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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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编号:GB50773-2012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8号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01日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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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蓄滞洪区设计,指导蓄滞洪区建设,保障蓄滞洪区正常运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设计。

1.0.3 蓄滞洪区的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确保蓄滞洪运用时居民生命安全,启用应及时有序,并应有利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

1.0.4 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服从所在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和区内风险等级合理安排。

1.0.5 开展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的同时,应重视相美的通信预警系统及其他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1.0.6 蓄滞洪区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7 蓄滞洪区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蓄滞洪区 detention and retarding basin
    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或分泄洪峰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2.0.2 安全建设 refuge construction for detention basin
    为保障蓄滞洪区内防洪安全而采取的就地避洪、人口外迁、临时转移等避洪措施的总称,包括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转移设施的建设等。

2.0.3 安全区 refuge area
    在蓄滞洪区周围,利用蓄滞洪区围堤的一部分修建的小圩区,蓄滞洪水时不受淹,区内建设房屋和基础设施用来安置居民,并具有生产、生活条件,也称围村埝或保庄圩。

2.0.4 安全台 refuge platform
    建筑在蓄滞洪区或圩区沿堤地带(或高地)高于设计洪水位的土台,供蓄滞洪区内居民定居或分蓄洪运用时临时避洪的场所。也称顺堤台、庄台或村台。

2.0.5 安全楼 refuge building
    为分洪时临时避洪,在蓄滞洪区兴建楼层高于设计蓄洪水位的多层框架楼房,也称为避水楼。

2.0.6 安全层 refuge floor
    安全楼房屋中位于蓄滞洪设计水位以上、在蓄滞洪期间作为人员避洪和重要物品堆放场所的楼层或屋盖。可为单层或多层。

2.0.7 分洪口 flood diversion outfall
    蓄滞洪区围堤上人工设置的便于超额洪水按蓄滞洪要求有计划分泄进入蓄滞洪区的叩门,包括分洪闸、溢流堰、临时扒口。

2.0.8 退洪口 flood fall outlet
    蓄滞洪区围堤上人工设置的便于蓄滞洪运用后洪水退出蓄滞洪区的口门。

2.0.9 裹头 side protection at flood diversion outlet
    对采用扒口分洪的分洪口门,为防止分蓄洪运用时分洪口门两侧遭受洪水冲刷破坏不断扩展而对两侧土体采取的裹护措施。

2.0.10 撤离转移设施 evacuation and transferring facilities
    为便于蓄滞洪区内受洪水威胁的居民和财产在分蓄洪运用前能够迅速转移,而在蓄滞洪区内兴建的具有一定等级标准的公路、桥梁、码头等设施的统称。

2.0.11 永久安置 permanent relocation
    蓄滞洪区内居民从地势较低处搬迁到防洪安全的自然高地、安全区、安全台等场所定居的安置方式。

2.0.12 临时安置 temporary relocation
    蓄滞洪区内居民在分蓄洪运用期间临时转移到自然高地、安全区、安全台等安全场所,退洪后又返回原居住地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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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3.1 蓄滞洪区风险等级


3.1.1 蓄滞洪区设计,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地形地貌和蓄滞洪水的淹没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并应划分风险等级;蓄滞洪面积较大、地形复杂时,应进行风险分区,并应绘制风险图。

3.1.2 蓄滞洪区的风险度可根据启用标准、淹没水深和淹没历时,按下式分析计算:

3.1.2.jpg


    式中:R——风险度;
          H——蓄滞洪区内不同风险分区蓄滞洪淹没平均水深(m);
          N——运用标准(重现期,a);
          Φ——淹没历时修正系数,取1.0~1.3。

3.1.3 蓄滞洪区的风险等级,可根据蓄滞洪区不同的风险度,按表3.1.3划分,并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表3.1.3 蓄滞洪区的风险等级

风险度R

风险等级

R≥1.5

重度风险

0.5≤R<1.5

中度风险

R<0.5

轻度风险


3.2 建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


3.2.1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堤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各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3.2.2 安全区围堤工程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其防洪标准分析确定,且不应低于所在蓄滞洪区围堤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

3.2.3 蓄滞洪区的分洪、退洪控制工程,以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与建筑物规模相应级别两者的高值确定。

3.2.4 蓄滞洪区堤防和安全区围堤的设计水位,应根据确定的设计洪水标准,结合各堤段防洪和蓄滞洪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3.2.5 蓄滞洪区围堤安全加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区围堤安全加高不宜低于相应蓄滞洪区围堤安全加高。

3.2.6 设置在蓄滞洪区围堤内的安全台,设计水位应按蓄滞洪区设计蓄滞洪水位分析确定;设置在蓄滞洪区围堤临江河、湖泊一侧的安全台,设计水位应按所在堤段堤防设计洪水位确定。

3.2.7 安全楼设计水位应根据所在蓄滞洪区的设计蓄滞洪水位确定。

3.2.8 蓄滞洪区安全台台顶安全加高取值可采用0.5m~1.0m,台顶超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且不宜小于1.5m。

3.2.9 蓄滞洪区堤防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0 蓄滞洪区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10的规定。

表3.2.10 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

正常运用条件

1.15

非常运用条件

1.05


3.2.11 蓄滞洪区内部水系堤防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2 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区的排涝标准,应根据安全区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宜适当高于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

3.3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


3.3.1 安全区的面积宜按安全区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100m²~150m²的标准分析确定。有特殊要求或出于安全区堤线合理利用有利地形,安全区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需突破150m²的标准时,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且安全区相应减少蓄滞洪容积不宜超过5%。

3.3.2 安全台台顶面积宜按其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50m²~100m²的标准分析确定。仅用于居民临时避洪的安全台,台顶面积可按5m²/人~10m²/人标准分析确定。

3.3.3 安全楼应按安置人口人均拥有安全层面积5m²~10m²的标准确定;有条件时,安全楼人均安全层面积可适当增加。

3.3.4 转移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满足规划转移的居民和重要财产能够在蓄滞洪水前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的要求;路网密度可根据实际交通量和撤离强度分析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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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资料


4.1 一般规定


4.1.1 蓄滞洪区设计中,应根据设计要求对蓄滞洪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

4.1.2 对收集的各类资料应进行分析整理和可信度评价。

4.2 气象水文


4.2.1 蓄滞洪区设计中,应收集蓄滞洪区和邻近地区的降水、风向、风速、气温、蒸发和冰情等气象资料。

4.2.2 蓄滞洪区设计中,应收集蓄滞洪区所在流域江河水系和湖泊、洼地的分布,水文测站的布设和观测情况,以及流域洪水特性。

4.2.3 蓄滞洪区设计中,应收集蓄滞洪区所在河段和主要水文控制站的洪水、水位、流量、流速、泥沙等水文资料。

4.3 地形地质


4.3.1 蓄滞洪区设计所需的地形资料,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和工程项目的需要,按表4.3.1确定。

表4.3.1 蓄滞洪区设计地形资料
表4.3.1 蓄滞洪区设计地形资料.jpg


表4.3.1 .2蓄滞洪区设计地形资料.jpg


4.3.2 蓄滞洪区堤防、分洪闸、退洪闸、排涝泵站等建筑物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台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和《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3 结合现有堤防修建安全区或安全台时,应收集现有堤防的历史和现状资料。

4.4 蓄滞洪区基本情况


4.4.1 蓄滞洪区设计应收集下列社会经济基础资料:
    1 蓄滞洪区内的行政区划、土地面积、人口及其分布情况、耕地、国内生产总值、工业产值、农业产值、固定资产总值及财产分布情况、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等。
    2 蓄滞洪区现有的水利工程、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主要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及其分布等资料。
    3 蓄滞洪区建设的历史,历年运用情况及历史洪灾损失情况等,以及现有防洪工程、安全设施以及工程管理方面的资料。

4.4.2 蓄滞洪区设计应收集下列生态环境资料:
    1 蓄滞洪区生态环境状况及存在问题。
    2 蓄滞洪区河湖水体水质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水功能区划情况等。
    3 蓄滞洪区重要水生生物的种类和分布情况等资料。
    4 蓄滞洪区植被、水土流失等情况。
    5 蓄滞洪区河岸、湖岸景观、湖泊湿地状况和保护要求等资料。

4.4.3 蓄滞洪区设计应收集下列规划资料:
    1 蓄滞洪区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等资料。
    2 蓄滞洪区所在地流域或区域防洪治涝规划等资料。
    3 蓄滞洪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血防规划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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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蓄滞洪区工程布局


5.1 一般规定


5.1.1 蓄滞洪区设计,应根据所在流域防洪总体规划以及蓄滞洪区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对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蓄滞洪安全建设设施合理布局。

5.1.2 蓄滞洪区的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工程设施和安全设施。

5.1.3 蓄滞洪区内重要的基础设施,应根据其相应的防洪标准确定其防洪自保措施,并应保障蓄滞洪水时可安全正常运行。

5.1.4 蓄滞洪区工程布局应与所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

5.2 防洪工程


5.2.1 蓄滞洪区堤防、分区隔堤、分洪控制工程、退洪控制工程的布置,应根据蓄滞洪区防洪和蓄滞洪运用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经综合分析比选,合理确定。

5.2.2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应利用现有堤防;确需调整堤线时,应充分论证。

5.2.3 面积较大的蓄滞洪区,可根据分区运用需要修建隔堤。隔堤的堤线应根据蓄滞洪区地形地质条件等,结合行政区划综合分析,合理布设;隔堤级别不宜高于所在蓄滞洪区围堤。

5.2.4 分洪口、退洪口位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流条件等综合分析选定;分洪口、退洪口宜选在江河、湖泊的凹岸地势较低、地质条件较好、进(出)流水流平顺的位置。口门轴线与河道洪水主流方向交角不宜超过30°。

5.2.5 当地形和运行条件允许时,分洪口门、退洪口门可结合共用。

5.2.6 分洪控制工程的型式,应根据蓄滞洪区的类别、启用概率、分洪流量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可采用分洪闸、修建裹头临时爆破和简易溢流堰等型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用概率高于10a一遇的蓄滞洪区,宜采用建分洪闸的分洪控制型式。启用概率低于10a一遇的蓄滞洪区,且地位十分重要,经分析论证确有必要时,也可采用建分洪闸的型式。
    2 启用概率低于10a一遇的一般蓄滞洪区或蓄滞洪保留区,可采取结合修建裹头临时爆破的分洪控制型式。
    3 蓄滞洪区分洪流量和蓄滞洪量较小时,可采用简易溢流堰的分洪控制型式。

5.3 排涝工程


5.3.1 蓄滞洪区排涝工程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分洪、退洪控制工程相协调。

5.3.2 蓄滞洪区中安全区的排涝工程应与蓄滞洪区排涝系统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结合使用。

5.3.3 安全区的排涝系统应满足蓄滞洪期间单独运行的要求。

5.3.4 安全区的排涝工程应根据安全区地形地貌、城镇(或村镇)发展规划,结合现有排涝体系进行合理布局。

5.4 安全建设


5.4.1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应根据防洪、蓄滞洪区建设等有关规划,分析确定蓄滞洪区内需就地避洪、临时转移和外迁安置的人口数量和分布。

5.4.2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应在蓄滞洪区类别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区内地形、地质条件以及居民的意愿,采取居民外迁、就地避洪、临时转移等模式合理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度风险区,宜采取居民外迁或就地避洪等方式进行永久安置。
    2 中度风险区,宜采取就地避洪与临时转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3 轻度风险区,宜采用撤离转移、临时安置为主的方式进行安置。

5.4.3 蓄滞洪区内安全区,宜结合围堤、隔堤,设置在地势较高、人口相对集中的集镇或村庄,并应有利于对外交通,供电、供水和居民外出从事生产活动;安全区内安置的居民点与主要生产场所的距离不宜超过3km~5km。安全区应避开分洪口门和洪水行进的主流区域。

5.4.4 安全台宜建在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土源丰富的地带;有条件时应结合堤防工程、河道疏浚工程修建。安全台应避开分洪口门、急流、崩岸和深水区。安全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对外交通、供电、供水以及台上居民生产生活。安全台上安置的居民点与主要生产场所的距离不宜超过3km~5km。

5.4.5 距离防洪安全地区较远,居住分散、不宜建设安全区和安全台的区域,可采取建设安全楼的方式避洪。

5.4.6 安全楼宜建在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带。安全楼应避开分洪口、退洪口以及洪水行进的主流区。

5.4.7 转移道路应根据居民点分布情况、转移人数、转移时间、转移方向、现有道路情况,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合理布设;必要时,应布设相应的转移桥梁、码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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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设计


6.1 蓄滞洪区围堤和穿堤建筑物设计


6.1.1 蓄滞洪区围堤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蓄滞洪区的特殊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滞洪区围堤堤顶高程应根据围堤外河设计水位和蓄滞洪设计水位两者之高值加堤顶超高分析计算确定。
    2 蓄滞洪区围堤临河(湖)侧边坡及堤基稳定,应分析蓄滞洪运用时区内处于设计蓄滞洪水位、外河处于低水位的不利挡水工况。

6.1.2 运用概率较高的蓄滞洪区,必要时围堤内坡可根据防冲刷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护坡措施。

6.1.3 蓄滞洪区涵闸等穿堤建筑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区内水位高于外河水位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工况情况下闸身和闸基的稳定。
    2 必要时,应满足双向挡水的要求。

6.1.4 各类压力管道、热力管道和天然气管道需要穿过堤防时,应在设计蓄滞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过,并应避开分洪口和退洪口。

6.2 分洪控制工程设计


6.2.1 蓄滞洪区分洪口门的设计分洪流量应按所在江河防洪总体要求,根据设计洪水、河段控制水位或安全泄量计算确定。

6.2.2 在湖泊、河网地区,当设计洪水过程难以计算或未明确安全泄量时,可采用规划蓄滞洪量除以蓄满历时,确定蓄滞洪区分洪口设计分洪流量。

6.2.3 分洪控制工程的规模及孔口尺寸,应满足确定的设计分洪流量和蓄满历时的要求,并应综合各种可能影响分洪量的因素分析确定。

6.2.4 分洪闸闸底、闸顶高程及孔口尺寸,应根据设计分洪流量,闸上下游水位,闸址地形、地质及分洪区地形等条件,通过水力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2.5 对于有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蓄洪量要求的蓄滞洪区,应进行过闸流量过程演算以及蓄满历时验算,并应分析确定分洪闸孔口尺寸。

6.2.6 分洪闸闸上水位计算,应分析上游有无分叉河道,主泓是否顺直以及是否受其他河流、湖泊水位涨落影响等情况。

6.2.7 分洪闸闸下水位可通过水量调蓄计算分析确定。下游有引洪道的分洪闸,闸下水位可按推求水面线的方法分析确定。

6.2.8 水流流态复杂的大型分洪闸,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验证进出口水流流态、流速分布、分洪流量、消能效果以及口门上下游的冲淤情况等。

6.2.9 分洪闸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 26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分洪建筑物的特殊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洪闸上游进水部分宜布置成喇叭口形与闸室同宽相接。
    两侧进水条件基本一致时,可采用对称布置;当进水方向与河道中心线夹角较大时,可采用非对称布置。两侧应设导墙或护坡,导墙高度应低于闸室高度,并不应影响闸的过流能力;进水口两侧地势较高时,可采用护坡型式。
    2 闸室结构可根据分洪和运行要求,选用开敞式、胸墙式或双层式等结构型式,宜采用开敞式。当地基条件较好时,闸室底板宜采用分离式,地质条件较差或为软弱地基时,闸室底板宜采用整体式,且底板宜适当加厚。对于多孔闸,沿垂直水流方向应做分缝处理,岩基上的分缝长度不宜超过20m,土基上的分缝不宜超过35m。
    3 闸顶高程应根据挡水和分洪比较确定。挡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分洪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安全超高值之和,且不应低于相邻挡水建筑物的挡水标准;分洪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安全超高值之和。分洪闸安全超高下限值应符合表6.2.9的规定。闸顶高程的确定,还应分析所在河流河道演变所引起的水位变化因素。必要时,可适当升高或降低闸顶高程。

表6.2.9 分洪闸安全超高下限值
表6.2.9 分洪闸安全超高下限值.jpg


    4 闸门的结构型式和控制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分洪调度的要求。外河(湖)水位变化较大,且枯水位位于闸底板以下时,可不设检修门。
    5 有交通要求的分洪闸,闸顶公路桥桥面宽及荷载设计标准应与与之相连的堤防堤顶公路标准相适应。
    6 多泥沙河流上分洪控制工程设计,应分析外河(湖)泥沙淤积对分洪口泄水能力的影响。

6.2.10 采用修建裹头临时爆破扒口的分洪控制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洪扒口口门形状宜呈喇叭形,口门下游扩散角宜小于上游扩散角。
    2 应对扒口两侧大堤进行裹护,口门两侧裹护范围应根据水流对两侧大堤的冲刷影响分析确定。
    3 分洪口流速较小时,宜采用抛石裹护;流速较大时,宜采用浆砌石或高喷灌浆裹护。
    4 采用抛石裹护结构型式时,抛石单块重量、粒径应根据流速计算分析确定。
    5 采用浆砌石裹头结构型式时,浆砌石厚度应大于500mm,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7.5。
    6 采用高喷灌浆裹护结构型式时,高喷体宜贯穿整个大堤横断面,上部高程应位于分洪水位以上0.5m,下部高程应深入堤基计算冲刷深度1m以下,且宜以一定倾角偏向两侧。

6.3 退洪控制工程设计


6.3.1 退洪控制工程孔口尺寸应根据设计蓄滞洪水位及蓄滞洪运用后区内恢复生产对排水时间的要求,选择符合设计标准的退洪口下游典型年水位过程进行排水演算,并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及其他综合利用需要,综合比较合理确定。

6.3.2 具有反向进洪功能的退洪闸,上下游两侧均应满足消能防冲的要求。

6.3.3 多沙河流上退洪控制工程设计,应分析退洪口上、下游泥沙淤积对退洪口泄水能力的影响。

6.4 排涝泵站设计


6.4.1 蓄滞洪区内排涝泵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并应结合蓄滞洪区的特点合理布置,保证主要建筑物和设备在蓄滞洪期间的防洪安全。

6.4.2 蓄滞洪区已建泵站应根据蓄滞洪区蓄滞洪水位和启用概率,结合泵站的具体情况,经分析比较,选用合适的保护方式,可采取修建月堤、设备抬升、临时转移等保护措施。

6.4.3 站址高程相对较高、地质条件较好的骨干泵站,宜采用月堤方式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月堤宜布置在泵站进水池以外,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泵站主要建筑物布局,经分析比较合理确定月堤堤线。
    2 月堤跨越泵站进水渠时,宜建涵闸等控制工程,平时保持排水渠系畅通,蓄滞洪区启用时封闭。
    3 月堤宜与泵站进水渠垂直相交。

6.4.4 如由于地形、地质条件所限,修建月堤比较困难时,可采取将电动机临时抬升、变压器整体抬高的保护方案;抬升高度宜超过设计蓄滞洪水位1.5m以上,并应配置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置的起吊设备的容量应满足起吊单台电动机重量的要求;泵房相关的构件应满足相应的承重要求。
    2 应配置有存放机电设备的搁置设施。

6.4.5 单机容量不大、易于拆装转运、附近有安全存放地点的排涝泵站,可采用主要机电设备临时转移的方式保护。

6.4.6 承蓄多沙河流洪水的蓄滞洪区泵站,其进水建筑物设计应分析蓄滞洪后泥沙淤积对泵站运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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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蓄滞洪区安全设施设计


7.1 安全区设计


7.1.1 安全区的设计和建设应确保防洪安全;蓄滞洪后应能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7.1.2 安全区的围堤利用现有堤防时,应对存在隐患堤段进行加固处理。

7.1.3 安全区围堤堤顶宽度,应根据堤防稳定、管理、交通及居民生活等方面的要求分析确定;安全区围堤堤顶有交通要求时,堤顶宽度不宜小于6m,并应根据条件进行硬化。

7.1.4 安全区围堤迎水侧应根据风浪大小、水流情况,结合堤身土质,选择合适的护坡型式;安全区围堤背水坡宜采用草皮护坡。

7.1.5 安全区围堤两侧应根据居民交通需要,结合现有道路情况合理布设人行坡道和车道。人行坡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000m,宽度不宜小于2m,台阶高度可采用16cm~18cm;车道坡度不应陡于1:10,宽度可采用6m~8m。

7.1.6 必要时,安全区围堤堤顶可结合防浪墙修建防鼠墙,防鼠墙的墙面应光滑,高度不应小于0.8m。

7.1.7 安全区围堤跨越沟渠、道路时,应通过研究,合理调整现有沟渠、道路,或布置必要的交叉建筑物。

7.1.8 安全区围堤与交通道路交叉时,交通道路可采用上堤坡道;也可修建交通闸口,蓄滞洪时应临时封堵。交叉建筑物型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较确定。

7.1.9 安全区应新建必要的泵站。安全区的排涝流量应根据当地的暴雨特性、汇流条件,按确定的排涝标准分析计算确定,并应根据情况计入生活污水量和围堤渗入水量。

7.1.10 安全区应结合城镇(村镇)发展要求,规划建设居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交通、供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应符合安全区内供水对象相应的饮用水标准对水质、水量的有关规定;供水设施及规模应满足蓄滞洪时应急供水要求。
    2 应建设必要的对外交通。
    3 供电、通信系统的建设,应能满足在蓄滞洪期间区内居民用电和通信的基本需求,必要时应设置备用电源。

7.2 安全台设计


7.2.1 安全台的设计和建设应确保防洪安全,并应满足蓄滞洪运用期间台上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同时应便于台上居民非蓄滞洪运用时正常生活。

7.2.2 安全台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少占耕地的原则,台身及台面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拟安置居民住房和基础设施的布局要求、居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分析确定。

7.2.3 筑台土料选用黏性土时,压实度不应小于0.9;筑台土料选用无黏性土时,相对密度不应小于0.6。

7.2.4 筑台土料为无黏性土时,宜采用黏性土对安全台进行盖顶、包边,盖顶厚度和包边的宽度可分别取为0.5m和1.0m。

7.2.5 设在蓄滞洪区围堤内的安全台,台顶高程应按设计蓄滞洪水位加台顶超高确定;设在蓄滞洪区围堤外临江河、湖泊一侧的安全台,台顶高程应按所在堤段堤防设计洪水位加台顶超高确定。新建安全台应预留沉降超高。

7.2.6 安全台台坡应根据安全台台基地质条件、筑台土质、风浪情况等,按运用条件,经稳定计算综合分析确定。

7.2.7 安全台台身高度超过6m时,宜设置戗台,其宽度不宜小于2m。

7.2.8 安全台临水侧应根据风浪大小、水流情况,结合安全台台身土质,选择合适的护坡型式。位于重度风险区内的安全台,宜采用砌石、混凝土护坡或抗冲刷能力强的生态护坡;其他风险区安全台可采用水泥土,草皮等护坡型式。安全台护坡范围宜从台脚护至台顶或与包边相接。

7.2.9 安全台台顶、台坡、台脚处应合理布设排水沟。沿台顶、台脚周边应设水平向排水沟;沿台坡坡面可每隔100m~200m设1条竖向排水沟。竖向排水沟应与水平向排水沟连通,排水沟宜采用混凝土或砌石结构衬砌。

7.2.10 安全台台基应满足渗流控制和稳定等有关规定。

7.2.11 有抗震要求的安全台,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7.2.12 安全台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安排必要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卫生等基础设施。

7.2.13 安全台应设置上台坡道和踏步。上台坡道应与蓄滞洪区内现有道路连接,坡度不宜陡于1:10,路面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结构。台坡踏步宜根据安全台的长度每200m~500m设置1处。

7.2.14 安全台供水应符合供水对象相应的饮用水标准对水质、水量的有关规定;供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 5118的有关规定。

7.3 安全楼设计


7.3.1 安全楼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第7.3.6条的有关规定。

7.3.2 安全楼近水面安全层底面高程应按设计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安全超高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0m:

7.3.2.jpg


    式中:Y——安全超高(m);
          ds——风增减水高度(m);当其值小于零时,取为零;
          hm——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m)。

7.3.3 安全楼荷载应分析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最不利组合。

7.3.4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设计蓄滞洪水位以下部分的布局应有利于洪水的进退。

7.3.5 安全楼应在略高于近水面安全层室外设置可供系扣船缆的栓柱。

7.3.6 安全楼应留有便于在蓄洪期间与外界接触的台面和通至近水面安全层的室外安全楼梯,楼顶应采用居民容易到达的平顶结构。

7.4 撤离转移设施设计


7.4.1 撤离转移设施设计应满足蓄滞洪运用前居民安全、及时有序撤离的要求。

7.4.2 撤离转移道路的规模和路线布设,应根据蓄滞洪区内村庄分布情况、人口安置总体规划方案、撤离转移人数和撤离转移方向、洪水传播时间等因素分析确定。

7.4.3 撤离转移干道的断面、路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有关规定;路面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耐淹路面。

7.4.4 撤离转移道路跨越河、沟时,应修建必要的桥、涵。

7.4.5 需要通过水上撤离转移时,应规划建设必要的渡口;渡船可利用现有船只或临时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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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及蓄滞洪工程建设内容,合理确定蓄滞洪区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应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

8.1.2 蓄滞洪工程应结合现有管理资源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8.1.3 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明确管理机构及隶属关系、管理内容、人员编制、管理费用。

8.1.4 蓄滞洪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运用要求,配建相应的管理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8.2 管理范围和设施设备


8.2.1 蓄滞洪区各类建筑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堤防护堤地范围对其他用地面积影响较大时,宜从紧控制。
    2 安全台、避水台的管理范围不宜超高台脚排水沟外5m,保护范围可取为管理范围以外50m~100m。
    3 进退洪闸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转移道路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同等级别公路的有关规定确定。

8.2.2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和《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观测设施、设备。

8.2.3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定编人数及管理任务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8.2.4 安全区应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留有储备土料、砂石料等防汛抢险物料的堆放场所。

8.2.5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应设置必要的碑、牌。每个乡镇及基层管理单位均应设置宣传牌,撤离转移路口应设置导向牌,安全台、分洪口、退洪口等应设置标志牌以及其他警示标牌、桩号标牌等。

8.3 通信预警系统


8.3.1 蓄滞洪区应设置能够迅速将分洪指令传达到蓄滞洪区内有关单位、各家各户的通信预警系统。

8.3.2 蓄滞洪区通信预警系统应充分利用各地已有的防汛指挥系统。

8.3.3 蓄滞洪区宜利用当地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县、乡(镇)、村三级,覆盖蓄滞洪区工程管理、防汛重点单位,以及社会相关部门的通信预警系统。

8.3.4 蓄滞洪区通信预警系统可由预警反馈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和警报信息发布系统构成。

8.3.5 通信预警系统的设备应技术先进、性能稳定、运行可靠、维护方便,并应与当地通信网络的技术手段相协调。

8.4 应急救生


8.4.1 蓄滞洪区应配置救生衣(圈)、抢险救生舟、中小型船只等救生器材,并应统一存放管理。

8.4.2 蓄滞洪区救生器材的配备标准,可按国家现行标准《防讯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 298的有关规定执行。

8.5 疫情控制


8.5.1 蓄滞洪区设计时,应根据当地传染病历史和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配合卫生部门制定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并应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应急方案等对策措施。

8.5.2 血吸虫病疫区和毗邻疫区的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设计,应符合水利血防工程设施设计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
    《防洪标准》GB 50201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 298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 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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