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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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engineering of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GB 50988-2014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0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8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0.4、4.1.4(2)、4.1.5、4.3.2、4.3.3、4.3.5(3)、4.3.9、4.3.11(2)、4.3.12(1、2、4)、4.3.13、4.3.14、4.3.16、4.4.6(3、6)、4.4.7(2)、4.4.8(5)、4.5.2、4.6.2、4.7.1(2、4)、4.7.2(1、4)、4.8.2、5.1.3(1)、5.1.4、5.3.1(1、3)、5.3.2、5.3.3、5.3.4、5.3.6(1)、5.4.5、5.5.1(5)、5.6.2、5.7.2(3、4、5)、5.7.3(3、5)、6.1.4、6.3.5、6.3.6、6.3.15、6.4.2、6.6.2(1)、6.7.1(3、4、6)、6.7.2(2)、6.8.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1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期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技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可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前湖大道888号,邮政编码:330031,传真:0791-8675798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龙燕 曹学新 宗子就 戚焕岭 陈明元 戴伟华 胡奔流 沈建新 张友芳 苏维 于长江 郭平 万沐 邓志文
    主要审查人:陶遵华 罗仙平 周连碧 陈昌云 王辉 李水明 林升叨 李绪忠 刘迅

1 总 则

1.0.1 为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防止污染环境,保证和提高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污染控制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伴生天然铀、钍,且原矿、精矿、尾矿中单一核素比活度大于1Bq/g的有色金属矿产开发利用项目的辐射污染控制工程设计。

1.0.3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坚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防治污染、总量控制、保护生态的原则。

1.0.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1.0.5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指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设计中进行的各种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噪声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场地修复、环境监测设施等工程的设计。

2.0.2 重有色金属冶炼 smelting of heavy nonferrous metals
    本规范特指铜、铅、锌、镍、锡、锑、汞、钴等金属的冶炼。

2.0.3 轻金属冶炼 smelting of light metal
    本规范特指铝、镁、钛三种金属的冶炼。

2.0.4 半导体材料制备 preparation of semiconductor mate-rial
    本规范特指硅、锗、镓等半导体材料的制备。

2.0.5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preparation of rare metals and products
    本规范特指锂、铍、钨、钼、锆、铪、钽、铌、稀土金属及产品的制备。

2.0.6 重有色金属加工 processing of heavy nonferrous met-als
    本规范特指铜、锌等金属或铜合金等铸造、加工成型材、板、带、箔、棒、管、线等的生产过程。

2.0.7 硬质合金加工 processing of hard alloy
    本规范特指以高硬度难熔金属的碳化物(碳化钨WC、碳化钛TiC)微米级粉末为主要成分,以钴(Co)或镍(Ni)、钼(Mo)为黏结剂,在真空炉或氢气还原炉中烧结而成粉末冶金制品的生产过程。

2.0.8 轻金属加工 processing of light metal
    本规范特指铝、镁、钛等金属合金铸造、加工成型材、板、带、箔、棒、管、线等的生产过程。

2.0.9 重有色金属再生 regeneration of heavy non-ferrous metal
    本规范特指废杂铜料采用预处理、熔炼等工艺生产铜及铜合金的过程。

2.0.10 轻金属再生 regeneration of light metals
    本规范特指废杂铝料采用预处理、熔炼等工艺生产铝及铝合金的过程。

2.0.11 主体工程 principal part of the project
    指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冶炼、加工、再生等主要生产设施及其附属工程。

2.0.12 环境修复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指对被污染的土壤等环境采取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技术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环境功能。

2.0.13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指降雨后产生的携带污染物质并超过排放标准的初期雨水。

2.0.14 防渗层 impervious barrier
    指铺设于构筑物、场地底部或四周用于阻止被污染的废水渗漏,而且符合有关标准的黏土层或与合成材料组成的衬垫层。

2.0.15 稳定化 stabilizing
    将有毒污染物转化为无毒或低毒、低溶解性、低迁移性的物质的过程或措施。

2.0.16 固化 solidification
    指将流动性污染物转化为具有紧密结构的固形物的过程或措施。

2.0.17 安全处置 safe disposal
    指将有污染且不能利用又难以处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其采取无害化或安全隔离的措施或方法。

2.0.18 达标或达标排放 reach the standard or standardized sluicing
    指企业或车间、装置符合法规的排污行为。包括将有污染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处理达到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或符合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后的排放行为。

2.0.19 有毒有害物质 hazardous chemicals
    指在其生产、使用或处置的过程中具有对人、其他生物或环境带来潜在危害特性的物质,如重金属粉尘、二噁英、酸雾、二氧化硫、硫化氢、氯化氢、含重金属废水、污泥等。

3 基本规定

3.0.1 项目设计应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文为依据,落实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

3.0.2 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与敏感点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安全防护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2 厂址的自然条件应有利于气体扩散,厂址应在居住区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和满足防护距离要求。
    3 选址应在取得相应的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资料后进行,选址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4 总平面布置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在满足工艺和卫生防护要求的前提下,污染较重的车间和设施应集中布置,并设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5 厂区平基和道路、铁路专用线工程,应有利于废水收集;宜减少挖、填方工程量和控制土方平衡;应保护和利用表土。取土和弃土场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应绿化和复垦。

3.0.3 有色金属工业项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清洁生产标准、节能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过程宜采用清洁的物料和能源。
    2 粉状、膏状和液态物料应密闭储运、输送。
    3 应采用资源和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和占地面积小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应减少工艺流程的产污环节,并应采取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物产生量的措施。
    4 原料全成分分析应包括汞、镉、铅、砷、铬等有害元素的含量,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依据原料中有害元素的成分和性质进行全过程平衡计算和控制,对有价值的元素应回收。
    5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余热等宜综合利用,排放时应符合有关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3.0.4 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储)存、输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3.0.5 污染治理措施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并宜采用国家推荐的最佳或先进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

3.0.6 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计量仪器、监控装置、排放监测设施及标识,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标准和规定。

3.0.7 污染治理措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保证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有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3.0.8 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工程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地表挖填后余土整治,表土集中堆存和利用,场地复垦或生态恢复;
    2 废石场、尾矿库及渣场分期复垦,植被恢复,绿化工程;
    3 拦渣、挡土、修坡、护坡、截水工程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4 用于生态恢复的其他临时性防护工程和措施。

3.0.9 污染场地环境修复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工业场地污染的现状、类别、范围和程度等;
    2 环境修复目标;
    3 选择修复的方案;
    4 修复工程及其投资、成本估算与效果分析。

3.0.10 初步设计说明书中环境保护篇的内容和深度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项目设计前期技术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

3.0.11 环境保护工程的投资应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设备与配套设施,以及生态保护工程等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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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气污染防治


4.1 一般规定


4.1.1 烟(粉)尘污染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原料破碎、筛分、上料、下料、转运、配料系统的产尘点,宜采用喷水或喷雾、抽取过滤、静电、机械、生物纳膜抑尘等方式控制粉尘污染。对粉状物料或产品包装、破碎等环节,宜采取气力输送或密闭负压等防尘措施;除尘设备应采用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

    2 料仓的进出料口应设置密闭罩、泄压与吸风系统和除尘装置。

    3 除尘系统设计应根据系统风量、温度、压力、水分、废气成分及烟(粉)尘的特性、污染控制要求等进行除尘设备的选择与合理配置。

    4 石灰乳制备作业宜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并应设置通风除尘系统。


4.1.2 原料堆场、仓库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储存场所应采取除尘措施,生产区、道路、渣场、废石场、尾矿库等有粉尘污染的区域宜配置喷水、喷雾、纳膜抑尘设施或采取固定、移动吸尘设备等措施。


4.1.3 工艺过程产生烟(粉)尘、二氧化硫、酸雾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装置、作业区,应设置密闭罩,负压、通风系统和净化装置。


4.1.4 再生金属冶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物理分离工艺对废料进行分离、分拣或预处理;

    2 火法冶炼烟气应采取防治二噁英类污染的措施。


4.1.5 当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或烟气量超过相关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时,应设置脱硫、脱硝系统。


4.1.6 对化学药剂制备、给药场所和试验、化验等作业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应设置密闭及抽风净化系统。


4.1.7 排放废气的装置、排气筒等应设置监测采样口及配套操作平台,并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


4.1.8 废气排气筒的高度及位置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


4.2 采矿与选矿

4.2.1 地下开采矿山的抽出式通风机房排风口、出风井,宜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区和人员密集区之间应设防护距离。

4.2.2 采坑、出矿井口、矿物仓、废石堆场和尾矿库,宜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其与居住区、人员活动密集区之间应设防护距离。

4.2.3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铲装、爆破作业区应采取抑尘措施;溜井放矿硐室应采取喷雾洒水措施,溜井口宜采取抽风、净化措施。

4.2.4 大型或深凹露天矿宜采用间断(汽车、缆车)—连续(胶带)联合运输方案;山坡露天采场宜采用平硐溜井开拓,并应采取通风除尘措施。

4.2.5 矿区永久性主干道路路面应硬化,宜采取机械清扫洒水降尘、喷雾降尘、生物纳膜降尘措施,并宜在道路两旁植树绿化。露天采场内道路及井下主斜井坡道、井下汽车运输主干道,应采取路面洒水降尘、通风除尘等抑尘措施。

4.2.6 选矿厂的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等产生粉尘的部位,应设置密闭罩,或采取机械除尘、抽取过滤除尘、喷水除尘、喷雾除尘及生物纳膜抑尘等措施。

4.2.7 废石场、尾矿库宜采取循环喷水降尘、喷雾降尘、纳膜抑尘等防止扬尘的措施。

4.3 重有色金属冶炼

4.3.1 精矿或中间物料的干燥、熔炼烟气收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GB 50753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干燥、熔炼、吹炼、精炼等炉窑的进、出料口应配置吸风罩捕集逸散的烟气;排放的烟气应净化处理。必须保证烟气中的铅、镉、汞、砷、铬等重金属达标排放。

4.3.3 硫化精矿、含汞精矿的干燥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汞等含量超标时,应设置除尘、脱硫、脱汞设施。

4.3.4 冶炼炉窑开、停炉和制酸系统故障时排放的烟气,应进入烟气治理系统。烟气治理系统与生产设施应设同步运行的联锁装置。

4.3.5 含硫矿物冶炼烟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气应先净化再生产硫酸或其他硫产品。
    2 烟气制酸前的净化工序宜采用封闭稀酸循环洗涤等方法。
    3 制酸尾气和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不满足环保要求时,应增加脱硫处理设施。

4.3.6 无组织排放的烟气应收集后除尘、脱硫及脱除其他有害成分。

4.3.7 镍冶炼矿热电炉的电极孔逸散的烟气,应采取密闭烟罩收集和净化处理措施。

4.3.8 电解车间的电解槽、高位槽、贮液槽等的废气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槽液面应采取抑制酸雾措施;
    2 有废气排放时应收集处理;
    3 净液工段的中和槽、鼓泡塔、浓缩槽等设备和其他槽罐排放含酸蒸汽时,应设置酸雾净化设施;
    4 脱铜或脱砷的电解槽应设置集气罩和酸雾净化设施。

4.3.9 阳极泥硫酸化焙烧窑烟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硒后应脱硫处理。
    2 阳极泥贵铅熔炼和分银熔炼烟气,应设置高效收尘处理系统脱除烟气中含重金属的烟尘。


4.3.10 湿法冶炼浸出槽等应设置废气收集、气液分离或酸性废气净化装置。

4.3.11 铅锌冶炼烟气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先脱汞再制酸或脱硫。
    2 汞浓度高于排放标准时,应净化脱汞。
    3 脱汞宜采用氯络合法、碘络合法等高效净化方法。

4.3.12 汞冶炼烟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汞冶炼过程严禁汞蒸气外逸。
    2 汞产品应密闭贮存,应设置备用冷凝排风机,并按一级负荷供电。

    3 炼汞厂的汞炱应采用水力旋流器处理。
    4 炼汞厂的汞炱严禁采用火法打汞炱或自然干燥处理。

4.3.13 回收含砷、镉等有害成分的烟尘采用的设备必须密闭,排放的尾气应高效净化。

4.3.14 锑、锡冶炼和砷钴矿提钴过程中产生含砷烟气的炉窑出入口应密闭,烟气应经收尘、净化处理。

4.3.15 镍、钴、锑、锡等金属冶炼排放的含氯废气,应收集、净化、回收和处理。

4.3.16 铅、锌、锡、锑等火法精炼浇铸的烟气应予以收集,并应进行除尘等处理。

4.4 轻金属冶炼

4.4.1 原料破碎、筛分、输送、贮存、上料、配料,氧化铝包装,海绵钛破碎等过程产生的粉尘,应进行密闭抽风和高效除尘。集尘罩形式和风量应根据产尘设备和处理物料的特性,通过理论计算和类比调查确定。废气治理系统与生产设施应设联锁运行装置。

4.4.2 散状物料的输送应减少倒运次数,并降低下料落差。散发粉尘的输送皮带应采用密闭机罩或封闭通廊。

4.4.3 除尘系统应设有完善的卸灰、输送、贮存设施,可利用的粉尘应返回生产系统,并应设密封输送、贮存设施;不能返回生产系统的粉尘应妥善处置。

4.4.4 除尘器应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4.4.5 煤粉制备、石油焦磨粉及海绵钛破碎除尘系统,应采用具有防燃、防爆、防静电功能的设备。

4.4.6 氧化铝生产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矿石、石灰石、煤的堆场应封闭或采取防风、喷雾抑尘措施,也可配以抽取过滤除尘设施。
    2 熟料、石灰、碱粉应设密闭贮仓或贮库贮存。
    3 熟料烧成窑必须设置烟气除尘设施,且应采用旋风除尘器加板式电除尘器或更高效的除尘方式。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硫、脱硝处理。
    4 熟料烧成系统的煤磨产生的含煤尘废气或经除尘后的尾气,应由回转窑回收。
    5 石灰烧制炉(窑)烟气应进行除尘处理,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硫处理。
    6 氢氧化铝焙烧炉必须设置烟气除尘设施,且应采用高效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硫处理。
    7 氢氧化铝焙烧炉、熟料烧成窑排气筒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治理系统与生产设施应设联锁运行装置。
    8 燃煤熔盐炉应设烟气脱硫、除尘设施。熔盐炉排放烟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4.4.7 铝电解废气的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电解宜采用含硫量低的预焙阳极。
    2 铝电解槽必须设置烟气氟化物和粉尘治理设施。每套电解槽烟气净化系统的排烟风机不得少于两台,且应相互备用或单独设置备用风机。
    3 铝电解槽烟气净化应采用罩板密闭集气、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技术,电解槽集气效率应高于98.5%,氟净化效率应高于99.2%。
    4 铝电解槽烟气净化系统在加入氧化铝前和布袋除尘后,排烟管道均应设置永久采样孔。排气筒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应包括氟化物、颗粒物和二氧化硫。
    5 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工段各产尘点应设集气除尘设施;除尘系统应综合各产尘点位置合理布设,宜采用布袋除尘器;磷铁环熔化中频炉宜设集气处理设施。

4.4.8 阳极制造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石油焦煅烧罐式炉或回转窑的高温烟气余热应回收。采用罐式炉煅烧石油焦的炭素厂,沥青熔化和液态沥青保温用热应由余热热媒锅炉供给,不宜设置其他热媒锅炉。
    2 石油焦煅烧窑(炉)烟气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烟气的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时,应进行脱硝处理。废气治理系统与生产设施应设联锁运行装置。
    3 沥青熔化炉及液体沥青贮运产生的沥青烟气应设净化系统处理,净化设备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焚烧净化器或电捕焦油器。
    4 混捏与成型烟气宜采用焦粉吸附加布袋除尘或蓄热式热力焚烧净化器治理。
    5 阳极焙烧炉必须设置烟气沥青烟、氟化物和粉尘净化设施。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硫、脱硝处理。
    6 阳极焙烧烟气净化系统排气筒应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因子及烟气量连续监测装置。
    7 厂内应设残极、生阳极废品和焙烧阳极块废品的封闭库房,库房容量应能满足容纳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极和废品的需要。

4.4.9 镁冶炼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法炼镁的白云石煅烧窑烟气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烟气排放口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烟气治理系统与生产设施应设联锁运行装置。
    2 真空还原炉装、出料口处应设集气除尘设施。
    3 镁精炼炉烟气应进行收集并净化处理。镁锭铸造的镁液保护宜采用无害气体,产生有害气体时,应采取集气净化措施。
    4 电解法炼镁的氯化炉和镁电解槽排放的含氯气和氯化氢浓度超标的废气,应净化处理,宜采用水及碱液多级吸收处理并回收氯化物;多级吸收系统应设单级故障隔离设施,排风系统应设置备用风机。
    5 氯化炉烟气和镁电解槽烟气净化系统排气筒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应包括氯化氢和氯气。

4.4.10 钛冶炼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钛渣电炉烟气应进行除尘处理,除尘设备宜采用布袋除尘器;排放烟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硫、脱硝处理。
    2 高钛渣电炉排气筒应设连续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3 氯化炉排放的含氯气和氯化氢的废气应净化处理,宜采用水及碱液多级吸收处理并回收氯化物;多级吸收系统应设单级故障隔离设施,排风系统应设置备用风机。
    4 氯化炉烟气净化系统排气筒宜设连续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应包括氯气和氯化氢。

4.5 半导体材料制备


4.5.1 硅、锗材料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氯化氢合成和三氯氢硅合成、提纯过程产生的含氯化氢的废气,应设置淋洗塔净化。
    2 原料储罐进、出料过程产生的含氯硅烷的废气,应设置淋洗塔净化。
    3 三氯氢硅还原尾气宜采用干法回收技术回收氢气、氯化氢、氯硅烷,并应返回相应的工艺系统。
    4 硅芯、硅片、锗锭腐蚀过程产生的含氟化氢、氮氧化物的废气,应设置碱液淋洗塔净化。
    5 硅粉仓、锗精矿仓产生的粉尘应设置高效布袋除尘系统回收。
    6 氧化锗制备过程产生的尾气中含有氯化氢、氯气,应设置碱液淋洗装置净化。
    7 单晶硅、单晶锗酸洗过程产生的含氟化氢、氮氧化物的废气,应设置碱液淋洗装置净化。

4.5.2 合成砷化镓工序必须设置事故排放的含砷废气处理设施。


4.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4.6.1 锂金属及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锂精矿入仓、输送及制备碳酸锂过程的产尘点应设置高效布袋除尘器;回转窑转型焙烧尾气应设置高效除尘系统净化;锂精矿硫酸化焙烧过程产生的含硫废气应净化。
    2 以富锂卤水为原料制备锂产品的过程中,提硼母液喷雾干燥后的煅烧烟气应净化。
    3 采用氯化物熔盐电解法制备金属锂产生的含氯废气,应回收利用或净化。

4.6.2 铍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备铍产品过程产生烟气的部位必须密闭、隔离,并应设置局部排风及高效处理设施。
    2 铍产品的湿法制备过程凡产生含铍蒸气和雾沫等有害气体的部位,必须采取捕雾收集并净化有害气体的措施。
    3 铍的中间产品和产品必须密闭贮存。

4.6.3 钨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备仲钨酸铵产生的含氨废气应净化。
    2 制备碳化钨粉产生的含尘废气应设置高效布袋除尘器净化。

4.6.4 钼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钼精矿输送过程的产尘点应设置高效除尘器;多膛炉焙烧烟气应设计两级除尘设施,净化后的烟气应送制酸过程。
    2 钼酸铵煅烧产生的含氨废气应设置吸收装置净化。
    3 钼铁冶炼产生的烟气应净化;原料、配料及产品破碎产生的粉尘应收尘。

4.6.5 锆、铪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二氧化锆为原料制备火器海绵锆产生的氯化尾气,应采用碱液吸收处理。
    2 用锆英石精矿制备氧氯化锆产生的碱雾、含氯化氢废气,应分别净化。
    3 以氧氯化锆为原料制备原子能级海绵锆、海绵铪,以及以氧氯化锆、四氯化锆为原料制备二氧化锆、二氧化铪、锆盐产生的废气,应分别净化。

4.6.6 钽、铌冶炼过程产生的含酸、含氨废气,应分别设置喷淋装置净化。

4.6.7 稀土金属及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稀土精矿分解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浓硫酸高温焙烧分解混合型稀土精矿产生的焙烧烟气,宜采用酸综合回收处理技术,实施烟气净化和酸浓缩、分离回收以及烟气的深度治理;也可采用除尘、多级喷淋工艺净化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氟化氢和硫酸雾。
        2)采用碱分解混合型稀土精矿或稀土磷酸盐矿物产生的碱分解废气,宜进行收集、淋洗处理。
        3)氧化焙烧分解氟碳铈精矿产生的焙烧烟气,宜采用喷淋碱液的办法吸收焙烧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氟化氢。
        4)浓硫酸低温焙烧分解氟碳铈精矿产生的焙烧烟气,宜采用碳酸氢铵热分解产生的氨吸收焙烧烟气中的氟化氢、制备氟化氢铵副产品。
    2 稀土化合物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盐酸以及配制盐酸产生的含氯化氢废气,应采取减少氯化氢挥发的措施,并应同时喷淋碱液或水吸收废气中的氯化氢;硫酸高位槽产生的硫酸雾,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并进行吸收处理。
        2)萃取槽应密闭并水封或覆盖;逸出的含萃取剂、氯化氢的废气应设置喷淋塔吸收。
        3)稀土盐类灼烧废气应设置湿式脱酸除尘装置净化。
    3 稀土金属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氟盐体系熔盐电解废气应进行处理,宜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吸收净化,或用碱液淋洗净化。
        2)稀土氟化物金属热还原废气应喷淋碱液净化。

4.7 有色金属加工

4.7.1 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金加工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黄铜、锌白铜和锌合金采用电炉熔炼产生含氧化锌粉尘的烟气,电炉进料和出料口应设置排烟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净化系统,并应回收氧化锌粉尘;采用火焰反射炉熔炼产生烟气时,应设置除尘系统,当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时,应进行脱硫处理。
    2 铍青铜、镉青铜采用感应电炉熔炼产生含氧化铍、氧化镉等有毒烟气时,熔炼炉的加料口、出料口、扒渣口等烟气逸散点必须采取烟气密闭收集措施,排烟系统应配置高效除尘器进行烟气净化处理。
    3 熔炼锡磷青铜的熔炼炉加料口、出料口、扒渣口等处应采取烟气收集措施,排烟系统应采用除尘器进行烟气净化处理。
    4 铜材及电解铜箔生产中的溶铜罐、酸洗槽、碱洗槽、钝化槽和其他散发酸(碱)雾的槽体或容器、表面处理机组和气垫式退火炉等部位,应设置抽排风装置;当硫(铬)酸雾、碱雾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5 铜板带、箔材冷轧机运行巾产生油雾(非甲烷总烃)时,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采用吸收蒸馏式或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回收装置进行处理;铜板带热轧机运行中产生含油雾废气时,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和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
    6 锌熔铸和锌粉制造产生含氧化锌和金属锌粉尘时,应设置粉尘收集系统,并应采用高效除尘器处理。
    7 (仲)钨酸铵、(仲)钼酸铵煅烧分解产生氨气时,应采取净化措施;当粉尘浓度超标时,应采取除尘措施。
    8 钨、钼材加工过程中产生金属及氧化物粉尘时,应采取粉尘收集及净化措施,粉尘宜回收利用;除尘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4.7.2 轻金属加工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加工用熔炼炉和保温炉在熔炼、精炼、搅拌、扒渣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氧化物、覆盖剂、精炼剂等含颗粒物烟气浓度超标时,应设置排烟和除尘处理设施;当烟气中酸性有害气体超标时,应进行脱硫、脱酸处理。氯气贮存间、氮氯混合室(气柜)应设置事故预警、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设施,输送管道及用户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
    2 铝渣回收产生烟气时应设置通风除尘系统。
    3 镁精炼炉产生烟气时应设置通风及烟气治理设施。
    4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粉尘、氧化物粉尘,以及静电粉末喷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超标时,应设置通风、除尘系统。有燃爆危险的除尘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5 表面处理工序散发酸(碱)雾的槽子(容器),应采用密闭罩或槽边抽风设施排除废气;喷粉、喷漆工序应有密闭设施排除废气,当污染物排放速率或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6 铝板带热轧机产生含油雾(非甲烷总烃)废气时,宜采用机械排风系统和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回收装置进行处理;铝板带、箔冷轧机产生含油雾(非甲烷总烃)废气时,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及吸收蒸馏式或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回收装置进行净化处理。
    7 铝板带、铝箔、铝罐及软包装材料在涂层、印花、衬纸、复合及固化过程中排出有机废气时,应设置集气系统;当超出排放标准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4.8 有色金属再生

4.8.1 废铜、废铝再生熔炼前宜设置预处理工序,应采用人工或其他物理法除去表面塑胶、油酯、涂层、聚氨酯油漆等有机物,并应避免或减少熔炼过程中二噁英类有害物的产生。

4.8.2 废铜、废铝采用高温火法进行表面预处理和再生熔炼时,预处理设备和熔炼炉炉门及扒渣口等应设置集气罩,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急冷却、活性炭吸附和高效除尘器等处理装置,并应防止或减少二噁英类有害物质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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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污染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生产废水应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废水应分质收集、处理和重复利用,水重复利用率应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或清洁生产标准和相关要求。
    2 含汞、铅、镉、六价铬、砷等第一类污染物,且其中某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回用;废水不能回用向环境外排时,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处理,并应在符合环评要求后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或达到环保标准后排放。
    3 污染物相同或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达标且性质相近、处理回收方法相同的废水,宜合并处理。
    4 含有多种金属离子的废水宜采用分步沉淀、共沉淀、氧化还原反应、膜分离、电化学或其他先进、经济的方法处理,并宜回收有价值的金属。
    5 烟气、粉尘、酸雾及其他废气等湿法净化产生的废水、烟气冷凝水以及炉窑冲渣废水等,应重复利用。
    6 厂区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应按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面积和降水量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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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Vy——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m³);
          F——受粉尘、重金属、有毒化学品污染的场地面积(㎡);
          I——初期雨水量(mm)。

        2)初期雨水降水量,重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再生企业可按15mm计算,轻金属冶炼或加工企业可按10mm计算,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企业可按10mm~15mm计算。
        3)收集的初期雨水宜在5日内全部利用或处理。
        4)初期雨水池应设置清淤设施。

5.1.2 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的车间或装置排放口、废水处理出水口,应设有排水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与监控装置。

5.1.3 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及事故后处理设施,围堰、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露天场所应防雨。
    2 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该场所最大容器的容量;事故池容积应包括泄漏液体和消防废水及降雨等产生的水量的总容积。

5.1.4 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污水的收集、输送沟渠和检查井、收集池等应防渗、防腐;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的污水严禁排入渗井、渗坑、溶洞或废矿井。


5.1.5 试验室、化验室的废水应收集处理。

5.1.6 含重金属废水宜实施零排放。

5.1.7 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脱出水不得超标外排。

5.1.8 生活污水宜与生产废水分开收集、处理。

5.1.9 煤气站洗涤废水应处理后循环使用,循环水净化时抽出的部分废水宜经过沉淀、脱氰、脱酚、脱硫、生化等处理后再回用,满足项目环评要求时,可达标排放。

5.1.10 生产、使用、贮存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场所的防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5.2 采矿与选矿

5.2.1 采选联合企业在确定废水治理方案时,宜利用酸性废水与碱性废水相互中和,并应防止尾矿库澄清水的酸化。

5.2.2 地下采矿的矿坑涌水宜回收利用。

5.2.3 露天采场周边应设置截洪、排水设施。

5.2.4 废石场水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截水沟与沉砂池;
    2 坡脚应设置透水型拦渣坝;
    3 堆体淋滤水所含有害物质超标时,应收集利用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5.2.5 采场、废石场含重金属的污水应收集并进入污水调节池,宜用于选矿。

5.2.6 废石场污水调节池(库)的位置、容积及防渗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环评批复要求,在缺乏相关依据时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有效容积应按重现期不低于20年一遇频率降雨量设计,敏感区宜按暴雨强度重现期为50年一遇频率产生的污水,并应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确定。
    2 应根据储存污水的污染物浓度对照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按本规范附录C选择防渗措施。
    3 池(库)构造应有利于底泥清运,可采用水力采泥-脱水车-自卸汽车等方法清淤。

5.2.7 洗矿废水应澄清处理,并应根据废水中的金属、砷、硫和酸、碱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和试验结果,确定进一步处理和回用的方案。

5.2.8 选矿废水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矿废水应在厂前重复利用或经过尾矿库净化后利用,回水利用率不宜低于85%。
    2 选矿厂除尘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应返回选矿。
    3 选矿试验、化验废水应收集后与选矿废水一并处理。
    4 回水池溢流水不得直接外排。

5.2.9 尾矿输送系统应设置事故状态下的收集设施,事故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的有关规定执行。

5.2.10 尾矿库应设置事故排放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5.3 重有色金属冶炼

5.3.1 冶炼烟气制酸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洗涤产生的含铅、砷、汞等重金属的污酸,应回收或处理;
    2 废酸处理液可采用分级沉淀、共沉淀、气浮或过滤等方式处理;
    3 硫酸车间、酸罐区应设置事故池。

5.3.2 湿法冶金、电解、阳极泥和烟尘湿法回收处理产生的废液,以及管道、滤布、设备和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应收集并综合回收或处理。

5.3.3 湿法冶金工业场地应设置事故池。车间地面、地面向上1.5m内腰墙、溶液槽及事故池应做防腐、防渗处理。

5.3.4 重金属冶炼、电解阳极泥熔炼等炉窑的烟气采用湿法净化时,其洗涤水经处理后应循环使用。

5.3.5 含汞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含汞废水处理宜采用硫化沉淀—机械过滤、吸附等高效联合法;
    2 含汞废水硫化沉淀处理投加药剂时,不得采用空气搅拌。

5.3.6 含金属粉料、污泥、渣等车辆的冲洗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运载精矿和其他含金属等粉料、污泥、渣等车辆的冲洗水,应设收集、沉淀处理设施;
    2 沉降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少于1h,必要时可投加药剂,提升沉降效果;
    3 冲洗水应循环使用。

5.3.7 含重金属的冶炼冲渣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5.3.8 冶炼厂宜设生产废水回用的调节设施,其调节容积不宜少于8h的生产用水总量。

5.3.9 重金属类污染物超标的废水输送水渠、水池应采取防渗措施。

5.4 轻金属冶炼

5.4.1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93%。

5.4.2 露天原料场地的雨水集排系统应采取防止物料进入排水系统的措施。原料堆场宜设置集水沟收集废水,并应导入废水沉淀池处理后回收利用。

5.4.3 氧化铝厂的污水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溶出、蒸发等工序的新蒸汽冷凝水和二次蒸汽冷凝水应全部回收。新蒸汽冷凝水宜返回热电厂作锅炉补水。
    2 原料磨制、溶出、赤泥沉降、蒸发、分解等湿法工序和酸站的生产区域,应设置围堰、沟渠、贮液池、输送管道和物料泵等泄漏物料的收集、回收设施。围堰的有效容积应大于相应区域内最大容器的容量。回收物料应全部返回工艺系统利用,不得与生产废水混合处理。
    3 设备、容器、管道清洗水和地坪冲洗水应收集处理后回用。
    4 氧化铝厂应设置全厂性的生产废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后应全部回收利用。
    5 赤泥堆场收集的赤泥附液应全部返回生产工艺利用。
    6 酸、碱废液应在车间内单独收集和处理,或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4.4 阳极制造污水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阳极炭块冷却循环水应除油后闭路循环,不得外排,其补充水应采用重复利用水。
    2 石油焦煅烧烟气脱硫吸附液应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5.4.5 镁锭镀膜工艺产生的含铬废液应处理后循环利用,车间排水中的总铬及六价铬浓度应满足排放标准
要求。

5.4.6 氯化炉、镁电解槽含氯废气湿式处理系统的吸收液应循环利用或回收,不得外排。

5.4.7 海绵钛厂的冲渣水应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其补充水应采用重复利用水。酸性废水应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5.5 半导体材料制备

5.5.1 硅、锗材料制备的生产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备多晶硅的生产废水应中和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2 硅片加工过程产生的浆料应回收利用。
    3 制备氯化锗产生的蒸馏残液、水解母液以及废气淋洗液,应中和处理。
    4 单晶硅、单晶锗酸洗产生的酸性废气淋洗液应中和处理。
    5 产品检测产生的含铬废液必须单独收集或回用,不能返回工艺或作其他利用的含铬废液中的总铬及六价铬,必须达标后再送全厂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5.5.2 制备砷化镓产生的含砷废水(液)必须单独收集,且应首先回收砷;不能回收时应将三价砷转变为五价砷再进一步进行脱砷净化处理。

5.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5.6.1 用富锂卤水制备锂产品产生的废水应净化处理。

5.6.2 制备铍产品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应返回生产系统:中和沉淀产生的硫酸铍废液,应先蒸发结晶或用其他方法综合利用后,再送废水处理站处理。


5.6.3 制备氧化钨产生的萃余液应蒸发结晶回收元明粉;白钨酸分解产生的母液应生产氯化钙,其他工艺废水应中和处理。

5.6.4 制备钼酸产生的沉淀母液应回收氯化铵,其他酸性废水应中和处理;钼铁冶炼烟气净化产生的废水应深度处理。

5.6.5 采用碱氯法分解锆英砂制备氧氯化锆产生的废水,制备原子能级海绵锆、海绵铪在锆、铪萃取分离工序产生的废水,均应净化处理。

5.6.6 钽、铌制备过程产生的沉淀废水,宜采用石灰—三氯化铁沉淀法或软锰矿交换吸附法处理;萃余液宜单独处理。

5.6.7 稀土金属及产品制备过程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稀土精矿分解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浓硫酸高温焙烧分解混合型稀土精矿的焙烧烟气净化废水,应中和处理并深度除氟。
        2)采用碱分解混合型稀土精矿或稀土磷酸盐矿物产生的碱饼洗水,应与酸浸废水混合、中和后再深度除氟。
        3)采用氧化焙烧分解氟碳铈精矿的焙烧烟气净化废水,应中和处理并深度除氟。
        4)采用浓硫酸低温焙烧分解氟碳铈精矿产生的水浸废水,应回用于水浸工序。
    2 稀土化合物制备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备稀土氧化物或稀土富集物产生的含铵盐废水,宜回收铵离子或采取中和、吹脱等措施去除氨-氮。
        2)除钍工艺产生的沉淀废水,应回用于水浸工序。
    3 稀土金属制备的氟盐体系熔盐电解烟气或稀土氟化物金属热还原烟气湿法净化产生的废水,宜澄清后用于石灰水调浆。

5.7 有色金属加工


5.7.1 铜加工产生的含油废水宜采用絮凝、气浮、过滤和吸附的工艺处理;高浓度含油废水宜先进行隔油预处理;含乳化液废水宜采用超滤工艺处理,采用破乳工艺时,应预处理后与含油废水合并处理或单独生化处理。

5.7.2 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金加工酸洗、碱洗等漂洗废水和废液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铜、钨、钼材等金属加工酸洗和碱洗过程产生的漂洗废水、尾气淋洗废水,应中和处理。
    2 铜材表面处理宜采用无酸清洗工艺,清洗液经过滤后循环使用;铜材表面处理采用酸洗或碱洗工艺时,酸、碱废水应混合、中和后达标排放;铜、锌材酸洗产生的含铜、锌、锡等金属离子的漂洗废水,宜采用中和、沉淀、絮凝、气浮、过滤、吸附等方式处理,不得稀释处理。
    3 铍青铜、镉铜合金酸洗产生的含铍、镉、砷等第一类污染物的漂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并应回用或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4 酸洗和碱洗废液应回收利用,当无回收利用价值时,应净化处理。含铍、铬、镉、砷、铅、镍等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液及漂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并应回用或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5 电解铜箔在清洗、镀铜粗化和表面处理时产生的含铜、铬等重金属离子的酸、碱清洗废水,应单独处理。

5.7.3 轻金属加工生产废水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含油废水宜采用絮凝、气浮、过滤和吸附的处理工艺;高浓度含油废水宜先隔油预处理;含乳化液废水宜采用超滤工艺处理,采用破乳工艺需预处理后与含油废水合并处理或单独进行生化处理。
    2 酸洗、碱洗、漂洗废水及尾气淋洗塔产生的废水,应进行中和处理。
    3 铝型材氧化着色产生的酸性或碱性含金属氧化物废水,应采用絮凝、中和沉淀法处理;镁材氧化着色的酸性或碱性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4 铝带材涂层预处理的钝化工序宜采用直接烘干工艺。
   5 铝带材涂层钝化采用水洗工艺产生的含铬废水、镁材氧化着色的酸性或碱性含铬废水,均应单独收集回用或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6 铝罐表面处理产生的含油、氟化物和铝等污染物的酸性废水,应采用中和沉淀加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
    7 定期更换的酸、碱洗废液及槽液应回收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5.8 有色金属再生

5.8.1 轻金属再生原料堆场、冶炼车间的生产废水、渣场废水和地面污水应收集,并应进行隔油、中和等化学处理和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

5.8.2 重有色金属再生原料堆场、冶炼车间的生产废水、渣场废水和地面污水应收集,并应进行隔油、中和等化学处理和混凝沉淀、过滤等处理后回用。

5.8.3 再生冶炼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单独处理、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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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6.1 一般规定


6.1.1 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的有关规定对其性质进行鉴别和类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6.1.2 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6.1.3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治理工艺,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

6.1.4 危险废物严禁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合装运与贮存。

6.1.5 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安全填埋、焚烧等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并应设置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2 危险废物暂存库容量不宜小于6个月的产生量;
    3 安全填埋场的服务容量不得少于10年。

6.1.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宜集中贮存或处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6.1.7 工艺过程、污水处理等产生的污泥、收尘渣等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泥、收尘渣应进行回收利用。
    2 暂时不能回收利用的污泥、收尘渣,应设置临时贮存设施;在其没有被鉴别性质前,应先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处置。
    3 含重金属污泥和烟尘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被鉴别属于危险废物时,应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等进行贮存、处置。
    4 不符合填埋要求的废物,在填埋处置前应先进行破碎、脱水、稳定化或固化预处理。
    5 含酸、碱泥渣未鉴别时应严于Ⅱ类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6 Ⅰ类一般固体废物应采取防风、防雨、拦渣、护坡等防止流失的措施。

6.1.8 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妥善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6.1.9 隔油池收集的废油和污泥以及生产工艺、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设置贮存设施。

6.2 采矿与选矿

6.2.1 废石场、排土场及尾矿库应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和其他灾害性事件的措施。

6.2.2 废石场和尾矿库封闭时应按土地利用要求复垦,或分期覆土植被。

6.2.3 废石或尾矿宜用于地下采空区或露天采坑的充填,有条件时宜生产建筑材料。

6.2.4 铜矿山的废石宜根据条件采用堆浸等方法回收铜,并应防治污染。

6.2.5 属于危险废物或Ⅱ类一般固体废物的废石、尾矿等固体废物,其贮存、处置场应分别采取稳定化、防渗、清污分流排水、防尘等措施。

6.3 重有色金属冶炼

6.3.1 冶炼过程产出的熔融态废渣,宜采用水淬、无水粒化等措施处理后利用。

6.3.2 含有重金属元素和酸根离子的湿法冶炼浸出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其集中堆存场所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6.3.3 炼铅黄渣应回收其中的锑、铅、砷等金属,残渣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6.3.4 铅冶炼烟化炉渣作水泥生产配料时,应符合水泥配料有关有害物限制的要求。

6.3.5 湿法炼锌浸出渣及其经烟化处理后的渣、热酸浸出渣,应予以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6.3.6 砷钴渣应予以综合利用或对其中有害重金属元素稳定化、固化后安全填埋。


6.3.7 火法炼锑的砷碱渣应设置回收砷的装置。砷碱渣中间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6.3.8 炼铜电收尘器的烟尘应根据各除尘区粉尘中的成分分别返回生产系统或单独综合回收。

6.3.9 锡冶炼的富锡渣、炉底灰、烟道灰等,应采用烟化炉处理回收锡。

6.3.10 硫化砷滤饼回收砷后的含铜残渣,宜返回熔炼配料。

6.3.11 贫化电炉产生的水淬渣宜作为除锈材料利用或用于生产建材。含铜、镍矿物冶炼产生的熔炼渣及其选矿排放的尾矿等废物,宜用于生产建材。

6.3.12 含铜和贵金属的渣宜造锍生产低品位金属锍,并可作为回收铜、镍、钴和金、银的原料。

6.3.13 制酸系统铅渣应回用于炼铅、回收有价值元素或进行无害化处置;其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6.3.14 污酸处理产生的硫化渣属于危险废物,其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回收铜及砷等。
    2 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3 处置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6.3.15 含汞废触媒应密闭装存,并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6.3.16 高砷、高镉烟尘应回收砷、镉及其他有价金属。烟尘利用后的残渣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或《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6.4 轻金属冶炼

6.4.1 氧化铝厂产生的赤泥宜综合利用,尚不能利用时,应设置专用赤泥堆场集中堆存,不得采取赤泥和选矿尾矿或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堆存的方式。

6.4.2 赤泥堆场必须采取防渗、防流失措施。

6.4.3 赤泥堆场周边应设置监测井。在堆场地下水的上游应至少设置1眼井,下游宜设置3眼井。监测井的布置应靠近堆场,并应位于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

6.4.4 氧化铝厂溶出、赤泥沉降等工序清理、检修时产生的结疤块、干赤泥等,应送赤泥堆场堆存。

6.4.5 选矿尾矿应设置专用堆场集中堆存。尾矿不宜采取加石灰、水泥混合后堆存的方式。尾矿堆场宜采用滤饼或浆体堆存方式。堆场应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流失和防尘措施。

6.4.6 赤泥堆场宜采用滤饼或浆体堆存方式。

6.4.7 电解槽大修渣应分类综合利用,暂不能利用的部分应依据其性质鉴别结果分别按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6.4.8 铝电解产生的废阳极、废电解质应全部回收或综合利用。

6.4.9 热法炼镁产生的还原渣综合利用率不应小于70%,未能利用的部分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6.4.10 镁电解的渣电解质应回收利用。镁电解产生的废渣应设堆场堆存,堆场应采取防渗、防流失、防尘措施。

6.4.11 钛冶炼产生的氯化炉渣、四氯化钛泥浆渣等应回收利用。收尘灰、残渣等应妥善处置。

6.5 半导体材料制备

6.5.1 制备多晶硅产生的废触媒应按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硅渣、水解物及废水中和渣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6.5.2 氯化锗蒸馏残渣应综合利用。

6.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6.6.1 以锂精矿为原料、硫酸法工艺制备锂产品产生的浸出渣、苛化渣,宜作为水泥生产的辅料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时,应安全处置。富锂卤水提锂工艺产生的废渣应安全处置。

6.6.2 铍产品制备的废渣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铍冶炼产出的浸出渣、除铁渣、含铍废弃物,必须送渣库安全处置并保持水封。
    2 处理硫酸铍浸出液产生的铝铵矾应经净化后综合利用。

6.6.3 钨冶炼产生的钨渣、净化渣应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6.6.4 制备钼铁、钼酸铵产生的废渣应综合利用。

6.6.5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过程产生的钽、铌分解渣,锆、铪氯化渣和氧氯化锆转型渣,稀土酸溶渣、浸出渣、碱分解渣、硫酸全溶渣、镭钡渣、铁钍渣等工艺废渣,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1 应进行性质鉴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2 鉴别为放射性废物时,其安全处置必须满足国家现行的辐射防护要求。

6.7 有色金属加工

6.7.1 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金加工的废渣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熔铜渣应进行筛选,金属应返回熔炉重熔,渣应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置。
    2 铜熔炼炉除尘灰应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置。
    3 铍青铜或含镉、砷等熔炼炉除尘灰,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的措施。
    4 含铍、镉、砷等重金属的有害熔渣,应设置专用暂存库堆存。不回收利用时,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措施。

    5 酸、碱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置。
    6 含铍、铬、镍、镉、砷等重金属的废水及废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措施。
    7 含油废水、废乳液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应安全处置。
    8 铜板、带、箔油雾净化排烟系统收集的轧制油应回收利用;铜材加工产生的废轧制油应再生后返回使用或安全处置。
    9 轧制油过滤产生的废硅藻土、废过滤介质、废轧制油再生废渣及含油废水隔油预处理产生的废油等属危险废物,应安全处置。

6.7.2 轻金属加工固体废物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熔渣宜配置渣回收装置回收其中的金属,尾渣应综合利用,熔炼、保温炉的除尘灰应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镁灰渣暂不能利用时,应安全处置。
    2 静电粉末喷涂回收的漆粉应回收利用。
    3 铝板、带、箔油雾净化排烟系统收集的轧制油应回收利用,铝材加工产生的废轧制油应再生后返回使用或安全处置。
    4 隔油预处理产生的废油、废轧制油应再生利用或安全处置。
    5 酸、碱洗废液及其他废槽液宜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置。
    6 铝型材氧化着色废水处理产生的泥渣,宜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置。
    7 铝带材涂层表面钝化喷洗、镁材氧化着色产生的含铬泥渣,喷漆工序回收的漆渣等危险废物应安全处置。
    8 含油废水、废乳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废轧制油再生废渣及废过滤介质等危险废物应安全处置。

6.8 有色金属再生

6.8.1 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废塑料等应回收、综合利用。

6.8.2 高温或火法预处理的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灰应设置专用暂存库堆存、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6.8.3 再生熔炼炉渣、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灰应设置专用暂存库堆存、综合利用或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的措施。

6.8.4 再生精炼炉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灰、精炼炉渣宜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6.8.5 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安全处置。

7 噪声污染防治


7.0.1 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7.0.2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和站房宜集中布置,并宜远离办公区与居民区。

7.0.3 应选择低噪声工艺流程和设备。

7.0.4 当工艺、设备的噪声达不到噪声污染控制标准时,应根据噪声源的特性及噪声传播方式,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空压机、发电机、制氧机、蒸汽放空管等设备产生的空气动力性噪声,应在进、出风口采取消声措施;设备应采取隔声及阻尼措施;设备与管道应软性连接。
    2 破碎机、球磨机、振动筛、搅拌机、剪切机、电锯等设备产生的机械振动性噪声,应采取隔振、减振、隔声及阻尼措施。
    3 变压器、电频炉、整流器等设备产生的电磁噪声,应采取隔声及隔振等措施。

7.0.5 高噪声的车间、站房、试验室宜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 宜合理布置发生源的方位。
    2 门窗宜设在背离强声源的方向。
    3 宜设置隔声窒。
    4 宜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综合控制措施。

8 环境监测

8.0.1 环境监测布点应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源及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总排口应分别设置监测点。
    2 敏感区企业边界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3 污染源监测点应设置供采样、测试使用的通道、平台、电源和防雨棚(防雨罩)等设施。
    4 宜布置地表变形、位移,生态观测点位。

8.0.2 气体管道的监测孔宜布置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含尘气体的监测孔宜布置在竖直管段;正压气体管道的监测孔应有防喷措施;高温、高湿烟气管道的监测孔应保温,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的有关规定执行。

8.0.3 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8.0.4 金属硫化矿火法冶炼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应设置连续监测装置,污(废)水排放口应设置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可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的有关规定执行。

8.0.5 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厂区、废石场、尾矿库、渣场和污水池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场所的上游、下游和两侧,应布置地下水监测井,其位置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确定。
    2 在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厂区地下水上游、两侧,应各布置不少于1个的监测井,下游应布置不少于2个的监测井。

8.0.6 稀有金属冶炼项曰应进行放射污染监测。

8.0.7 环境监测应根据工厂规模、污染物种类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也可依托当地监测部门进行定期监测。企业环境监测站的设计配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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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A.1 主要内容


A.1.1 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的环境保护篇(章),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

A.1.2 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 环境保护设计依据及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2 项目概况及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环境质量现状。
    3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4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5 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影响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措施。
    6 环境管理及监测。
    7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8 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简要说明。
    9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A.2 基本要求

A.2.1 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污染物产排情况、采取的环保措施等内容,应满足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的要求。

A.2.2 项目建设地址、规模、工艺和设备、原料和产品种类等内容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有重大变化的,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作为依据。

A.3 设计深度要求

A.3.1 环境保护设计依据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保护法规、准入条件、政策等依据,宜列出与项目相关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全称及文号或版本号。
    2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应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项目环保可行性的结论,同时应摘要其中提出的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噪声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平面布置、绿化等工程设计的要求等内容。
    其中,环评批复文件宜列出名称及文件号,并应摘要其中对项目环境保护的主要认定意见,以及要求采取的优化措施和需要补充采取的环保措施等的意见等内容。
    3 环境保护标准,宜列出项目设计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名称、标准号。环评批复后,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有变化时,应按新标准规定的执行期限,结合项目建设和投产期计划,依据新标准进行设计。

A.3.2 建设项目概况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内容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简述项目设计范围,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公用设施、生活设施等及其界限。
        2)改建、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企业与本项目相关部分的概况,利旧、改造和新建部分的内容,复杂项目宜列表说明。
        3)涉及尾矿库、废石堆场、灰渣堆场的项目,还应对尾矿、废石、灰渣的成分,堆放体积,运输方式、道路,堆存方式,使用年限等进行说明。
    2 生产工艺及污染源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研究生产工艺流程的基础上采用方框图绘制主要产污节点图(如图A.3.2),并应标明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污染源产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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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简述项目采用的工艺、装备的先进性,以及自然资源利用的合理性。
        3)矿山项目应说明开采方案、开采年限、道路运输方式等。
    3 厂区总平面布置及占地面积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厂区总平面布置、占地面积等。宜附主要污染源排放口平面分布图。
        2)占地面积应包括厂区、渣场、道路等的占地面积,矿山项目应包括采区、工业场地、废石场、尾矿库、道路等。

A.3.3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简况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简述建设项目及其四周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水系、地质等情况。
    2 应说明建设项目外设废水排放口位置,及接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水文状况。
    3 对于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说明项目区及其附近的水文地质、地下水利用基本情况。
    4 对于矿山或建于工业区外的项目,应说明项目占地性质、植被现状等生态状况。
    5 对于技改、扩建项目,应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现有环保设施及运行状况、污染事故发生与处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A.3.4 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清单,在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上,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核实和细化:
    1 废气污染源与污染物应列出项目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污染源,废气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排浓度和产、排量,总量控制指标,废气排放方式等。
    2 废水污染源与污染物应列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来源、废水量及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排浓度和产、排量,总量控制指标,废水排放方式。
    对项目用水应明确全厂新水(包括生产、生活用水)用量、重复用水量、其他用水量,水重复利用率。
    3 固体废物应列出生产过程中各种固体废物的产生源、数量、主要成分、固废性质。
    4 噪声源宜列出主要噪声源,高噪声设备数量、源强及其布设情况。
    5 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应将可能存在的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分别列出。
    6 生态破坏分析应重点说明施工期取土、弃土量,土方平衡,植被破坏及污染的面积、程度等内容。
    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应说明开发过程可能造成的生态变化情况,包括地表开挖、填压占用地表等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矿山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地貌改变、地表水径流变化情况;矿山资源开发或地下水抽取影响水资源等问题。

A.3.5 污染控制和防止生态变化的措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1 废气治理措施的说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以文、表结合方式明确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治理工艺、治理设施、治理效果、排放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主要污染源治理工艺较复杂时,应绘制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
        2)应说明污染物排放浓度随生产工况变化的波动范围及其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事故工况下废气排放的应对措施。
        3)宜对全厂废气污染源的产生、治理及排放参数等列表统计。
    2 废水治理措施的说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厂循环水系统的设置情况宜包括循环水系统数量、服务对象、循环水量、排污水量等。
        2)应说明生产废水处理站(系统)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方法、工艺流程、主要环保设备、净化效果,对进、出水口水质与排放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其达标程度。
        3)对需要实现废水“零排放”的项目,应说明废水处理措施、回用水量和水质、回用水调节设施等。
        4)应说明事故工况下废水排放的应对措施。
    3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的内容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方式、利用量,由工厂自行利用的,应对利用工艺作阐述;由外单位利用的,应说明该单位的资质、能力适应情况。
        2)固体废物自行处置应说明其运输方式、处置量、处置位置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环保措施等。
        3)应说明各种固体废物在厂区内的临时贮存方式、场所或设置位置,贮存周期及库存量,防腐、防渗、防雨淋措施。
        4)应明确固体废物外售或外委处置的去向,受托单位的资质及能力。
    4 噪声治理措施的内容深度应说明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及可达到的效果,分析厂界噪声的可达标性。
    5 应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程度。

A.3.6 绿化设计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矿)区绿化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列出厂(矿)区土石方平衡措施、绿化面积、绿化占地率。
        2)应说明厂前区、生活区、活动区等重点绿化区的具体绿化方式、景观设施的设计、绿化隔离措施、道路及车间前后的绿化措施。
        3)应说明针对项目特征污染物选择的绿化树种、草种等。
    2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可能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应阐述其可能引起生态变化的情况及所采取的防范或恢复措施。
        2)矿山和厂区、堆场建设工程有对森林、草地等造成重大破坏,且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应对生态恢复或补偿方式进行说明。
        3)应说明河道整治等地表水体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的措施,露天采场、尾矿库、废石场等的复垦、绿化措施。

A.3.7 环境保护管理及环境监测机构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编制宜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定员,以及对机构人员的学历、专业及上岗培训要求等。
        2)简述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清洁生产管理、施工、验收、运行期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2 环境监测机构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宜明确环境监测站的职责,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定员,对机构人员的学历、专业及上岗培训要求等,并宜简述环境监测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2)可依据项目主要污染因素、环评提出的建议列出各污染源、排放口及厂界环境空气质量具体监测内容,并应包括在线监测。

A.3.8 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意见的分析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采取的措施的污染控制水平不得低于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宜分析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环保要求的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或不能满足环评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2 宜分析各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项目选址是否与环评一致,是否符合地方规划。

A.3.9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和运行费的编制,应以列表方式明确各项环保投资,并应计算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根据需要列出环保设施运行费,应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治理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绿化维护费用等。环保设施划分原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A.3.10 存在问题及建议的编制宜对项目分阶段实施的情况和与环评报告批文出入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宜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对项目施工、环保监理以及项目投产后的环保设施维护等提出建议。

附录B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

B.1 污染防治工程设施


B.1.1 废水处理设施宜包括废水处理站设施、污水收集管(沟)、污水排放设施、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

B.1.2 废气处理设施宜包括除尘设施,废气中污染物回收、处理(吸收、吸附、分解等)设施及吸风罩,风管及风机,排气筒,其他控制粉尘、酸雾散发及有害气体挥发的密闭、覆盖、抑制措施。

B.1.3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宜包括贮存设施、防风雨堆场、渣库及配套的防渗设施、废水收集回用设施和监测井设施,不包括尾矿库。

B.1.4 噪声控制设施宜包括隔声、消声、减振等设施。

B.1.5 其他环保工程宜包括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防辐射设施,备用配件、材料,应急处理设施。

B.2 生态保护及相关工程设施


B.2.1 水土保持及绿化设施宜包括护坡设施、截水设施、拦渣设施、绿化。

B.2.2 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宜包括防治滑坡、塌方、沉陷、泥石流的设施。

B.2.3 土地修复设施宜包括化学处理、物理处理、平整土地、修坡、覆土、排水等设施、绿化。

B.2.4 生态恢复设施宜包括修整(挖坑、修堤等)、浇灌水等设施。

B.3 废物利用工程设施


B.3.1 废水回用设施宜包括实施污染物减排的废水回用水池、泵站、管线及检测和控制系统。

B.3.2 废气、废物利用设施宜包括废气回收、烟粉尘利用、废液利用、固体废物利用等减少或消除废物污染的设施。

B.4 环境监测及其他环保工程设施


B.4.1 环境监测设施宜包括监测采样设施、在线监测仪器、移动式液压登高设备、监测车、化验室仪器和建筑物等。

B.4.2 废物运输设施宜包括装运设备、容器、槽、支架车载导航、通信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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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构筑物及场地防渗要求

C.1 车间防渗要求


C.1.1 防渗地面基础层应达到相当于1.5m厚的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黏土层的要求。

C.1.2 地面和墙体1.5m裙脚应无缝连接,钢筋混凝土裙脚和地板作为防渗层时,应按抗渗结构进行设计,并应对裂缝宽度进行验算,其渗透系数应小于或等于1.0×10-6cm/s。

C.1.3 所用材料的防渗性能应符合该场所的防渗要求,防渗材料的性质应与接触的液体或固体及其衍生物的性质相容。

C.2 水池、水沟防渗要求

C.2.1 混凝土水池内衬应采用2mm以上厚度的防渗膜(薄板),且应与储存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相容,并应具有防腐性能,其渗透系数应小于或等于1.0×10-10cm/s。

C.2.2 钢筋混凝土侧壁和底板作为防渗层时,应按抗渗结构进行设计,并应对裂缝宽度进行验算,其渗透系数应小于或等于1.0×10-6cm/s

C.3 处置场防渗要求

C.3.1 堆存一般固体废物的渣场的防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C.3.2 堆存危险废物的渣场的防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C.4 防渗材料及铺设基本要求

C.4.1 黏土防渗衬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黏土土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黏土塑性指数应大于10%,粒径应为0.075mm~4.74mm,应至少含有20%的细粉,含砂砾量应小于10%,不应含有直径大于30mm的土粒。
        2)若现场缺乏合格黏土,可添加4%~5%的膨润土。宜选用钙质膨润土或钠质膨润土,选用钠质膨润土时,应防止化学品和渗滤液的侵害。
    2 黏土防渗层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黏土衬层进行压实,压实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94,压实后的厚度应大于或等于0.5m,且渗透系数应小于或等于1.0×10-7cm/s。
        2)黏土衬层应设计一定坡度。
        3)在周边斜坡上可铺设平行于斜坡表面或水平的铺层,但平行铺层不应建在坡度大于1:2.5的斜坡上,应使一个铺层中的高渗透区与另一个铺层中的高渗透区不连续。

C.4.2 人工合成衬层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衬层材料应选择具有化学兼容性、耐久性、耐热性、高强度、低渗透率、易维护、无二次污染的材料。采用合成材料膜时,其渗透系数应小于或等于1.0×10-12cm/s。
    2 柔性处置场中,上层合成材料膜的厚度应大于或等于2.0mm,下层合成材料膜的厚度应大于或等于1.0mm。
    3 刚性处置场的底部以及侧面的合成材料膜的厚度均应大于或等于2.0mm。

C.4.3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防渗衬层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危险废物贮存库,处置场、池、沟,地面防渗系统,应以柔性结构为主,且柔性结构的防渗系统应采用双人工衬层,其结构从下到上依次应为:基础层、地下水排水层、压实的黏土衬层、合成材料防渗膜、膜上保护层、渗滤水次级集排水层、合成材料防渗膜、膜上保护层、渗滤水初级集排水层、土工布、危险废物。
    2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基础层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外壳与柔性人工衬层组合的刚性结构。底部结构从下到上依次应为:基础及导渗层、钢筋混凝土底板、地下水排水层、膜下的复合膨润土保护层、合成材料防渗膜、土工布、卵石层、土工布、危险废物。四周侧墙防渗系统结构由外向内依次应为:回填土、钢筋混凝土墙、土工布、合成材料防渗膜、土工布、土工格栅、危险废物。

附录D 有色金属企业环境监测站

D.0.1 环境监测站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期监测本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为企业制定减排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对污染事故的监测。
    4 发布监测报告。

D.0.2 环境监测站的选址应保证环境清洁,并应远离振源。

D.0.3 环境监测站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用房可单独设置,也可与生产化验室合(邻)建。

D.0.4 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因子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2)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4)厂界环境空气、环境噪声。
        5)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6)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2 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应为3次。
        2)对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除在线监测外,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
        3)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的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随机抽测的设施数量不应少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D.0.5 监测设备的数量、种类和型号等应结合企业规模和特点,按监测任务成套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本仪器宜包括普通温度计、高温温度计、微量天平、精密天平、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荧光分光光度计和数字式离子计等。
    2 烟气监测仪器宜包括烟气测定仪、飘尘采样器、气象观测仪、粉尘采样器、斜管微压计、补偿微压计、皮托管、热球(热线)风速仪和有害气体采样器等。
    3 水质监测仪器宜包括自动水样采样器、油分分析仪、水质监测仪和酸度计等。
    4 测噪声仪器宜包括简易声级计、高档录音机、精密声级计和倍频程滤波器等。
    5 其他设施宜包括玻璃仪器、电冰箱、马福炉、烘箱、微型电子计算机等,需要时可配备环境监测车,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监测数据。
    6 化验人员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包括淋洗器、防毒套装等。
    7 特征因子测试仪器宜选择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伽马仪、COD测定仪等。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GB 5075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系列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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