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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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人防建设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对人防工程建设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单位的行为。
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工程和地下室空间兼顾人防要求工程。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 哈尔滨市人防办公室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造价在200万(含200万)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
实行招投标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发权、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防护设备、防水材料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进行招投标。
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计的防护设备采购招投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招标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人防等相关专业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人防工程建设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人防工程建设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经哈尔滨市人防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二)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获得;
(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邀请招标方式,指挥、专业队掩蔽和医疗救护等工程建设可不进行招标。
采用不招标方式的,必须报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向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二)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单位投标申请;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技术文件资料等;(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九)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凡我市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均可以参加相应的投标活动。未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到本市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接受招标单位资格预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招标单位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在人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组织负责。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市人防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勘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具有相应的人防工程总承包业绩;
(二)勘察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战备、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人防专业针对性强,具有相应的人防工程施工业绩;
(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要求,投标单位信誉可靠,售后服务完善;
(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收费合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有关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方式等事宜;有关违反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事宜;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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