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CJJ/T12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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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quality and assessment of city road sweeping and cleaning

CJJ/T 126-2008


2008-11-13 发布 2009-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5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26-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11月13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4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一般要求;5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6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甲48号,邮政编码:100028),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工程集团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与市容卫生管理局
                    牡丹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 伟 吴文伟 吴其伟 刘 竞 张沛君 仲维昆 栗绍湘 周建勋 吴世新 孙盛杰 李军华 王 沛


下载地址:

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1129006793.html


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235468594.html


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5e8dc218e87101f69e3195ed.html?from=search

1 总则


1.0.1 为了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进行科学、统一和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及广场清扫保洁作业和质量评价。

1.0.3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以维护道路清洁容貌和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为目的。

1.0.4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制定作业计划及道路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做到卫生、安全、文明和高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生活及交通的影响。

1.0.6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道路 city roads
    城市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2.0.2 道路清扫 road sweeping
    对道路全面的清洁作业,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2.0.3 道路保洁 road cleaning
    对道路清洁的保持性作业。

2.0.4 道路冲洗 road washing
    对道路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2.0.5 道路洒水和喷雾 road sprinkling
    对道路采用洒水和喷雾方式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2.0.6 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 road visible waste and dirt density
    在道路上一定面积内可见垃圾和污渍的个(处)数。污渍一般包括油渍、痰渍和粪便渍等。

2.0.7 道路清洁度 road cleaning degree
    以道路感观(定性)质量评价与定量质量评价综合反映道路的清洁程度,用百分制数值表示。

2.0.8 道路环境突发事件 road environmental accident
    指突然发生,造成道路环境严重污染和通行严重障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事件。

3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3.0.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应按表3.0.1的规定划分。

3.0.1.jpg


4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一般要求


4.0.1 道路清扫作业和冲洗作业必须在每日早晨人流和车流高峰以前完成;道路清扫及冲洗结束后应开始道路保洁作业。

4.0.2 道路清扫保洁机械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

4.0.3 在机械不能作业的情况下,应采用人工作业;人工作业过程亦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

4.0.4 道路洒水和喷雾作业频次应根据路面尘土量、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确定。抑尘剂应根据产品性能合理使用。

4.0.5 道路冲洗喷水设备的水压应大于等于300kPa。冲洗作业频次应根据路面垃圾尘土量确定。结冰期不能冲洗时,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作业。

4.0.6 结冰期可采用防冻液进行道路洒水和喷雾作业。防冻液的配制浓度应根据其冰点和路面温度确定。

4.0.7 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必须按指定场地存放,严禁裸露和扫入排水箅。

4.0.8 雨后应及时进行路面积水清除作业。

4.0.9 下雪及雪后应及时进行路面除雪作业。

4.0.10 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应适当增加各项作业频次。

4.0.11 道路冲洗作业应优先采用再生水。

5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5.0.1 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表5.0.1清洁度指标要求。

5.0.1.jpg


.

6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应对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质量检查评价应由3~5人组成的检查组实施。

6.1.2 检查及检测宜采用随机或重点选择道路的方式进行。

6.1.3 检查及检测应在降水3d以后、路面较干燥、风力低于4级和空气相对湿度低于60%的条件下进行。

6.2 感观质量检查评价


6.2.1 在检查道路的300~500m路段,各检查人员应根据下列质量要求独立进行检查。按各项目符合质量要求的程度作10分制评价。
    1 道路整体清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和冰雪;
    2 道路边角部位清洁,无积存垃圾;
    3 路面呈现本色;
    4 路边垃圾箱清洁,投放口不应堵塞,周围无垃圾;
    5 道路排水箅及周围无成片垃圾尘土和积水。

6.2.2 感观质量评价应按表6.2.2的规定作记录。

6.2.2.jpg


6.2.3 感观质量评价加权值应按下式计算,并应按表6.2.2的规定作记录。


G = G1×3 + G2×3 + G3×2 + G4×1 + G5×1           (6.2.3)


    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式中 G——感观质量评价加权值;
     G1——整体感观评价平均分;
     G2——路边角感观评价平均分;
     G3——路面本色感观评价平均分;
     G4——路边垃圾箱感观评价平均分;
     G5——道路排水箅感观评价平均分;
     3,2,1——各项权重值。


6.3 定量质量检测评价


6.3.1 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检测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在检查道路的300~500m路段,分别于车行道和人行道观测1000㎡面积的可见垃圾污渍个(处)数,并应按表6.3.1的规定作记录。

1.jpg


    2 在与检查道路不相邻的另外3~4条路段,重复本条第1款的步骤。
    3 道路平均可见垃圾污渍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2.jpg

6.3.2 道路垃圾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采样设备工具包括:
      1)吸尘器,标称负压不小于20kPa;
      2)平方米框架;
      3)扫帚和毛刷等。
    2 道路垃圾量检测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检查道路的300~500m路段,于非机动车行道(靠路缘石)和人行道分别采集1㎡面积的垃圾样品:将平方米框架置于路面,先用扫帚收集较大垃圾;再用吸尘器,将吸口紧贴路面往复抽吸两遍,收集集尘箱(袋)和过滤网的尘土;然后将较大垃圾与尘土分别合并为两个样品。
      2)用天平称量垃圾重量,称准至0.1g,保留一位小数,并应按表6.3.2的规定作记录。


3.jpg

      3)在与检查道路不相邻的另外3~4条路段,重复本款第1)~第2)项的步骤。
      4)道路车行道平均垃圾量和人行道平均垃圾量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4.jpg

6.3.3 定量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检测结果应按表6.3.3-1的规定作10分制评价,并作记录。


5.jpg

    3 道路定量质量评价加权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并应按表6.3.3-3的规定作记录。


D=D1×5十D2×5         (6.3.3)

式中 D——道路定量质量评价加权值;
     D1——可见垃圾污渍密度评价平均分;
     D2——垃圾量评价平均分;
     5——各项权重值。
     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6.jpg


6.4 道路清洁度评价


6.4.1 道路清洁度的百分制评价应按下式进行综合加权值计算,并应按表6.4.1的规定作记录。

Q=G×0.4十D×0.6          (6.4.1)


式中 Q——道路清洁度(分);
     0.4,0.6——各项权重值。
     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6.4.1.jpg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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