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制图标准 CJJ/T6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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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园林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drawing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JJ/T 67-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5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9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风景园林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园林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67-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9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风景园林规划制图;4.风景园林设计制图。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对风景园林图纸图幅、图线和其他图纸信息的要求及部分图示图例;2.调整了不适应现代制图方法和技术的图示、图例;3.增加了风景园林图纸深度和内容的要求;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风景园林制图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A座,邮政编码: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山水心源景观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杭州市园林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林鹰 周向频 丘荣 吴婧洋 郭竹梅 李铭 刘滨谊 贾建中 闫勤玲 赵新路 周为 钟继涛 庄伟 严国泰 李铁军 李毅 金云峰 应欣 吴承照 王智 牛铜钢 刘悦来 李瑞冬 戴代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树林 李敏 李欣 张新宇 李青 徐育红 应傅华 赵鹏 刘海龙 刘志强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风景园林的制图,准确表达图纸信息,保证制图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园林规划和设计制图。

1.0.3 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图纸的基本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1.0.4 风景园林规划和设计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风景园林规划制图应为彩图;方案设计制图可为彩图;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制图应为墨线图。

2.0.2 标准图纸宜采用横幅,图纸图幅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表2.0.2 图纸图幅及图框尺寸(mm)
表2.0.2.jpg


2.0.3 当图纸图界与比例的要求超出标准图幅最大规格时,可将标准图幅分幅拼接或加长图幅,加长的图幅应有一对边长与标准图幅的短边边长一致。

2.0.4 制图应以专业地形图作为底图,底图比例应与制图比例一致。制图后底图信息应弱化,突出规划设计信息。

2.0.5 图纸基本要素应包括:图题、指北针和风向玫瑰图、比例和比例尺、图例、文字说明、规划编制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编制日期等。

2.0.6 制图可用图线、标注、图示、文字说明等形式表达规划设计信息,图纸信息排列应整齐,表达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2.0.7 制图中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符号代码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数字和字母;年份应使用公元年表示。

2.0.8 制图中所用的字体应统一,同一图纸中文字字体种类不宜超过两种。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需加注外文的项目,可在中文下方加注外文,外文应使用印刷体或书写体等。中文、外文均不宜使用美术体。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标准体或书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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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风景园林规划制图


3.1 图纸版式与编排


3.1.1 规划图纸版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图纸固定位置标注图题并绘制图标栏和图签栏,图标栏和图签栏可统一设置,也可分别设置(图3.1.1)。
    2 图题宜横写,位置宜选在图纸的上方,图题不应遮盖图中现状或规划的实质内容。图题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标题)、图纸名称(副标题)、图纸编号或项目编号(图3.1.1)。


3.1.1.jpg


    3 除示意图、效果图外,每张图纸的图标栏内均应在固定位置绘制和标注指北针和风向玫瑰图、比例和比例尺、图例、文字说明等内容(图3.1.1)。
    4 图签栏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编绘日期等。规划编制单位名称应采用正式全称,并可加绘其标识徽记(图3.1.1)。
    5 用于讲解、宣传、展示的图纸可不设图标栏或图签栏,可在图纸的固定位置署名。

3.1.2 图纸编排顺序宜为:现状图纸、规划图纸,图纸顺序应与规划文本的相关内容顺序一致。


3.2 图 界


3.2.1 图界应涵盖规划用地范围、相邻用地范围和其他与规划内容相关的范围。

3.2.2 当用一张图幅不能完整地标出图界的全部内容时,可将原图中超出图框边以外的内容标明连接符号后,移至图框边以内的适当位置上,但其内容、方位、比例应与原图保持一致,并不得压占原图中的主要内容。

3.2.3 当图纸按分区分别绘制时,应在每张分区图纸中绘制一张规划用地关系索引图,标明本区在总图或规划区中的位置和范围。

3.3 指北针、风向玫瑰图、比例尺


3.3.1 指北针与风向玫瑰图可一起标绘,也可单独标绘。当规划区域分成几个组团并有不同的风向特征时,应在相应的图上绘制各组团所在地的风向玫瑰图,或用文字标明该风向玫瑰图的适用地域。风向玫瑰图绘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的相关规定。

3.3.2 比例尺的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的相关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纸的制图比例应与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的比例一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纸的制图比例和比例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中的相关规定。

3.4 图 线


3.4.1 图纸中应用不同线型、不同颜色的图线表示规划边界、用地边界及道路、市政管线等内容。

3.4.2 风景园林规划图纸图线的线型、线宽、颜色及主要用途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风景园林规划图纸图线的线型、线宽、颜色及主要用途
表3.4.2 .1.jpg


表3.4.2 .2.jpg


3.5 图 例


3.5.1 图纸中应标绘图例。图例由图形外边框、文字与图形组成(图3.5.1)。每张图纸图例的图形外边框、文字大小应保持一致。图形外边框应采用矩形,矩形高度可视图纸大小确定,宽高比宜为2:1~3.5:1;图形可由色块、图案或数字代号组成,绘制在图形外边框的内部并居中。采用色块作为图形的,色块应充满图形外边框;文字应标注在图形外边框右侧,是对图形内容的注释。文字标注应采用黑体,高度不应超过图形外边框的高度。

3.5.1.jpg


3.5.2 制图时需要对所示图例的同一大类进行细分时,可在相应的大类图形中加绘方框,并在方框内加注细分的类别代号。

3.5.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纸中用地图例的图形、文字和图形颜色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图形分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中的相关规定。


表3.5.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纸中用地图例
表3.5.3.jpg


3.5.4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纸中的用地分类、保护分类、保护分级图例应符合表3.5.4的规定。


表3.5.4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纸用地及保护分类、保护分级图例

表3.5.4.1.jpg

表3.5.4.2.jpg


表3.5.4.3.jpg


3.5.5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纸景源图例应符合表3.5.5的规定。


表3.5.5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纸景源图例
表3.5.5.1.jpg

表3.5.5.2.jpg


3.5.6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纸基本服务设施图例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纸基本服务设施图例
表3.5.6.1.jpg


表3.5.6.2.jpg


表3.5.6.3.jpg


3.5.7 图纸中城镇、行政区界及市政等专业的图例绘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中的相关规定,因特殊需要而自行增加的图例的颜色、大小、图案,在同一项目中应统一。

3.5.8 图例宜布置在每张图纸的相同位置,应排放有序。  


3.6 标 注


3.6.1 图纸中的定位标注应包括平面要素定位和竖向要素定位。定位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中的有关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图还应提供规划区范围的经纬度定位坐标。

3.6.2 图纸中距离、长度、宽度的标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执行,标注单位应为米或千米。

3.7 计算机制图要求


3.7.1 计算机辅助规划制图的图层名称及颜色应符合表3.7.1的规定。在同一类别中当分到中类或小类时,可在大类图层编号后加注细分的类别代码。

表3.7.1 计算机辅助规划制图的图层名称及颜色
表3.7.1.1.jpg


表3.7.1.2.jpg


3.7.2 计算机制图中的图纸电子文件名称应与图纸名称一致,并应按图纸序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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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风景园林设计制图


4.1 图纸版式与编排


4.1.1 方案设计图纸的基本版式和编排应符合本标准第3.1节的规定。

4.1.2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图纸应绘制图签栏,图签栏的内容应包括设计单位正式全称及资质等级、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工作阶段、图纸名称、图纸编号、制图比例、技术责任、修改记录、编绘日期等。

4.1.3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图签栏宜采用右侧图签栏或下侧图签栏,可按图4.1.3-1或图4.1.3-2布局图签栏内容。

图4.1.3-1.jpg


图4.1.3-2.jpg


4.1.4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制图中,当按照规定的图纸比例一张图幅放不下时,应增绘分区(分幅)图,并应在其分图右上角绘制索引标示。

4.1.5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图纸编排顺序应为封面、目录、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4.2 比 例


4.2.1 方案设计图纸常用比例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方案设计图纸常用比例
表4.2.1.1.jpg

表4.2.1.2.jpg


4.2.2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常用比例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常用比例
表4.2.2.jpg


4.3 图 线


4.3.1 设计图纸图线的线型、线宽及主要用途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设计图纸图线的线型、线宽及主要用途
表4.3.1.3.jpg

表4.3.1.1.jpg


表4.3.1.2.jpg



4.3.2 图线线宽为基本要求,可根据图面所表达的内容进行调整以突出重点。


4.4 图 例


4.4.1 设计图纸常用图例应符合表4.4.1的规定。其他图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和《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的相关规定。

表4.4.1 设计图纸常用图例
表4.4.1.1.jpg


表4.4.1.2.jpg


表4.4.1.3.jpg


4.4.2 方案设计中的种植设计图应区分乔木(常绿、落叶)、灌木(常绿、落叶)、地被植物(草坪、花卉)。有较复杂植物种植层次或地形变化丰富的区域,应用立面或剖面图清楚地表达该区植物的形态特点。

4.4.3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种植设计图的植物图例宜简洁清晰,同时应标出种植点,并应通过标注植物名称或编号区分不同种类的植物。种植设计图中乔木与灌木重叠较多时,可分别绘制乔木种植设计图、灌木种植设计图及地被种植设计图。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的植物图例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的植物图例
表4.4.3.jpg


4.5 标 注


4.5.1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的标注应符合表4.5.1的规定。标注大小和其余标注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的相关规定。

表4.5.1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的标注
表4.5.1.jpg


4.5.2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种植设计图的植物标注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株种植的应表示出种植点,从种植点作引出线,文字应由序号、植物名称、数量组成(图4.5.2-1);初步设计图可只标序号和树种。


4.5.2.jpg


    2 群植的可标种植点亦可不标种植点(图4.5.2-2),从树冠线作引出线,文字应由序号、树种、数量、株行距或每平方米株数组成,序号和苗木表中序号相对应。


图4.5.2-2.jpg


    3 株行距单位应为米,乔灌木可保留小数点后1位;花卉等精细种植宜保留小数点后2位。


4.6 符 号


4.6.1 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
    2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mm~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mm~6mm(图4.6.1-1),也可采用国际统一和常用的剖视方法(图4.6.1-2)。

图4.6.1-2.jpg


    3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并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6mm~10mm(图4.6.1-3)。


图4.6.1-3.jpg


    4 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粗阿拉伯数字,按剖切顺序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或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剖切或断面的剖视方向;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5 当剖面图或断面图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时,应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编号,也可以在图上集中说明。

4.6.2 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样中的某一局部或构件,如需另见详图,应以索引符号索引(图4.6.2-1)。

图4.6.2-1.jpg


    2 索引符号是由直径为10mm的圆和水平直径组成,圆及水平直径应以细实线绘制(图4.6.2-2)。

图4.6.2-2).jpg


    3 索引符号如用于索引剖视详图,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图4.6.2-3)。

图4.6.2-3.jpg


    4 详图的位置和编号,应以详图符号表示。详图符号的圆应以直径为14mm粗实线绘制。编号顺序第一级为数字,第二级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三级为小写英文字母(图4.6.2-4)。

图4.6.2-4.jpg


4.6.3 引出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出线应以细实线绘制,宜采用水平方向的直线、与水平方向成30°、45°、60°、90°的直线,或经上述角度再折为水平线。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图4.6.3-1a);索引详图的引出线,应与水平直径线相连接(图4.6.3-1b)。

图4.6.3-1b.jpg


    2 多层构造共用引出线,应通过被引出的各层,并用圆点示意对应各层次。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说明的顺序应由上至下,并应与被说明的层次对应一致;如层次为横向排序,则由上至下的说明顺序应与由左至右的层次对应一致(图4.6.3-2)。

图4.6.3-2.jpg


4.6.4 其他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称符号由对称线和两端的两对平行线组成(图4.6.4-1)。对称线用细单点长画线绘制;平行线用细实线绘制,其长度宜为6mm~10mm,每对的间距宜为2mm~3mm;对称线垂直平分于两对平行线,两端超出平行线宜为2mm~3mm。

图4.6.4-1.jpg


    2 指北针的形状应为圆形,内绘制指北针(图4.6.4-2);圆的直径宜为24mm,用细实线绘制;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3mm,指针头部应注“北”或“N”字。需用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直径的1/8。

图4.6.4-2.jpg


    3 对图纸中局部变更部分宜采用云线,并宜注明修改版次(图4.6.4-3)。

图4.6.4-3.jpg


4.7 计算机制图要求


4.7.1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计算机图纸文件命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的相关规定,可采用中文命名(图4.7.1-1)和英文命名(图4.7.1-2)两种形式。文件命名宜在学科领域代码(L)之后由工作类型、图纸类型序号、用户自定义三个部分依次构成。

图4.7.1-1.jpg


4.7.2 风景园林常用设计阶段代码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表4.7.2 常用设计阶段代码
表4.7.2.jpg


4.7.3 计算机制图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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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图纸基本内容及深度


A.1 风景园林规划图纸


A.1.1 风景园林规划图纸可分为现状图纸、规划图纸两类。

A.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及深度应符合表A.1.2的规定。

表A.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及深度
表A.1.2.jpg


A.1.3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及深度应符合表A.1.3的规定。

表A.1.3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及深度
表A.1.3.1.jpg

表A.1.3.2.jpg


A.2 风景园林设计图纸


A.2.1 各类绿地方案设计的主要图纸应符合表A.2.1的规定。

表A.2.1 各类绿地方案设计的主要图纸
表A.2.1.jpg


A.2.2 方案设计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及深度应符合表A.2.2的规定。

表A.2.2 方案设计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及深度
表A.2.2.1.jpg

表A.2.2.2.jpg



A.2.3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及深度应符合表A.2.3的规定。


表A.2.3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及深度
表A.2.3.1.jpg

表A.2.3.2.jpg

表A.2.3.3.jpg


A.2.4 初步设计可只绘制工程重点部位详图;施工图设计应绘制工程所有节点的详图。道路绿化的初步设计可只绘制道路绿化标准段的平面图、立面图及断面图。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2 《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
    3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
    4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5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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