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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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地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三、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四、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论层高多少,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为公众开放的并具有社会公益活动内涵的架空空间,可按其投影面积的两倍奖励建设面积并不计入容积率。

五、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夹层)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阳台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皮间的距离)超过2.2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七、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最低的室外地坪为准。

八、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2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50米至2.20米(包括2.2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5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九、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十、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3.6米,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的3倍计算。

十一、当办公室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6米(3.4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9.0米(3.4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十二、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十三、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十四、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值,并附计算明细。

十五、已建成建筑的容积率计算也应执行本规则,房产测量成果应与容积率计算标准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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