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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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秩序,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促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街景绿地、道路绿化、居民区绿化、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以及公园绿化等。包括园林植物的种植工程、园林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工程、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建造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综合指标的要求。

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质监站)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质监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三)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组织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五)巡查、抽查园林绿化工程实体质量;
    (六)认定、评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推荐优质园林绿化工程;
    (七)培训、考核和认定园林绿化工程质监(验评)人员。

第六条 市园林质监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存在影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园林绿化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市园林质监站提交下列文件,并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申报书;
    (二)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项目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岗位证书;
    (四)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和监理人员资格证明;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明,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六)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实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
    (二)现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注册执业证书;
    (三)监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四)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划。
    建设单位对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市园林质监站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合格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签发《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市园林质监站办结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及时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市园林质监站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植物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的植物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植物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3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要求,通知市园林质监站到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
    种植工程中的主要植物栽植、大树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等与园林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工程、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建造工程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植物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对违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市园林质监站。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园林绿化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园林绿化工程技术资料。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确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后,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园林质监站。
    市园林质监站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同时进行质量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达到质量标准,市园林质监站应当出具《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报告单》,予以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市园林质监站的,以及未经核验或经核验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市园林质监站不予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到市园林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
    园林绿化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园林绿化工程中园林建筑与小品的质量保修书;
    (四)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五)市园林质监站出具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报告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提交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市园林质监站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市园林质监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管交接前,应当取得市园林质监站核发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未取得《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进行建管交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方式采用定期核验和不定期抽查与巡察相结合、过程核验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标准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
    (二)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三)不按规定标准施工;
    (四)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园林质监站责令改正;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依法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和相关责任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向市园林质监站报告的,由市园林质监站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依法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和相关责任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园林质监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市园林质监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园林绿化工程实行质量监督;
    (四)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园林质监站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工程质量信誉评价,对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信誉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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