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三年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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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三年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三年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6日



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三年发展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6〕21号)精神,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统筹规划、总体布局、综合施策,科学确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路线,因地制宜选择技术措施,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工程措施作用。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以2018年为起点,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涵养城市水资源,修复城市水生态,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大连建设成为天蓝、山青、水净、健康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二)工作原则。
     ——明确任务,把握“三个方向”。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在城市建设中把握“三个方向”:一是新建项目及新建区域要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来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二是现有公共区域要按照海绵城市理念进行改造;三是老旧区域要结合城市功能完善及市容、市貌改善,逐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因地制宜,做到“三个结合”。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在开展项目建设过程和政府绩效考核中,认真研究、分析,将海绵城市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二是与公共项目实施相结合;三是与督查考核相结合。
     ——完善制度,部门协调推进。完善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办法和要求,建立以制度为基础,相互协调、部门联动,市区两级共同推进的制度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顺利推进。
     ——科学统筹,形成系统管理。科学合理地统筹各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的系统管理,保证海绵城市建设有序进行。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8〕51号)要求,到2020年,我市至少要建设1个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区要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达到70%以上。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
     2.2018年目标。根据辽住建〔2018〕51号文件要求,2018年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有3项主要任务:(1)2018年,至少确定1个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并组织项目实施;(2)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并批复;(3)结合实际,制定2018—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三年项目计划,建立项目库。

二、建设标准


(一)生态环境质量。
     1.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城市建成区雨水年径流控制总量达到70%以上。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统称市内五区)的建成区,根据规划要求完成各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控制总量标准。其他地区根据各自的专项规划要求,各排水分区完成雨水年径流控制总量标准。
     2.自然生态格局管控。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天然水域面积不变,保护并最大程度恢复自然地形地貌和山水格局,不侵占天然行洪河道、洪泛区和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区。各责任单位在选择开展海绵化建设项目时,应先确定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明确城市河湖水系、水源地、林地、低洼地等天然海绵体的保护范围,结合排水分区、高程、坡度、植被分布、土地利用类型等多重因子进行叠加分析。依据海绵城市生态敏感性和水敏感性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敏感性分区的空间定位,将高敏感区、较高敏感区纳入禁建区、限建区的空间管控。
     3.水体生态岸线。城市新开发区域,城市水体实现蓝线绿线交融,到2020年,生态岸线比例达到35%以上;既有区域,城市更新改造后水体生态岸线率不低于改造前。选择海绵化建设项目,应将具有原生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岸线进行保护,其他水体岸线在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及防洪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建设生态岸线。
     4.地下水位变化趋势。年均地下水潜水位下降趋势得到明显遏制,平均降幅低于历史同期。目标是增加对地下水的回补。
     5.城市水体环境质量。透明度>25cm(水深<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40%取值),溶解氧>2.0mg/L,氧化还原电位>50mV,氨氮<8.0 mg/L;且优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河流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旱天下游断面水质不劣于上游来水水质。
     6.污废水直排控制。旱天无污废水直排水体。
     7.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对既有合流制区域,通过调蓄等措施使年均溢流频次消减率≥80%或年均溢流频次≤10次,或通过收集处理使年均溢流污染物SS总量消减率≥50%,且不低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

(二)防灾减灾能力。
     1.内涝治理。历史实测易涝点消除;内涝防治能力达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要求。
     2.防洪。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部河道及外河的防洪能力达到《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要求,且满足《大连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洪规划》的要求。

(三)优质生态产品供给。
     1.城市热岛效应缓解。夏季(按6—9月)日平均气温与历史同期(扣除自然气温变化影响)相比呈现下降趋势。
     2.污水再生利用。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污水再生利用规划要求,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45%。
     3.雨水资源化利用。雨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相关规划的要求,到2020年雨水资源收集利用率达到4%。

(四)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公众评议。公众满意度不低于60%。

(五)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1.综合施策。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系统谋划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灰绿结合,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措施及相应的制度机制等管理措施。
     2.新、改、扩建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针对建筑小区、城市道路、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城市公园在新、改、扩建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理念提出具体要求。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我市海绵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城建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庄河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设在市城建局。各责任单位要设立专职联络员。
     市海绵办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听取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职责分工。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推进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指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中,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相应指标要求。
     市城建局负责编制大连市中心城区(金普新区、旅顺口区除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督导海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原则、指标、技术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市水务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海绵城市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及维护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投资执行计划,负责保障海绵城市项目资金投入。
     市金融局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各相关单位依据本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建领导小组,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同时,要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定期向市海绵办报送海绵设施建设信息。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要求,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体系中,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地。

(二)编制系统方案。
     市内五区要针对2020年前重点建设区域编制系统化方案,衔接专项规划与具体工程,统筹各地块指标,避免碎片化。

(三)建设示范工程。
     市内五区要在辖区内科学合理地选择重点区域,开展1项海绵城市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其他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在辖区内科学合理地选择重点区域,积极开展海绵城市示范工程建设,在2018年底前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选择示范工程的原则:一是新区开发建设结合老城改造需求原则,新区是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重点区域;二是需求导向性原则,在示范工程选择过程中,应从综合解决涉水相关问题特别是水体黑臭、局部内涝问题等实际需求出发;三是示范推广性原则,项目建设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规划、建设、管理经验要可示范、可推广,能为大连市相同条件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经验借鉴;四是流域完整性原则,根据地形地貌特征以及河流水系分布特点划定试点区,尽量为统一的汇水分区,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划定的管控分区一致,以便统筹流域治理,利于试点效果的监测考核。
     时间节点要求:2018年8月30日前,制定2018年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10月30日前,完成重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系统方案;年底前,启动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

(四)确定重点建设区域。
     市内五区要根据《市内五区重点区域指标分解表》(见附件1)要求,加快推进东港商务区、春柳及梭鱼湾商务区、泉水居住区、马栏河周边、生态科技创新城、体育中心及大连北站区域、凌水河周边、工人村区域等8处重点区域(共84.2平方公里)的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实施项目应包括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公园绿地、内涝防治和雨水管网建设等内容。
     其他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重点区域,按照海绵城市理念进行海绵化工程建设,依据“渗、滞、蓄、净、用、排”建设方针,尤其是要突出“渗”的措施,对重点区域认真研究、分析,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完善海绵化建设技术支撑。
     市城建局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牵头单位,应牵头制定、完善适合我市地貌特征、气象条件、排水特点的《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图集》,为各责任单位提供技术支撑。
     要聘请专业技术团队,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制定系统方案,配合相关单位编制大连市海绵城市考核办法及验收标准等。
     由大连市海绵城市技术咨询的中标单位牵头组建专家委员会和专家技术组。专家技术组为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做技术支持,负责重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方案评审、评标及技术指导工作。

(六)将新、改、扩建项目纳入海绵化设施规划。
     我市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海绵化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根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应将海绵化设施相关要求纳入项目前期生成阶段,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经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及其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统筹纳入项目立项或建设条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竞买须知、土地出让合同文件)。

(七)推进海绵化设施落地。
     市内五区要积极推进城市海绵化设施落地工作。推进工作应把握“五个措施”原则:一是将市内五区行道树之间的硬覆盖换成绿植,到2020年,行道树间的硬覆盖全部完成海绵化改造;二是市内五区所有的新建小区、建筑按照海绵城市理念进行建设;三是市内五区的闲置绿地、小区绿地全部进行海绵化改造;四是甘井子区新开发区域按照海绵城市理念进行建设;五是对铁路沿线、城市快速路两侧进行海绵化改造。

(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
     市内五区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重点区域建设指标,立即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三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库,包含具体的建设(改造)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计划、完成时限、服务面积等内容,报市海绵办汇总后,形成我市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其他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本地实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三年计划(2018—2020年),建立项目库报市海绵办备案。

(九)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工程建设。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三年计划,积极开展项目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科学制定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按期完成2018、2019、2020年各项建设任务。

(十)快速筹备基础资料、监理监测评估系统。
     针对海绵城市需要的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管网等基础数据,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进行收集、测绘、勘探,报市海绵办汇总后,形成我市海绵城市基础资料库。
     由市城建局牵头,搭建海绵城市监测评估平台,为绩效考核提供数据支持,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建设区域的相关监测内容。

(十一)积极引入社会资本。
     海绵城市建设投入资金较大,各责任单位要开拓创新,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多方融资,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到各地区海绵城市建设当中。要详细制定方案,确定建设和运营周期,明确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资金来源要以社会资本为主、市财力资金为辅。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海绵城市建设是我市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内涝治理的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围绕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有效实施。

(十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市级层面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各项考核指标的要求,狠抓落实、统筹推进、政策引导、规划先行,共同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2018年9月底前,出台《大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三年计划,建立项目库,报市海绵办备案。各地区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

(二)2018年10月底前,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完成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批复。

(三)2020年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完成本地区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城市海绵化的目标。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和落实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工作任务,积极组织项目建设,确保本地区海绵设施建设达到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海绵化建设取得成效。

(二)科学分析,突出重点。切实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到本地区城市建设当中,成为规划、指导建筑设计的有效抓手,从城市实际出发,建立城区设计管理制度,保持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创新开展城市设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不同区域特点,有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区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完善措施,技术保障。加快培育建立熟悉本地区情况的海绵城市建设专业技术队伍,加强培训,增强海绵化设计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加经费投入,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和项目工程建设。

(四)狠抓落实,分步推进。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研究解决海绵化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狠抓落实,提高工作成效。按照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海绵城市建设三年计划,分步推进建设进度,保障按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附件:1. 市内五区重点区域指标分解表
          2. 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库统计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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