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 放线、验线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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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

放线、验线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有效保障。为体现规划的严肃和严谨,加大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和控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作为市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好放线、验线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出具符合要求的放线成果。验线管理分为两步实施:规划放线成果验线及工程基础±0.00规划核实,由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具有资质并经考核确认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六条 对承担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工作的测绘单位考核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场地平整完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委托具备规划放线资质和能力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

第八条 测绘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严格按照测绘技术规范和规定于3日内进行放线,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验线。经现场验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相符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建设工程放线结果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不符的项目,必须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或纠正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基础±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核实。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局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同期验线核实10栋以上的,每超过5栋增加1个工作日),包括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间距及退让距离等。

第十二条 根据现场核验结果,对验线核实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通知书》;对验线核实不合格的,通知建设单位(个人)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对擅自放线、逾期提供测绘成果或提供与实际不符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测绘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内容,情节严重的将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规划部门验线而擅自进行基础开挖的建设单位,由市城乡规划局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基础开挖的建设单位,由市综合执法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相关内容由鹤岗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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