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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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沪消发(2004)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1.一般规定


1.1 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

1.4 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 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 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 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 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 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面积大于100㎡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 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 除面积小于100㎡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 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


3.1 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 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人确定。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表3.2的规定计算。设有固定铺位市场人数的确定指标

表 3.2

3.jpg

    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

3.3 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 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 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指标

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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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3.4.1 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 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 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 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 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3.6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
    3.6.2 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 。

3.7 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

3.8 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 2 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 200㎡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

3.9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外:
    3.9.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3.9.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 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 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3.10 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3m。

4.室内疏散通道


4.1 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超市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表 4.1

1.jpg


4.2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表 4.2

2.jpg


4.3 设固定铺位的商场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3的规定。

固定铺位商场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表 4.3

3.jpg


4.4 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但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后,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分别满足 4.1、4.2 和 4.3 条要求的,可不受此限。

5.安全疏散标志


5.1 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商场设置的导购平面图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

5.2 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 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5.2.2 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5.2.3 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 250m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600mm,短边不应小于200m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注:净空高度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内地坪的高度。
    5.2.4 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5.3 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 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
    5.3.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

6.消防应急照明


6.1 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

6.2 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 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

7.2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 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7.2.2 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

7.3 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其敷设方式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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