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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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住建安[2015]12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9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3年以来,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持续深入开展了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影响施工安全。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委[2015]4号)要求,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25日,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制定率达到100%,按程序审批率达到100%,专家论证率达到100%,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率达到100%。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开展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组 长:杨 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杨玉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顾贵林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成 员:王 欢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安全监督科科长
    刘铁明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副调研员
    王光照 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 基坑支护工程: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工程。
        2.土方(隧道)开挖工程: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隧道)开挖工程。
        3. 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式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4.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5.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二)突出落实以下5项规定:
        1. 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 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论证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3.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施工的要求,细化、优化施工方案,从施工技术选择上保证施工安全;二是让一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减少因违章操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
        4.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 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验收合格。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即日起至5月10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具体的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1日至11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检查的有关情况由相关单位和项目部填写相关表格,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成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本地区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突出检查,狠抓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季度汇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制定详细检查计划,按照每月一次的频次,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抽查和检查,强化过程监督,推动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统筹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把专项行动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有序推进。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业、项目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省厅将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做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一项内容。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5月15日前,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于6月25日、9月25日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5日前报送至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联 系 人:王 欢;电话(传真):024-86285895
    电子邮箱:lnaqz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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