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 GB/T5084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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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

Evaluation code for implement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GB/T 5084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 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844-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年来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经验,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指标、标准实施状况评价、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科学性评价、综合分析。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胡传海 王超 李大伟 陈国义 王勤芬 徐一琪 杨仕超 王芬 李军 黄金屏 蔚林巍 王美林 顾泰昌 张树君 朱军 李洪林 裴晓文 王洪涛 刘宏奎 毛凯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陈建平 王树波 张学森 林建平 韩迪 桑翠江 岳清瑞 张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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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统一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的评价,推动和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评价。

1.0.3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

1.0.4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implementation evaluation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一段时间后,按标准化工作目的及工作要求,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各项工作以及实施效果和科学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2.0.2 评价类别 evaluation classification
   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目的和特点,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划分若干性质不同的组成部分,同时每一部分能单独进行评价。

2.0.3 基础类标准 basic standard
   指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或模数等标准。

2.0.4 综合类标准 comprehensive standard
   标准的内容及适用范围涉及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管理、检验、鉴定、评价和运营维护维修等工程建设活动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的标准。

2.0.5 单项类标准 single standard
   指标准的内容及适用范围仅涉及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管理、检验、鉴定、评价和运营维护维修等工程建设活动中单一环节的标准。

2.0.6 标准的实施状况 standard implementation status
   标准批准发布后,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推广标准、组织出版发行以及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安装、监理、检测、评估、安全质量监督以及科研、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

2.0.7 推广标准状况 standard promotion status
   标准批准发布后,标准化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保证标准有效实施,开展的标准宣传、培训等活动以及标准出版发行等情况。

2.0.8 执行标准状况 standard application status
   标准批准发布后,工程建设各方应用标准、标准在工程中应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标准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的掌握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2.0.9 标准发布状况 standard release status
   在相关媒体(包括网站及期刊)登出标准发布公告的情况。

2.0.10 标准发行状况 standard published status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标准发行网络采用各种形式为标准使用者提供标准的情况。

2.0.11 标准宣贯培训状况 standard publicizing and training status
   标准化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宣传标准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活动,以及培训机构开展的以标准为培训主要内容的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

2.0.12 管理制度要求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有关部门为加强管理,在制定的管理制度中对标准实施提出明确的要求。

2.0.13 标准衍生物状况 standard derivative status
   有利于标准实施的教材(含讲义、培训资料)、指南、手册、软件、图集等出版物的发行情况。

2.0.14 单位应用状况 standard application status in unit
   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单位及时将标准纳入到质量管理体系中,并积极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选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2.0.15 工程应用状况 standard application status in engineering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在工程建设中有效贯彻执行的情况。

2.0.16 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状况 status of technical staff to master the standard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的内容,并能有效应用的情况。

2.0.17 经济效果 economic effect
   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所产生的对节约材料消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的影响效果。

2.0.18 社会效果 social effect
   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所产生的对工程安全、工程质量、人身健康、公众利益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效果。

2.0.19 环境效果 environmental effect
   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所产生的对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效果。

2.0.20 可操作性 practicality
   标准中各项规定的合理程度,及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方便、技术措施可行的程度。

2.0.21 协调性 coordination
   反映标准与国家相关政策、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程度。

2.0.22 先进性 advancement
   反映标准符合当前社会技术经济发展需求、技术成熟、条文科学、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包括下列工作:
   1 确定评价类别和评价指标;
   2 确定调查方式,拟定调查问卷和调查大纲;
   3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调查;
   4 评价及综合分析,编制评价报告。

3.0.2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评价,评价类别和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评价类别和指标

1.jpg


3.0.3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根据被评价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选择实施状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和科学性评价中一类或多个类别进行。

3.0.4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状况评价宜在所评价标准实施满1年后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宜在所评价标准实施满3年后进行;工程建设标准科学性评价宜在所评价标准实施满2年后进行。

3.0.5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组建评价工作组,由评价工作组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的人员构成和数量应根据所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评价工作量确定。

3.0.6 调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宜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调查方式应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指标选择抽样问卷调查、专家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或其他方式。调查工作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 采用抽样问卷调查,评价工作组应根据所评价内容编制调查问卷,根据评价类别,在使用所评价标准的全部单位、个人和工程项目中,确定调查目标群体,采用分板块抽样方法确定调查对象,发放问卷进行调查,问卷返回的数量应能够保证评价结论的准确性;
   2 采用专家调查,评价工作组应根据所评价内容拟定调查提纲,选择专家进行调查。专家应有合理的规模,所选择的专家应熟悉所评价的工程建设标准,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3 进行实地调查,评价工作组应根据所评价内容拟定调查内容和目标,应选择典型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实地调查对象要有代表性,数量应能够满足评价的需要;
   4 采用其他调查方式,评价工作组应根据评价内容进行充分论证,确定调查方式,并制定详细的调查大纲和调查方案。确定调查的范围和对象应能满足评价的需要。

3.0.7 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丁,各类别的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

3.0.8 指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工作组应按本规范第5、6、7章的要求,依据通过调查取得的信息对指标进行评价,按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结果。
   2 当评价资料难以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状况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3 对评价等级确定有争议时,评价工作组可组织专题论证,进行深入分析后确定等级。
   4 评价等级应根据指标评价结果按本标准的要求确定。

3.0.9 类别评价应在指标评价完成后,将指标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进行加权计算,按计算分值确定类别评价结果。

3.0.10 在评价过程中,如所评价的标准进行了修订或局部修订,评价工作组应分析论证所评价标准修订的内容对已收集的评价资料和评价结果产生的影响,当影响评价结果时,应进行补充调查,重新确定评价结果,最终评价结果应能反映所评价标准修订后的实施状况。

3.0.11 完成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组应进行专项分析和综合分析,并起草评价工作报告。


4 分类与指标


4.0.1 根据被评价标准的内容构成及其适用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基础类、综合类和单项类。

4.0.2 对基础类标准,一般只进行标准的实施状况和科学性评价。

4.0.3 对综合类及单项类标准,应根据其适用范围所涉及的环节,按表4.0.3的规定确定其评价类别与指标。

表4.0.3 工程建设标准涉及环节及对应评价类别与指标

评价类别与指标

环节

实施状况评价

效果评价

科学性评价

推广标准状况

执行标准状况

经济效果

社会效果

环境效果

可操作性

协调性

先进性

规划

勘察

设计

施工

质量验收

管理

检验、检定、评价

运营维护、维修

注:“√”表示适用于本规范对相应指标进行评价;

   “—”表示不适用本规范对相应指标进行评价。

.

5 标准实施状况评价


5.1 一般规定


5.1.1 标准的实施状况评价应按本标准第4.0.3条的规定,分别评价推广标准状况和执行标准状况后,综合各项评价指标的结果得出实施状况的评价等级。

5.2 推广标准状况评价


5.2.1 对基础类标准,应采用评价标准发布状况、标准发行状况两项指标评价推广标准状况。对单项类和综合类,应采用标准发布状况、标准发行状况、标准宣贯培训状况、管理制度要求、标准衍生物状况等五项指标评价推广标准状况。

5.2.2 推广标准状况评价应按表5.2.2规定的评价内容进行。

表5.2.2 推广标准状况评价内容

指标

评价内容

标准发布状况

1.是否面向社会在相关媒体刊登了标准发布的信息;

2.是否及时发布了相关信息

标准发行状况

标准发行量比率(实际销售量/理论销售量)*

标准宣贯培训状况

1.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单位是否开展了标准宣贯活动;

2.社会培训机构是否开展了以所评价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

管理制度要求

1.所评价区域的政府是否制定了以标准为基础加强某方面管理的相关政策;

2.所评价区域的政府是否制定了促进标准实施的相关措施

标准衍生物状况

是否有与标准实施相关的指南、手册、软件、图集等标准衍生物在评价区域内销售

注:*理论销售量应根据标准的类别、性质,结合评价区域内使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估算得出。


5.2.3 推广标准状况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应按表5.2.3-1和表5.2.3-2的规定确定。

表5.2.3-1 推广标准状况指标评价结果划分标准

指标

评价结果

划分标准

标注发布状况

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公告发布一个月之内,在多个媒体(3个以上)面向社会刊登了标准发布的信息;

2.在标准实施日期前,采取多种形式对标准实施进行宣传

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公告发布一个月之内,在相关媒体面向社会刊登了标准发布的信息;

2.开展了标准宣传工作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公告发布一个月之内,在相关媒体面向社会发布了标准发布的信息

达不到“丙”的要求

标准发行状况

标准发行量比率达到90%

标准发行量比率达到80%

标准发行量比率达到60%

标准发行量比率在60%以下

标准宣贯培训状况

1.所评价区域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了标准宣贯活动,参加宣贯活动的单位数量达到使用所评价标准的单位数量的80%以上;

2.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了以所评价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参加培训的单位数量达到使用所评价标准的单位数量的60%以上

1.所评价区域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了标准宣贯活动,参加宣贯活动的单位数量达到使用所评价标准的单位数量的50%~80%之间;

2.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了以所评价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参加培训的单位数量为使用所评价标准的单位数量的30%以下

所评价区域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了标准宣贯活动,参加宣贯活动的单位数量为使用所评价标准的单位数量的50%以下

达不到“丙”的规定


表5.2.3-2 推广标准状况指标评价结果确定标准

指标

评价结果

确定标准

管理制度要求

所评价的区域政府制定了以标准为基础加强某方面管理的相关政策,或制定了促进标准实施的相关措施

所评价的区域政府没有制定以标准为基础加强某方面管理的相关政策,同时也没有制定促进标准实施的相关措施

标准衍生物状况

有与标准实施相关的指南、手册、软件、图集等标准衍生物在评价区域内销售,并有一定的销售量

没有与标准实施相关的指南、手册、软件、图集等标准衍生物在评价区域内销售


5.3 执行标准状况评价


5.3.1 执行标准状况应采用单位应用状况、工程应用状况、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状况等三项指标进行评价。

5.3.2 应用状况评价应按表5.3.2规定的评价内容进行。

表5.3.2 应用状况的评价内容

标准应用状况

评价内容

单位应用状况

1.是否将所评价的标准纳入到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中;

2.所评价的标准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是否“受控”;

3.是否开展了相关的宣贯、培训工作

工程应用状况

1.执行率*;

2.在工程中是否能准确、有效应用

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状况

1.技术人员是否掌握了所评价标准的内容;

2.技术人员是否能准确应用所评价的标准


注:*执行率是指被调查单位自所评价的标准实施之后所承担的项目中,应用了所评价的标准的项目数量与所评价标准适用的项目数量的比值。
5.3.3 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应按表5.3.3的规定确定。

表5.3.3  应用状况指标评价结果划分标准

标准应用状况

评价结果

划分标准

单位应用状况

1.所评价的标准已纳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当中,并处于“受控”状态;

2.单位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宣传所评价的标准,并组织全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1.所评价的标准已纳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当中,并处于“受控”状态;

2.单位组织部分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1.所评价的标准已纳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当中,所评价的标准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处于“受控”状态;

2.单位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达不到“丙”的要求

工程应用状况*

1.非强制性标准在项目中执行率达到90%以上,强制性标准达到100%;

2.在工程中能准确、有效使用

1.非强制性标准在项目中执行率达到80%以上,强制性标准达到100%;

2.在工程中能准确、有效使用

1.非强制性标准在项目中执行率达到60%以上,强制性标准达到100%;

2.在工程中能够应用

达不到“丙”的要求

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状况

相关技术人员熟练掌握了标准的内容;并能够准确应用

相关技术人员掌握了标准的内容,并能够应用

相关技术人员基本掌握了标准的内容,但不能够应用

达不到“丙”的要求

注:*对于有政策要求在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无论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执行率均应达到100%方能评为“丙”及以上等级。对此类标准实施率达到100%并在工程中能准确、有效使用评为“甲”。


5.4 实施状况评价


5.4.1 各项指标评价结果的分值应按表5.4.1-1的规定确定。

表5.4.1-1 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表

评价结果

分值

9~10

7~8

6~7

0~3


   管理制度要求和标准衍生物状况评价结论的分值应按表5.4.1-2的规定确定。

表5.4.1-2 指标评价结论对应分值表

评价结论

分值

0.5

0


5.4.2 标准实施状况值宜按下式计算:

   5.4.2.jpg

      (5.4.2)      

式中:
   Qs——标准实施状况分值;
   αi——各类状况在标准实施状况中的权重系数(按表5.4.2确定);
   Si——推广标准状况和执行标准状况各指标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A——管理制度要求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B——标准衍生物状况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表5.4.2 权重系数α取值表

标准实施状况标准类别

标准发布状况

标准发行状况

标准宣贯培训状况

单位应用标准状况

标准在工程中应用状况

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状况

基础类

0.2

0.2

0.2

0.2

0.2

综合类

0.1

0.05

0.15

0.2

0.25

0.25

单项类

0.1

0.05

0.15

0.2

0.25

0.25


5.4.3 标准实施状况的评价等级应按表5.4.3的规定确定。

表5.4.3 标准实施状况评价等级分值表

Qs值区间

9~11

7~9

6~7

0~6

评价等级

注:各区间分值不包括下限,Qs的分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6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


6.0.1 实施效果评价应按本规范第4.0.3条的规定,采用相应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综合类标准宜将所涉及每个环节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分别进行评价,再综合确定所评价标准的实施效果。

6.0.2 实施效果评价应按表6.0.2规定的评价内容进行。

表6.0.2 实施效果的评价内容

指标

评价内容

经济效果

1.是否有利于节约材料;

2.是否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3.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

社会效果

1.是否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产生影响;

2.是否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产生影响;

3.是否对技术进步产生影响;

4.是否对人身健康产生影响;

5.是否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

环境效果

1.是否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

2.是否有利于能源资源合理利用;

3.是否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6.0.3 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应按表6.0.3的规定确定。

表6.0.3 标准实施效果指标评价结果划分标准

指标

评价结果

划分标准

经济效果

标准实施后对于节约材料、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至少两项产生有利的影响,没有不利影响

标准实施后对于节约材料、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其中一项产生有利的影响,其他没有不利影响

标准实施后对于节约材料、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没有不利影响

标准实施后造成了浪费材料、降低生产效率及提高成本等不利后果

社会效果

标准实施后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人身健康及公众利益等至少三项产生有利的影响,其他项目没有不利影响;或者对其中二项产生较大的有利影响,其他项目没有不利影响

标准实施后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人身健康及公众利益等至少两项产生有利的影响,其他项目没有不利影响;或者对其中一项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其他项目没有不利影响

标准实施后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人身健康及公众利益没有不利影响

标准实施后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人身健康及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环境效果

标准实施后对于能源资源节约、能源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其中至少两项产生有利的影响,没有不利影响

标准实施后对于能源资源节约、能源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其中一项产生有利的影响,没有不利影响

标准实施后对于能源资源节约、能源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没有不利影响

标准实施后产生了能源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环境等影响


6.0.4 各项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应按表6.0.4的规定确定。

表6.0.4 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表

评价结果

分值

9~10

7~8

6~7

0~3


6.0.5 标准实施效果分值宜按下式计算:

6.0.5.jpg

    (6.0.5) 

式中:
   Qx——标准实施效果分值;
   αi——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在标准实施效果中的权重系数应按表6.0.5确定;
   Si——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评价等级对应的分值。
   计算综合类标准的实施效果分值时,应将综合类标准所涉及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管理、检验、鉴定、评价和运营维护维修等各环节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的评价结果的分值对应进行算术平均后,采用公式(6.0.5)进行计算。


表6.0.5 权重系数α取值表

评价指标

标准类别

经济效果

社会效果

环境效果

综合类

0.3

0.4

0.3

专项类

0.3

0.4

0.3


6.0.6 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价等级应按表6.0.6的规定确定。

表6.0.6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等级分值表

Qx值区间

9~10

7~9

6~7

0~6

评价等级

注:各区间分值不包括下限,Qx的分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7 标准科学性评价


7.0.1 综合类标准和单项类标准的科学性应按本规范第4.0.3条的规定,采用相应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综合类标准宜将所涉及每个环节的可操作性、协调性、先进性分别进行评价,再综合确定所评价标准的科学性。

7.0.2 基础类标准的科学性评价应按表7.0.2规定的评价内容进行。

表7.0.2 基础类标准科学性评价内容

科学性

评价内容

1.标准内容是否得到行业的广泛认同、达成共识;

2.标准是否满足其他标准和相关使用的需求;

3.标准内容是否清晰合理、条文严谨准确、简练易懂;

4.标准是否与其他基础类标准相协调


7.0.3 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的科学性评价应按表7.0.3规定的评价内容进行。

表7.0.3 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评价内容

指标

评价内容

可操作性

1.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2.标准条文是否严谨、准确、容易把握

3.标准在工程中应用是否方便、可行

协调性

1.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

2.标准内容是否与同级标准不协调

3.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否与上级标准不协调

先进性

1.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2.标准是否采用了可靠的先进技术或适用科研成果

3.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比是否达到先进的水平


7.0.4 基础类标准科学性评价等级应按表7.0.4的规定确定。

表7.0.4 基础类标准科学性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科学性

评价等级

划分标准

标准内容清晰合理,条文严谨准确、简练易懂,能够满足其他标准和相关使用的需求,同时得到行业的广泛认同、达成共识,与其他基础类标准相协调

标准内容清晰合理,条文严谨准确、简练易懂,能够满足使用的需求,同时基本得到行业认同、达成共识,与其他基础类标准相协调

标准内容基本合理,能够满足使用的要求,同时基本得到行业认同、达成共识,与其他基础类标准相协调

达不到“中”的要求


7.0.5 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的指标评价结果应按表7.0.5的规定确定。

表7.0.5 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指标评价结果划分标准

指标

评价结果

划分标准

可操作性

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和方法科学合理,标准条文严谨、准确、容易把握,标准在工程中应用方便、可行

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和方法基本合理,标准条文严谨、准确,在工程中应用可行

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和方法基本合理,在工程中应用可行

达不到“丙”的要求

协调性

标准内容能够有利促进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相关标准(同级)相协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要与上级相关标准相协调)

标准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并与相关标准(同级)相协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要与上级相关标准相协调)

标准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与相关标准不相协调,但没有不利影响

达不到“丙”的要求

先进性

标准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采用了先进技术或适用科研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标准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并采用了先进技术或适用科研成果

标准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所应用的理论和技术不落后

达不到“丙”的要求


7.0.6 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应按表7.0.6的规定确定。

表7.0.6 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表

评价结果

分值

9~10

7~8

6~7

0~3


7.0.7 标准科学性分值宜按下式计算:

7.0.7.jpg

      (7.0.7)

式中:
   Qy——标准科学性分值;
   αi——可操作性、协调性、先进性在科学性中的权重系数应按表7.0.7确定;
   Si——可操作性、协调性、先进性评价等级对应的分值。
   计算综合类标准的分值时,应将综合类标准所涉及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管理、检验、鉴定、评价和运营维护维修等各环节的可操作性、协调性、先进性评价等级的分值分别对应进行算术平均后采用公式(7.0.7)进行计算。


表7.0.7 权重系数α取值表

标准科学性

标准类别

可操作性

协调性

先进性

综合类

0.4

0.3

0.3

专项类

0.4

0.3

0.3


7.0.8 标准科学性评价等级应按表7.0.8的规定确定。

表7.0.8 标准科学性评价等级分值表

Qy值区间

9~10

7~9

6~7

0~6

评价等级

注:各区间分值不包括下限,Qy的分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8 综合分析


8.0.1 综合分析应在实施状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科学性评价得出结论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全面剖析、总结、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实施改进措施。

8.0.2  进行两类及以上评价宜按下式计算综合分值,并按表8.0.2-2确定综合评价等级。

T=αsQs+αxQx+αyQy      (8.0.2)

式中:
   T——综合分值;
   αs、αx、αy——实施状况、实施效果、科学性权重系数,按表8.0.2-1确定;
   Qs、Qx、Qy——标准实施状况、标准实施效果、标准科学性分值。


表8.0.2-1 权重系数α取值表

评价指标情况

实施状况

实施效果

科学性

涉及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

0.3

0.3

0.4

涉及实施状况和实施效果

0.5

0.5

涉及实施状况和科学性

0.45

0.55

涉及实施效果和科学性

0.45

0.55


表8.0.2-2 综合评价等级分值表

T值区间

9~10

7~9

6~7

0~6

综合评价等级


8.0.3 应对各评价类别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专项分析:
   1 对于评价等级为“优”的评价类别,要总结经验,当有个别指标未达到“甲”的要求,应分析其原因;
   2 对于评价等级为“良”的评价类别,要全面分析,提出推动标准实施工作中注意的问题,以及需保持的经验做法,对未达到“乙”的个别指标,应分析原因;
   3 对于评价等级为“中”的评价类别,要逐指标分析原因及各指标间的关联影响,提出改进措施;
   4 对于评价等级为“差”的评价类别,要逐指标分析原因,要结合评价区域的经济、自然条件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等,分析标准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0.4 当进行了两个及以上类别评价时,在完成第8.0.3条规定的专项分析后,按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1 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进行全面总结;
   2 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在分析所评价的类别之间存在的关联影响的基础上,提出应注意的问题;
   3 综合评价等级为“中”,在分析所评价的类别之间存在的关联影响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具体措施;
   4 综合评价等级为“差”,要分析其他因素对标准实施的影响,提出改进的具体措施。

8.0.5 评价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所评价标准概况;
   2 评价工作组组成及工作情况;
   3 调查方式的确定及调查情况;
   4 评价过程及结论;
   5 专项分析结果;
   6 综合分析结果。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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