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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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8〕8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创建和评价工作,现将《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黑建质〔2017〕2号)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1日

1  总则


1.0.1  为规范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1.0.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创建和评价。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质量管理标准化可参照执行。

1.0.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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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2.1.1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标准化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工程资料等。

2.1.2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应做到:
  1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确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质量工作负责人、总工程师、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实测实量人员、施工员等人员工作制度和责任制。
  2  建立质量自查与评价制度。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施工过程中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督促实施并验证整改效果。应根据检查结果每月对项目部进行考核评价。
  3  建立质量奖罚制度。明确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质量奖罚要求,每月进行考核评价,并留有记录。
  4  建立分包管理制度。总承包施工单位应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建立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分包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

2.1.3  项目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专项方案》,方案中应突出样板引路制度和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措施,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1.4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制度:
  1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的质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申请验收前,必须对工程资料、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查,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明确的检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留有书面整改及复查记录。
  2  建立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明确关键工序,针对关键工序划分质量控制点,制定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点应包括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在过程质量控制中应留有相应的影像资料和质量记录,工程结束后对上述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3  建立进场材料验收制度。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并留有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4  建立样板引路制度。
(1)建立工前样板制度,即施工前按照规定在现场将本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及重要工序、工艺制作形成样板间(件),在施工现场集中展示,实现质量标准样板化。
(2)建立交底样板制度,即质量技术交底前通过设置样板间(件)来展示质量技术标准、成品保护措施、施工工艺等内容,实现交底可视化。
(3)建立操作样板制度,即在分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在工程实体中做出示范性实物样板,展示相关工序、工艺等内容,实现操作过程精细化。
(4)建立验收样板制度,即在分部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前选择有代表性的楼层(标准层)施工至达到验收标准状态,使得工程参建各方具体掌握、清晰看到满足验收标准的实物状态,实现工程验收标准化。
  5  建立成品保护制度。针对不同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制定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和方法,明确成品保护责任人,制定成品保护的奖罚措施。
  6  建立质量改进制度。对质量实测实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偏差,定期或按节点进行统计分析,制订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避免相同问题重复出现。

2.1.5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佩戴胸卡上岗。胸卡上应有个人近期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相关信息。

2.1.6  项目部应配备以下规范标准和质量检查工具、仪器:
1  满足工程所需的标准、规范、图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2  磅秤、钢尺、靠尺、线锤、塞尺、游标卡尺、百格网、坍落度筒、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计量和检测工具,并应按照规定的周期检定(校准),建立明细台账。

2.1.7  项目部应明确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归类整理、编目清楚、书写工整,且完整真实、签章齐全。施工过程资料应和工程进度同步,签字不得早签、代签。

2.1.8  项目部应建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施工日志和专项施工记录、交底记录、上岗培训记录和岗位资格证明、图纸的接受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检查验收和整改、复查记录以及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等。

2.2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2.2.1  项目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材料的进场验收、存放、管理、检测、留样等环节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2.2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共同参加,并签字确认,建立进场材料质量验收台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材料验收应在施工现场内进行,并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有关技术资料等。对需要复验确认的材料应及时现场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建筑材料使用前应依据规定分批次、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代表批量、检测结果等信息应齐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对验收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应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2.2.3  项目部应对材料堆放、使用进行管理,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储存、运输、加工,钢筋加工区、水泥库房、砂石堆场等场地应硬化,标准养护室应规范设置、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
  1  标识牌大小: 0.4m×0.3m。
       2  钢筋原材料标识牌应标注下列内容:材料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进货(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验收人。其他原材料标识牌参照标注。
       3  钢筋半成品标示牌应标注下列内容:名称、规格、使用部位、图形尺寸、操作人、检验日期、检验状态、验收人。

2.2.4  建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上应注明材料型号、进场时间、进场数量、具体使用部位、具体使用数量、采购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原件存放其他单位的,应由存放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存放单位公章。

2.2.5  见证取样检测和实体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见证取样检测、实体检测、桩基检测等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3  见证取样数量和检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设计和规范规定。
  4  工程项目的取样员、见证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
  5  取样员和见证员明确后,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更换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当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6  见证员应按技术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对试样进行唯一性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钢筋和混凝土等重要原材料见证取样,应留存影像资料。

2.2.6  项目部应设立建筑材料、构配件样品留样室,留样的材料、构配件应标注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标注应清晰,样品应归类,以备核验。

2.3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2.3.1  项目部应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技术交底,样板引路,三检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质量管理,成品保护,质量问题处理和改进等。

2.3.2  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向质量管理人员、班组长逐层进行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应在样板集中展示部位设置班前讲评台,现场依据样板间(件)进行技术交底,并应留有影音或照片等资料。

2.3.3  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做到样板先行。工序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做实物样板件、工程实体样板间等。样板制作范围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1  展示工程特殊的或架设难度大的模板安装方面样板件(间)。
2  展示钢筋保护层控制措施、防止踩踏措施、梁板柱钢筋接头等的钢筋绑扎方面样板件(间)。
3  展示墙体和构造柱连接处马牙槎设置、拉结筋设置、增设构造柱或腰梁、梭砖斜砌等的砌体组砌方面样板件(间)。
4  展示施工层次,具有防止裂缝和渗漏措施等工程施工中具有代表性的建筑防水方面样板件(间)。
5  展示工序关系、施工层次,具有防止外墙外保温裂缝、渗漏、脱落措施的外墙保温方面样板件。
6  工程验收前设置具有代表性的达到验收标准状态房间(楼层)的样板间。
7  住宅工程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参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下列工序或分项工程设置样板件(间):
(1)展示防止内墙裂缝、空鼓有关措施的样板件(间)。
(2)展示防止门窗变形、渗漏有关措施的样板件(间)。
(3)展示防止墙体结露、霉变等措施的样板件(间)。
(4)展示电气、给排水及采暖管道穿墙有关构造的样板(间)。
(5)展示防止排水系统返味、排水不畅等有关措施的样板件(间)。
8  工程具有代表性或施工难度大的其他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样板件(间)。
9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设置的样板件(间)。

2.3.4  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实测实量检查制。混凝土、砌体等结构工程以及抹灰等装饰装修工程,每施工完一个检验批,应由项目部实测实量人员进行测量,并将结果信息如实地录入质量检查标识或二维码,标识或二维码粘贴在受检部位,公示检查结果。质量检查标识标注内容包括垂直、平整度,轴线位移、截面尺寸等相应测量数据,并有检查日期和操作人、实测实量人员姓名。

2.3.5  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由质量员、技术员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清晰、完整、准确。验收合格后由监理签署意见,并留存相应隐蔽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

2.3.6  施工前,应编制混凝土标养试块、600℃•d 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冬期施工试块(实施冬期施工的)留置计划,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制作,并做好信息标识。
      1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标养室。标养试块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浇筑的施工部位、浇筑量、浇筑台班确定。
  2  600℃•d 同条件养护试块应留置在相应的混凝土浇筑构件处,并采取钢筋笼加锁的防移动和损坏的措施。工程的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数量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  拆模用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方法与 600℃•d 同条件养护试块相同,留置数量应满足能够判定是否可以拆模为标准。
  4  冬期施工试块留置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要求。

2.3.7  施工前,应制定检验批划分计划,经监理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按规范要求程序组织验收。

2.3.8  项目部应建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质量问题的分类、分级报告流程作出规定,明确对质量问题处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保存质量问题的处理和验收记录。

2.3.9  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措施,住宅工程应符合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的要求,消除质量通病。

2.3.10  项目部应加强创优创新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认真总结有关施工经验积极编制施工工法。

2.4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2.4.1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的检查内容包括实体质量抽测和观感质量检查。

2.4.2  实体质量抽测项目包括:
  1  混凝土强度。
  2  现浇楼板厚度。
  3  钢筋保护层厚度。
  4  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
      5  砌体垂直度、表面平整度。
      6  抹灰工程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
      7  门窗工程安装。
      8  屋面工程分格缝等细部构造。
      9  护栏和扶手高度、立杆间距。

2.4.3  实体质量抽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
(1)混凝土强度抽测以梁、柱、墙等构件为主,具体抽测构件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房屋总建筑工程面积5万㎡以下的抽测3个构件,每增加2万㎡增加1个构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抽测数量。
(2)被抽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市政桥梁的砼养护龄期应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即日平均养护温度逐日累计应达600℃•d。
(3)混凝土强度代表值不应小于设计值,也不宜超过设计值的130%。

      2  现浇楼板厚度。
(1)现浇楼板厚度抽测部位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房屋总建筑工程面积5万㎡以下的抽测3个构件,每增加2万㎡增加1个构件。
(2)楼板厚度检测采用超声法或钻孔实测法。

     3  钢筋保护层厚度。
(1)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测以梁、板类构件为主,具体抽测构件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房屋总建筑工程面积5万㎡以下的抽测3个构件,每增加2万㎡增加1个构件。
(2)保护层厚度检测主要依据《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采用电磁感应法检测,必要时可采用剔凿的方法验证。
(3)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

    4  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
(1)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抽测部位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房屋总建筑工程面积5万㎡以下的抽测3个构件,每增加2万㎡增加1个构件。
(2)截面尺寸宜在地面向上300mm和1500mm的位置测量。
(3)垂直度宜在一面墙距边角300mm左、右的两处测量,柱的相邻两个面测量。
(4)表面平整度测量宜在一面墙按45度角斜放靠尺测量,跨洞口部位优先选测。

     5  砌体垂直度、表面平整度。
(1)砌体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抽测部位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房屋总建筑工程面积5万㎡以下的抽测3处墙,每增加2万㎡增加1处墙。
(2)垂直度测量宜在一面墙距边角 300mm 左、右的两处测量,测量部位选择正手墙面。
(3)表面平整度测量宜在一面墙按45度角斜放靠尺测量。优先选取带门窗、过道洞口的墙面,测量部位选择正手墙面。

     6  抹灰工程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
(1)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房屋总面积50000㎡以下抽查3间,每增加20000㎡增加1间,抽测部位应随机抽取。
(2)表面平整度应用2m靠尺、塞尺检查;立面垂直度、阴阳角垂直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阴阳角方正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7  门窗工程安装。
(1)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房屋总面积50000㎡以下抽查6樘,每增加20000㎡增加3樘,抽测部位应随机抽取。
(2)检查开启扇开启是否灵活,关闭有无透风情况,执手、连通器等五金件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并应满足使用功能。
(3)各处密封胶条不得有脱落、断条;外窗周边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打注应均匀饱满,表面应平整、光滑、顺直。

    8  屋面工程分格缝等细部构造。
(1)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房屋总面积50000㎡以下抽查3处,每增加20000㎡增加1处,抽测部位应随机抽取。
(2)屋面工程保护层应设置分格缝,水泥砂浆保护层分格面积宜为1㎡;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应大于2m,分格面积不宜大于2㎡。
(3)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女儿墙和山墙压顶内侧下端应做成鹰嘴或滴水槽;檐沟和天沟防水层应由沟底翻上至外侧顶部,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钉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密封;女儿墙的卷材应满粘,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钉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密封;等高变形缝顶部加扣混凝土或金属盖板,高低跨变形缝在高跨墙面上的防水卷材封盖和金属盖板应金属压条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密封;伸出屋面管道卷材防水层收头应用金属箍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密封;出屋面排气孔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700mm;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的坡度不应小于5%;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高层雨水管水落口应设球形篦子。

    9  护栏和扶手高度、立杆间距。
(1)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房屋总面积50000㎡以下抽查3处,每增加20000㎡增加1处,抽测部位应随机抽取。
(2)钢尺量楼梯扶手高度,垂直杆件净距离。
(3)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

2.4.4   当实体质量抽测出现异常值或严重不合格时,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根据复测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工程不留质量隐患。

2.4.5  以上实体质量抽测宜选取有质量检查标识的构件,进行复核性抽查。

2.4.6  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包括:
  1  混凝土观感。
  2  砌体观感。
       3  墙体节能饰面层观感。

2.4.7  观感质量检查应在具备检查条件的结构层中抽取3个层数目测。

2.4.8  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观感。混凝土外观不应有蜂窝、麻面、疏松、孔洞、露筋、夹渣、开裂等质量缺陷。当混凝土出现严重缺陷时,施工单位应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当混凝土出现一般缺陷时,施工单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2  砌体观感。砌体应组砌正确、排砖合理、表面平整、外观清洁、灰缝平直均匀密实,马牙槎留置规范、构造满足要求。不得出现瞎缝、假缝、透缝、通缝的现象。
      3  墙体节能饰面层观感。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饰面层及保温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当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当饰面层采用饰面砖时,其安全性和耐久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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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评价内容和原则


3.1.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包括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行评价(简称项目自评),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实施评价(简称主管部门评价)并确定项目评价等级;评价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等4个分项。检查分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3.1.2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应坚持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


3.2  项目自评


3.2.1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自评机构在施工过程中每月月初依据本细则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工作,并形成每月的项目自评分数。

3.2.2  同一项目中若干单位工程或标段涉及不同总承包单位的,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组成自评机构分别进行项目自评。

3.2.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3.2.4  施工单位应当每月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项目部及时进行项目自评,发现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解决并跟踪整改。

3.2.5  监理单位应当对所监理项目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进行监督,项目自评过程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3.4.3条第1款规定确定当次项目自评等级,并在本细则附件2“评语”一栏签字盖章。监理单位发现项目自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承包单位及时整改,未按照规定整改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盖章。未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项目自评分数记为零分。

3.2.6  同一项目中若干单位工程或标段涉及多个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对项目自评分别进行监督。

3.2.7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建档管理并在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监督手续前装订成册以下资料,按照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求存档备查:
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及岗位明细。
2  施工过程中项目自评材料、主管部门评价材料。有关材料应当包括本细则附件1、附件2中表格。
3  施工过程中项目工程质量受到住建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3.3  主管部门评价


3.3.1  在项目施工期内,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至少进行2次主管部门评价:
1  实施日常质量监督的同时开展评价。
2  每次参加评价的住建主管部门人员应当至少2人并应具有质量监督资格证书。
3  同一项目中若干单位工程或标段涉及不同总承包单位的,按照总承包单位分别进行评价。

3.3.2  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附件1、附件2中表格内容组织进行主管部门评价,按照下列步骤要求确定当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
1  按照附件1表格规定的检查项目,以主管部门评价当日所在月份的项目自评(当月未进行项目自评的可以选取上一月份)分数为基础抽查复核打分:
(1)抽查的复核检查项目重新打分。
(2)未抽查的复核检查项目录用项目自评分数。

2  按照附件2要求计算的当次检查得分作为本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
3  按照本细则第3.4.3条第1款规定确定本次主管部门评价等级,并在附件2表格“评语”一栏标注。

3.3.3  住建主管部门进行主管部门评价时,应当对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附件1表格中下列检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1  表3中第1项至第9项。
2  表4中第1项至第12项(根据工程施工形象确定具体实体质量检查项目)。

3.3.4  住建主管部门实施主管部门评价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扣分检查项目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可以根据整改后结果确定当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

3.3.5  每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和等级确定后,住建主管部门评价人员、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细则附件2表格“评价单位以及人员”一栏签字确认评价结果。

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对主管部门评价分数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依据,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进行评价。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无故拒绝在本细则附件2表格签字确认评价结果的,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事实形成书面说明作为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的证明材料。

3.4  确定项目评价等级


3.4.1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监督手续前,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分数、标准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

3.4.2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分数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分数=项目自评最高的分数*0.5+主管部门评价最低的分数*0.5。

3.4.3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种,评价等级标准为:
    1  评价等级分数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评价等级分数70分(含70分)至85分的为达标;评价等级分数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等级为不达标:
(1)工程实体质量按照规定检查得分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3)因工程实体质量原因受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
(4)同一项目若干次主管部门评价确定评价等级为不达标2次或2次以上的。

3.4.4  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后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发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告知书(详见附件3)。

3.5  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管机制


3.5.1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确定为不达标的,不得参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选。

3.5.2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确定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3.5.3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日常实施主管部门评价时确定项目评价分数70分以下的,应当立即组织约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3.5.4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函告知有关情况。(详见附件4)
     1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自评分数70分以下的。
     2  实施主管部门评价分数70分以下的。

3.5.5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评价后应当及时在“黑龙江省建筑一体化平台”予以记录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评价等级。

3.5.6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确定为不达标的,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单位在“黑龙江省建筑一体化平台”予以曝光。

3.5.7  市(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省住建主管部门:
     1  每年第二季度末、第四季度末报送当年本地及所辖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数量及相应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明细。
     2  每年年末报送本地及所辖县(市、区)当年度已竣工并发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含优秀、达标、不达标三种)告知书的项目数量及相应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明细。

3.5.8  省住建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末对当年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确定为不达标的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全省通报批评;选取主管部门评价优秀等级项目数量当期统计位列全省前十位的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定期进行全省通报表扬。

3.5.9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确定为达标和优秀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撤销原评价结果,评价等级确定为不达标。
   1  施工单位提交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2  漏报、谎报、瞒报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3.5.10  住建主管部门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由所在部门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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