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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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发挥专业消防队在防、灭火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林火扑救目标,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条令,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干、敢打敢拼、战则能胜的高素质专业森林消防队,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大兴安岭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和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编  制


第三条:各县、区、局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人员编制根据本辖区防灭火任务需要由地区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确定或变更。

第四条:管护面积70万公顷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建制为500人;中队建制为100人;小队建制为25人。管护面积70万公顷以下专业森林消防队建制为300人;中队建制为100人;小队建制为25人。

第二节 隶  属


第五条:各县、区、局专业森林消防队隶属于各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人、财、物三权由各县、区、局防火办垂直管理。

第三节 经费管理


第六条:各县、区、局专业森林消防队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一律由各县、区、局从管护费中列支,由各县、区、局防火办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七条:各县、区、局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工资标准:加林局、松岭、十八站、韩家园、呼玛为7200元/人年(月工资标准为600.00元);新林、塔河、呼中、阿木尔、图强、西林局为7800元/人年(月工资标准为650.00元)。工资增长或下调按有关文件执行。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外勤补助和扑火时的伙食补助按地区现行《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林火用兵补偿制度》实施细则执行;队员的养老保险金,从正式入队时起,同工人待遇一样,即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由个人和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养老保险金缴纳费。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集中食宿期间的伙食费用标准由各县、区局防火办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其原则是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第四节 机构设置


第八条:各县、区、局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为科级单位。设大队长1人、教导员1人、副大队长2人;设中队长1人、指导员1人、副中队长1人:小队设小队长、副小队长各1人。

第九条:各县、区、局可设立独立的专业森林消防中队。在各县、区、局局址至少要留守一支专业森林消防中队或大队作为机动扑火队,执行应急扑火任务。

第十条:各县、区、局防火办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县、区、局专业森林消防队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建立相应的党、团、工会组织。

第五节 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执行防灭火任务以及抢险救灾和本地急难险重的任务。

第六节 队伍组建


第十三条:专业森林消防队领导干部应选拔和任用年富力强、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五年以上防火、扑火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防灭火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专业森林消防中队级领导干部应选拔和任用政治思想好、具有三年以上防、扑火工作经历、责任心强和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教导员和指导员职务可放宽专业要求条件,由有相当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干部担当。

第十六条: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小队长应选用政治素质好、防扑火技能好、具有一定的组织协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的选拔录用工作由县、区、局防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录用。队员的选拔条件:政治思想好,年龄在18—4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知识,热爱森林防火工作,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能吃苦耐劳,身体素质好。对具有一定扑火经验的人员应优先录用。被选拔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试用期内重点在思想品德、组织纪律性、学习和掌握防灭火知识和技术的能力及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由大队、中队组成的考核小组拿出考核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再办理正式录用手续。扑火队员的退役年龄为45周岁,退役后由各县、区、局负责妥善安置。

第三章 队伍装备


第十八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装备按《大兴安岭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章 业务建设


第十九条: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按照《大兴安岭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按照《大兴安岭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健全“六图四表”。

第二十一条: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或独立中队应建立营区。其中大队营区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营房建设以100人为标准应达到1300平方米,其中办公室面积达200平方米,会议室(学习室)100平方米,活动室100平方米,食堂100平方米,宿舍440平方米,仓库(含维修间)140平方米,车库120平方米,锅炉房100平方米(带浴池);独立中队按50人标准建立5000平方米的营区,590平方米的营房,其中办公室面积65平方米,会议室(学习室)、活动室、食堂各50平方米,锅炉房80平方米(包括浴池),仓库30平方米,车库45平方米,宿舍22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营区应开设训练场地,并设置高低杠、木马、高低墙、独木桥、斜板训练器材。

第二十三条:营区周围应设置栅栏或围墙,入口处应设立比较标准的大门,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宣传栏、固定标语牌,并做好营区绿化美化,搞好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或独立中队应在营区附近开垦土地,种植蔬菜或培育蔬菜大棚,改善和丰富队员伙食。第二十五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必须成建制行动,即以完整的大队、完整的中队或完整的小队行动;中队单独执行任务时,由一名大队领导带队,小队单独执行任务时,由一名中队领导带队。

第二十六条:防火期间每天要做好防灭火战备,要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接到扑火命令应5分钟内出发。

第二十七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扑救各种条件下的山火时,针对不同情况时携带的扑火工具应有所侧重和调整。
1、对草塘火的扑救应以风力灭火机为主,其它扑火工具为辅。
2、对雷击火的扑救应以油锯、水枪、清火耙、镐、铁锹等工具为主。
3、对采伐迹地等站杆倒木多的山火应侧重于油锯、手锯、风力灭火机、水枪、耙子等加以扑救。
4、扑救地下火应侧重于使用锹、镐、耙、油锯、水枪等扑火工具。

第二十八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对全队工作要制定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和日安排。

第二十九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在非集中食宿时期,要坚持8小时工作制,各地自行安排防火扑火工作任务和学习、培训、管护、生产劳动任务或参加抢险救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三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每年在春、秋两防戒严期间必须集中食宿待命。正常年份,春防期间,加林局、松岭区、呼玛县、韩家园局、十八站局在3月25日集中食宿;新林区、呼中区、塔河县在4月5日集中食宿;阿木尔局、图强公司、漠河县在4月15日集中食宿.结束时间报地防指批准。秋防各地一律在9月15日集中,结束时间报地防指批准。特殊年份,集中食宿时间参照行署专员一号令。

第三十一条:在戒严期间,专业森林消防队每天要建立和遵守严格的作息时间:5:30起床,早操30分钟;6:00—6:30整理内务、洗漱;6:30—7:00自由活动或听广播;7:00列队、唱歌进食堂、早餐;7:30早餐结束。7:30做学习、训练前的准备。8:00—10:00训练(百米障碍等);10:00—11:30室内学习,11:30列队、午餐。12:00—13:30午休。13:30—16:00防灭火业务训练、列队训练;16:00—17:00打扫卫生、义务劳动。17:00列队、晚餐。17:30—21:00自由活动。21:00洗漱准备就寝。21:30熄灯就寝。

第五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要大力强化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到业务精、技术高,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第三十三条:培训方法要采取集中培训、定期培训、平战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与实际工作需要、由浅入深、逐步提高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冬、夏两季要集中开展业务培训,共计2个月时间,系统强化学习各类防灭火知识和技能;春、秋两防之前分别进行10天左右的岗前培训,重点了解和掌握春秋两防的防火形势,熟悉各种防灭火机具操作技能,学习和掌握防灭火要领和安全常识;扑火期间和扑火间隙时间要随时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扑火案例分析,在实践中提高扑火能力。

第三十五条:各类人员的培训内容:
1、新选拔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常识、常用扑火工具使用方法、各类安全常识。
2、扑火队员:林火原理,各类扑火机器具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维修保养方法,常用扑火方法,扑火安全知识,扑火战术。
3、了望员:地图知识,地形图的使用方法,林火定位仪的使用方法,高倍望远镜使用方法,各种天气条件下对烟雾的识别方法,起火点定位与测距方法,火情报告方法,电台使用维护技术,了望塔维护知识。
4、检查员、巡护员:森林防火各项法规制度,行政处罚和有关知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各种火源的控制方法,发现和消除火险稳患的方法。入山管理各项规定,各种机动车辆基本原理和车况判断,交通车辆牌照的属地门类识别知识。巡护人员还要学习和掌握摩托车的驾驶和维护方法。
5、“三清”人员:森林防火各项法规制度,行政处罚的有关知识,入山作业的有关规定,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的方法,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识图用图知识,山情、林情和道路分布。
6、报务员: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无线电基础知识,各类电台和收发报技术和使用方法,电台的架设方法。
7、驾驶员:汽车原理,各种机动车辆驾驶技术,机动车辆常见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交通安全知识。
8、小队长:除掌握队员所应掌握的知识外,侧重学习和掌握各种天气和地形条件下林火发展规律和扑救方法,各种机具的组合灭火方法,机降灭火有关知识,扑火战术。
9、中队长(副中队长、指导员):全面掌握防灭火基本知识,地形图知识,防火施业区基本情况,林火气象知识,扑火战略战术,机降灭火作业有关知识,组织管理学,林火管理知识。
10、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除全面掌握防火知识外,应侧重学习和掌握《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大兴安岭林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林火基础知识,地形图知识,掌握辖区内林情、社情,扑火战略战术,航空护林知识,气象知识,组织管理学,国内外先进的防灭火技术,林火管理知识。

第六章 军事训练和体能锻炼


第一节 军事训练


第三十六条: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军事训练由队列动作、队列队形训练及其它临时性科目组成。

第三十七条: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达到姿态端正、队形严整、整齐化一、协调一致、精神振奋、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目的。

第三十八条:队列动作和队列队形的训练要按照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内容进行训练。

第三十九条:军事训练教官应聘请森林部队官兵担任,即将担任队列指挥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干部应强化队列训练,熟悉队列指挥技能,达到位置正确、姿态端正、口令准确、清楚洪亮,能独立担任队列指挥角色。

第二节 体能锻炼


第四十条:体能锻炼的目的就是要增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身体素质,塑造一个强健的体魄,培养队员不怕苦不怕累的良好作风,形成坚强的意志和胆识,适应防灭火艰巨任务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体能锻炼主要内容有腑卧撑、仰卧起坐、杠铃、单双杠、跳远、百米障碍、爬山、5公里长跑、10公里负重急行军、夜间林内行进、10—15公里越野等训练项目。

第七章 内务建设


第一节 队容风纪


第四十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统一着装,统一标志,各类服装配套穿着。扑火时,着桔黄色扑火服;训练、施工、体力劳动和执行其他任务时,着作训服;平时,着常服。室内脱帽,室外戴帽。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第四十三条:男队员不得留长发、怪异发型;不准蓄须,不得纹身;除工作需要和眼病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穿衣不得敞怀,或扣子不严整。

第四十四条: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外出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队伍声誉,不得嘻笑、打闹、喧哗。

第二节 宿舍物品摆放


第四十五条:内务设置应利于防灭火需要,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化一,物品摆放应做到“五个统一”,即卧具统一,洗漱用具统一,学习用具统一,衣帽统一,个人物品统一,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十六条: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第四十七条:大衣应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面;长衣不穿时,统一放在贮藏室内。经常穿用的鞋应放在床下的统一位置。衣帽统一挂在衣帽钩上。

第四十八条:毛巾统一晾在绳架上,脸盆置于床下固定位置,其它洗漱用具统一摆放在窗台上,并做到方向一致。

第四十九条:暖瓶、水杯等物品统一放置,小凳集中放在室内一侧,并排齐。

第五十条:学习用具应放在挎包内,统一挂在一面墙上。

第五十一条:个人其他物品一律放在贮藏柜内。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伙食管理


第五十二条: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长或独立中队队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指派专人具体管理财务。

第五十三条:核算员应建立帐目,及时记帐,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第五十四条:主要领导对财务工作应定期检查,做好监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账,定期全队公布帐目。

第五十五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应由主要领导负责伙食管理,积极改善伙食,调剂饭菜品种花样,增加营养。

第五十六条:要成立包括队员参加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及时反映队员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监督开支、采买和食堂卫生。

第四节 营房建设和营区管理


第五十七条: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有基地建设。营房建设标准为:
1、编制100人以上的营房面积要达到1500平方米。
2、编制60人以上的营房面积要达到1000平方米。
3、编制30人以上的营房面积要达到800平方米。
4、营房中要设有大队长室、教导员室、中队长室、会议室、作战值班室、宿舍、图书阅览室、食堂、车库、装备库、锅炉房、电台室。办公设备标准:微机1台、办公桌椅、铁卷柜、食堂餐桌、会议室桌椅等。

第五十八条:专业队营区建设:100人以上的大队要有4000—8000平方米的庭院,主要用于大队军事训练,庭院内有单双杠、木马、俯卧撑等场地60人以下的队伍要有2000—5000平方米的庭院,并配有相应的设施;营区内要设有醒目的、永久性的标语;庭院四周要栽植绿化树,要建立草坪和永久性花坛;大队庭院大门悬挂×××县(区)局专业森林消防队的队牌。

第八章 队伍纪律


第五十九条:队伍纪律要体现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官兵一致、上下一致、说服教育、自觉自强、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要求。

第六十一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要一切行动听指挥,令行禁止,严守岗位,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六十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喝酒酗酒,不准参与赌博,不传看黄色淫秽或不健康的书刊小报,不准说脏话粗话。

第六十三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准不经批准擅自行动或脱离岗位。防火紧张期,除生病或极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和批假。

第六十四条:奖励。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1、在日常工作中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甘于奉献,并模范遵守纪律的。
2、在扑火战斗中英勇顽强,敢打敢拼,执行命令坚决,完成急难重任务的。
3、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在防灭火工作中参加技术革新和改造,科技成果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的。
4、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和精神文明建设上,成绩突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5、在业务培训、训练中,学习、训练刻苦,成绩优秀,在各级考核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6、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参加公益活动、学雷锋做好事等方面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受到社会好评的。

第六十五条:处罚。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1、政治上有错误言论,参加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政治性活动的。
2、在扑火作战时,态度消极,临阵畏缩,贻误战机,造成较大损失的。
3、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森林防火工作顺利进行的。
4、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行任务,行为散漫,造成极坏影响的。
5、违反规章制度,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离开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或逾假不归的。
7、打架斗殴或参加聚众闹事,酗酒滋事,吸毒,观看、传播黄色淫秽书刊小报的;参与赌博、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
8、造谣诽谤,陷害他人,污辱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部属,造成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的。
9、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贪污行贿受贿,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此细则由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此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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