填埋气体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的维护


14.1.1 填埋气体主动导排系统启动前应对抽气管网所有管段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14.1.2 填埋气体主动导排系统启动时,抽气风机流量应从小到大缓慢调整,直至抽气流量与气体产生速率基本平衡。


14.1.3 抽气流量与气体产生速率保持基本平衡可按下列条件综合判断:

    1 负压管网气密性试验合格,无漏气发生。

    2 气体氧含量保持在1%以下。

    3 气体甲烷含量保持稳定。


14.1.4 应根据封场后填埋气体产生速率逐渐下降的规律,定期调整各气体导排设施和抽气风机的流量,使抽气流量与气体产生速率保持基本平衡。


14.1.5 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设备应进行定期校核和标定。


14.1.6 填埋气体处理与利用系统的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75的有关规定。

14.2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的维护


14.2.1 应保持渗沥液导排设施的畅通,发现堵塞应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采取替代措施。

14.2.2 采用压缩空气导排渗沥液的,应定期清理排渗装置内的沉积物。

14.2.3 渗沥液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的有关规定。

14.3 垃圾堆体的沉降观测


14.3.1 填埋场封场工程完成后应定期对垃圾堆体的沉降进行观测,沉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的有关规定。封场后3年内,每月观测一次,封场3年后每半年观测一次,直至堆体稳定。

14.3.2 垃圾堆体沉降观测点应布置在垃圾堆体顶面周边和内部、边坡平台、堆体进出道路等区域,并宜均匀布置。

14.3.3 发生裂缝、沟坎、凹坑、空洞等不均匀沉降时应及时进行填补修复,避免堆体上存水、漏水和漏气现象发生。14.3 垃圾堆体的沉降观测
14.3.1 填埋场封场工程完成后应定期对垃圾堆体的沉降进行观测,沉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的有关规定。封场后3年内,每月观测一次,封场3年后每半年观测一次,直至堆体稳定。

14.3.2 垃圾堆体沉降观测点应布置在垃圾堆体顶面周边和内部、边坡平台、堆体进出道路等区域,并宜均匀布置。

14.3.3 发生裂缝、沟坎、凹坑、空洞等不均匀沉降时应及时进行填补修复,避免堆体上存水、漏水和漏气现象发生。

14.4 其它基础设施维护


14.4.1 封场后应保持场内道路、围墙、供电、供排水等设施的完好。

14.4.2 每年雨季到来前,应检查场内雨水沟、截洪沟、沉沙池等雨水导排和防洪设施,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维修。

14.4.3 每半年检查一次环境和安全监测设施,并确保监测设施的有效性。

14.5 土地再利用


14.5.1 垃圾填埋区不可用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建设。若用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则应挖除所填垃圾,且应对场底及周边土壤进行污染检测,并应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处理。

14.5.2 符合下列条件时,填埋区方可用于公共活动场所对外开放:
    1 垃圾堆体年沉降量小于20mm,且至少观测两年。
    2 主动导排出的填埋气体甲烷含量小于5%。
    3 自然导排出的填埋气体无明显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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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封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5.1 一般规定


15.1.1 封场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各行政审批文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15.1.2 封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填埋场特点制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措施,并制定施工过程中针对滑坡、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15.1.3 封场工程施工前,所有施工人员应接受施工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垃圾堆体的安全开挖、填埋气体特性及扩散规律、填埋气体爆炸特性、斜坡压实安全操作、垃圾堆体打井安全操作等。

15.1.4 在填埋气体排放口附近施工时,应将排放口临时封闭或采用临时管道将填埋气体引至较远的位置。

15.1.5 挖填垃圾或土方时应采取必要的降尘、局部通风和卫生防疫措施。

15.1.6 封场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

15.1.7 防渗层、埋地管线等所有隐蔽工程,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验收规范及时进行中间验收。

15.1.8 在垃圾堆体上进行填埋气体导排井和导排盲沟施工应具有防止气体爆炸的措施。

15.2 垃圾堆体整形的施工


15.2.1 垃圾堆体整形施工前,应勘察分析场内发生火灾、爆炸、垃圾堆体崩塌等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和隐患点,并制定防范措施。

15.2.2 垃圾堆体上实施挖方作业时,宜实施分区域作业,并应采用分层浅挖作业法,避免深挖、猛挖。

15.2.3 在垃圾堆体整形施工过程中,挖出的垃圾应及时回填,回填的垃圾应分层压实,堆体顶部的垃圾压实密度不宜小于0.9t/m3,边坡垃圾压实密度不宜小于0.8t/m3。

15.2.4 在垃圾堆体整形施工过程中,对暴露的垃圾表面应采用低渗透性的覆盖材料进行临时覆盖,防止臭味散发及雨水进入垃圾堆体。

15.2.5 垃圾堆体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缝、沟坎、空洞等应充填密实。

15.2.6 堆体整形施工前,应检查原有填埋气体导排设施是否完好,对完好的设施应做好保护措施,防止堆体整形施工对其造成破坏。

15.2.7 堆体整形过程中,应保持填埋场内原有排水、交通、填埋气体收集处理、渗沥液收集处理等设施正常运行。

15.3 封场覆盖工程施工


15.3.1 覆盖土层应按照设计压实密度进行压实,防止土层沉降和塌陷。

15.3.2 土工膜应铺设平整、搭接严密、焊接牢固,达到规定的强度和防渗漏要求。

15.3.3 土工膜分段施工时,铺设后应及时进行检验、验收并完成上层覆盖。

15.3.4 封场防渗层与场底防渗层连接处应采取防止雨水灌入措施,具有焊接条件的,可实施封场防渗层与场底防渗层的焊接。

15.3.5 封场覆盖工程应分区域逐层施工,逐层验收,下层未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上层的施工。

15.4 其它工程施工


15.4.1 填埋气体管道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CJJ 63的有关规定。

15.4.2 垂直防渗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有关规定。

15.4.3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的有关规定。

15.4.4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CJJ/T 82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
    5.《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
    6.《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
    7.《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
    8.《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
    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
    10.《城镇绿地养护规范》GB/T
    1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75
    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
    14.《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CJJ 63
    15.《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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