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工作通用规范 CJJT1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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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工作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the evaluation work of application software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CJJ/T 116-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1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工作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工作通用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16-2014,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基本规定;4.性能测试;5.城乡规划应用软件功能测试;6.城乡建设应用软件功能测试;7.建筑工程应用软件功能测试;8.住房与房地产应用软件功能测试;9.信息技术综合应用软件功能测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将原第三章“建设领域应用软件通用质量要求”和第九章“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要求”内容合并为现第三章“基本规定”;增加第四章“性能测试”;原四至八章改为现五至九章,相应的章节内容根据行业现状补充完善。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易智瑞(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奥维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精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易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丝路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昕 陈向东 李洁 于彩峰 龚爱群 鞠成立 闵锐利 张伟 陈燕申 王林 曹仕雄 徐沫 丁瑞好 汪波 王玉林 吴本林 谢跃文 丁兆平 解彦辉 李宗华 李建明 李朋辉 徐敬仙 张政 徐斌 周落根 王洪深 钟国生 文爱华 周华锋 谢刚生 徐成华 闫纪明 李虎 辛鹏 惠跃荣 李克鲁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方裕 刘长滨 芮继东 丁刚 丘亮新 李洪鹏 王道堂 车黎刚 成虎 江贻芳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测评工作,促进建设领域应用软件产业化,提高应用软件水平,引导应用软件发展方向,加强对建设领域信息化软件与产品的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领域应用软件,包括城乡规划应用软件、城乡建设应用软件、建筑工程应用软件、住房与房地产应用软件和信息技术综合应用软件的测评。

1.0.3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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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属性 attribute
    实体可以测量的物理或理论上的特性。

2.1.2 需求文档 requirement document
    能供人或机器阅读的,一般具有永久性的一套资料(不管它们记录在什么介质上),内容包括为使需方能够接受一个应用软件所必须具备的特性。

2.1.3 产品描述 product description
    陈述产品性质的文档,其主要目的是帮助需方在购买前对产品进行适用性评价。

2.1.4 使用质量 serviceability
    特定用户使用产品满足其需求的程度。以达到在特定应用环境中的有效性、生产率和满意度等特定目标。

2.1.5 质量模型 quality model
    一组特性及特性之间的关系。它提供规定质量需求和评价质量的基础。

2.1.6 度量 measure
    通过执行量测赋予实体属性的数字或类别。

2.1.7 空间数据 spatial data
    用来表示空间实体的位置、形状、大小和分布特征诸方面信息的数据。

2.1.8 Modbus协议 Modbus protocol
    应用于电子控制器上的一种通用语言。通过此协议,控制器相互之间、控制器经由网络和其他设备之间可以通信。

2.2 代号


    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的缩写。
    APP——应用程序,Application的缩写。
    GI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的缩写。
    GNS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的缩写。
    IC——智能卡,Intelligent Card的缩写。
    OGC——开放地理信息联盟,Open Geospatial Consorti-um的缩写。
    OPC标准——过程控制的对象链接和嵌入标准,Object Link-ing and Embedding for Process Control的缩写。
    PDA——掌上电脑,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的缩写。
    PSAM——终端安全存取模块,Purchase Secure Access Module的缩写。
    REST——表述性状态转移,Representational State Trans-fer的缩写。
    SCADA——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的缩写。
    SOAP——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imple Object Access Proto-col的缩写。
    UPS——不间断电源,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的缩写。
    WMS——网络地图服务,Web Map Service的缩写。
    WFS——网络要素服务,Web Feature Service的缩写。
    WCS——网络覆盖服务,Web Coverage Service的缩写。
    W3C——万维网联盟,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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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应达到相关软件产品的需求说明、设计说明和软件产品说明等规定的软件质量要求,应满足系统的性能需求,可处理系统要求的负载。

3.1.2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功能、性能、业务流程和数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3.1.3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宜遵循统一的数据标准。

3.2 测试类别


3.2.1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测试类别可分为系统测试、验收测试。

3.2.2 系统测试的对象应为完整的、集成的应用软件系统,重点应为新开发的软件配置项的集合。

3.2.3 系统测试的全部软件配置项应与系统正确连接,并应满足系统设计文档和软件开发合同规定的要求。

3.2.4 验收测试的对象应以需方需求为主,其对象应是按需方要求或按合同规定开发的软件。

3.3 测试的组织和管理


3.3.1 系统测试应按合同规定要求执行,应由软件的需方、开发方或第三方测试机构组织,由独立于软件开发的人员实施,软件开发人员配合。

3.3.2 系统测试应按由小到大、由简到繁、从局部到整体的程序进行。

3.3.3 验收测试应由软件的需方或第三方测试机构组织,由独立于软件开发的人员实施。

3.3.4 应加强测试的配置管理,测试的系统状态和各项参数应详细记录,归档保存,未经测试负责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改变。

3.4 测试内容


3.4.1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测试内容应包括性能测试、功能测试。

3.4.2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性能测试内容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内容进行测试,可根据软件的具体情况对性能测试的内容进行增删。

3.4.3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功能测试内容应根据软件的分类按本规范第5~9章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测试,并可在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和计算创新增加或修改相应功能。

3.5 测试过程


3.5.1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试过程应划分为测试策划、测试设计、测试执行、测试总结等阶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 15532的规定。

3.5.2 测试策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确定需要测试的内容或质量特性;
    2 确定测试的充分性要求;
    3 提出测试的基本方法;
    4 确定测试的资源和技术需求;
    5 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
    6 制定测试计划(含资源计划和进度计划)。

3.5.3 测试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依据测试需求,分析并选用已有的测试用例或设计新的测试用例;
    2 获取并验证测试数据;
    3 根据测试资源、风险等约束条件,确定测试用例执行顺序;
    4 获取测试资源,开发测试软件;
    5 建立并校准测试环境;
    6 进行测试就绪评审,主要评审测试计划的合理性和测试用例的正确性、有效性和覆盖充分性,评审测试组织、环境和设备工具的正确性。

3.5.4 测试执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执行测试用例,获取测试结果;
    2 分析并判定测试结果;
    3 根据不同的判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对测试过程的正常或异常终止情况进行核对;
    5 对未达到测试终止条件的测试用例,决定是停止测试,还是需修改或补充测试用例集,并进一步测试。

3.5.5 测试总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整理和分析测试数据;
    2 评价测试效果和被测软件项;
    3 描述测试状态;
    4 完成软件测试报告;
    5 通过测试评审意见(或结论)。

3.6 测试环境


3.6.1 测评环境应包括硬件环境、网络环境和支撑软件环境。

3.6.2 测评环境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软件运行的最低要求;
    2 应选用通用的操作系统和相关软件平台;
    3 应建立相对简单、独立的测试环境;除了操作系统,测试机上宜只安装测试必需的软件;
    4 应利用有效的正版杀毒软件检测软件环境;
    5 应具有独立的网络环境。

3.7 测试实施


3.7.1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性能测试宜采用性能测试工具检测、评估其软件及应用平台的关键性能指标,包括系统的联机响应时间、处理速度和乔吐量、利用率等;性能测试工具应提供多种形态的终端用户模拟、负载压力测试执行、运行过程监控、性能数据自动采集和测试结果分析等功能。

3.7.2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功能测试应采用黑盒测试,宜在黑盒测试的基础上增加专家评价。

3.7.3 测评过程中,应按测评大纲的指标逐项测评,每项指标均依测评结果判定为“通过”或“不通过”,并应进行综合评价。

3.7.4 有下列情况之一,测评综合评价结果应直接判定为“不通过”:
    1 被测评软件缺少基本功能;
    2 被测数据处理结果错误;
    3 主业务流程出现断点;
    4 软件错误导致死机;
    5 软件错误导致数据丢失;
    6 软件错误导致被测软件无法运行;
    7 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
    8 用户文档功能描述与测试软件实际功能之间不相符。

3.8 测评记录与测评报告


3.8.1 测评过程应进行记录。测评记录包含的信息应符合可重复测评的要求。测评记录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测评计划或包含测试用例的测评规格说明;
    2 与测试用例相关的所有中间及最终结果,也包括在测评期间出现的所有失效;
    3 测试时的配置和软硬件环境;
    4 测评中所涉及到的人员具体情况。

3.8.2 测评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测评报告,汇总测评的对象和结果。测评报告每页的页眉和页脚均应分别标注测评机构、被测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测评报告编号和页面总数。

3.8.3 将测评报告正式交付给送测单位之后,测评者应处置与测评有关的文档和数据,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 供测评的文档宜归还送测单位,或按规定期限存档,或以安全的方式销毁;
    2 测评报告和测评记录宜按规定的期限存档;
    3 所有其他数据应按规定期限存档或以安全的方式销毁;
    4 当某些数据的规定存档期限到期时,宜将其再次保存一个规定的期限或以安全的方式销毁。

3.8.4 测评者拟使用中间测评结果研究测评技术和软件度量,应征得送测单位明确同意。

3.9 软件开发单位能力


3.9.1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开发单位在质量体系管理方面,宜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CMM-3以上评估。

3.9.2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开发单位在项目管理制度方面,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管理制度,宜包括计划和总结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配置管理制度、项目编码规范、变更控制制度、软件测试及修改控制制度等;
    2 项目里程碑,应明确设定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测试、试运行等六个项目里程碑;
    3 评审规范及评审记录,应制定项目计划、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测试等评审过程、方法等相关规范,应提供项目计划、需求分析、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评审记录;
    4 工具使用情况,在建模、进度、风险、配置、测试等工作中应使用合适的工具。

3.9.3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开发单位在软件开发方面,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与应用对应的、方便灵活的体系结构,如C/S结构、B/S结构、SOA架构等;
    2 宜具有应用软件代码自动生成能力;
    3 宜采用模型驱动的软件生成模式;
    4 宜具有交互或智能建模方面的能力,具备批处理和自动处理能力。

3.9.4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开发单位在信息资源利用方面,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建立信息机制重构能力,支持信息机制可持续发展;
    2 宜具有面向大数据的处理、挖掘、展示能力;
    3 宜有效利用信息资源,兼容异构资源,支持多CPU/多核处理,高效利用内存与外存及网络带宽。

3.9.5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开发单位在用户技术支持与服务客户方面,宜提供网上服务、产品介绍、培训班和培训资料等。

3.10 用户文档


3.10.1 用户文档内容应齐全,应在用户文档中描述使用软件所需的信息,包括软件描述中说明的所有功能及在程序中用户可调用的所有功能。

3.10.2 用户文档的表述应准确、无歧义、无错误。

3.10.3 用户文档自身内容或相互之间、与软件描述之间、文档与实际软件之间不应相互矛盾。

3.10.4 用户文档应使正常执行其工作任务的用户易于理解。

3.10.5 用户文档应有目录和索引表,应易于浏览;文档格式应规范、风格统一,语句通顺,并应标明编号和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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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性能测试


4.1 一般要求


4.1.1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性能测试主要内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效率、可维护性、可移植性和能力测试等。

4.1.2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性能测试宜采用主流的性能测试软件进行测试,应保留测试数据作为评价依据。

4.2 安全性


4.2.1 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菜单功能模块划分用户权限;
    2 应具有日志管理功能;
    3 应具有;
    4 应具有对非经授权用户的使用软件或访问数据进行防御的功能;
    5 应具有数据备份及恢复功能;
    6 应具有数据加密功能;
    7 应具有细粒度审计功能。

4.3 可靠性


4.3.1 可靠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操作错误或非法数据时,不应引起程序损坏;不应存在导致软件无法运行、崩溃或导致数据破坏、缺损的重大问题;
    2 应对重要数据进行校验;
    3 错误提示应准确;
    4 对相关数据输入应进行有效性检查,对非法数据输入应有明确提示;
    5 应能长时间稳定运行,不得出现内存溢出等现象;
    6 应具有可恢复功能。

4.4 易用性


4.4.1 易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件操作应简单,并宜具有易理解的提示;
    2 软件应以易观察、易读的形式向用户提供信息,必要时可向用户发出警报,屏幕输入格式、报表和其他输入、输出设计宜清晰和易于浏览;
    3 软件界面设置和提示信息应易于理解;
    4 用户手册内容应全面详细、易于理解,宜具有联机帮助功能,并应与软件功能一一对应;
    5 软件界面应应简洁、美观、实用,风格应相对一致,界面应采用简体中文;
    6 应采用工作流技术,宜具有快速建立、修改、删除工作流的能力。

4.5 效 率


4.5.1 效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处理、查询、分析占用时间等主要功能的执行速度应满足用户需求;
    2 CPU、内存、网络带宽等的使用应合理;
    3 宜支持大规模、多用户并发访问,且在多用户并发访问时,性能指标应符合软件描述的规定;
    4 系统可弹性扩展,可灵活支持集群和分布式应用。

4.6 可维护性


4.6.1 可维护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实现对软件进行指定的修改;
    2 对软件的局部修改不应影响软件的整体运行;
    3 因需求变更而修改的各项功能应通过测试用例进行测试;
    4 软件在分布式网络应用时,宜具有远程部署维护能力。

4.7 可移植性


4.7.1 可移植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件应具有可适应不同运行环境的能力;
    2 根据用户安装手册,应能在指定环境中成功安装;
    3 软件的运行不应影响其他同时运行软件的运行结果;
    4 在同样环境下,可替代另一个相同用途的指定软件;
    5 软件应具有支持物联网终端、移动互联终端的多终端适应能力,在移动互联终端宜采用APP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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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乡规划应用软件功能测试


5.1 一般规定


5.1.1 城乡规划应用软件宜包括城乡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管理、乡镇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等软件。

5.1.2 城乡规划应用软件宜选用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设备,先进、稳定、经济的地理信息系统(GIS)支持平台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并支持海量数据存储和大数据量操作功能。

5.1.3 各种矢量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综合管线数据及专题图的数据精度宜保持协调一致,且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5.2 城乡规划设计软件


5.2.1 城乡规划设计软件应包括基本功能、分析计算、设计、三维规划设计、数据管理、查询等系统。

5.2.2 城乡规划设计软件采用数据应包括各类具有地理坐标信息的矢量数据和栅格数据。

5.2.3 基本功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包括基础地形图、遥感影像图、基础矢量底图、规划项目信息、规划成果信息、规划案例数据、规划辅助数据等;
    2 应具有数据操作功能,对大范围的基础地形图、遥感影像图、规划成果及大数据量的项目文档资料等进行顺畅的浏览、查询等;
    3 应具有参数设置功能,包括绘图比例、坐标关系、坐标网格、标注位数、地块、出图、图层和图框等参数设置;
    4 应具有统计制表功能,包括基础地理信息统计、社会经济信息统计及用地平衡表和统计报表生成等;
    5 应具有数据输入输出功能,包括规划数据、三维数据、经济指标数据、报表报告、专题图等的输入输出。

5.2.4 分析计算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地形分析功能,包括表面模型创建、体模型创建、断面分析、坡度分析、坡向分析、地形量算、可视性分析等;
    2 应具有用地分析功能,包括用地范围确定、用地平衡、四区划定、用地密度计算、设施定位、选址分析、交通分析、用地填充、指标统计、审查报告生成等;
    3 应具有城乡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的生成或计算功能;
    4 应具有土石方计算功能,包括土石方计算、原始标高采集、场地设计标高计算、土石方平衡、三维模型以及断面图生成等;
    5 应具有日照分析功能,包括日照建模、设计地形建模、建筑物建模、遮挡分析、光照渲染、综合分析、报告生成等;
    6 宜具有城市景观分析功能。

5.2.5 设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地块设计功能,包括地块编辑、地块可视化、地块关系分析、地块信息标注、指标分析、指标显示等;
    2 应具有竖向设计功能,包括标高计算、坡度计算、土石方工程设计、防护工程设计、景观设计、高程分析、竖向标注等;
    3 应具有管线设计功能,包括平面线型设计、管线排列顺序设计、光线距离设计、纵断图设计、横断图设计、工程量计算、管线交互影响分析、管线防护设计、三维显示、综合标注等;
    4 应具有交通设计功能,包括平面线型设计、交互式托坡、纵断图设计、横断图设计、道路挡墙设计、图面路拱设计、交叉口竖向设计、工程量计算、立交防线、地面及道路立体建模等;
    5 应具有成果的可视化表现,包括直方图、条图、饼图等,并配合数值表示。

5.2.6 三维规划设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三维设计功能,包括三维模型设计、三维模型编辑、模型合成、分割裁剪、实景贴图、三维标注等;
    2 应具有三维显示功能,包括海量三维模型显示、矢量栅格三维数据融合绘制、等高线绘制、三维断面显示等;
    3 宜具有三维分析功能,包括高程分析、坡度坡向分析、区域拟合面分析、土石方估算、几何关系分析、等高线计算、淹没分析、城市地质分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价等;
    4 与城市三维地理信息系统相关的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9.2.9条的要求。

5.2.7 数据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导入功能,可实现不同格式、不同比例尺的空间数据的导入和转换;
    2 应具有数据检查功能,包括图层检查、实体检查、实体标准检查、重复检查、线面检查、标注检查、拓扑检查等;
    3 应具有数据处理功能,包括投影变换、整图变换、属性连接、属性合并、数据裁剪、数据拼接等;
    4 应具有数据更新功能,包括数据录入、极轴跟踪、设备捕捉、参数录入等;
    5 应具有地图浏览功能,包括地图的放大、缩小、更新、复位等;
    6 应具有数据配置功能,可实现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不同配置管理要求,生成不同的城乡规划设计版本;
    7 应具有制图输出功能,可实现不同模板报表图纸整饰的添加、编辑,电子文件输出以及各种报表图纸打印等;
    8 应具有数据共享功能,可提供数据的共享交换标准和二次开发接口,实现跨部门、跨行政等级、跨网络、跨平台的服务共享;
    9 应具有数据安全控制功能,可设置不同权限,提供图文资源安全共享、复制保护、数据加密等。

5.2.8 查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规划项目查询功能,包括对在编、完成的规划项目属性和空间的详细信息及文本的查询;
    2 应具有案例查询功能,包括对历史城乡规划设计资料案例的查询。

5.3 城市规划管理软件


5.3.1 城市规划管理软件应包括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城市规划辅助决策、城市规划评价、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等系统。

5.3.2 城市规划管理软件采用图形数据应包括在批和完成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规划、市政工程规划、规划项目信息等。

5.3.3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工作流、图文一体化、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
    2 应具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功能,包括案卷、流程、表格、档案、时限、会签、会议和窗口管理等;
    3 应具有图形浏览、编辑功能,可绘制各种审批成果图和专题图;
    4 应具有多种地理定位功能,包括坐标、图号、道路、案卷以及接合表等;
    5 应具有图形输出功能,可输出各种审批成果图和专题图,可定制打印和格式输出;
    6 应具有图层管理功能,包括叠加、移动等;
    7 应具有统计查询功能,包括案卷、图形、地物、空间属性的统计、查询,并生成统计或查询报表;
    8 应具有现状管线管理功能,包括现状管线的编辑和更新;
    9 应具有系统维护功能,包括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业务、流程、表格、权限、图层、地物、属性以及系统参数的设置等;
    10 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的要求,包括密码、网络、设备、人员的设置、监控和管理等;
    11 宜具有规划业务的电子报批功能;
    12 宜具有监控和授权管理功能;
    13 宜具有道路红线管理功能,包括道路红线的编辑、修改和更新;
    14 宜具有规划和测绘成果管理功能,包括规划图和基础测绘图的查询和更新;
    15 宜具有空间辅助分析功能,包括拆迁、道路拓宽、方案审查、道路和管线横剖或纵剖、日照、淹没、建筑间距等方面的分析;
    16 宜具有行政办公管理功能,包括收发文管理、信息发布、电子信箱、事务处理、资源管理等;
    17 宜具有城市规划三维模型场景浏览、场景特效、距离测量、图文标注、场景输出、信息查询、方案评审、辅助设计、对比分析等功能;
    18 宜具有多种类型数据的采集能力,可与其他应用系统或数据源进行图形及属性数据交换;
    19 宜具有城市规划信息发布和公众查询功能;
    20 宜具有城市规划移动办公功能,包括案卷、收发文、信息、图形的浏览、查询和签批等。

5.3.4 城市规划辅助决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图层管理功能,包括叠加、移动等;
    2 应具有图形操作功能,包括各种矢量图和专题图的绘制和输出;
    3 应具有统计查询功能,可与城市规划管理信息软件进行图形及属性数据交换,进行案卷、图形、地物、空间属性的统计、查询,并生成统计或查询图表;
    4 应具有系统维护功能,包括表格、权限、图层、地物、属性以及系统参数设置等;
    5 宜具有辅助分析、决策功能,包括空间分析,实现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优选以及用地、产业、人口和城市长远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辅助决策;
    6 宜具有基于互联网的公众参与规划的功能;
    7 宜具有三维模型空间分析功能,包括场景渲染、方案比较、方案调整等;
    8 宜具有多种类型数据的采集能力,可与其他应用系统或数据源进行图形及属性数据交换。

5.3.5 城市规划评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不同阶段城市规划指标定义功能,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停车泊位等,可进行评价指标的新增、修改、删除和设置权重等;
    2 应具有评价指标分解和量化功能,包括评价因子的新增、修改、删除和设置权重等;
    3 应具有图层管理功能,包括基础地理、规划设计方案、专题图等的叠加、移动等;
    4 应具有评价汇总分析功能,可对所评价的设计方案测评结果自动汇总评分;
    5 宜具有三维模型空间分析功能,包括场景渲染、方案比较、方案调整等;
    6 宜具有评价结果对比分析功能,可自动生成评价分析报告。

5.3.6 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规划方案评估功能,包括实施前规划方案与总体规划的对比、分析等;
    2 应具有对审批通过方案评估功能,包括实施规划定期评估,对实施中方案进行评估与监督;
    3 应具有对完成的实施规划效果评估功能,可对实施过程进行评价;
    4 应具有对完成的实施规划效果反馈功能,包括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发布、公众意见收集和反馈等;
    5 宜具有数据空间分析功能,包括设计方案与规划信息的对比分析,并生成统计图表;
    6 宜具有动态监测功能。

5.4 乡镇规划管理软件


5.4.1 乡镇规划管理软件应包括城乡规划管理信息、乡镇基础地理信息、乡镇规划三维模型等系统。

5.4.2 乡镇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要求。

5.4.3 乡镇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9.2.2~第9.2.8条的要求。

5.4.4 乡镇规划三维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9.2.9条的要求。

5.5 城乡规划监督管理软件


5.5.1 城乡规划监督管理软件应包括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监测和核查等。

5.5.2 城乡规划监督管理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城乡规划专题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等数据输入与地理信息系统(GIS)集成等功能;
    2 应具有数据分类管理功能;
    3 应具有城乡规划专题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等对比功能;
    4 应具有信息填报功能,可对监测系统、核查系统中监测内容、核查内容等进行信息说明;
    5 应具有查询统计功能,可进行各种条件的查询与统计,并形成相关专题统计报表;
    6 应具有监测结果、核查结果下发、上传功能;
    7 应具有专题图管理功能,可生成和输出城乡规划监测等专题图;
    8 应具有系统维护功能,可配置系统参数、权限、图层、机构、流程和表格;
    9 应具有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功能;
    10 宜具有城乡规划核查信息、处理结果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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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乡建设应用软件功能测试


6.1 一般规定


6.1.1 城乡建设应用软件宜包括城镇给水管理、城镇排水管理、城镇燃气管理、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等软件。

6.1.2 城乡建设应用软件涉及到的空间数据应采用与本城市基础测绘一致的测绘基准,数据精度应保持协调一致,且精度应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6.1.3 城乡建设应用软件宜选用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设备,先进、稳定、经济的地理信息系统(GIS)支持平台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并支持海量数据存储和大数据量操作功能。

6.2 城镇给水管理软件


6.2.1 城镇给水管理软件宜包括城镇给水管网管理、城镇给水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水厂信息管理、水厂自动监控、城镇给水收费等系统。

6.2.2 城镇给水管网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地理信息系统(GIS)辅助管理功能;
    2 应具有管网巡检监控、维修管理和管件更换预警功能;
    3 应具有辅助分析、决策功能,包括管网拓扑完整性和数据一致性检查等;
    4 应具有查询统计功能,可自动生成各类报表;
    5 应具有数据转换功能,可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交换数据;
    6 应具有管网模拟功能,可接受城市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系统的数据,进行管网的动态模拟,绘制管道等压线,对欠负荷及超负荷管道提出警示;
    7 宜具有爆管事故处理、分区计量校核、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功能;
    8 宜具有网上信息发布功能;
    9 宜具有三维展示功能。

6.2.3 城镇给水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系统应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监控、事件和报警处理、权限管理、综合调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等子系统。

6.2.4 城镇给水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系统的数据采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多种网络通信方式;
    2 应具有可扩展的异构数据通信功能;
    3 应达到秒级的数据采集周期。

6.2.5 城镇给水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系统的数据处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筛选、存储、查询等功能;
    2 宜具有对生产数据相关性分析和历史数据统计运算等功能。

6.2.6 城镇给水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系统的数据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趋势曲线查看、报表生成和浏览等功能;
    2 应具有图形化动态显示各类实时数据的功能;
    3 应具有现场设备和工艺参数的修改设定功能;
    4 宜采用3D画面方式表示现场设备形态和整体布局。

6.2.7 城镇给水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系统的事件和报警处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报警和事件采集、处理、存储等功能;
    2 应具有数据报警、事件打印、声光提醒等功能;
    3 宜支持数据报警、事件应急处置等功能。

6.2.8 城镇给水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系统的权限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用户功能权限和数据操作权限的设置修改功能;
    2 应具有能;
    3 宜具有数据操作权限的分级功能。

6.2.9 城镇给水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系统的综合调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分析、调度预案等功能;
    2 应具有过程能耗分析、生产成本分析等功能。

6.2.10 城镇给水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系统的信息共享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开放的数据接口功能;
    2 宜具有数据加密、信息发布等功能。

6.2.11 城镇给水管网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及调度系统的辅助决策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生产调度运行方案选择和设备效能分析、水质分析和水量分析等功能;
    2 宜具有管网设备的故障诊断功能。

6.2.12 水厂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物料管理、项目管理、安全管理、化验室管理、办公管理、巡检管理等子系统。

6.2.13 水厂信息管理系统的生产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采集、报表管理、设备状态监测、生产计划、工艺管理与控制等功能;
    2 宜具有生产成本分析、加药控制等功能。

6.2.14 水厂信息管理系统的设备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生产设备管理、资产管理、台账管理、巡检检修管理等功能;
    2 宜具有办公设备管理、计划管理等功能。

6.2.15 水厂信息管理系统的物料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生产物料管理、采购管理、台账管理、仓库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2 宜具有办公物料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等功能。

6.2.16 水厂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文档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6.2.17 水厂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视频查看、门禁管理、日常安全管理等功能;
    2 宜具有预案管理、危险品使用管理、安全电子台账管理、事故管理等功能。

6.2.18 水厂信息管理系统的化验室管理子系统应具有检测项目管理、药剂管理、化验器具管理、委托化验管理、仪表维护管理等功能。

6.2.19 水厂信息管理系统的办公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发文管理、后勤管理、会议管理、车辆管理、通知管理、日程管理、文档管理等功能。

6.2.20 水厂信息管理系统的巡检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线路设计、班组管理、设备监测等功能;
    2 宜具有移动终端、管线巡查、无线传输等功能。

6.2.21 水厂自动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水厂的关键区域、过程及设备的实时监控等功能;
    2 应具有图形化动态显示功能、实时数据操作功能、事件报警和记录功能、历史数据存储及查询功能、报表生成和浏览功能,宜具有操作画面WEB化发布等功能;
    3 应具有多种数据通信接口方式,应支持通信接口驱动的二次开发,应达到秒级的数据采集周期,宜支持过程控制的对象链接和嵌入标准(OPC标准)或Modbus等通用通信接口,宜具有通信状态自诊断和自恢复等功能;
    4 应支持实时数据服务的冗余架构,冗余切换时间宜达到秒级,宜具有关系数据库接口功能,宜支持B/S或C/S数据访问模式。

6.2.22 城镇给水收费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用户签约管理功能,维护用户相关信息;
    2 应具有银行管理功能,维护银行接口接入信息;
    3 应具有表务管理功能,记录用户的表信息,以及安装维护信息等;
    4 应具有抄表管理功能,可人工或者自动抄表,进行用户消费数据的采集;
    5 应具有收费管理功能,宜具有支持阶梯式价格计算,银行代收费信息传送、银行划款信息接收等功能;
    6 宜具有代收费银行的代扣代缴数据接口功能,打印或者用电子邮件发送收费单据;
    7 宜具有对账管理等专门功能,可分析银行收费状态等;
    8 宜具有欠费管理等专门功能,可掌握用户欠费情况,发送催缴信息等;
    9 宜具有客服受理等功能,提供多种形式收费方式;
    10 宜具有网上查询等服务功能,方便用户网上查询;
    11 宜具备可扩充性,能支持各种银行数据接口。

6.3 城镇排水管理软件


6.3.1 城镇排水管理软件应包括城镇排水管网管理、城镇排水生产管理及调度、城镇排水泵站监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等系统。

6.3.2 城镇排水管网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要求,还应具有排水区域分析、溢水分析、排水户管理、超标排水户追踪、泵站影响范围分析等专业分析功能。

6.3.3 城镇排水生产管理及调度系统应包括生产过程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巡检管理等子系统。

6.3.4 城镇排水生产管理及调度系统的生产过程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过程数据与设备状态监测、生产报表管理、工艺过程管理等功能;
    2 宜具有生产成本分析功能。

6.3.5 城镇排水生产管理及调度系统的设备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生产设备管理、资产管理、台账管理、巡检检修管理等功能;
    2 宜具有办公设备管理和计划管理等功能。

6.3.6 城镇排水生产管理及调度系统的安全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视频查看、门禁管理、日常安全管理等功能;
    2 宜具有预案管理、危险品使用管理、安全电子台账管理、事故管理等功能。

6.3.7 城镇排水生产管理及调度系统的巡检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线路设计、班组管理、设备监测等功能;
    2 宜具有PDA终端、管线巡查、无线传输等功能。

6.3.8 城镇排水泵站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2.21条的要求。

6.3.9 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2.21条的要求。

6.4 城镇燃气管理软件


6.4.1 城镇燃气管理软件应包括城镇燃气管网管理、城镇燃气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城镇燃气收费等系统。

6.4.2 城镇燃气管网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要求,还应具有中低压爆管分析、调压器分析等燃气专业功能。

6.4.3 城镇燃气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2.3~第6.2.11条的要求。

6.4.4 城镇燃气收费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2.22条的要求。

6.5 城镇集中供热管理软件


6.5.1 城镇集中供热管理软件应包括城镇集中供热管网管理、城镇集中供热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城镇热源厂自动监控、城镇集中供热收费等系统。

6.5.2 城镇集中供热管网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要求。

6.5.3 城镇集中供热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2.3~第6.2.11条的要求。

6.5.4 城镇热源厂自动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2.21条的要求。

6.5.5 城镇集中供热收费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2.22条的要求。

6.6 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控软件


6.6.1 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控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多种数据通信方式,宜具有无线传输功能;
    2 系统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各排污口的排放物污染浓度、城市区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等;
    3 应具有实时数据记录功能,宜达到记录5万点数据,每点数据不少于50万条的能力;
    4 应具有趋势显示、历史数据查询和统计、报表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5 应具有对不同污染物的分类显示、支持对污染程度的分级显示、声光提醒等功能,宜具有相应的污染处理方案的编制、存储和调用执行等功能;
    6 应具有用户功能权限和数据操作权限的设置修改功能,应具有能,宜具有数据操作权限的分级功能;
    7 应具有水质状态信息实时发布功能,宜具有远程推送和远程查询等功能;
    8 应具有水质突变的紧急提醒功能,宜具有远程推送功能;
    9 宜具有对分析仪表的在线监测功能,对水质仪表的停机、故障、通信故障能实时反应,反应时间不超过5s;
    10 宜具有历史数据比对分析和选择导出功能;
    11 宜具有以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为基础的各类水环境检测数据的显示和处理功能。

6.7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软件


6.7.1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软件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城市停车管理等系统。

6.7.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基于矢量地图建立道路交通设施设备标志等专题数据库,宜集成融合遥感影像、实景三维影像等地理空间数据;
    2 应具有各类专题图库的管理功能,包括图库的查询、添加、修改、删除等;
    3 应具有道路交通设施地理信息管理的功能,包括地理信息和历史数据的查询等;
    4 应具有道路交通设施故障信息报警、维修记录登记、查询、报表输出等功能;
    5 应具有系统配置、用户权限和参数管理等功能;
    6 宜具有道路交通设施出入库资产管理功能;
    7 宜具有业务办公管理的功能;
    8 宜具有道路交通实景化设施设备统计、道路交通设备设施实景化量测分析等功能;
    9 宜具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备信息、道路交通设施维护计划的公开服务等功能。

6.7.3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公交资源基础数据的管理和维护功能,包括数据建库、编辑、显示、查询、统计及历史数据管理等;
    2 应具有公交线网、站场管理与辅助规划的功能,包括查询、统计、分析、自定义报表、指标运算、专题图分析和线网与场站的辅助规划等;
    3 应具有专题数据的分类查询功能,包括点图查询、单位登记、分类分布图、公交换乘等;
    4 应具有相应的地图数据维护更新功能,并可与行业通用数据进行交换;
    5 应具有机务管理功能,包括车辆信息、车辆广告登记、车辆保养、车辆保险、机具档案管理及查询统计等;
    6 应具有营运管理功能,包括营运线路、端杆路牌、费用和司乘人员信息管理等;
    7 应具有公交调度管理功能,包括公交车辆定位、公交客流出行规律、公交站点实际到车间隔等数据分析,公交发车间隔和线路优化等;
    8 应具有公交信息发布管理功能,包括公交线路、公交换乘、公交时刻表、下一班公交到站时间等信息的发布管理;
    9 应具有车辆加油管理功能,包括供货单位、油料规格参考、油料…入库、外部加油、油价调整管理及查询统计等;
    10 应具有车辆维修管理功能,包括材料库存、修理、保养管理及查询统计等功能;
    11 应具有票务管理功能,包括票库管理和票款结算等;
    12 宜具有数据查询、辅助决策等功能,包括材料费用、营运情况、营运指标、司乘人员出勤和司乘人员公里票款的统计、单车台账管理及辅助决策支持等。

6.7.4 城市停车管理系统应包括停车收费、停车业务管理、清分结算、车位状态采集等子系统,宜包括监督考核、停车诱导、数据交换及共享、出入口信息采集等子系统。

6.7.5 城市停车管理系统的停车收费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根据停车时长进行收费功能;
    2 应具有收费人员签到、签退等功能;
    3 应具有费率下载、刷卡收费、现金收费、收费结果上传、与中心对账等功能;
    4 应具有黑名单监测、车位信息查询、数据统计等功能。

6.7.6 城市停车管理系统的停车业务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业务管理功能,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包月车辆管理、黑名单管理、排班管理、费率《管理、投诉管理、系统管理等;
    2 应具有收费统计、统计分析功能。

6.7.7 城市停车管理系统的清分结算子系统应具有使用第三方支付与结算功能,包括收费清分、每日清算、资金划转、自动对账等。

6.7.8 城市停车管理系统的车位状态采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实时采集车位状态的功能;
    2 应具有自动或人工实时上传车位空闲状态的功能。

6.7.9 城市停车管理系统的监督考核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泊位的实际使用情况监督功能;
    2 应具有普通车辆、包月车辆、特种车辆等停泊情况监督功能;
    3 应具有收费人员按规程收费、在岗情况等监督功能;
    4 应具有收费人员绩效考核功能。

6.7.10 城市停车管理系统的停车诱导子系统宜具有实时提供停车位诱导服务功能,包括网站诱导发布服务、手机诱导服务、呼叫中心诱导服务、广播电视诱导服务、手机短信诱导服务等。

6.7.11 城市停车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及共享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与第三方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功能,包括交换目录定义、交换配置、交换管理、实时交换、批量收发等;
    2 应具有与第三方应用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功能。

6.7.12 城市停车管理系统的出入口车辆信息采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记录和保存进出车辆图像、车辆号牌及号牌颜色、车辆进出时间等功能;
    2 应具有进出流量统计功能。

6.8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管理软件


6.8.1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管理软件应包括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综合管控、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电子商务服务、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自助导览、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规划管理等系统。

6.8.2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综合管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管理、设备监控等子系统,宜包括古树名木管理、巡更管理、门禁管理、地理信息等子系统。

6.8.3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综合管控系统的视频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视频实时查看、录像回放、云台控制等功能;
    2 宜具有视频轮巡、地图辅助定位、手机终端实时查看等功能。

6.8.4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综合管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设备信息的登记、编辑、统计、报表输出等功能;
    2 应具有维修记录的查询、统计、报表输出等功能;
    3 宜具有出入库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功能。

6.8.5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综合管控系统的设备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设备的状态数据实时采集、处理、展示和报表输出等功能;
    2 宜具有自动报警、阈值设定、反控、地图辅助等功能。

6.8.6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综合管控系统的古树名木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古树名木信息登记、查询、定位、编辑等功能;
    2 应具有实景展示功能。

6.8.7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综合管控系统的巡更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人员定位、轨迹回放、实时报警、巡更记录查询等功能;
    2 宜具有车船的定位、轨迹回放、实时报警等功能。

6.8.8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综合管控系统的门禁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实时监控、自动报警等功能;
    2 应具有统计、报表输出等功能。

6.8.9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综合管控系统的地理信息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二维数据和影像数据的建库、基础地图操作、图层管理、数据维护等功能;
    2 宜具有三维、实景影像数据的展示及操作等功能。

6.8.10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旅游景区概况、新闻动态、政务公开、旅游指南、旅游服务等功能;
    2 应具有支持网上电子票务预订功能;
    3 应具有旅游景区客流量统计功能,宜具有客流分析、报表输出等功能;
    4 宜具有实景化自助导游路线规划、搜索定位等功能。

6.8.11 城市园林和数字景区自助导览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动识别功能,能识别对应的景点;
    2 应具有景点解说功能,宜支持多种语言解说;
    3 应具有景点查询定位及文字显示功能;
    4 宜具有二维矢量地图、实景图片、三维仿真图像显示功能;
    5 宜具有定位、轨迹回放、呼叫、对讲等功能。

6.8.12 城市同林和数字景区规划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参数设置功能,包括绘图比例、坐标关系、坐标网格、标注位数、地块、出图、图层和图框等参数设置;
    2 应具有数据输入功能;
    3 应具有编辑功能,包括矢量、栅格数据的编辑和社会经济数据的编辑;
    4 应具有统计制表功能,包括基础地理信息统计、社会经济信息统计、统计报表生成等;
    5 应具有分析评价功能,包括地形分析、景观资源分析与评价、生态分析与评价、容量评价等;
    6 应具有设计功能,包括总平面设计、园林小品设计、园林建筑设计、种植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
    7 应具有数据管理功能,包括基础地形图、影像图等基础地理信息以及景观设计素材库、园林景观规划专业数据管理;
    8 应具有制图输出功能,包括报表图纸整饰的添加、编辑,电子文件输出以及各种报表图纸打印等。

6.9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软件


6.9.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软件应包括城市垃圾采运处理监管、环卫设施设备综合管理、填埋场区综合监管等系统。

6.9.2 城市垃圾采运处理监管系统应包括环卫车辆调度指挥、垃圾称重等子系统,宜包括中转站视频监控等子系统。

6.9.3 城市垃圾采运处理监管系统的环卫车辆调度指挥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车辆实时定位、轨迹回放、行驶路径规划、越界报警、超速报警等功能;
    2 宜具有人员排班、统计分析、实时对讲、油耗报警、地图辅助等功能。

6.9.4 城市垃圾采运处理监管系统的垃圾称重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垃圾重量实时采集、登记、保存等功能;
    2 应具有统计、报表输出等功能。

6.9.5 城市垃圾采运处理监管系统的中转站视频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视频实时查看、录像回放等功能;
    2 宜具有云台控制、轮巡、地图辅助等功能。

6.9.6 环卫设施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地图编辑功能,可提供城市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的位置信息;
    2 应具有图层管理功能,包括打开、关闭图层及设置图层属性等;
    3 应具有显示控制功能,可按比例放大、缩小、平移、回溯显示地图;
    4 应具有地图定位功能,包括空间要素定位、道路定位、图幅号定位、测区索引定位、坐标定位、地形图接合表定位和标签定位等;
    5 应具有地图查询功能,包括点击、单一属性、复合条件、空间范围和空间关系查询等;
    6 应具有地图输入功能,可支持多种输入方式;
    7 应具有地图输出功能,包括标准图幅、任意视网和自定义输出等;
    8 应具有辅助决策功能,可进行环卫设施位置距离的计算以及最佳方案的选择;
    9 应具有提供环卫设施损坏、修复、更换记录和相应的查询统计等功能。

6.9.7 填埋场区综合监管系统应包括作业质量监测、环境监测、污水监测、渗沥液监管等子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考核评价等子系统。

6.9.8 填埋场区综合监管系统的作业质量监测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实时作业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展示等功能;
    2 应具有历史数据查询、统计、报表输出等功能;
    3 宜具有异常情况报警、阈值设定、地图辅助等功能。

6.9.9 填埋场区综合监管系统的环境监测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环境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展示等功能;
    2 应具有历史数据查询、统计、报表输出等功能;
    3 宜具有异常情况报警、阈值设定等功能。

6.9.10 填埋场区综合监管系统的污水监测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实时数据采集、展示、统计、报表输出等功能;
    2 宜具有阈值设定、报警等功能。

6.9.11 填埋场区综合监管系统的渗沥液监管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渗沥液水质的实时数据采集、展示、统计、报表输出等功能;
    2 宜具有阈值设定、报警等功能。

6.9.12 填埋场区综合监管系统的视频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视频实时查看、录像回放、云台控制等功能;
    2 宜具有视频轮巡、地图辅助定位、手机终端实时查看等功能。

6.9.13 填埋场区综合监管系统的考核评价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处置单位考核统计、考核规则管理、考核结果输出等功能;
    2 宜具有考核结果发布功能。

6.10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软件


6.10.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软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则》GB/T 50323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的有关规定。

6.10.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管理功能,包括档案数据的输入、存储、修改和删除等;
    2 应提供键盘录入和直接接收电子文件等输入方式并支持多种数字化档案格式;
    3 应具有对征集、接收、移交档案的时间、来源、交接人、数量、种类、载体等进行管理的功能;
    4 应具有辅助实体管理功能,包括对档案征集、接收、移交以及档案鉴定、密级变更等;
    5 应具有多种方式的档案信息检索查询和综合分析功能;
    6 应具有系统维护功能,包括用户权限、系统日志和数据的备份与恢复等管理;
    7 应具有安全保密功能,包括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
    8 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供必要的数据保护功能;
    9 宜具有多媒体类档案的录入、保存、检索、演示等功能;
    10 在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宜根据实施条件提供有关城建档案网络发布功能。

6.11 数字化城市管理软件


6.11.1 数字化城市管理软件应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数字化城市综合执法系统。

6.11.2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监管数据无线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地理编码、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应用维护、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数据交换等子系统。

6.11.3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采集、报送问题信息等功能,宜具有部件采集上报功能;
    2 应具有接收监督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任务等功能;
    3 宜具有自动派发、任务提醒等功能;
    4 宜具有地图辅助、考勤管理等功能。

6.11.4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接收监督员上报问题信息、接收公众举报问题信息、建立案卷、发送至协同工作子系统等功能;
    2 应具有向监督员发送核实、核查工作任务等功能;
    3 宜具有视频辅助立案功能。

6.11.5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协同工作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协同处理功能;
    2 应具有地图操作、查询统计等功能;
    3 应具有参数设置功能;
    4 宜具有延期、缓办、作废等的申请授权和授权操作功能。

6.11.6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地理编码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提供地理编码服务功能;
    2 应具有地址描述、地址查询、地址匹配等功能。

6.11.7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督指挥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发生问题位置的实时监控功能;
    2 应具有问题处理过程的实时监控功能;
    3 应具有监督员在岗情况的实时监控功能;
    4 应具有综合评价的监控功能。

6.11.8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评价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等评价模型,实现对区域、部门、岗位进行综合统计、计算评估等功能;
    2 应具有生成可视化评价结果功能;
    3 宜具有统计报表管理、评价指标管理等功能。

6.11.9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维护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机构、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权限、查询、统计方式进行配置等功能;
    2 宜具有对系统管理、维护、扩展等功能。

6.11.10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空间数据的管理、维护和扩展功能;
    2 应能对空间数据的显示、查询、编辑和统计功能进行配置。

6.11.1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与上一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等功能,交换信息包括问题信息、业务办理信息、综合评价信息等。
    2 应具有与相关委办局业务交换数据的功能。

6.11.12 数字化城市综合执法系统应包括行政执法子、移动执法子和应用维护等子系统。

6.11.13 数字化城市综合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执法流程管理等功能;
    2 应具有案件查看、案件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3 应具有任务分派、任务反馈、处罚决定打印等功能;
    4 应具有法律法规查询、执法资源查询等功能。

6.11.14 数字化城市综合执法系统的移动执法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任务接收、现场取证、执法处置、便携式文书打印等功能;
    2 应具有任务过程文书模板反馈功能;
    3 应具有案卷查询、法律法规查询等功能。

6.11.15 数字化城市综合执法系统的应用维护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机构、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权限、查询、统计方式进行配置;
    2 宜具有法律法规管理维护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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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工程应用软件功能测试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工程应用软件宜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建筑市场监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建筑企业管理等软件。

7.1.2 建筑工程应用软件中与建筑模型有关的软件,对建筑模型中的汉字宜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矢量汉字。

7.2 工程设计软件


7.2.1 工程设计软件包括结构有限元分析、工程协同设计、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等系统。

7.2.2 结构有限元分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前处理或与之相当的功能;
    2 应具有生成常用基本有限单元的功能;
    3 线性静力分析应能考虑多工况及荷载组合;
    4 应具有一般线性动力分析的主要功能;
    5 应具有后处理或与之相当的功能;
    6 结构有限元分析软件应符合所设计结构的计算模型的要求,其计算结果必须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7 应便于与其他结构分析程序结果比较,具有建筑信息模型及用户知情权需要的开放数据接口;
    8 对特别重要的结构、特大跨或超高层结构及其他对安全性有特殊要求的结构,其结构分析软件宜具有非线性静力及非线性动力分析、线性屈曲分析和非线性屈曲分析的功能。

7.2.3 工程协同设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工程项目各专业间协同设计控制管理功能,包括协同设计的设计阶段分级标准、按设计流程及进度确定各专业参与协同设计的安排、各专业人员相互协调的基本要求以及控制进度、质量和成本;
    2 应具有工程设计信息服务管理功能,包括各相关专业国家现行的标准和各协同单位共享的资源;
    3 宜具有工程规划分析与方案设计及优化功能,包括协同设计各方可共享的能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的三维图形软件、可供各方同时进行方案设计的基础资源和评选准则及优化目标;
    4 宜具有以图形为对象的二维协同设计功能,包括共享的图形支撑软件和基于传统的二维设计方法的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
    5 宜具有以模型为对象的三维协同设计功能,包括共享的三维图形支撑软件、基于三维设计方法的各专业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且各软件均具有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输出功能。

7.2.4 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基本绘图及图形设计功能;
    2 应具有满足建筑方案设计实际需要的三维几何造型的功能;
    3 应完成相应专业的施工图的设计与绘制;
    4 应具有建筑结构设计中的构件设计功能;
    5 宜具有采暖、通风空调、电气、给水、排水、基础、支撑结构等设计功能;
    6 建筑结构设计优化软件的功能宜根据其优化目标来确定。

7.3 工程勘察软件


7.3.1 工程勘察软件应包括工程勘察的数据记录、采集、分析系统,工程勘察图文、报告系统,工程勘察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等。

7.3.2 工程勘察的数据记录、采集、分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测量数据处理、地质数据处理和水文数据调查及处理等功能;
    2 应具有数据的采集、转换、筛选、录入、编辑、输出和统计等功能。

7.3.3 工程勘察图文、报告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绘制平面图、等高线地形图、线路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功能;
    2 应具有绘制地质剖面图、柱状图等功能;
    3 应具有绘制原位测试试验曲线及图表等功能;
    4 应具有绘制岩、土、水试验曲线和图表等功能;
    5 应具有编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工试验、原位测试等报告的功能。

7.3.4 工程勘察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输入、存储、编辑、更新、输出等功能;
    2 应具有检索及查询功能。

7.4 建筑市场监管软件


7.4.1 建筑市场监管软件应包括建筑业企业监管、执业人员监管和工程项目监管等系统。

7.4.2 建筑业企业监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市场违法违规情况等的监管功能;
    2 应具有跟踪企业变更、市场行为等功能;
    3 应具有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评价模型等功能。

7.4.3 执业人员监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格、业绩及违法违规情况等的监管功能;
    2 应具有跟踪执业人员的信息变更、市场行为等功能;
    3 应具有建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及评价模型等功能。

7.4.4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工程项目相关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情况的监管功能;
    2 应具有在招标阶段监管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的功能;
    3 应具有质量及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的监管功能。

7.5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软件


7.5.1 工程招标投标管婵软件应包括评标专家库管理、投标资格审查管理、电子标书管理、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系统。

7.5.2 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新增专家、专家审批、专家年审及专家身份识别等功能;
    2 应具有评标组专家自动抽取功能,包括设置回避专家名单、设置专家条件、随机抽取初始专家名单及通知专家等。

7.5.3 投标资格审查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根据预审规则定义评分规则,并生成规则模板的功能;
    2 应具有按企业业绩、经理业绩、企业资信、综合能力、施工表现和企业设备等审核项设置评分规则,并生成规则模板的功能;
    3 应能设定预选取的投标单位数量、按设定的评分规则对投标单位的各项数据进行评分、按得分排序确定投标单位名单等功能。

7.5.4 电子标书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电子标书模板的管理与维护功能:
    2 应具有电子标书的编辑与生成功能;
    3 应具有标书文件的管理、维护和标书文件在线提交等功能。

7.5.5 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功能,应满足全过程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专家之间评标信息不得共用;
    2 应具有评标步骤化的功能,根据招标文件预先设置的评标办法、评标流程和评审内容进行配置;
    3 应具有对评标流程及评审内容进行配置的功能,包括确定评委、评委登录、资格审查、技术标评审、标书动态适量放大、缩小、商务标评审、评审结果、电子签名及评标报告等。

7.6 工程造价管理软件


7.6.1 工程造价管理软件应包括估算管理、概算管理、预算管理、进度计量管理、变更管理、结算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等系统。

7.6.2 估算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形成历史工程的工程量比指标;
    2 应具有借助建筑信息模型按定额及清单规则计算工程量的功能;
    3 应具有对历史工程、单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指标分析的功能;
    4 应具有人工、材料、机械市场询价功能;
    5 应具有多人协同编制与审核估算书功能;
    6 应具有对单项工程及建筑项目进行统一调价的功能。

7.6.3 概算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借助建筑信息模型按定额及清单规则计算工程量功能;
    2 应具有对历史工程、单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指标分析的功能;
    3 应具有人工、材料、机械市场询价功能;
    4 应具有多人协同编制与审核概算书功能;
    5 应具有对单项工程及建筑项目进行统一调价的功能。

7.6.4 预算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借助建筑信息模型按定额及清单规则计算工程量功能;
    2 应具有对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管理的功能;
    3 应具有人工、材料、机械市场询价功能;
    4 应具有多人协同编制与审核预算书功能;
    5 应具有对单项工程及建筑项目进行统一调价功能;
    6 应具有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归集、加工与应用的功能。

7.6.5 进度计量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借助建筑信息模型按层、段及施工进度分解工程量功能;
    2 应具有对工程进度进行动态管理功能;
    3 应具有对已完工作量进行工程量统计分析功能;
    4 应具有多人协同编制与审核进度工作量功能;
    5 应具有对合同清单进行引用功能;
    6 应具有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归集、加工与应用的功能。

7.6.6 变更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借助建筑信息模型按定额及清单规则计算工程量功能;
    2 应具有对工程施工过程发生的变更进行管理的功能;
    3 应具有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功能;
    4 应具有多人协同编制与审核变更报告功能;
    5 应具有对合同清单进行引用的功能;
    6 应具有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归集、加工与应用的功能。

7.6.7 结算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借助建筑信息模型按定额及清单规则计算工程量功能;
    2 应具有借助建筑信息模型审核工程量功能;
    3 应具有人工、材料、机械市场询价功能;
    4 应具有多人协同编制与审核结算书功能;
    5 应具有对合同清单进行引用的功能;
    6 应具有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归集、加工与应用的功能;
    7 宜具有企业定额的生成功能。

7.6.8 全过程造价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项目前期目标控制功能;
    2 应具有网络招标投标功能;
    3 应具有合同签订、执行管理功能;
    4 应具有资金计划及支付功能;
    5 应具有动态成本控制功能;
    6 应具有对全过程造价数据进行归集、加工与应用的功能;
    7 应具有估算、概算、预算及结算的对比分析功能。


7.7 工程施工技术软件


7.7.1 工程施工技术软件应包括基坑支护设计、模板设计、混凝土工程计算、钢筋下料计算、冬期施工的热工计算、脚手架设计、塔吊基础设计、临时用电方案、地基处理设计等系统。

7.7.2 基坑支护设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基坑支护方法比选功能,包括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土钉墙、水平内支撑及组合支护类型等方案的比选;
    2 应具有基坑支护结构分析功能;
    3 应具有施工图绘制功能,包括平面布置图、构件图及配筋图等。

7.7.3 模板设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平面图生成功能;
    2 应具有给定配模方案后生成配板图功能;
    3 应具有大模板及构件的设计与验算功能,包括绘流水线、角模的布置与标注、大模板库及相关设计;
    4 应具有小钢模设计功能;
    5 应具有组合模板的设计计算功能;
    6 应具有模板支撑结构的设计计算功能;
    7 应具有绘制模板及其零部件详图功能;
    8 应具有模板工程文档的生成与编辑功能;
    9 应具有按国家现行标准输出设计图功能;
    10 应具有模板的分类统计功能。

7.7.4 混凝土工程计算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各级普通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计算功能;
    2 应具有掺粉煤灰混凝土及抗渗混凝土的配合比计算功能;
    3 应具有砂浆配合比计算功能;
    4 应具有混凝土的强度换算功能;
    5 应具有混凝土泵送施工计算功能。

7.7.5 钢筋下料计算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处理钢筋连接、锚固、弯钩、定位等功能;
    2 应具有计算钢筋的下料长度的功能;
    3 应具有生成钢筋下料单、加工单、用量统计表及料牌等功能;
    4 宜具有钢筋排布图示的功能;
    5 宜具有钢筋优化下料的功能。

7.7.6 冬期施工的热工计算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混凝土搅拌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计算功能;
    2 应具有混凝土在养护期间的模板、钢吸热及混凝土的温度计算功能;
    3 应具有保温层在升温期或恒温期的吸收热量或传出热量计算功能;
    4 应具有各种加热法的热工计算功能。

7.7.7 脚手架设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结构平面图输入功能;
    2 应具有脚手架类型选择功能;
    3 应具有脚手架布置功能;
    4 应具有脚手架形式设计计算功能;
    5 应具有平面图、立面图及节点构造图生成等功能;
    6 应具有脚手架部件的统计功能。

7.7.8 塔吊基础设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塔吊的天然基础计算功能;
    2 应具有单桩、多桩或十字交叉梁式的桩基础计算功能;
    3 应具有塔吊附着计算功能;
    4 应具有塔吊稳定性、边坡桩基稳定性、格构柱稳定性计算功能;
    5 应具有平面图、立面图及节点构造图生成等功能。

7.7.9 临时用电方案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动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功能;
    2 应具有施工现场用电负荷的计算功能;
    3 应具有绘制临时供电施工图功能。

7.7.10 地基处理设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天然基础和桩基础的沉降变形计算功能;
    2 应具有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振冲法等多种工法的设计计算功能;
    3 应具有地基处理的降排水计算功能。

7.8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7.8.1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应包括进度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劳务管理、技术管理、风险管理、环境管理、供方管理、竣工管理、统计分析等系统。

7.8.2 进度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进度计划管理功能,包括计划编制、签发、修订等操作;
    2 应具有执行管理功能,包括工程量填报、核定、工程进度形象等操作;
    3 宜与施工过程中的资源计划、工程量完成信息、成本核算等进行关联。

7.8.3 合同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合同签订功能,包括合同拟稿、评审、签订等操作;
    2 应具有合同执行功能,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履行、解除、中止等操作;
    3 应具有合同结算支付功能,包括合同计量、结算、支付、决算等操作;
    4 宜与资金结算、收支、决算等工作信息进行关联。

7.8.4 物资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物资需用管理功能,包括需用计划编制、使用申请等操作;
    2 应具有物资采购管理功能,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订单确认等操作;
    3 应具有物资库存管理功能,包括物资入库、出库、盘点、调整、结算等操作;
    4 应具有物资调配管理功能,包括物资调入、调出、调拨结算等操作;
    5 应具有可追溯功能,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进场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等。

7.8.5 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设备计划管理功能,包括配置计划编制等操作;
    2 应具有设备采购管理功能,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订单确认等操作;
    3 应具有设备租赁管理功能,包括租赁计划编制、设备租入、设备租出、结算等操作;
    4 宜具有设备使用管理功能,包括设备调拨、验收、维修各养、安装拆卸及配件等功能。

7.8.6 成本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责任成本编制功能,包括责任成本编制、修订、分解等;
    2 应具有计划成本编制功能,包括计划成本编制、修订、分解等;
    3 应具有实际成本管理功能,包括实际成本分摊、汇总等;
    4 宜具有期间计划成本编制功能;
    5 宜具有针对责任成本、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表格化或图形化对比分析功能。

7.8.7 质量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质量策划管理功能,包括进行质量目标定义、目标检查等;
    2 应具有创优管理功能,包括进行创优策划、创优申报、创优验收等;
    3 应具有质量检查管理功能,包括进行检查记录、问题整改、整改验证等;
    4 应具有质量事故管理功能,包括进行事故记录、问题报告等;
    5 宜具有工程回访管理功能,包括进行回访计划编制、回访记录等;
    6 宜具有企业与项目协同管理功能。

7.8.8 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安全目标管理功能,包括进行安全目标定义、目标检查等;
    2 应具有创优管理功能,包括进行创优策划、创优申报、创优验收等;
    3 应具有安全检查管理功能,包括进行检查记录、问题整改、整改验证等;
    4 应具有安全事故管理功能,包括进行事故记录、问题报告等;
    5 宜具有危险源管理功能,包括进行危险源识别、交底等;
    6 宜具有企业与项目协同管理功能。

7.8.9 劳务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人员信息管理功能,包括进行劳务人员维护、查询等;
    2 应具有考勤登记管理功能,包括进行劳务人员考勤登记、查询等;
    3 应具有薪酬发放管理功能,包括进行劳务人员薪酬登记、发放等;
    4 宜具有劳资管理功能,包括进行劳资检查、核实等;
    5 宜具有劳务合同管理功能,包括进行合同的统计、归纳、结算、支付、评价等。

7.8.10 技术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常规技术管理功能,包括进行技术标准更新、技术交底等;
    2 应具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四新技术管理功能,包括技术申请和技术应用等;
    3 应具有施工组织设计功能,包括报批、送审、实施检查等。

7.8.11 风险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风险识别管理功能,包括风险参数设置并识别出风险清单编制等;
    2 应具有风险评价管理功能,包括风险评价、风险对策等;
    3 应具有风险控制管理功能,包括风险预警、风险跟踪等;
    4 应具有风险处理管理功能,包括方案分析、结果记录等。

7.8.12 环境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重要环境影响因素调查功能,包括能源消耗、噪声排放、污水处理、扬尘、废弃物处理等数据的监测识别功能;
    2 应具有环境因素评价功能,包括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打分等操作;
    3 应具有环境目标指标管理功能,包括目标制定、方案上传、方案审批等功能;
    4 应具有环境目标检查管理功能,包括检查记录、问题整改、复检验证等操作。

7.8.13 供方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供方基本信息管理功能;
    2 应具有供方评价管理功能,包括供方登记、评价等;
    3 宜具有供方的统计、归纳、分析等管理功能;
    4 宜具有供方不良行为记录、查询、提醒功能。

7.8.14 竣工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竣工验收功能,包括竣工验收申请、验收记录等;
    2 应具有工程资料管理功能,包括资料目录管理、工程归档等。

7.8.15 统计分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基础数据统计功能,包括按任意时间与类别进行统计;
    2 应具有数据分析功能,应能对多个系统数据进行历史数据分析、未来数据预测;
    3 应具有直观图表显示功能,将统计分析的结果用线状图、饼状图、雷达图等图示显示。

7.9 建筑企业管理软件


7.9.1 建筑企业管理软件应包括项目管理、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协同办公、固定资产管理、战略管理、决策支持、档案管理、知识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等系统。

7.9.2 项目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成本管理功能,包括成本科目管理、预算成本、实际执行成本、产值填报、成本分析及报表查询等;
    2 应具有进度管理功能,包括专业协作计划审批、进度控制计划填报、进度变更、实际执行进度汇总、进度分析等;
    3 应具有过程管理功能,包括开工通知、项目资源安排、项目计划书编制、项目纪要、项目计划更改等;
    4 应具有多参与方协同管理功能,包括协同工作管理,项目业主、政府、承包商、咨询工程师对项目的协同管理及实时共享资料等;
    5 应具有风险管理功能,包括风险分类、风险预警设置、风险登记、风险监控与管理等,其中风险预警设置应实现各类风险预警信息的设置,包括进度管理风险、合同变更风险、支付提前预警、成本执行预警的设置;
    6 应具有质量管理功能,包括质量文件管理、质量事故管理、客户回访管理等;
    7 应具有资源管理功能,包括项目组织机制、项目人员登记、项目需求人员登记、人员负载查询等。

7.9.3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图书期刊管理功能,包括采购与订购计划、编目、按不同方式检索、借阅及登记、归还及注销等;
    2 应具有工程技术文档管理功能,包括编目、归档登记、检索及借阅管理等;
    3 应具有工程设计成品管理功能,包括编目、归档登记、检索及借阅管理等;
    4 应具有科技质量管理功能,包括文件控制程序、管理评审控制程序、内部审核控制程序管理等;
    5 应具有档案管理功能,可对档案信息表、实物档案借阅单、电子档案借阅单进行借阅管理、归还管理及审批流程管理等;
    6 宜具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管理功能。

7.9.4 财务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账务处理功能,包括凭证处理、往来核算、期末处理等;
    2 应具有报表编制、报表审阅等功能;
    3 应具有出纳管理功能;
    4 应具有应收应付款管理功能;
    5 宜具有预算管理功能;
    6 宜具有资金管理功能,包括编制资金计划、资金结算、资金监控、预测资金动向等;
    7 宜具有合并报表功能;
    8 宜具有多账簿转换、多会计准则处理等功能。

7.9.5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员工管理功能,包括员工的组织、入职、劳动合同、转正、调动、辞职、退休等;
    2 应具有薪酬管理功能.包括定薪、计税、薪酬发放等;
    3 宜具有绩效管理功能,包括绩效下达、绩效考核等;
    4 宜具有培训发展管理功能,包括培训策划、培训记录等;
    5 宜具有社保年金管理功能,包括社保核算、代扣代缴等;
    6 宜具有招聘选拔管理功能,包括面试监控、录用等。

7.9.6 协同办公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公文管理功能,包括收文、发文、传阅等;
    2 应具有会议管理功能,包括会议申请、会议通知等;
    3 宜具有车辆管理功能,包括车辆申请、派车等。

7.9.7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应具有需求计划、采购计划、采购招标、招标合同评审、招标合同签约、招标合同结算支付、登记、折旧、维修、保养和报废等功能。

7.9.8 战略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战略目标管理基本功能,包括目标制定、目标分解等;
    2 应具有战略绩效管理基本功能,包括战略绩效考核、战略绩效改进等;
    3 应具有决策分析管理基本功能,包括决策分析报表编制、审阅等。

7.9.9 决策支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指标监控功能,包括指标预警等;
    2 应具有报表服务功能,包括指标分析等。

7.9.10 档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档案归档功能,包括档案号生成、归档等;
    2 宜具有借阅管理功能,包括借阅、归还档案等。

7.9.11 知识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企业知识数据库功能,包括知识保存、更新等;
    2 应具有企业知识门户功能,包括知识访问、交流等;
    3 宜具有专家系统功能,包括专家知识、经验等;
    4 宜具有数据检索功能。

7.9.12 市场营销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客户关系管理功能,包括基本信息、客户分类管理、联系人信息等;
    2 应具有招标管理功能,能对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信息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招标资料库,维护合格供方清单;
    3 应具有投标管理功能,可对投标项目进行跟踪,包括联系情况、投标审批、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签订;
    4 应具有主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管理功能,包括合同审批、合同收款、合同变更、委外合同管理、合同支付、合同查询统计等;
    5 宜具有综合查询功能,包括查询项目、合同、客户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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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住房与房地产应用软件功能测试


8.1 一般规定


8.1.1 住房与房地产应用软件宜包括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相关资金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地产企业管理、房地产公共服务等软件。

8.1.2 住房与房地产应用软件宜具备房地产专题数据库及对外共享接口。

8.1.3 住房与房地产应用软件应能适应政府政策的变化,满足用户根据需求变化进行个性化定制的需要。

8.2 房地产市场监管软件


8.2.1 房地产市场监管软件应包括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个人住房信息管理、房地产市场监测预报等系统。

8.2.2 房地产市场管理系统应包括测绘及成果管理、网上签约、登记管理、项目管理、企业资质与诚信管理、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等子系统。

8.2.3 房地产市场管理系统的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房产测绘图形和测绘数据生成功能;
    2 应具有面积分摊计算功能,能采用多种分摊模型进行分摊计算以符合各种不同的分摊要求;
    3 应具有成果输出功能,包括成果报表、成果图;
    4 应具有数据共享功能,使测绘生成的数据成果可供其他系统使用;
    5 应具有对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数据进行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功能;
    6 宜具有楼盘表显示与输出功能;
    7 宜具有业务定制、人员管理、权限管理、查询统计、消息通信、流程定制、档案扫描、工作日管理等功能;
    8 宜具有测绘设备外接功能,能够与各种主流全站仪进行连接;
    9 宜支持多种主流大型数据库进行数据存储。

8.2.4 房地产市场管理系统的网上签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合同模板设置功能,包括新建商品房合同模板、存量房合同模板等;
    2 应具有合同撤销与变更功能;
    3 应具有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办理功能,包括预售申请和审批、预售许可证注销、预售许可证变更和预售许可证跟踪等;
    4 应具有在线方式实现新建商品房预购、预售、销售和相应的合同备案功能;
    5 应具有在线方式实现存量房经纪合同、买卖合同的和租赁合同的网上备案功能,并预留资金监管数据的接口;
    6 宜具有设置合同密码的功能;
    7 宜具有安全密钥验证登录功能。

8.2.5 房地产市场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楼盘表上实现房地产登记业务流程管理的功能,包括受理、审核、权证处理和归档等;
    2 应具有对各业务节点的操作进行数据记录的功能;
    3 应提供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
    4 应具有房地产登记业务流程中各节点的管理功能,应具有撤回、不予办理和灵活多样的查询功能;
    5 应具有业务量、工作量的统计分析功能;
    6 应具有收费及各种单据表格的打印功能;
    7 应具有约束限制登记功能,包括查封、预查封、抵押、冻结等;
    8 宜在业务办理过程和权证输出时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扩展性;
    9 宜具有与地理信息系统(GIS)整合,实现房屋落地关联,实现以图管房、以图管证、图文档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10 宜提供灵活高效便捷的业务办理辅助功能,包括条形码技术、身份证读卡等;
    11 宜具有房屋权属档案影像化管理功能。

8.2.6 房地产市场管理系统的项目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开发企业上报销售项目功能;
    2 应具有房管部门管理员审批项目、审批预售许可证、禁止房屋销售等功能。

8.2.7 房地产市场管理系统的企业资质与诚信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企业上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功能;
    2 应具有账号分配、权限设置、密钥分配功能;
    3 应具有诚信档案管理功能,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奖励、处罚、投诉等;
    4 宜具有诚信档案向公众公布功能。

8.2.8 房地产市场管理系统的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根据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和统计数据,按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原则和要求,生成和管理面向公众的发布数据功能;
    2 宜具有基于网络地理信息系统(WebGIS)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系统内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生成和管理统计数据功能;
    3 宜具有以图形方式显示统计分析功能。

8.2.9 房地产权属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产权证管理功能,包括产权证发放管理、产权证查询、产权证注销、产权证遗失补证等;
    2 应具有产权产籍统计分析功能,包括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变更登记、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房地产注销登记的统计和分析等;
    3 应具有登记簿管理功能;
    4 宜具有一体化的查询功能,可由图、房、证或档案中任意一个信息查询到其他所有相关内容,包括关联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查询、房屋属性和状态的查询、产权证办理历史的查询、房屋上下手关系的查询、房屋登记簿的查询等;
    5 宜具有物理档案库房管理功能,实现物理档案与电子档案互查功能,查询到电子梢案可定位到物理档案实际存放位置。

8.2.10 个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用户认证管理功能,包括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统计分析,服务注册,监控管理,日志管理等;
    2 应具有统一数据接口,通过此接口保证各异构应用系统和异构数据库的数据整合;
    3 应具有数据同步功能,各子节点数据通过前置服务器同步到中心节点服务器;
    4 应具有对上报数据的加密功能;
    5 宜具有合理的流程控制机制,应保证查询申请按预定的流程顺序执行,且操作流程可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制定和修改。

8.2.11 房地产市场监测预报系统宜包括信息采集、景气监测、预警信号和景气问卷调查等子系统。

8.2.12 房地产市场监测预报系统的信息采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增加或减少所采集的信息指标功能;
    2 应具有从外部数据源导入信息数据功能;
    3 应具有信息数据的查询、编辑和统计分析功能。

8.2.13 房地产市场监测预报系统的景气监测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调整景气系统指标构成功能;
    2 应具有调整景气指数计算方法功能;
    3 应具有输出综合测度现期房地产行业景气状况的监测结果功能,该结果应符合连续性、可比性和精确性要求。

8.2.14 房地产市场监测预报系统的预警信号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调整预警指标构成功能;
    2 应具有调整各项预警指标以及综合预警指标的预警界限功能;
    3 应具有发出预警指标预警信号和综合预警信号功能。

8.2.15 房地产市场监测预报系统的景气问卷调查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管理问卷的发送和回收功能;
    2 应具有问卷答案的查询、编辑、统计、分析功能。

8.3 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


8.3.1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应包括个人业务管理、单位业务管理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等系统。

8.3.2 个人业务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个人账户管理功能,包括职工开户、职工信息变更、职工状态变更、账户信息查询等;
    2 应具有公积金贷款申请功能;
    3 应具有公积金提取功能;
    4 应具有个人信息变更功能。

8.3.3 单位业务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单位公积金账户管理功能,包括开户、销户、单位信息变更、单位状态变更等;
    2 应具有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功能;
    3 应具有公积金缴存登记功能,包括基数变更、缴存比例变更、缴存银行变更、首缴、缓缴、转移等。

8.3.4 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应包括业务管理、公积金缴存管理、公积金提取管理、公积金贷款管理等子系统。

8.3.5 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有效凭证管理功能,包括可打印有效凭证,对有效凭证方面的操作进行查询统计等;
    2 应具有档案管理功能,包括收件管理,归档处理,文书档案、贷款业务档案、归集业务档案的接收、入库、查询等综合管理,档案鉴定,档案销毁等;
    3 应具有财务管理功能,包括具备系统定制、凭证处理、期初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国债管理、资金清算、银行对账、资金拨付、红冲处理、定期业务等;
    4 应具有稽核审计功能,包括数据稽核、票据稽核等;
    5 应具有系统管理功能,包括公共参数管理、用户和权限管理、机构管理、工作流管理、系统监控等;
    6 宜具有绩效考核管理功能,包括业务指标考核、工作量考核等;
    7 宜具有行政执法功能,包括催建、催缴和催调管理、执法依据设定、执法处理、执法查询等;
    8 宜具有决策分析功能,包括单维分析、多维分析、业务监控、预警管理等;
    9 宜具有办公自动化功能,包括收发文管理、公文检索、信息管理、后勤管理、人事管理、日常管理、短信管理、公文维护等;
    10 宜具有短信提醒功能。

8.3.6 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的公积金缴存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缴存业务核定功能,包括处理缴存资金的封存核准、变更核准、外市转入、个人补缴、基数调整审批、缴存基数限额调整审批、基数调整、单位汇缴、缴存收款等;
    2 应具有缴存资金管理功能,包括处理解款单复核记账、转账资金到账、转账资金复核、缴存资金监控等;
    3 应具有缴存资金挂账管理功能,包括处理单位挂账转移、单位挂账退还、职工余额退挂账、外市转入挂账等;
    4 应具有缴存资金转移管理功能,包括处理转出录入、职工余额转移、单位转移等;
    5 应具有缴存资金并户管理功能,包括处理单位账户合并、职工账户合并等;
    6 应具有缴存资金业务统计功能,包括处理缴存单位月度汇总表、缴存入数月度汇总表、缴存金额月度汇总表、归集业务月度汇总表、转移明细汇总表、归集收支日报(月报)表、归集额月度汇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表、基数调整汇总表、欠缴单位情况汇总表、开户人数月度汇总表、归集重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归集重点业务指标同期对比、覆盖面归集率情况表、新开户人数完成进度表等统计业务;
    7 应具有缴存资金业务查询功能,包括处理单位流水账、职工流水账、缴存资金流水账、变更清册查询、汇缴年月调整查询、外市转入、个人补缴、基数调整查询、单位汇补缴、职工转出查询、职工转入查询、单位并户查询、职工并户查询、单位转移查询、挂账余额转移、挂账余额退还、职工余额转移、单位业务查询、公积金欠缴查询、职工余额退挂账查询、职工对账单打印、外市转入挂账查询、缴存收款查询、基数调整清册查询等。

8.3.7 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的公积金提取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职工提取功能;
    2 应具有外市转出功能;
    3 应具有公积金提取资金管理功能,包括支付确认、票据录入、票据复核、资金监控等;
    4 应具有公积金提取业务统计功能,包括提取业务情况明细表、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
    5 应具有公积金提取业务查询功能,包括归集行职工提取查询、经办行职工提取查询等。

8.3.8 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的公积金贷款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贷款发放功能,包括资格准入、资格准入审批、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银行打印材料清单、备案登记、合同盖章、合同公证、抵押、质押登记、资金计划下达、贷款发放超时解冻、放款通知书打印、放款票据录入、放款票据复审、放贷流程监控、放贷资金监控、贷款机构解锁、贷款注销等;
    2 应具有还款处理功能,包括柜面正常还款、现金提前还贷、公积金提取还贷、特殊提取还贷审批、银行代扣转出、银行代扣转入、票据录入、票据复审、归还资金监控等;
    3 应具有按月提取还贷功能;
    4 应具有贷后管理功能,包括抵押物管理、质押物管理、扣款账号管理、贷后审批、逾期管理、贷款展期、五级分类、停息管理等;
    5 应具有公积金贷款业务统计功能,包括个人贷款发放明细表、个人贷款逾期明细表、个人贷款还清明细表、个人贷款业务月报表、个人贷款业务汇总表、个贷业务情况分析表、个人贷款情况月报表、个贷指标完成情况表、贷款还款情况表、资金下达月报、公积金还款清算报表、贷款档案统计表、贷款档案归档明细表、置换档案统计表、置换档案归档明细表、按月提取还贷档案归档明细表等;
    6 应具有公积金贷款业务查询功能,包括贷款申请查询、贷款材料送审登记查询、贷款合同查询、贷款超时终止清册、贷款冻结清册、还款情况查询、个人还款流水账查询、放贷红冲查询、合同变更查询、还款计划查询、提前还清查询、贷款逾期查询、按月还款流水账查询、按月还款申请情况查询、贷款计划进度查询。

8.4 住房相关资金管理软件


8.4.1 住房相关资金管理软件应包括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与管理、存量房销售款监督和管理、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等系统。

8.4.2 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功能;
    2 应具有维修资金信息管理、资金缴存、资金使用监管、退款审核、个人账户结息、分摊支用管理及查询统计等功能;
    3 应具有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分级监管,同时具备针对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等机构多角色用户登录系统,进行身份注册、信息管理、资金使用申报等功能;
    4 应采用数据集中管理和共享的管理模式。

8.4.3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与管理系统、存量房销售款监督与管理系统和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相关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功能;
    2 应具有对相关资金管理功能,包括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等;
    3 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要求;
    4 应具有专项管理功能;
    5 应具有分账核算功能;
    6 宜具有可定制性。

8.5 住房保障管理软件


8.5.1 住房保障管理软件应包括保障规则、对象调查、准入登记、保障资金、建设项目、资源配置、配给管理、配后管理、规划计划、监督管理、统计分析等系统。

8.5.2 住房保障管理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同时运行于管理机构的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上,宜设计为内外网隔离运行;
    2 应逐步实现与房产、金融、工商、税务、民政、公安、土地、规划等关联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
    3 宜能将保障对象、保障资源、资源配置等数据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进行分层定位和形象展示。

8.5.3 保障规则系统应有保障规则的定制、修改及模板的启用和停止等功能。

8.5.4 对象调查系统应具有调查指标管理、调查表生成、调查信息处理、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等功能。

8.5.5 准入登记系统应具有保障对象申请、保障对象审核、保障对象公示和保障对象登记等功能。

8.5.6 保障资金管理系统应具有年度支出预算、资金预算审批、支出项目决算和资金滚存管理等功能。

8.5.7 建设项目系统应具有土地储备管理、项目储备库管理、建设进度管理、拆迁安置进度管理、项目投资进度管理和竣工移交等功能。

8.5.8 资源配置系统应具有住房保障资源供求监测、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台账管理等功能。

8.5.9 配给管理系统应具有配售管理、配租管理、住房补贴管理、资金补贴管理和土地配给管理等功能。

8.5.10 配后管理系统应具有配售住房的后期管理和配租住房的后期管理等功能。

8.5.11 规划计划系统应具有规划制定、规划编制期限设定、规划编制指标设定、年度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计划申报和下达管理等功能。

8.5.12 监督管理系统应具有专项检查、投诉处理、信用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功能。

8.5.13 统计分析系统应具有报表制度定义和维护管理、报表制度发布实施管理、数据填报和汇总、统计分析和数据发布等功能。

8.6 房地产企业管理软件


8.6.1 房地产企业管理软件应包括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项目管理、房地产销售管理、房地产物业管理等系统。

8.6.2 房地产投资分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宏观市场数据库功能,包括宏观市场情况的录入、宏观市场情况的报表、图表展示等;
    2 应具有前期地块信息功能,包括应具备土地信息录入、土地信息查询等;
    3 应具有项目基本属性及测算相关基础参数功能,包括测算要素、测算方案、建筑面积等;
    4 应具有项目估算功能,包括成本费用估算信息录入、销售收入估算信息录入、经营税费信息录入、投资计划信息录入等;
    5 宜具有成本费用测算表、销售收入估算表、经营税费计算表、投资计划汇总表、筹资计划汇总表、项目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图形分析等统计分析功能。

8.6.3 房地产项目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项目管理过程中基本业务数据的录入、重点业务权限过滤、流程审批等功能;
    2 应具有供方管理功能,包括供方注册、供方评价、供方维护、供方查询等;
    3 应具有招标投标管理功能,包括招标立项、招标文件制作、评标定标、招标进度查询等;
    4 应具有合同管理功能,包括合同订立、合同登记、合同执行、合同查询、合同与财务系统接口等;
    5 应具有成本管理功能,包括标成本测算、动态成本管理、成本报表分析、成本与财务系统接口等;
    6 应具有进度管理功能,包括计划编制、计划执行、计划调整、进度报表等;
    7 宜具有质量管理功能,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检查、质量过程记录等;
    8 宜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包括安全目标、安全作业以及安全事务记录等;
    9 宜具有风险管理功能,包括风险点设置、风险控制、风险处理、风险监控、风险评价等;
    10 宜具有设计管理功能,包括设计任务书、图纸管理、图纸评审、设计变更、限额设计控制等;
    11 宜具有竣工管理功能,包括竣工交接计划、竣工交接办理、缺陷保修等;
    12 宜具有成本指标管理功能,包括成本指标收集、成本指标存储、成本指标查询使用等;
    13 宜具有材料管理功能,包括材料需求计划、材料采购计划、采购订单、收货单等;
    14 供应商管理与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竣工管理、材料管理之间应具备业务数据接口功能。

8.6.4 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销售管理过程中基本业务数据的录入、重点业务权限过滤、流程审批等功能;
    2 应具有市场营销功能,包括销售计划、营销方案、市场分析等;
    3 应具有客户管理功能,包括客户信息管理、交互信息管理等;
    4 应具有销售管理功能,包括销售模式管理、认购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统计报表管理、销售分析、销售团队管理等,楼盘应具有单户定价及二维或三维楼盘展示功能;
    5 应具有售后服务功能,包括按揭服务管理、入伙服务管理、产权服务管理和面积补差管理等;
    6 应具有业务参数设置功能;
    7 宜具有为客户提供帮助的实用工具库,包括贷款计算器、置业计划、代收费用计算等;
    8 宜具有业务规则设置工具,包括市场营销基础信息、问卷定义、客户管理信息分析、付款方案、补差方案、产权办理方案、按揭方案等。

8.6.5 房地产物业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项目管理过程中基本业务数据的录入、重点业务权限过滤、流程审批等功能;
    2 应具有物业管理功能,包括业主信息管理、收费管理、客户入住迁出管理、综合服务管理、保安消防管理、清洁绿化管理、设备管理、仓库物料管理、车辆管理等;
    3 应具有租赁管理功能,包括租赁房源管理、租赁合同管理及合同变更业务管理、收款管理及缴费通知、租赁统计报表等;
    4 应具有客服管理功能,包括日常投诉服务管理、内部验房、入伙验房、服务回访等;
    5 应具有会员管理功能,包括积分管理、兑换管理、活动管理、联盟商家管理、会员分析等。

8.7 房地产公共服务软件


8.7.1 房地产公共服务软件应包括房地产估价系统和房地产信息发布系统等。

8.7.2 房地产估价系统应包括估价项目管理、估价信息数据库、估价方法库、估价报告生成等子系统。

8.7.3 房地产估价系统的估价项目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估价项目功能,包括新建、编辑、删除、查询和搜索估价项目等;
    2 应具有输入估价对象信息功能,包括输入物理属性、权属性质等;
    3 应具有输入估价作业基本信息功能,包括估价师、估价时点、估价假设等;
    4 应具有项目查询、搜索功能。

8.7.4 房地产估价系统的估价信息数据库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交易案例数据库管理及交易案例引用的功能,数据库管理包括查询、新增、更新、删除等;
    2 应具有基准地价参数数据库的查询功能;
    3 应具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数据库的查询功能;
    4 应具有估价信息数据更新的功能;
    5 宜具有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管理交易案例数据的功能。

8.7.5 房地产估价系统的估价方法库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估价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的要求;
    2 应能设置各种方法所涉及到的参数。

8.7.6 房地产估价系统的估价报告生成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将选择的估价方法输出在报告中的功能,可用多种内置方法处理各种估价方法所得估价结果、自动生成估价报告,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的要求;
    2 应具有对自动生成的估价报告进行编辑的功能。

8.7.7 房地产信息发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系统后台信息管理功能,包括新增内容、栏目管理、信息检索、用户注册管理、网站点击量分析等;
    2 应具有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网上签约信息查询功能,应包括新建商品房预购、已购、已合同备案、已预告登记等,宜包括当日成交、当月成交、同比,环比房产交易信息等;
    3 应具有房地产项目信息查询功能,包括对房地产项目各种属性、房地产项目建设情况、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房地产项目对应的房地产企业和承建单位资质与诚信信息等查询;
    4 应具有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功能,包括当年、当季、当月房地产市场价格指数、开复工面积、竣工面积、开发投资额、空置率等宏观信息;
    5 应具有房地产政策法规查询功能,包括房地产相关政策及法律、房地产交易流程、权属登记流程的查询;
    6 应具有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包括统计分析房地产项目数据和房地产宏观数据、绘制图表和得出统计学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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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信息技术综合应用软件功能测试


9.1 一般规定


9.1.1 信息技术综合应用软件宜包括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城市综合管线、建筑节能、数字社区与智能建筑、一卡通等软件。

9.1.2 信息技术综合应用软件宜选用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设备,先进、稳定、经济的地理信息系统(GIS)支持平台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并支持海量数据存储和大数据量操作功能。

9.1.3 信息技术综合应用软件处理的数据应具备空间特征,宜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对接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服务。

9.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软件


9.2.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软件应包括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城市三维地理信息等系统。

9.2.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包括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后台运维管理、门户网站、平台开发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支持以及典型应用等子系统。

9.2.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子系统应包括服务的发布、管理、聚合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提供动态地图、缓存地图、要素级服务、目录服务、功能服务等多种类型的服务;
    2 应支持多种标准服务接口,包括开放地理信息联盟(OGC)服务、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服务、表述性状态转移(REST)服务等;
    3 应提供可视化界面将数据发布成服务的功能,数据源应支持常用数据格式;
    4 应具有对服务统一的操作控制处理、服务状态监测、显示平台服务运行情况等功能,包括服务的启动、停止、重启、刷新等;
    5 应支持空间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端聚合,可在提供不同WEB服务的系统节点之间进行服务的聚合,形成新的复合服务,支持聚合服务的再发布;
    6 宜提供服务的统一注册接口,服务注册管理功能;
    7 宜具有对服务目录结构树和服务条目信息的维护功能。

9.2.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后台运维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用户的定义和维护功能,包括用户信息的增加、删除、修改、查询等;
    2 应具有角色的定义和维护功能,包括业务角色的定义、修改、删除等;
    3 应具有权限的定义和维护功能,包括对不同用户,按照空间范围、图层、时间属性、访问IP地址等参数进行访问权限控制等;
    4 应具有服务管理功能,包括服务使用的完整业务登记、审批等;
    5 应具有日志管理功能,包括平台的外部访问、管理员的配置操作等项目进行日志记录,并支持对日志的查询、统计、浏览;
    6 应具有统计分析功能,包括对服务访问量、成功率、运行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9.2.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门户网站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统一的用户接口界面,提供信息查询浏览窗口;
    2 应提供基础服务资源的查询浏览、元数据查询等基础功能;
    3 应实现对空间信息资源的有效组织和集中管理;
    4 应实现用户认证与单点登录,提供单一身份登录功能,实现用户服务和信息发布的一体化呈现;
    5 宜具有应用快速搭建向导功能,支持零代码的应用开发。

9.2.6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开发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支持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符合开放地理信息联盟(OGC)标准的网络地图服务(WMS)、网络要素服务(WFS)、网络覆盖服务(WCS)等地图服务以及平台发布的其他各类服务的访问开发接口;
    2 应提供符合万维网联盟(W3C)制定的web Service方式的服务访问开发接口;
    3 应提供多种形式的开发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各类接口应具有完整的体系架构;
    4 应提供面向不同的移动终端平台的开发接口库;
    5 应提供完整的开发帮助文档系统,包括主题、关键字检索等功能。

9.2.7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典型应用子系统基于平台资源综合应用环境,应具有地图浏览、查询统计、简单分析等功能。

9.2.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属性数据的导入、导出、管理功能,包括查询、浏览、数据质量的检查等,宜支持实景三维影像数据;
    2 在预设定的元数据标准基础上,应具有核心元数据与相应空间数据的同步管理功能,包括元数据目录结构配置、目录和相关元数据的关联、关键字查询等;
    3 应具有地图切片数据的编目管理功能;
    4 应具有快速查找功能,包括多种方式定位和查找信息等;
    5 应具有纸质输出与电子数据输出功能,包括地形图、各类专题图等;
    6 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包括系统用户设定角色和数据访问权限等;
    7 应具有系统、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8 宜具有数据查询、统计、分类管理功能,根据查询、统计结果生成符合要求的报表、图形等;
    9 宜具有对地图切片缓存与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的联动增量更新、切片局部更新等功能。

9.2.9 城市三维地理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采集功能,包括实景三维影像、遥感影像、二维矢量地图、栅格地等专题数据的采集、集成与融合;
    2 应具有三维模型、高程模型、视点快照、多媒体等数据建模与加载功能;
    3 应具有连续实景影像显示、360°全景影像显示、目标街区影像显示、天地空一体化实景影像显示、实景路径选择与导航等功能,包括浏览、查询、搜索、放大、缩小、标注、链接、量测等;
    4 应具有图层控制功能,包括实景三维影像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专题数据、三维模型数据的叠加等;
    5 应具有三维模型展示、导航浏览等功能,包括视点切换、绕视、环视、飞行模式、滑行模式等;
    6 宜具有实景三维门前三包管理、户外广告牌管理、应急指挥管理、道路养护与巡查管理、警戒路线部署等功能;
    7 宜具有实景三维城市管理部件信息与道路设施信息等统计功能;
    8 宜具有三维场景渲染、方案比较、方案调整等功能;
    9 宜具有三维淹没、地质、日照、通视、剖面、等高线、空间扩散等空间分析功能;
    10 宜具有政府信息公开和互联网三维公众信息服务等功能。

9.3 城市综合管线软件


9.3.1 城市综合管线软件应包括城市综合管线数据采集、城市综合管线管理、城市综合管线应用与服务、城市三维综合管线等系统。

9.3.2 城市综合管线采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管线点和线属性增加、删除、修改、查询、浏览等功能;
    2 应具有数据逻辑查错并输出错误记录功能,可定位错误记录,并进行修改;
    3 应具有实时的管线、地形的显示、缩放、定位、浏览、图层控制等功能;
    4 应具有新增、修改、删除管线点、线段图形或属性等操作全程记录功能;
    5 应具有管线采集系统与内业数据处理系统之间数据交换功能;
    6 宜具有管点、管线数据统计功能;
    7 宜具有管线查询修改功能。

9.3.3 城市综合管线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管线数据入库与数据编辑功能,包括各类综合管线数据批量入库,管线新增、修改、删除等编辑,数据转换及数据导出等;
    2 应具有数据质量检查分析功能,包括管线数据入库检查、数据抽查、数据文件检查、图形文件检查、成果一致性检查、管线测区接边检查等,宜具有管线权属单位审图功能;
    3 应具有管线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匹配等功能,宜具有基础地形数据和综合管线数据图层分级管理功能;
    4 应具有基础地形数据导入、属性信息输入、数据编辑、图层管理等功能,包括对基础地形数据增加、删除、修改、检索等,宜提供必要的工具检测输入数据的质量;
    5 应具有空间和属性的单项和组合查询功能;
    6 应具有查询后数据分类统计、生成统计图表、输出等功能;
    7 宜具有管线截断、合并等管线专业编辑,动态管线扯旗和注记等功能,包括管线点重新编号,可提取各类专业管线;
    8 宜具有竣工测量的管线数据合并到现状管线数据库、历史数据管理、数据质量分析与综合评价、元数据管理与发布等功能;
    9 宜具有管线媒体信息查询、增删和管理等功能,支持管线相关说明资料的文本、文档、图片、视频等媒体信息的附件上传、删除;
    10 宜具有制图打印功能,包括框选、多边形、缓冲区、自定义选择集及标准图幅打印,可添加指北针、扯旗标注等整饰输出。

9.3.4 城市综合管线应用与服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管线信息查询、统计功能,可按道路名、单位名、对象类型、专业等查询任意范围的管线及属性,并将查询的信息进行统计,生成符合要求的报表、图形等;
    2 应具有管线辅助设计、管线专题图的生成功能,包括扯旗标注、管线标注、节点捕捉等;
    3 应具有管线管网分析功能,包括断面分析、交叉点分析、缓冲区分析、管线水平间距和垂直净距分析、管线覆土深度分析、抢险分析、最短路径分析等;
    4 应具有面向权属单位的数据更新上报和空间范围查询统计服务,面向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的查询、统计、空间分析服务,面向施工单位的空间范围查询服务等功能;
    5 宜具有管线的影响区域分析、事故分析、管线碰撞分析等功能;
    6 宜具有综合管线信息咨询、标尺丈量等功能;
    7 宜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辅助决策功能,包括挖掘道路审批、管线接驳审批、排污许可审批、管线铺设审批、城市道路占用管线影响分析、煤气站设置管线分析等。

9.3.5 城市三维综合管线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三维管线场景建模、管件模型库管理、纹理库管理等功能;
    2 应具有属性管理功能,包括提供浏览、修改、添加和删除属性数据等;
    3 应具有三维综合管线分析功能,包括横剖面分析、纵剖面分析、碰撞分析、压力分析、坡度分析、联通分析、流量分析、范围分析等;
    4 应具有综合管线查询统计功能,包括长度查询统计、材质查询统计、对外查询服务、综合查询、固定范围查询、附属物查询、特定管线查询、权属单位查询等;
    5 宜具有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功能,包括塌陷分析决策、爆管分析决策、消防设施布局分析决策、防汛分析决策、应急预案管理、排污能力分析等。

9.4 建筑节能软件


9.4.1 建筑节能软件应包括建筑能耗综合监测、建筑能效管理等系统。

9.4.2 建筑能耗综合监测系统应包括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建筑能耗在线监测、能耗评价与核算、能耗平台管理等子系统,宜包括能耗数据中心子系统。

9.4.3 建筑能耗综合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能耗数据采集功能;
    2 应具有能耗分项计量、分类计量和分区域计量功能;
    3 应具有多级能耗统计功能。

9.4.4 建筑能耗综合监测系统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多种能源表计的数字通信;
    2 应具有多路通信和快速通信的能力,宜支持有线、无线模式的通信,宜具有通信驱动扩展的功能;
    3 系统对于数字表计通信节点数不宜小于1000个,系统支持的通信时间不宜小于1min。

9.4.5 建筑能耗综合监测系统的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按区域、按时段、组织机构、用能类型等方式进行能耗计量管理功能;
    2 应具有能耗的实时数据、环境数据的图表展示和趋势比对功能;
    3 宜具有能耗超限报警和对能耗设备的远程监控功能。

9.4.6 建筑能耗综合监测系统的能耗评价与核算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按区域、按时段、按组织的用能图表分析功能;
    2 应具有按业务需求进行用能结算功能;
    3 宜具有支持多种图表展示的用能公示、分项统计汇总和自动上报等功能。

9.4.7 建筑能耗综合监测系统的能耗平台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有业务管理及配置功能,包括人员管理、组织机构管理、能耗区域管理、系统管理等。

9.4.8 建筑能耗综合监测系统的能耗数据中心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大容量、大吞吐量的历史数据存储功能;
    2 应具有能耗数据的在线计算与分析功能。

9.4.9 建筑能效管理系统应完成对建筑能效信息的采集、显示、分析、处理、维护及优化等全过程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能效信息采集功能;
    2 应具有能耗分项计量功能,包括冷热源、输配电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并上传信息到地方区域能耗监管平台等;
    3 应具有用能设备管理功能,包括对建筑内的空调通风系统冷热源、风机、水泵等设备的有效管理;
    4 应具有能效信息管理功能;
    5 应具有能效信息发布功能,包括能效信息发布、公开的功能,实现能效信息网络浏览等;
    6 应具有能效分析评估功能,包括建筑能效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发现能效问题等;
    7 应具有能效策略优化功能,对能效问题项提出对应节能措施的服务;
    8 宜具有可再生能源管理功能,对可再生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9 宜具有物业及能耗管理功能,包括物业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记录与文档管理等;
    10 宜具有与建筑集成管理子系统等其他系统进行信息共享的功能;
    11 宜具有向上级数据平台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上传的功能。

9.5 数字社区与智能建筑软件


9.5.1 数字社区与智能建筑软件应包括社区社会管理、社区社会服务、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数字社区安全防范、数字社区控制管理、智能建筑运行维护等系统。

9.5.2 社区社会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社区民情民意无线采集功能,包括民情日志上报、民情事件上报、任务核实、任务处置、任务核查、地图浏览等;
    2 应具有社区民情民意登记功能,包括民情日记登记、图文一体化的民情事件登记、详情浏览等;
    3 应具有接待受理功能,包括接收社会网格管理员上报、社区居民举报、领导交办等渠道反映的社会管理问题信息,实现流程查看、指示灯预警提示、核查结案、答复授权、案卷回撤等;
    4 应具有业务处置功能,包括案卷详情浏览、处置反馈、处置督办、流程查看、申请授权、业务信息打印等;
    5 应具有监督指挥功能,包括信息与地图的联动、事件滚动显示、详情信息浏览等;
    6 应具有分析评价功能,包括社会管理事件的区域分析、岗位分析和部门分析等,可通过报表、图形方式进行展示;
    7 应具有社区居民和房屋信息的综合管理功能,包括对建筑物名称、建筑物地址、单元号、门牌号、房主、户主等信息;
    8 应具有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的综合管理功能,包括信息的更新、审核、删除等;
    9 应具有综治信息库管理功能,包括对重点人、重点地点、重点物件、重点组织等信息综合管理等;
    10 宜具有业务短信功能,包括案卷到达短信提醒、案卷督办短信通知、短信超时提醒、短信群发通知等;
    11 宜具有实景联动功能,包括基于实景三维数据的位置辅助定位、360°全景浏览、路线播放等,包括实景三维数据与二维地图数据的良好切换;
    12 宜具有虚拟三维展示功能,包括基于虚拟三维数据的建筑物热区显示、楼盘表展示等,包括虚拟三维数据与二维地图数据的良好切换。

9.5.3 社区社会服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社区商铺、社区卫生、社区养老配套设施、社区门牌地址等专题数据输入以及社区服务属性信息空间位置配准等功能;
    2 应具有居民物业信息服务功能,包括物业公告、公共维修金信息发布、社区物业重大事项通知及投票等;
    3 应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包括社区养老中心管理服务、党员及志愿者尊老对接服务、社区物业居家养老服务、包括居家安全防范养老设备对接物业管理等;
    4 应具有社区商铺信息交流服务功能,包括社区商铺信息发布、社区商铺信息更新、商务服务点评等;
    5 宜具有社区虚拟图书馆功能,包括社区居民书籍互借服务、公共数字图书馆服务对接、城市图书馆借阅配送服务、社区在线图书阅览室服务等,宜提供虚拟图书馆短信支付或者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功能;
    6 宜具有社区虚拟菜篮子服务功能,包括超市在线订购服务对接、居民订购服务管理、物业代管货物服务、菜篮子费用结算服务等;
    7 宜具有社区实景三维、虚拟三维、遥感影像等综合展示功能,实现与二维地图进行良好切换;
    8 宜具有社区服务信息查询、社区风貌三维展示、社区实景影像博物馆等功能。

9.5.4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应包括控制管理网络、计算机设备及辅助设备、供电与备电、防雷与接地、数字社区综合布缆等子系统。

9.5.5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控制管理网络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不依赖集中控制的智能设备应实现分散控制;
    2 应实现智能设备的数据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和统一数据库的管理;
    3 应具有控制管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功能;
    4 智能设备应符合实时控制要求;
    5 宜符合开放性网络结构的要求。

9.5.6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辅助设备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安全防范管理和社区管理的需求,生成安全防范管理、设备监控、房屋管理等电子地图;
    2 应具备在线显示、报警、记录、联动报警等功能;
    3 应保证系统运行所生成数据的实时性和完整性。

9.5.7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供电与备电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报警数据级别优先、服务功能数据级别其次的顺序设计;
    2 应考虑各项报警控制管理数据的历史存储、断电保护等措施;
    3 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4 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分散或集中供电方式;
    5 与安全防范报警信息相关的子系统应保证有24h不间断供电;
    6 应具有过电压保护措施;
    7 应符合电子设备的供电质量标准。

9.5.8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电子设备的防雷保护和接地保护要求;
    2 宜根据所在地区气象和地理特点进行设计。

9.5.9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数字社区综合布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智能设备控制和数据采集、处理、传输要求;
    2 应具有合理的、可扩展的网络拓扑结构;
    3 建筑物墙体内和地下布线应有足够强度的预埋保护管,建筑物内布线应采用电缆桥架、保护管、竖井等保护措施,外网敷设应符合相应外部管线敷设的技术规范要求;
    4 应根据网络拓扑结构要求,合理设置用户箱、单元箱、总进户箱和组团箱。

9.5.10 数字社区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出入口管理、闭路电视监控、周界防范报警、电子巡更、访客对讲与门禁管理、家居安全防范等子系统。

9.5.11 数字社区安全防范的出入口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住户、访客和临时人员的进出管理;
    2 应实现对住户车辆、外来车辆的进出管理;
    3 应实现对物品进出的管理;
    4 应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9.5.12 数字社区安全防范系统的闭路电视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目标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和镜头的控制及录像功能;
    2 应在社区内重要公共场所设置电视摄像监控;
    3 应具有图像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等功能;
    4 应与周界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报警发生时可切换并显示出相应部位的摄像图像;
    5 应可显示和记录发生事件或预定地点、时间的现场图像;
    6 各种配套设备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保证系统图像质量损失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7 应保证系统运行所生成数据的实时性和完整性;
    8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探测到的现场图像,应符合图像质量等级要求。

9.5.13 数字社区安全防范系统的周界防范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报警事件的记录和查询功能;
    2 应具有翻越或滞留报警功能;
    3 应实现对周界盲点与死角的监视管理,重点部位无肓区;
    4 应及时准确地探测到入侵行为并发出报警信号;
    5 应对故障信号、报警信号给出明确清晰的指示;
    6 应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7 系统误报警率和漏报警率应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9.5.14 数字社区安全防范系统的电子巡更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保安巡更值班的管理功能;
    2 应具有保安巡更路线的设计与管理功能;
    3 应具有保安巡更点的确认管理功能;
    4 应具有保安巡更记录的管理功能;
    5 应具有保安在线巡更点报警的管理功能。

9.5.15 数字社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访客对讲与门禁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门口机与室内机语音对讲功能;
    2 宜实现室内机之间的语音联网;
    3 住户室内机应可呼叫管理中心;
    4 应清晰识别访客影像;
    5 应实现住户室内电动开锁;
    6 住户应可使用智能卡或密钥开启出入门;
    7 应对全部密钥开锁信息进行计算机管理;
    8 应保证断电24h内正常工作。

9.5.16 数字社区安全防范系统的家居安全防范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报警信息应包括紧急求助报警、非法侵入报警、火灾预警、燃气泄漏报警等;
    2 应具有住户可自行设置家居报警系统功能;
    3 应具有住户自行解除误报警功能;
    4 应具有对全部报警信息进行管理功能;
    5 系统布线应独立可靠;
    6 系统应及时准确地探测到事件发出的报警信号,对故障信号、报警信号应能够明确清晰的指示;
    7 系统误报警率和漏报警率应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8 应保证断电24h内正常工作。

9.5.17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宜包括家居智能化控制、停车场管理、远程抄表管理、设备监控、电子屏幕发布、灯饰控制及社区智能控制等子系统。

9.5.18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家居智能化控制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安全防范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9.5.16条的要求;
    2 当家居安全防范、可视对讲、信息发布、家电控制功能合为一体时,必须保证家居安全防范功能的独立可靠性;
    3 宜具有住户灯光、空调、热水器、电动窗帘等电气设备的自动控制功能;
    4 宜具有通过电话、手机或计算机网络实现控制功能;
    5 宜具有可将家居报警信号报送到住户指定的电话和手机上的功能;
    6 宜具有通过计算机或手机连接住户网络摄像机查看家中情况功能;
    7 宜具有与住户网络摄像机联动功能;
    8 宜实现管理中心与住户的信息交互服务。住户在家中可查询远传抄表数据、家居安全报警状态、家用电器控制、访客留言、物业信息及留言并浏览网络摄像机图像。

9.5.19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停车场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识别管理进出停车场的车辆或人员功能;
    2 应具有停车场收费管理功能;
    3 应具有停车场各出入口的联网管理功能;
    4 应具有社区各出入口的联网管理功能。

9.5.20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远程抄表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每日定时自动抄收、实时随机抄读及按地址选抄计量表数据的功能;
    2 应具有设置初始参数的功能,并应防止非授权人员的操作;
    3 应具有系统校时的功能;
    4 应具有掉电数据保护的功能;
    5 可靠性应达到可接受的要求。

9.5.21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设备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社区电梯设备、给水排水设备、变配电及照明设备、冷热源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环境监测系统等运行状态的监视,并应具有重要机电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管理功能;
    2 应具有图形用户操作界面;
    3 应通过建立时间调度表,控制所有定时控制设备;
    4 应具有历史数据记录、查询、报告生成和打印功能;
    5 应具有社区监控设备电子地图在线显示功能;
    6 应实时处理和记录故障报警信息,并应声光提醒设备维修人员;
    7 应具有机电设备运行状态、故障报警信息、相关数据和设备管理资料的查询功能;
    8 在电源故障硬件复位之后,系统应可自动重新启动。

9.5.22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电子屏幕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具有发布文字信息和图像信息、播放影像节目的功能,并可在控制中心实现集中控制管理。

9.5.23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的灯饰控制子系统宜具有灯饰自动控制的功能,可在管理中心进行集中控制管理,并可在现场手动控制。

9.5.24 数字社区控制管理系统宜提供以节能、环保、优质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其他智能控制服务。

9.5.25 智能建筑运行维护系统应包括供配电、漏电火灾、楼宇自动控制、照明、给水排水、安全技术防范、停车场管理、建筑集成管理等子系统。

9.5.26 智能建筑运行维护系统的供配电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供配电系统的中压开关与主要低压开关的状态监视及故障报警功能;
    2 应具有对供配电系统的中压与低压主母排的电压、电流及功率因数测量,电能计量功能;
    3 应具有对变压器温度监测及超温报警功能;
    4 应具有对备用及应急电源的手动、自动状态、配电系统电压、电流及频率监测功能;
    5 应具有对主回路及重要回路的谐波监测与记录功能。

9.5.27 智能建筑运行维护系统的漏电火灾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有关规定;
    2 宜与安全技术防范子系统实现互联,可实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效的辅助手段。

9.5.28 智能建筑运行维护系统的楼宇自动控制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冷冻水供水与回水温度、压力与回水流量、冷冻泵启停控制和状态显示、冷冻泵过载报警、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监测、冷却水进出口温度检测、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控制、冷却水泵肩停控制和状态显示、冷却水泵故障报警等功能;
    2 应具有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和状态显示、冷却塔风机故障报警等功能;
    3 宜具有空调机组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过载报警监测,送、回风温度监测,室内外温、湿度监测,过滤器状态显示及报警,风机故障报警,冷(热)水流量调节,加湿器控制,风门调节,风机、风阀、调节阀连锁控制,室内二氧化碳浓度或空气品质监测,寒冷地区的防冻控制,送回风机组与消防系统联动控制等功能;
    4 宜具有变风量系统的总风量调节、送风压力监测、风机变频控制、最小风量控制、最小新风量控制、加热控制、变风量末端自带控制器联网控制等功能。

9.5.29 智能建筑运行维护系统的照明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照明按时间程序控制,航空障碍灯、庭院照明、道路照明按照时间程序或按亮程度控制和故障报警功能;
    2 应具有泛光照明的场景、亮度按时间程序控制和故障报警功能;
    3 应具有广场及停车场照明按时间程序控制功能。

9.5.30 智能建筑运行维护系统的给水排水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水泵自动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功能;
    2 应具有水泵故障报警,水箱液位监测、超高与超低水位报警,污水集水井、中水处理池监视、超高与超低液位报警,漏水报警等功能。

9.5.31 智能建筑运行维护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子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等有关的规范。

9.5.32 智能建筑运行维护系统的停车场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识别管理进出停车场的车辆或人员功能;
    2 应具有停车场收费管理功能;
    3 应具有停车场各出入口的联网管理功能;
    4 应具有停车位指示、引导功能。

9.5.33 当供配电子系统、漏电火灾子系统、空调子系统、照明子系统、给水排水子系统、安全技术防范子系统、停车场管理子系统等采用分别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宜通过通信接口纳入建筑集成管理子系统,该系统应具有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的能力。

9.6 一卡通软件


9.6.1 一卡通软件应包括公共交通一卡通、工地平安卡、市民卡一卡通等系统。

9.6.2 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采集功能,包括设备签到、签退、采集、校验、下载等;
    2 应具有卡管理及服务功能,包括卡申领、制作、销售、充值、补换卡、挂失、解挂、解锁等;
    3 应具有查询统计功能,包括营收报表、结算费用报表、对账报表等,并可生成和输出统计报表;
    4 应具有清分结算功能,预结算、日终清算、月末结算等;
    5 应具有对账功能,包括对账数据生成、下发对账数据、对账等;
    6 应具有系统管理功能,包括公交机构分级管理、公交设备管理、运营参数管理、运营参数下载等;
    7 应具有企业功能卡管理功能,包括票价卡、采集卡的年审、信息更改、退卡、挂失、解锁、解挂失等;
    8 宜具有公交线路管理功能,包括线路设置、站点设置、票价设置、票价表生成等;
    9 宜具有公交车辆调动管理功能,包括车辆调动、调动查询、车辆设备更换、更换信息查询等;
    10 宜具有与其他系统接口功能,包括交易数据上传、结算数据下载、对账等。

9.6.3 工地平安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平安卡管理功能,包括平安卡的发放、补办、信息更新、信息识别、挂失、解挂失等;
    2 应具有个人基本资料管理功能,包括卡号、发卡机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发卡日期、卡有效期、建筑企业机构代码、工程安全监督号、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3 应具有工地管理信息申报功能,包括工人进场登记、工人出场登记、发薪记录、薪酬信息查询、工地保险信息、工人奖惩信息、工人保险信息、培训记录等的管理和申报;
    4 应具有工人考勤信息管理功能,包括工人的入场时间、出场时间、查询统计等;
    5 应具有企业管理信息功能,包括工人聘用登记、工人解聘登记、薪酬查询、发薪记录、劳动合同管理、保险管理、工人奖惩管理等;
    6 应具有培训机构管理功能,包括培训工人管理、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报表统计、上报打卡管理等。

9.6.4 市民卡一卡通系统应包括数据交换及共享、卡基本管理、支付结算、综合服务、网上支付等子系统,宜包括政府应用整合、商业便民应用整合等子系统。

9.6.5 市民卡一卡通系统的数据交换及共享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市民卡数据交换功能,包括数据传输、数据转换、流程整合、数据定义、消息路由、数据映射、安全管理、调度监控、日志管理、系统管理等;
    2 应具有市民卡数据比对功能,包括历史数据的比对、新增数据的比对、身份信息的比对、业务状态信息、初始数据的比对、更新数据的比对等;
    3 应具有数据中心数据管理功能,包括各类市民基础信息、业务信息的组合查询,按照区域、学历、性别形成的统计分析报表等。

9.6.6 市民卡一卡通系统的卡基本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市民卡申领发放功能,包括申领信息采集管理、市民卡发放管理、市民卡的补换卡、市民卡账户转移、市民卡退卡管理等;
    2 应具有市民卡片维护管理功能,包括卡启用、补卡换卡、挂失、解挂、、卡注销、卡数据维护、电子钱包充值、应用锁定解锁、卡片检测、黑名单等;
    3 应具有市民卡应用规划功能,包括卡内文件的规划、卡安全的规划、卡内数据的规划等;
    4 应具有市民卡黑名单管理功能,包括黑名单生成、黑名单版本管理、黑名单下发、黑名单控制等;
    5 应具有市民卡制卡外包功能,包括制卡任务生成、制卡任务导出、制卡数据发送、制卡数据导入、本地制卡、卡片监测等;
    6 应具有库房管理功能,包括库存科目维护、白卡入库、白卡出库、成品卡入库、成品卡出库、批量入库、批量出库等;
    7 应具有查询及报表功能,包括对充值、消费、退卡、换卡、申领等交易明细数据按条件分类查询。

9.6.7 市民卡一卡通系统的支付结算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客户管理功能,包括客户基本档案管理、结算参数管理、客户结算管理、客户积分管理、客户账户查询统计等;
    2 应具有商户管理功能,包括商户基本信息管理、商户结算管理、商户查询统计等;
    3 应具有终端管理功能,包括POS终端设备、普通读卡器、自助终端、PSAM卡管理等;
    4 应具有账户管理功能,包括账户开户、账户启用、账户借记、账户贷记、账户冻结、账户核销等;
    5 应具有账务处理功能,包括账务设置、账务处理、账务调整、手续费入账、明细账和分户账的日常记账、复核、冲正、生成各种报表等;
    6 应具有交易处理功能,包括签到签退处理、交易批上送处理、在线交易处理、交易下传处理、交易的日终处理,结息处理,月终、季末、年终处理,对账处理,报表生成,差错调账处理等;
    7 应具有现金管理功能,包括收费管理、报表查询、财务接口、现金箱、现金上缴等;
    8 应具有安全审计管理功能,包括黑名单管理、交易验证管理、交易审计、安全审计等。

9.6.8 市民卡一卡通系统的综合服务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代理服务网点、门户网站、呼叫中心、自助服务终端等功能;
    2 应具有为持卡人提供基础服务、卡业务办理服务、充值消费服务、咨询投诉服务以及查询服务等功能。

9.6.9 市民卡一卡通系统的网上支付子系统应具有市民卡网上支付功能,包括网上注册、网上充值、网上支付、网上转账、查询统计等。

9.6.10 市民卡一卡通系统的政府应用整合子系统宜具有政府应用整合功能,包括整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系统,实现市民卡在相关部门的应用。

9.6.11 市民卡一卡通系统的商业便民应用整合子系统宜具有商业便民应用整合功能,包括公交应用、出租车应用、公共自行车应用、图书馆应用、公园应用、手机市民卡应用、代收费应用、商场超市支付等。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4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
    5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则》GB/T 50323
    6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7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 15532
    8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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