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运城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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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运城市建设成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率先崛起、文明和谐的工贸旅游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和市统计局住房状况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承担对中心城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中心城区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城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市建设、国土、发改委、房地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中心城区住房现状。依据运城中心城市2006年住房状况调查,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内住房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万平方米,人口33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4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运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10年中心城区人口达到50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要求,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约为746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中心城区不同收入家庭结构现状,规划期内,应建设商品住房693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3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十条 住房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形成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 住房规划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中心城市高收入、中低收入、特困等不同收入阶层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中心城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
   (一)将城东新区、北部新区、禹都开发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区域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中心城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二)注重挖掘中银大道以西、工农街以南、圣惠路以东范围内的旧城改造项目潜力,重点搞好二廊庙、阜巷、高家垣片区以及以轧钢厂为中心的铁北区旧城改造项目。

第十三条 住房规划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约7.6万套,总建筑面积746万平方米。
   (一)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7万套,建筑面积693万平方米。
   (二)规划期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500套,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
   (三)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结构规划。
   (一)廉租住房保障中心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心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需求;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二)规划期内,年度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年度规划。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一)2006年,住房建设面积计划总量9400套,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8000套,建筑面积7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400套,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二)2007年,住房建设面积计划总量1.2万套,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10250套,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700套,建筑面积16.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50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三)2008年,住房建设面积计划总量1.52万套,建筑面积15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00套,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
   (四)2009—2010年,住房建设面积计划总量3.94万套,建筑面积 386 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3.775万套,建筑面积37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50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新增用地为辅;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规划期内,规划区内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7460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6930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500亩,廉租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30亩。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计划。
   商品住房用地计划。规划期内,在计划6930亩商品住房用地中,计划4850亩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一)2006年,住房用地面积计划总量900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计划面积765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面积135亩。
   (二)2007年,住房用地面积计划总量1200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计划面积1032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面积165亩,廉租住房用地计划面积3亩。
   (三)2008年,住房用地面积计划总量1500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计划面积1400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面积94亩,廉租住房用地计划面积6亩。
   (四)2009—2010年,住房用地面积计划总量3860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计划面积3733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面积106 亩,廉租住房用地计划面积21亩。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一)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中心城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应按“区域平衡、总量控制、落实项目”的原则,当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竣工面积应占当年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的8%以上;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针对中心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商品住房容积率不低于1.5,保障性住房容积率不低于2.0。
   (三)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
   (一)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健全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建设局与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企业自筹资金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建设或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解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渠道负责筹措;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监管,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禁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出租、转让。
   (四)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廉租住房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扩大廉租住房的来源,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可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可以将剩余安置房改造为廉租住房等。
   对人均住房面积小于8平方米的家庭,每月按100元的标准发放廉租住房补贴。享受了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家庭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
   为促进中心城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中村(旧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加强拆迁计划管理,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发挥国土、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加大土地监管;征收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六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一)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二)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中心城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正确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发改、财政、建设(房管)、规划、国土、统计、监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由运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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