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试行)》2011年

【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试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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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试行)

前 言


    为加强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建住保[2007]1号)、黑龙江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黑建住保[200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选址与规划、建筑设计、室内环境、节能、室内装修及建筑设备共九章。
    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联系电话:0451-5360486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设计,规范和指导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水平,依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指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3 本导则适用于省内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1.0.4 保障性住房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生活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相结合。

1.0.6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符合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7 除导则规定外,相关专业还应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提供优惠政策,限定面积、限定价格或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居民提供的住房,由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构成。
    1 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有稳定职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 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2 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房类型。

2.0.3 容积率
    一定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建筑面积。

2.0.4 绿地率
    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2.0.5 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2.0.6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0.7 标准层建筑面积: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0.8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指标准层套内使用面积总和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

2.0.9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阳台面积和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3        基本规定


3.0.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0.2 保障性住房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也可插建在住宅小区内,与高层住宅单元组合设计。

3.0.3 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0.4 保障性住房应具有防火、防灾、抗震等安全性能。

3.0.5 保障性住房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并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水资源。

3.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3.0.7 保障性住房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3.0.8 保障性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装修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

3.0.9 保障性住房应通过各个专业优化设计、统筹协调,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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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4.1.2 充分考虑规划用地周围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部有保留价值的地形地物、植 被、河流、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4.1.3 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火、防灾等要求,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4.1.4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功能完善、规模适当。

4.2        选址


4.2.1 保障性住房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4.2.2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宜临近城市的公共交通站点,便于居民出行。

4.2.3 保障性住房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合理控制规模,方便居民就业。

4.2.4 优先建设在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或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配套设施能够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同期投入使用。

4.2.5 保障性住房区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共和行政管理等。

4.2.6 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等人流较为集中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考虑与市政、交通的关系,妥善处理人流、车流,并应综合布置公共停车场 (库)。

4.3        规划


4.3.1 保障性住房宜与限价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搭配建设,或以规模不大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形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住区宜在城区中分散布置。

4.3.2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为主,原则上不应建低层住房。

4.3.3 保障性住房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火、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具体要求。

4.3.4 保障性住房的容积率、绿地率、公建配套等指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4.3.5 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住房和设施。

4.3.6 保障性住房建筑日照标准、通风和噪声控制标准应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和各地的相关规定。

4.4        交通


4.4.1 住区主要出入口应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考虑自行车与步行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4.4.2 住区内主要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防灾等通行要求。

4.4.3 住区内道路、室外活动场地及建筑主要入口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4.4.4 住区内停车位应按以下的要求设置:
    1 廉租住房可不设置固定机动车停车位,但应设置外来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数量按照不高于0.1辆/户的标准设置。
    2 位于公共交通站点周边500至1000米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按0.1辆/户标准设置;位于其它地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可按0.2辆/户标准设置;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可预留一定的停车用地。
    3 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按照不低于经济适用房标准设置,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4 保障性住房应合理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宜按2辆/户配置,并应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等停车位,经济适用住房可适当降低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比较。
    5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就近停放,可地面、地下结合设置。

4.5        公共服务设施


4.5.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周边规划布局相适应并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6        室外环境与设施


4.6.1 室外环境及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注重适用、耐久、安全、美观。

4.6.2 绿化设计应选择适宜地方气候及地理环境、维护成本较低的乔木、灌木和花草,兼顾观赏性及实用性。

4.6.3 注重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道路的设置,并结合景观设计塑造宜人的交往空间。

4.6.4 应设置老年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并应配备相应的器材,并保证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

4.6.5 合理组织人行和车行流线,减少噪音,创造安静、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4.6.6 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并按规定设置垃圾转运站,应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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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空间组合、家庭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5.1.2 保障性住房应独立成套设计,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

5.1.3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坚持“小套型 、功能全、精细化”的原则,满足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基本要求。

5.1.4 保障性住房的外立面应简洁美观,并注重屋顶设计,外饰面应使用耐久、经济、环保的建筑材料。

5.2        廉租住房


5.2.1 廉租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房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卧室可兼起居。

5.2.2 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50㎡之间(不包括阳台面积)。

5.2.3 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要求。

5.3        公共租赁住房


5.3.1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和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两类。

5.3.2 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
    1 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卧室可兼起居。
    2 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以下。
    3 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双人≥10㎡ 单人≥6㎡
        2)起居室(厅):≥10㎡
        3)兼起居室的卧室:≥12㎡
        4)厨房:≥4㎡
        5)卫生间:≥3㎡

5.3.3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
    宿舍类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5.4        经济适用住房


5.4.1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房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卧室可兼起居。

5.4.2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左右(不包括阳台面积)。

5.4.3 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要求。

5.5        精细化设计


5.5.1 单元的精细化设计
    保障性住房的单元平面设计应根据住房套数、套型标准、层数等条件统筹考虑,公共交通核、走廊及设备管井布局应紧凑合理,在满足各类规范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小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70%以上。

5.5.2 套型的精细化设计
    保障性住房的套内设计应做到分区合理,布局紧凑,流线便捷,倡导套内功能空间的复合利用,提高套内空间的使用效率。

5.5.3 套内居住功能空间尺度适宜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米。

5.5.4 各类使用空间的精细化设计
    各类使用空间的尺度是决定套型面积以及使用功能重要的因素,对各种类使用空间的开间及进深尺寸做出选择,使得空间大小合理,功能完善,是保障性住房设计的重要内容。
    1 居室的设计
        居室的设计应根据居室的功能特性,充分分析居住功能所需的基本家具配置及与家具相关的使用空间尺度等因素,并应结合居室功能的多样性以及套型标准统筹考虑。居室平面长宽比不宜超过3:2。
    2 厨房的设计
        1)厨房应有独立的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2)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与起居室、餐厅邻近,以减少交通流线。
        3)厨房宜采用轻质隔墙或推拉门,便于灵活改造及空间利用。
        4)厨房设计应合理设置洗涤池、炉台、案台、吊柜,并预留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等设置的位置,并应考虑厨房电器、灶具的多样化。
        5)厨房宜设服务阳台或储物空间。
    3 卫生间的设计
        1)卫生间应设置洗浴器、便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
        2)卫生间应与起居室、卧室就近布置,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餐厅、厨房或厨房区域。
        3)卫生间的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
        4)卫生间宜考虑洗衣机位,无阳台套型的卫生间应考虑晾衣空间。
    4 阳台的设计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设阳台,公共租赁住房宜设阳台。
        2)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5.5.5 居住空间灵活可变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宜考虑使用功能的灵活性和可变性,通过结构墙体、设备管线的合理布置及空间的组合来实现户内功能空间的互用与分合,以适应多种居住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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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日照、采光、通风


6.1.1 日照要求
    1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每套住房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当地日照标准。
    2 公共租赁住房半数以上套型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当地日照标准。

6.1.2 采光要求
    卧室、起居室、使用燃气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6.1.3 通风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2 采用自然通风的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3 使用燃气的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平方米。
    4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

6.2        噪声与隔声


6.2.1 保障性住房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昼间允许噪声级≤50dB,夜间允许噪声级≤40dB。

6.2.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及分户墙的应≥40dB,外窗应≥30dB,户门≥25dB。

6.2.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贴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贴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6.2.4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 节能


7.0.1 保障性住房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1270-2008及国家的现行节能标准。

7.0.2 保障性住房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能耗。保障性住房外墙宜整齐,减少凹凸,不应设置凸窗、落地窗。

7.0.3 保障性住房的西向外窗宜采取遮阳措施。

7.0.4 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7.0.5 保障性住房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8        室内装修


8.0.1 保障性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必要的固定家具及设备。

8.0.2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的原则。

8.0.3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考虑家具布置,并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同步完成。

8.0.4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及设施,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

8.0.5 保障性住房装修造价应予以控制。

8.0.6 保障性住房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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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保障性住房应设室内给排水、电气、供热、电讯设施,厨房内应设燃气设施。

9.1.2 保障性住房的水表、燃气表、热计量表及电表,应分户设置且便于管理。

9.1.3 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宜积极利用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利用市政中水。

9.1.4 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倡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9.2        给排水设计


9.2.1 保障性住房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

9.2.2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及配件。用水器具应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 18870的要求。

9.2.3 保障性住房每套应设置独立计费水表,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水表应设在公共部位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嵌墙表箱设置。

9.3        燃气设计


9.3.1 生活用气量、生活燃气小时计算流量、生活用气高峰系数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居民用户取用。

9.3.2 使用燃气的厨房宜设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厨房兼餐厅应设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

9.4 供热设计


9.4.1 采暖设计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执行,并符合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1270-2008的要求。

9.4.2 保障性住房应设置采暖系统和设备,且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9.4.3 分户热计量表应设在公共部位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嵌墙表箱内。

9.5        电气设计


9.5.1 保障性住房供电系统的设计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036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执行。

9.5.2 每套保障性住房应设置独立电度表,计量表箱的设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9.5.3 应按套设置嵌入式套内配电箱。套内配电箱宜设在入户门附近,不宜占据居室的主要墙面,不应设置在卫生间的墙上,高度为1.8m。

9.5.4 照明应按建筑装修设计要求一次设计到位。

9.5.5 电源插座的设置应按家具和用电设备布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定位,数量不应少于表9.5.6的规定。

表9.5.6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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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 保障性住房的通讯进线不少于1对电话线,1条网络线。

9.5.8 保障性住房的有线电视进线不少于1条。

9.5.9 套内双孔信息插座、有线电视持座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9.5.9的规定。

表9.5.9 保障性住房套内弱电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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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 保障性住房应设楼宇对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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