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职业标准 JGJ/T4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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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职业标准


Occupational standard for housing provident fund management
JGJ/T 407-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职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职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07-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职业能力;4.职业能力评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胡传海 孙美燕 刘春林 秦咸悦 李智 刘咏 史富文 张勇 程鸿 洪剑英 赵玉莉 周文静 景晓 陈克营 戴旭东 崔广佳 魏平 程尚军 孟祥玲 陈建国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戴晓波 陈洋 王秀兰 田园 袁以立 黄江东 秦司君 唐渝昆

1 总 则


1.0.1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与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进行人才队伍规划、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管理使用等。

1.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人才队伍规划、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管理使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 housing provident fund manage-ment
    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及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2.0.2 业务服务 business service
    为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咨询等业务的服务工作。

2.0.3 归集管理 collection management
    办理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开展与归集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2.0.4 提取管理 extraction management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开展与提取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2.0.5 贷款管理 loan administration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与贷款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2.0.6 咨询服务 consultation service
    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投诉及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2.0.7 资金核算 fund accounting
    编制、执行、监督和控制住房公积金收支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及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2.0.8 风险防控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检查住房公积金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识别、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风险及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2.0.9 资产保全 asset preservation
    清收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管理抵债资产并实施处置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2.0.10 系统管理 system management
    使用和维护计算机设备及相关软件,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进行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及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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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业能力


3.1 一般规定


3.1.1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中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高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

3.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必要的语言表达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身心健康。

3.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职业素养:
    1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严谨务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团结协作;
    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3 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
    4 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3.1.4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房地产市场知识、房地产金融知识和住房发展政策知识等,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专业基础知识,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法、标准规范等;
    2 房地产市场知识,包括房地产市场供求分析、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税收制度等;
    3 房地产金融知识,包括房地产金融政策、房地产权属抵押、住房消费融资等;
    4 住房发展政策知识,包括住房保障政策、住房发展政策、税收政策等。


3.2 工作要求


3.2.1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应包括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等,高级别住房公积金管理员的要求涵盖低级别住房公积金管理员的要求。

3.2.2 初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工作要求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初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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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中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工作要求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中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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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高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工作要求宜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高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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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业能力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宜采取专业学历、职业经历与专业能力测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4.1.2 专业能力测试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测试,应重点考查运用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参加职业能力评价,其职业实践年限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职业实践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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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的职业实践年限为取得初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后所需的时间;高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的职业实践年限为取得中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后所需的时间。

4.1.4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测试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职业能力的相关规定。

4.1.5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理论知识测试应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技能测试应以笔试方式为主,具备条件的可部分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测试方式。

4.1.6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测试中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考试均应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和技能考试成绩应同时合格,方为专业能力测试合格。

4.1.7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测试应按照不同级别进行考核。初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应选择两项职业功能进行考核,其中“业务服务”应为必选项;中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可只选择一项职业功能进行考核;高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应选择两项职业功能进行考核。


4.2 专业能力测试权重


4.2.1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权重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表4.2.1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理论知识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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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初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的理论知识测试应选择职业素养(5%)、基础知识(15%)、业务服务(40%),再从资金核算(40%)、风险防控(40%)、系统管理(40%)三项职业功能中任选一项,合计为100%。
        2 中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的理论知识测试应选择职业素养(5%)、基础知识(5%)、培训与指导(10%),再从业务服务(80%)、资金核算(80%)、风险防控(80%)、系统管理(80%)四项职业功能中任选一项,合计为100%。
        3 高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的理论知识测试应选择职业素养(5%)、基础知识(5%)、培训与指导(10%),再从业务服务(40%)、资金核算(40%)、风险防控(40%)、系统管理(40%)四项职业功能中任选两项,合计为100%。

4.2.2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技能权重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表4.2.2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技能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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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初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的技能测试应选择业务服务(50%),再从资金核算(50%)、风险防控(50%)、系统管理(50%)三项职业功能中任选一项,合计为100%。
        2 中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的技能测试应从业务服务(100%)、资金核算(100%)、风险防控(100%)、系统管理(100%)四项职业功能中任选一项。
        3 高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员的技能测试应从业务服务(50%)、资金核算(50%)、风险防控(50%)、系统管理(50%)四项职业功能中任选两项,合计为10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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