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市区城市规划控制标准暂行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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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市区城市规划控制标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日照间距

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大于等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可以不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下列间距最低标准:

(一)多层及以下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的,两建筑纵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0米;位于相邻住宅南向的,两建筑纵墙相对间距,老城区不得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5倍,新城区不得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

(二)多层及以下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

(三)多层及以下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老城区不得小于8米,新城区不得小于10米。

(四)高层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的,两建筑纵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2/3,且不得小于40米,超过60米的,可以按60米确定;位于相邻住宅南向的,两建筑纵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与规划用地范围外住宅建筑纵墙的相对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米,超过120米的,可以按120米确定。

(五)高层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且不得小于25米,超过50米的,可以按50米确定。

(六)高层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老城区不得小于15米,新城区不得小于17米。

(七)建筑山墙设置阳台及开窗的,不视为主采光面,只需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二、体量容量

(一)多层以下住宅楼体长度不得超过55米。

(二)高层住宅楼体长高比率控制在0.6至0.65之间,长度不宜超过45米;高度超过70米的,楼体长度也不宜超过50米。

(三)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高度除满足军事、气象和无线通信等技术要求外,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与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

(四)多层住宅容积率,老城区不得超过1.6,新城区不得超过1.5;高层住宅容积率,老城区不得超过2.3,新城区不得超过2.0。

(五)多层住宅建筑密度,老城区不宜超过35%,新城区不宜超过30%;高层住宅建筑密度,老城区不宜超过28%,新城区不宜超过25%。

三、建筑退让

(一)新建建筑位于相邻用地南向的,建筑最突出部位退让用地界线应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多层不得小于本规定日照间距最低标准的1/2,高层不得小于本规定日照间距最低标准的2/3。

(二)道路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建筑最突出部位退让道路红线:老城区,多层退让不小于9米,高层退让不小于14米;新城区,多层退让不小于11米,高层退让不小于16米。

(三)道路红线宽度在20-40米的,建筑最突出部位退让道路红线:老城区,多层退让不小于7米,高层退让不小于12米;新城区,多层退让不小于9米,高层退让不小于14米。

(四)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下的,建筑最突出部位退让道路红线:老城区,多层退让不小于5米,高层退让不小于10米;新城区,多层退让不小于7米,高层退让不小于12米。

四、城市绿化

(一)住宅小区绿地率,老城区不得小于30%,新城区不得小于40%。

(二)中心城区主要道路每500米内要建设一处街头公共绿地。

(三)重要街路交叉口要建设街角绿地。

(四)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五)城区内3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用地,除建设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外,只能建设公共绿地。

(六)中心城区道路绿化带机动车段带口间距不得小于80米,宽度不得大于6米。在规划路口、小区出入口、大型公共建筑可设机动车段带口。步行段带口间距不得小于50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

五、停车泊位

(一)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老城区每100平方米不得少于0.5个,新城区每100平方米不得少于1个。

(二)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按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每100平方米不得少于0.3个。

(三)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每100平方米不得少于0.5个。

六、公益设施

(一)居住区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处临街的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在主、次干道500-800米、支路800-1000米间距内要建一处水冲公厕,每处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按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最低标准不得少于50平方米。

(四)按每百户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比例配建社区公益服务用房,并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五)中学、小学、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事业要按规定合理规划设置。

七、风貌特色

(一)建筑立面颜色以复合暖色调为主,坡屋顶避免大面积使用红绿等纯色调。

(二)建筑立面造型以现代简约风格为主,临街商服建筑外墙应采用干挂石材或仿石材等装饰材料;居住建筑外墙应采用涂料或面砖等装饰材料。

(三)建筑空间布局应错落有致,充分考虑通风及采光需要,避免行列式。

(四)住宅楼层高不得超过3.5米,严禁随意设置夹层。

(五)临街多层住宅底层设置商服用房,不宜超出住宅楼体的基底面积;临街高层住宅底层设置商服用房,可根据建筑景观要求规划布局,从严控制。临街商服用房层高不得超过4.5米,严禁随意设置夹层。

(六)临主要景观路商服建筑立面装修要统一设计,不得设置全封闭的卷帘门,应采用镂空的透景安全门。

(七)新建建筑夜景亮化、牌匾广告设计必须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应与建筑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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