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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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绥化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建设和用电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客户安全、可靠用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绥化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的管理。

(二)市区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供电工程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工程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

(三)各相关部门及供电企业要建立供电工程基建临时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

二、建设范围及标准


(一)供电工程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20kV)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开闭站、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及以下的共用、专用供电设施配置与安装工程。

(二)建设范围从10千伏(20kV)电源接入点至楼房电缆分接箱。

(三)供电工程专用供电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共用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采用10千伏(20kV)供电的,其10千伏(20kV)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宅项目共用供电设施内的开关站(开闭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分表计量;采用0.4千伏低压供电的,可从箱变、配电室低压开关柜引出,分表计量。专用供电设施与共用供电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四)供电工程建设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依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配置。

(五)供电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供电工程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三、规划管理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电工程,包括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配电室、环网柜用地(用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线路走廊等供用电设施的规划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供电工程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位置、线路走廊给予保护,如需调整,应当征求供电部门意见。供电部门要按照规划的位置、走廊进行建设,如需调整,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供电工程供电方案纳入项目详细规划,一并审查批准。

(二)供电工程建设应与城镇电网规划衔接,供电部门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供电工程供电设施建设纳入城镇电网发展规划,适度超前建设,保障供电工程居民用电需求。

四、工程建设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供电部门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

(二)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委托管理协议书》,供电部门依据委托开展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的相关工作。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由供电公司统一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四)供电部门组织各专业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

(五)为提高透明度,新建小区供电工程造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实结算。

(六)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供电工程用地红线以内相关设备用房及设备基础等供电设施配套土建工程建设,供电工程用地红线以外至10千伏电源接入点电力线路管沟,应当按照市政建设有关管理规定和电网规划统一建设,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五、维护管理


(一)小区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由供电部门终身负责。在供电设施到达使用年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更换。

(二)新建小区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部门抄表到户。

(三)开发项目内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公司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为供电企业维护和管理提供方便。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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