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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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

(2017-2020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本溪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

(2017-2020年)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抑制房地产泡沫,建立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培育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要从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鼓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选择房源,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型给予租赁补贴,满足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将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加大租赁住房供应。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7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前,制定《本溪市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编制租赁住房四年建设供应计划。
  2.工作任务。
  (1)制定工作方案。贯彻落实《辽宁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107号),制定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落实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企业给予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对住房租赁企业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住房,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按照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2020年12月底前,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推动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已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本人提供《房屋租赁证》和《住房租赁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纳住房租金,每年提取金额上限为12000元,且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并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全面落实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
  (3)2017年底前,制定《本溪市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二)2018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建设供应计划,初步建立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初步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达到3%以上。
  2.工作任务。
  (1)明确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商品房租赁住房比例作为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2)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按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赁住房所占比例和持有出租的年限。(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3)引导房地产开发配建。将租赁用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竞争条件,即在同等条件下,配建租赁用房比例高的开发企业优先竞得地块。(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4)鼓励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5)培育住房租赁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用于对外出租经营,并享受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
  (6)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拓宽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提供金融支持。根据住房租赁机构的需求,做好与银行、保险公司的对接工作,为企业融资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的长期低息贷款。在前端住房租赁资产建设阶段,为新建租赁住房、存量房改租赁住房、长租公寓、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提供土地款融资、固定资产贷款、城镇化建设贷款;在中端住房租赁运营阶段,为盘活租赁资产、住房装修翻新、家具采购、物业保洁等软硬件升级提供住房租赁经营贷款; 在后端住房租赁服务阶段,对个人出租住房的,针对用于出租的房产装修改造等需求,提供个人装修贷款、快贷、信用卡分期等产品;对个人承租住房的,针对支付租金、其他金融服务需求,提供个人住房租赁贷款、快贷、信用卡分期、电子银行等产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7)放宽租赁用房限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相关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按照现场实际用途执行相应分类价格。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本溪供电公司)
  (8)推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全市租赁市场实际,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三)2019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建设供应计划,推行公租房货币化制度。至少成立1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达到4%以上。
  2.工作任务。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强化联合监管。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国土、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各城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
  (3)规范中介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发挥中介机构在住房租赁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
  (4)发挥物业作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5)发挥城区政府作用。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作用。积极整合房源信息,打造房源信息发布“一张网”,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渠道、无差别、全覆盖、全业务、全过程的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6)发挥市政府住房保障作用。根据《本溪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公租房租赁补贴制度,并结合我市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实行动态调整;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7)启动《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修改前期准备工作,向市政府提交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四)2020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逐步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制度性建设,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公租房保障模式由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租赁补贴做到应补尽补。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达到5%以上。
  2.工作任务。
  (1)将《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修改工作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底前完成修改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法制办)
  (2)编制“十四五”住房建设规划。将租赁住房供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
  (3)开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结合本溪市住房租赁市场2017—2020年四年滚动发展工作方案和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采取第三方评估模式,开展对四年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评价,总结成效,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建立各城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推进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
  (二)加强舆论宣传
  各城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措施力度,鼓励提倡租房居住的消费观念,积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三)强化督导考核
  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工作考核内容,采取多部门联合方式,不定期对各部门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责任人实行约谈问责。(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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