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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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牡丹江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城市公园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观赏、健身、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城市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植物园、游乐园、动物园等)、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第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市属公园的维护管理。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城管、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监、药监、卫生、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园的保护、管理,保证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城市公园可持续运营。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园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并应当在相应位置补足城市公园用地面积。

第八条 城市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按建设程序报批。
  城市公园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园用地,或以出租、合作、合资等其他方式改变城市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调整城市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公园绿地或砍伐公园绿地内树木的,应当依法按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应当持营业证照,在城市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公园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市公园内设置广告必须经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城市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应当经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主办单位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在城市公园内组织活动,不得影响其他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设施。
  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建筑设施的,不得影响游客的游览活动,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原状。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赔偿。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园游览、休息、健身等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建筑物和设施的用途。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园绿地植物的养护管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文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属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经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按规定到市质监部门登记。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内经营餐饮,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园内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做好动物引进、交换工作,丰富观赏动物,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置避难场所,做好避难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游园服务规范,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园内健身、体育运动人员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占用林地、草地开辟健身场地。

第二十四条 除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和确需入园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自行车辆不得入园。

第二十五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环境和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城市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
  (二)伤害观赏动物和野生动物。
  (三)擅自摆摊经营,占用公园绿地、设施非法牟利。
  (四)倾倒污水、污物,随地吐痰、便溺。
  (五)乱丢果皮、纸屑、烟头、食品包装废弃物。
  (六)燃放鞭炮烟花、燃放孔明灯、点燃篝火、烧烤、烧纸。
  (七)进行封建迷信、伤风败俗、赌博等活动。
  (八)损坏植物、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九)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
  (十)利用公园树木、栏杆等非康乐设施进行健身运动。
  (十一)在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画、钉、张贴和悬挂物品。
  (十二)其他影响公园绿化、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13年11月25日发布的《牡丹江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牡政办发〔2013〕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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