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G/TJ08-213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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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DG/TJ 08-2137-2014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年4月1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4]99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 08-2137-2014,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 08-2010-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沪建交[2010]731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5 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6 电力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7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8 节能改造后评估。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时,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93号,邮政编码:20003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
             上海恒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碳索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同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奇鸣涂料有限公司
             上海德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众迅住宅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张冰 赵为民 张德明 徐强 古小英 李纬 洪辉 张秀俊 杨霞 俞泓霞 张蕊 杨靖 邱童 宋杰 张智权 苏奇 郭建新 翁隽 王兆辉 陈达希 张文宇 冯加杰 张吉鑫 华俊杰
    主要审查人员:寿炜炜 陈仕中 刘传聚 姜秀清 王惠章 代彦军 苏宇峰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4年1月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室内热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

1.0.3 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既有公共建筑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
    已建成使用的公共建筑。

2.0.2 单项节能改造 single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
    为降低既有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并达到既定的节能目标,对建筑围护结构或用能设备和系统中的一项,进行改造的活动。

2.0.3 综合节能改造 comprehensive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
    为降低既有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并达到既定的节能目标,对建筑围护结构或用能设备和系统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进行改造的活动。

2.0.4 节能诊断 energy diagnosis
    通过对建筑物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统计分析等,找到能源浪费环节,为建筑物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活动。

2.0.5 节能改造后评估 post-assessment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用能设备能效、建筑能耗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2.0.6 能效限定值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for equipment
    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设备效率的最低允许值。

2.0.7 节能评价值 evaluating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for equipment
    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满足节能要求的设备效率的最低允许值。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改善或保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3.0.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单项节能改造或综合节能改造。

3.0.3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宜结合公共建筑功能提升、室内装饰装修同步进行。

3.0.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开展。

3.0.5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节能诊断范围应包括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电力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等。

3.0.6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节能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3.0.7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宜进行节能改造后评估,后评估结果应作为验证节能改造效果的判据。

3.0.8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0.9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注重安全性,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10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

3.0.11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3.0.1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流程见图3.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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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0.1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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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4.1 一般规定


4.1.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前,应通过计算分析,对结构性热桥部位采取可靠保温措施。

4.1.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可结合外墙改造增设外遮阳。

4.1.3 屋顶透明部分改造时,透明部分热工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建筑玻璃采光顶》JG 231以及《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的相关规定。

4.2 节能诊断


4.2.1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的方法包括资料收集、现场勘查及性能检测。

4.2.2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包括以下指标:
    1 建筑各朝向窗墙比。
    2 外窗、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
    3 外遮阳类型及遮阳系数。
    4 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
    5 屋面构造形式及传热系数。
    6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构造形式及传热系数。

4.2.3 建筑各朝向窗墙比应依据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及门窗表(门窗、透明幕墙尺寸)计算得到。

4.2.4 外窗、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及气密性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外窗传热系数依据外窗形式、窗框材料及构造、玻璃种类及构造计算得到。
    2 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应按《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到。
    3 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按现场检测结果。

4.2.5 外窗、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遮阳系数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外窗遮阳系数取玻璃遮阳系数与窗框系数的乘积。
    2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取外窗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之乘积;无外遮阳时,取外窗遮阳系数。
    3 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遮阳系数应按《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到。

4.2.6 外遮阳类型及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外遮阳类型及构造尺寸应依据设计资料或现场勘查结果取得。
    2 外遮阳系数应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附录D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到。

4.2.7 屋面构造形式及传热系数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屋面构造形式应依据设计资料或现场勘查结果取得。
    2 屋面传热系数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计算得到。

4.2.8 外墙构造形式及传热系数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建筑结构类型应依据设计资料或现场勘查结果取得。
    2 外墙、热桥梁、柱、楼板构造应依据竣工图或现场勘查结果取得。
    3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附录A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到。

4.3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4.3.1 当既有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符合表4.3.1-1、表4.3.1-2时,宜对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相应部位进行节能改造:

表4.3.1-1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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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1-2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和屋面传热系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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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热桥的影响,取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4.4 设计要求


4.4.1 外窗节能改造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既有公共建筑的外窗改造可采用整窗拆换、加窗及窗扇改造等多种节能改造措施。
    2 当在原单玻窗的基础上加装一层窗时,两层窗户的间距不宜小于100mm。
    3 应优先选择塑料、断热铝合金、铝塑复合、木塑复合框料等窗框型材和有热反射功能的中空玻璃。
    4 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发泡聚氨酯填充,并用密封膏嵌缝。
    5 所选用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6级。

4.4.2 透明幕墙节能改造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增加透明幕墙中空玻璃的中空层数,或更换保温性能好的玻璃。
    2 应优先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或涂膜。
    3 对单元式、明框式、半隐框式透明幕墙,更换幕墙外框时,应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
    4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增加透明幕墙的可开启窗扇。
    5 隔墙、楼板或梁柱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不燃保温材料。
    6 可减少透明幕墙可视部位的面积,并将不可视部位按外墙热工性能要求进行改造。
    7 所选用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的3级。

4.4.3 屋顶透明部分节能改造时,可设置天篷帘、卷帘,并选择手动、电动装置控制,也可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或涂膜。

4.4.4 遮阳节能改造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既有公共建筑遮阳装置的改造应当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 237的要求。
    2 围护结构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对其结构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3 遮阳装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固定在主体结构上。

4.4.5 屋面节能改造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保温节能改造应进行结构承载安全性鉴定,宜采用表4.4.5中所列技术方案。

表4.4.5 屋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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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既有公共建筑屋面节能改造时,应保证屋面与墙体的保温层及防水层具有良好的连续性。屋面节能改造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平屋面节能改造前,应对原屋面面层进行处理,清理表面、铲去空鼓部位;
        2) 当保温层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时,应清除原有保温层、防水层,重新铺设保温及防水构造;
        3) 当保温层破损,防水层完好,建筑原屋面保温层含水率较低时,可采用直接加铺保温层后再做防水层做法;
        4) 当保温层符合节能标准要求,防水层破损时,需要重新翻修防水层;
        5) 可根据屋面结构条件和设计要求,将平屋面改造为绿化屋面。
    3 屋面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热反射涂料。采用热反射涂料时,其传热系数修正值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的要求。

4.4.6 外墙及非透明幕墙节能改造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采用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检查原墙体墙面的性能,基墙墙面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4.6的要求。

表4.4.6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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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墙采用外保温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做好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
        2)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系统与墙身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0MPa;
        3) 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封闭阳台以及出挑构件等热桥部位;
        4) 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热反射涂料,采用热反射涂料时,其传热系数修正值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的要求。
    3 外墙采用内保温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在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2) 内保温墙体内部易出现冷凝时,应进行冷凝受潮验算;
        3) 内保温工程应在墙体易裂部位及屋面板、楼板交接部位采取抗裂构造措施;
        4) 在内保温墙体上安装设备、管道或悬挂重物时,其支承的埋件应固定于基层墙体上,并应做密封处理。
    4 非透明幕墙节能改造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幕墙支承结构的抗震和抗风压性能应符合《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相关规定;
        2) 非透明幕墙的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处理;
        3) 当非透明幕墙节能改造采用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或金属板幕墙时,应满足《建筑幕墙》GB/T 21086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要求。      

4.5 材料要求


4.5.1 外窗、透明幕墙及屋顶透明部分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窗节能改造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空玻璃应符合《中空玻璃》GB/T 11944的要求,其中间隔条外侧应放置干燥剂,选用的干燥剂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 中空隔条采用塑料或铝合金(多孔)的,其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 聚氯乙烯异型材应选用耐候级未增塑聚氯乙烯门窗用料,并应符合《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的规定。
    2 使用玻璃贴膜或涂膜进行外窗或透明幕墙节能改造时,玻璃贴膜或涂膜涉及的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阳光控制膜的厚度不应小于0.06mm,并应确保玻璃意外碎裂时仍保持原位;
        2) 建筑阳光控制膜的耐划伤程度可采用超精细级不锈钢丝绒擦拭,表面应无划伤现象;
        3) 建筑阳光控制膜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表4.5.1 建筑阳光控制膜的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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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于透明幕墙的节能改造,当采用以下材料时,应分别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1) 当幕墙加装中空玻璃或更换幕墙外框型材时,其热工性能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中的相关要求,并进行安全性验证;
        2) 当幕墙进行玻璃贴膜时,其性能应满足本规程第4.5.1条第2款的要求;
        3) 对于经判定需要拆除重建的透明幕墙,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 屋顶透明部分所用的材料应满足《建筑玻璃采光顶》JG/T 231中的相关规定。

4.5.2 遮阳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遮阳装置应具有防火性能。当发生紧急事态时,遮阳装置不应影响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离。
    2 活动遮阳装置应做到控制灵活,操作方便,便于维修。

4.5.3 外墙、非透明幕墙及屋面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非透明幕墙改造所用材料应符合《建筑幕墙》GB/T 21086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要求。
    3 外墙节能改造所采用界面砂浆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5.3的要求。

表4.5.3 界面砂浆的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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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采用塑料锚栓的金属螺钉应由不锈钢或经过表面防腐蚀处理的金属制成,塑料钉和带圆盘的塑料膨胀管应由聚酰胺、聚乙烯或聚丙烯制成,不得使用回收的再生材料。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25mm,塑料圆盘直径不应小于50mm,单个锚栓抗拉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0.60kN。

4.6 施工要求


4.6.1 外窗、透明幕墙及屋顶透明部分节能改造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玻钢窗节能改造时,旧钢窗窗扇拆下后应做好标记,翻新后安装在原位。
    2 铝合金平移推拉窗由单玻改成中空双玻后,应增加滚动支点,毛条改成三元乙丙密封条。
    3 塑钢单玻窗节能改造时,安装中空玻璃前,必须将嵌条换成双玻嵌条。
    4 整窗改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整窗改造时应采用单面填充法,以减少对室内装饰的破坏;
        2) 整窗改造时,应在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窗洞口的尺寸以及窗框与墙身、窗框与窗扇、窗扇与窗扇之间缝隙宽度,在缝隙部位应设置耐久性和弹性均好的密封条;
        3) 对基层进行抗渗封闭后,填充现场发泡材料,并用弹性聚合物砂浆封闭。
    5 加窗改造的新窗不宜安装在悬挑窗台的悬挑部位处。
    6 既有公共建筑的玻璃上覆贴建筑阳光控制膜或涂膜时,应将窗帘、百叶帘等物件移去,方便施工。
    7 透明幕墙改造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玻璃幕墙表面平整、干净、无渗漏;
        2) 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密封材料填嵌严密;
        3) 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密实。
    8 屋顶透明部分的玻璃制作、玻璃部件的组装、支承结构和玻璃梁结构的安装,应满足《建筑玻璃采光顶》JG/T 231中的相关规定。

4.6.2 遮阳节能改造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安全,并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2 现场组装的遮阳装置应按照产品的组装、安装工艺流程进行组装。

4.6.3 屋面节能改造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的节能改造施工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相关规定。
    2 实施屋面保温改造,施工前应进行下列处理:
        1) 应对原屋面基层进行修补、清理;
        2) 屋面上的设备、管道等应提前安装完毕,并应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
        3) 防护设施应安装到位。

4.6.4 外墙及非透明幕墙节能改造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采用保温技术对外墙进行节能改造时,施工应符合《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 261的有关规定;
    2 外墙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地点环境温度和基层墙体表面温度均不应低于5℃,且不高于35℃,风力不应大于5级,避免雨天施工。
        2) 冬季施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风措施;夏季施工时应避免阳光直射;必要时应在脚手架上搭设防晒布。
        3) 铲除损坏的基面时,脚手架上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建筑材料不能垂直掉落。
        4)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宜在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节能改造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3 采用外保温技术,施工前应进行下列处理:
        1) 外墙面上的雨水管卡、预埋铁件、设备穿墙管道、空调机架、搁板和防护栅栏等应提前改装完毕,并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墙外侧管道、线路应拆除改装。
        2) 对原围护结构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损坏的砖或砌块应进行更换。
        3) 在对墙面状况进行查勘的基础上,应对原墙面上由于拆除、冻害、析盐或侵蚀所产生的损害予以修复。
        4) 对现有基层可能存在与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能力相对较差的清水砖或清水混凝土、水砂石等其他各类饰面,应对基层空鼓和浮灰进行清理后,使用配套的界面剂进行相应的处理后进行后续施工。
        5) 原饰面层的粘结强度达到0.40MPa时可不清除,原饰面层用界面剂处理后粘结保温层,并辅以机械锚固,锚固应深入基层墙体中。
        6) 原墙体表面与基底结合不牢固以及污染严重的面层,尤其是空鼓开裂的砂浆面层应彻底清除干净。局部清理后,表面不平整处用适宜强度的水泥砂浆找平。
    4 外墙采用内保温技术,施工前应对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处理:
        1) 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 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3) 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4) 对原不平整的表面加以修复;
        5) 室内各类主要管线安装完成并经试验检测合格。
    5 外墙及非透明幕墙保温系统的安装应牢固、不松脱。
    6 金属与石材幕墙相关的施工准备、安装施工、施工安全以及幕墙的保护和清洗均应符合《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中的相关规定。

4.7 验收要求


4.7.1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 08-113的相关规定。

4.7.2 公共建筑屋面节能改造验收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相关规定。

4.7.3 围护结构保温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后进行,并且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2 材料、构件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温材料厚度、导热系数、密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3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5 提供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6 提供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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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建筑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宜结合房屋维修、设备更新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5.1.2 在确定公共建筑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改造施工过程对未改造区域使用功能的影响。

5.1.3 在对公共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进行改造时,应对改造后的建筑冷、热负荷进行重新校核,各系统的配置应互相匹配。

5.1.4 公共建筑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应设置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5.1.5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5.1.6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之前,应对建筑物所在地的工程场地及浅层地热能资源状况进行勘察。

5.1.7 在确定公共建筑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应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方案。

5.1.8 在公共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5.1.9 建筑物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并避免产生玻璃光反射的不良影响。

5.2 节能诊断


5.2.1 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通过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冷热源形式、系统划分形式、设备配置及系统调节控制方法等信息。
    2 查阅运行记录,了解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控制策略等信息。
    3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4 依据现场检测和本章5.3节的规定,确定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5.2.2 对于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可对供冷(热)量、功率、燃料消耗等参数进行现场检测。


5.3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5.3.1 当公共建筑的冷源或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设备更换:
    1 不能满足现有使用要求或设备运行效率过低。
    2 累计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3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要求。

5.3.2 当公共建筑采用燃轻柴油、燃气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5.3.2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5.3.3 当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现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的能效限定值,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5.3.2 锅炉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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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能效比低于现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规定的能效限定值,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5.3.5 当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5.3.5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5.3.5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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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5.3.6 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且该热源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10年时,应改造为其他热源方式:
    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燃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或燃料无条件供应的建筑。
    3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蓄热式电锅炉的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5.3.7 当公共建筑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低于表5.3.7的规定,且冷源系统节能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对冷源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表5.3.7 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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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经技术分析论证,供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由于水泵选型偏大或水泵效率下降造成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5.3.9 采用二级泵的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级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

5.3.10 当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规定时,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5.3.11 当空调系统冷水管存在结露情况或绝热层严重损坏时,应进行相应的绝热改造。

5.3.12 当冷却塔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
    1 冷却塔的冷却能力无法满足主机正常运行。
    2 冷却塔的实际冷却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
    3 冷却塔塔内布水器、填料等严重老化。

5.3.13 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没有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3.14 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经节能改造后,系统的能耗可减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5.4 设计要求


5.4.1 冷热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热源系统节能改造时,首先应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力,并应在现有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再予以更换。
    2 冷热源系统改造应根据系统原有的运行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的计算和分析,保证改造后的设备容量和配置满足使用要求,且冷热源系统在不同负荷变化时,能保持高效运行。
    3 冷热源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在原有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建筑机房、管道井、能源供应等条件综合确定冷热源的改造方案。
    4 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基本满足原有管道和空调末端系统的配置要求。
    5 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的容量与系统负荷不匹配时,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在原有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上,增设变频装置,以提高机组的实际运行效率。
    6 当更换冷热源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5.5节的相关规定。
    7 对于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宜采用冷却塔供冷的方式。
    8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具有根据设定供水温度自动调节的功能。
    9 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排烟温度过高时,宜增设烟气热回收装置。
    10 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宜保留原有系统中与地源热泵系统相适合的设备和装置,构成复合能源系统。
    11 在既有公共建筑中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型式,应根据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热水供应方式、安装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 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输配系统的水泵、风机重新更换时,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的相关规定。
    2 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当各空调区域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经技术论证可行,宜通过增设风机变速控制装置,将定风量系统改造为变风量系统。
    3 当原有输配系统的水泵规格过大,经技术论证可行,宜采取水泵变频控制装置或更换水泵。
    4 对于冷热负荷随季节或使用情况变化较大的定流量水系统,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经技术论证可行,可通过增设变速控制装置等措施,将定流量系统改造为变流量系统。
    5 对于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的一级泵系统,在确保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可将其改造为二级泵系统,二级泵应采用变流量的控制方式。
    6 空调冷热管道的绝热材料与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调水管的绝热厚度可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附录F选用。
    7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源热泵系统的空调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改造后与保留的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匹配;
         2) 当地源热泵系统地埋管换热器的出水温度、地下水或地表水的温度满足末端进水需求时,应设置能直接提供空调末端设备使用的管路。
    8 在既有公共建筑中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管道应布置合理,不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外观。

5.4.3 末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有条件时宜按实现全新风和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进行设计。新风量的控制和工况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2 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人员数量变化较大的区域,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
    3 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宜优先采用直接利用室外空气进行降温的方式。
    4 当进行新、排风系统的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排风量与新风量比值(R)宜在0.75~1.33以内;
        2) 排风热回收装置的交换效率(在标准规定的装置性能测试工况下,R=1)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 排风热回收装置的交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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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对于餐厅、食堂和会议室等高负荷区域空调通风系统的改造,应根据区域的使用特点,选择合适的系统形式和运行方式;
    6 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者使用功能改变而造成的原有系统分区不合理的情况,在进行改造设计时,应根据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空调系统重新进行分区设置。

5.5 设备要求


5.5.1 新增或更换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冷热源设备,其相关技术指标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的规定。

5.5.2 新增或更换锅炉时,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5.2的规定。

表5.5.2 锅炉额定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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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当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机或水泵进行更新时,更换后的风机不应低于《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中的节能评价值;更换后的水泵不应低于《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中的节能评价值。

5.6 施工要求


5.6.1 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节能改造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6.2 冷热源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相关规定。
    2 锅炉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基础的坐标、标高、几何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的相关规定。
    3 更换冷却塔,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地脚螺栓与预埋件的连接或固定应牢固,各连接部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螺栓,其紧固力应一致、均匀;
        2) 冷却塔安装应水平;
        3) 同一冷却水系统中冷却塔集水盘水位高度应一致;
        4) 冷却塔的出水口及喷嘴的方向和位置应正确,积水盘应严密无渗漏;布水器应布水均匀。
    4 更换冷却塔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料块与块之间应挤紧,不得有松动;
        2) 更换已损坏的填料。
    5 既有公共建筑屋面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对建筑屋面防水层及建筑物附属设施实施保护。如造成损坏,应在安装后及时修复。

5.6.3 输配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泵、风机加装变频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频器不应安装在易受灰尘、腐蚀或爆炸性气体、导电粉尘等污染的环境里;
        2) 变频器设备安装时,柜体应牢固安装于基座上,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3) 安装过程中,应防止设备受到撞击和震动,柜体不得倒置,倾斜角度不得超过30°。
    2 重新布置风管或水管时,风管、水管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有关规定。
    3 更换风机或水泵时,风机、水泵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有关规定。
    4 更换管道绝热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损坏的绝热层,对管道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2) 绝热层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
        3) 更换部分绝热层时,新增绝热层与原有绝热层拼接缝隙应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
       4) 保冷管道的隔汽层不应破损。

5.6.4 末端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机盘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盘管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应牢固;
        2)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2 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的连接应紧密,整体应平直;
        2) 机组与供回水管的连接应正确;
        3) 机组内空气过滤器(网)和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应清洁、完好。
    3 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热回收装置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2) 排风热回收装置安装在墙壁或吊顶上时,应进行结构承重验算;
        3) 机组安装时,必须牢固可靠,所用型钢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接口全部焊接;
        4) 凝结水管须保持一定的坡度,并坡向排出方向。

5.7 验收要求


5.7.1 公共建筑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工程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 08-11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5.7.2 公共建筑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地源热泵系统的验收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TJ 08-2119的相关规定。

5.7.3 公共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验收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和《民用建筑太阳能应用技术规程(热水系统分册)》DGJ 08-2004A的相关规定。

5.7.4 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暖通、给排水系统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2 改造后的设备、材料、配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并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3 设备、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设备、材料、配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5 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8 提供设备单机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5.7.5 地源热泵系统改造完成后应进行调试验收,并与末端系统进行联合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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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力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电力与照明系统的改造不宜影响公共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6.1.2 电力及照明系统的改造设计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6.1.3 电力及照明系统的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的前提下,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

6.1.4 电梯系统节能改造宜采用能量回收装置,高层建筑电梯宜进行分层管理。

6.2 节能诊断


6.2.1 电力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
    2 电力系统容量及系统接线形式。
    3 用电分项计量。
    4 无功补偿。
    5 供用电电能质量。

6.2.2 对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使用淘汰产品、各电器元件是否运行正常以及变压器负载率状况。

6.2.3 对系统容量及系统接线形式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现有的用电设备功率及继电保护参数。

6.2.4 对系统用电分项计量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常用供电主回路是否设置电能表对电能数据进行采集与保存,并应对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进行校核检验。

6.2.5 对无功补偿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采用提高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的措施以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调节方式是否符合电力系统的运行要求。

6.2.6 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应采用电能质量监测仪在公共建筑物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电能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测试。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2 功率因数。
    3 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
    4 线路压降指标。

6.2.7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灯具类型与灯具效率。
    2 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
    3 照明控制方式。
    4 照明系统节电率。

6.2.8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提供照明系统节电率。照明系统节电率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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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6.3.1 当电力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6.3.2 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6.3.3 当电力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6.3.4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6.3.5 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的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6.3.6 当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6.3.7 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6.3.8 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6.3.9 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2年或节电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6.4 设计要求


6.4.1 电力系统节能改造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电力系统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配电容量、敷设电缆、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2 电力系统改造的线路宜利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系统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3 对变压器的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容量总和,重新计算变压器容量。
    4 未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的系统应根据变压器、配电回路原设置情况,合理设置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电度表宜具有远传功能。
    5 无功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的方式运行,补偿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宜更换补偿设备。
    6 供配电电能质量改造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需进行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宜采用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的方法;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的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线路压降指标超标时宜采用合理方法减少压降。
    7 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应根据上海地区的太阳辐照参数和建筑的负载特性,确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总功率,并应依据所设计系统的电压电流要求,确定太阳能光伏电板的数量。
    8 在公共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和电气系统的安全复核,符合建筑结构及电气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9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6.4.2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时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对原回路容量进行校核。
    2 当公共区域照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时,应设置声控或延时等感应功能;当公共区照明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宜根据照度自动控制照明。
    3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宜满足节能控制的需要,其照明配电回路应配合节能控制的要求分区、分回路设置。
    4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时,应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并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5 更换灯具时,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灯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来减少照明负荷。

6.5 设备要求


6.5.1 电动机的效率、安全性能、防爆性能以及噪声和振动要求应分别符合相关标准。

6.5.2 电力系统改造时,变压器应当选用10型及以上、非晶合金等节能环保、低损耗和低噪声的变压器。

6.5.3 采用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优先选择光反射较低的光伏组件。

6.5.4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时,所用的灯具应在满足原有照度值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各类节能灯具,如三基色电子镇流器荧光灯、无极荧光灯、LED灯等节能灯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灯具产品。

6.5.5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采用无极荧光灯时,其性能应满足《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性能要求》GB/T 21091的相关要求。

6.5.6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采用LED灯时,其性能应满足《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8的相关要求。

6.5.7 当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采用其他种类节能灯具时,其性能均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6.6 施工要求


6.6.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

6.6.2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6.6.3 额定电压交流1kV及以下的应为低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额定电压大于交流1kV、直流1.5kV的应为高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

6.6.4 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6.6.5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执行;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6.6.6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6.6.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6.6.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6.6.9 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6.7 验收要求


6.7.1 公共建筑电力与照明系统的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 08-1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

6.7.2 公共建筑电力系统改造时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其验收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相关规定。

6.7.3 电力与照明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后进行,并且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系统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2 改造后的设备、材料、配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并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3 设备、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设备、材料、配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5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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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能耗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分类、分项能耗的采集、传输和处理及用能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7.1.2 建筑能耗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用途、用能类别和用能设备特点进行,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7.1.3 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实时采集数据,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应具有历史数据保存功能,当系统停电时与节能相关的数据应能至少保存12个月。

7.1.4 大型公共建筑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宜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7.1.5 能耗监测系统采集的能耗信息应全面、准确,能客观反映建筑运营过程中各类能源的耗费。

7.1.6 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充分考虑与之对应的控制对象特性,合理设置控制策略。
    2 宜在原控制系统平台上增加或修改监控功能。
    3 需要与其他控制系统连接时,应采用标准、开放通信接口。
    4 当采用数字控制系统时,可将楼内其他机电设备的监测纳入该系统之中。
    5 涉及修改设备运行设定参数时,应设有修改权限的保护措施。
    6 改造应满足管理的需求。

7.1.7 冷热源、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调试,应在完成各自的系统调试并达到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并应确认采用的控制方式能满足预期的控制要求。

7.2 节能诊断


7.2.1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暖通风空调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2 生活热水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3 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4 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状况。

7.2.2 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阀门及执行器选型与安装。
    2 变频器型号和参数。
    3 温度、流量、压力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4 与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
    5 传感器传感数据的准确性。
    6 控制阀门、执行器及变频器的工作状态。

7.3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7.3.1 未设置检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检测与控制系统。

7.2.2 当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等用能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至配套的检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

7.2.3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7.3.4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置的传感器、阀门及配套执行器、变频器等的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产品说明书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有关规定时,或准确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7.3.5 当用能监测系统无法根据用途进行电耗分项采集,并不符合本市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数据联网的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7.4 设计要求


7.4.1 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包括能耗计量装置的选型与配置、传输系统的设计、中央控制室的设计、软件功能的设计及数据上传通信的设计。

7.4.2 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应包括:
    1 本建筑物(群)用能类别和设计负荷,主要能耗设备设施类别及分布,分类分项功能系统图。
    2 系统设计说明及技术指标。
    3 各类能耗监测方式和数据采集方式。
    4 能耗监测和数据采集点及平面分布图。
    5 能耗监测系统图。
    6 计量装置技术指标及安装详图。
    7 建筑物内系统传输设备安装、布线和接线详图以及抗干扰、防雷保护措施。
    8 能耗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架构说明。
    9 向上级能耗监管中心和物业管理部门发送能耗数据的信息传输方式和传输协议。
    10 系统设备清单。

7.4.3 既有公共建筑以下回路宜配置能耗计量装置:
    1 市政给水管网引入总管及厨房餐厅的供水管,饮用水供水管,租赁使用场所及独立经济核算单元的供水管,盥洗、洗衣房、游泳、空调用水供水管,绿化浇灌供水管配置数字水表。
    2 单台功率50kw以上的设备供电回路,空调系统的冷水机组、冷冻水泵、冷却塔、冷却水泵、热水循环泵、电锅炉主要设备的配电回路,每个楼层总电耗,租赁使用场所及独立经济核算的单元配置电子式电能计量装置。
    3 市政供气管网引入管及厨房餐厅用气管配置燃气表。
    4 采用区域性热源和冷源时在每栋单体建筑的热(冷)源入口总管,租赁使用场所以及独立经济核算单元的热(冷)源管网配置数字热量表。

7.4.4 同一能耗监测系统中宜采用相同通信协议的计量装置。

7.4.5 建筑用的电、集中供热(冷)及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等能耗应采用自动实时采集方式;燃气、水的能耗数据宜采用自动采集方式;燃油能耗数据可采用人工采集方式。

7.4.6 冷、热源监控系统宜对冷冻、冷却水进行变流量控制,并应具备连锁保护功能。

7.4.7 公共场合风机盘管温控器的安装宜考虑联网控制。

7.4.8 除了应急照明或出口照明外的照明系统,都应设置控制系统,可由手动、自动或程序控制。

7.4.9 低压配电系统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等监测参数宜通过数据网关同监测与控制系统集成,满足用电分项计量要求。

7.5 设备要求


7.5.1 用能监测系统采用的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7.5.2 电子式电能计量装置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子式电能计量装置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0级。
    2 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
    3 电子式电能计量装置应具有计量数据输出功能。

7.5.3 数字水表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数字水表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5级。
    2 数字水表应具有累计流量和计量数据输出功能。
    3 数字水表及其接口管径应不影响原系统供水流速。

7.5.4 燃气表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燃气表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0级。
    2 燃气表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安装条件、工作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3 燃气表应具有累计流量功能和计量数据输出功能。

7.5.5 数字热量表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数字热量表误差应不大5%。
    2 数字热量表应具有累计流量功能和计量数据输出功能。
    3 数字热量表的配置应不影响原有热(冷)量流量和流速。

7.5.6 传输系统的性能和技术指标应保证建筑能耗监测中心管理服务器与前端采集系统设备之间可靠通信。

7.6 施工要求


7.6.1 施工单位应熟悉强弱电施工工艺,具备相关领域项目经验,并拥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6.2 对系统中使用的计量装置应进行如下检查:
    1 除检查产品外观和装箱清单、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外,还应查看相关技术检查报告和证书。
    2 计量装置进场前,核对计量装置相关参数,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7.6.3 计量装置安装和调试应执行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符合被计量供能系统的技术规范。

7.6.4 计量装置的安装应与建筑、电气及管道等专业配合。

7.6.5 用能监测系统改造工程在安装电子式电能计量装置时应停电施工。

7.6.6 电子式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如利用已有电流互感器的,应在施工前对互感器出线进入计量装置的接线极性进行测试。如出现反接,应在系统施工时进行纠正。
    2 电子式计量装置应安装牢固、垂直,表中心线倾斜不大于1°。
    3 单独配置的计量表箱在室内挂墙安装时,安装高度宜为0.8m~1.8m。
    4 在原配电柜(箱)中加装时,计量装置下端应设置标示回路名称的编号。

7.6.7 数字水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表内应始终充满水。
    2 水表安装应避免管道与表具之间产生附加压力,必要时设置支架或基座。
    3 水表安装位置及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与产品安装要求,且便于拆卸更换。
    4 水表安装后应不影响供水系统正常运行和供水流量,并杜绝渗漏。

7.6.8 燃气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表铭牌上规定的燃气属性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相一致。
    2 燃气表应安装于干燥通风的地方,工作环境温度为-10℃~40℃,并应远离火源。
    3 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7.6.9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能反映被测介质的平均温度。
    2 传感器安装位置和方式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7.7 验收要求


7.7.1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应符合《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GJ 08-2068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的要求。

7.7.2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与控制系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7.7.3 计量装置和系统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点检和安装质量检查。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及观感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7.4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与控制系统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2 主要设备、材料、仪表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并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 设备、材料、仪表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设备、材料、仪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5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设备的安装要符合设计和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8 提供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记录。

8 节能改造后评估


8.0.1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宜进行节能改造后评估。

8.0.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评估内容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用能设备能效和建筑能耗。

8.0.3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评估的方法主要是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检测以及模拟计算。

8.0.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评估应对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室内热环境应达到改造设计要求。

8.0.5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评估应对建筑内相关的设备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8.0.6 对于实施单项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对改造部位或改造措施进行单项评估,判定改造部位或改造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0.7 对于实施综合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对改造后建筑综合能耗、节能量进行综合评估,判定改造后建筑综合能耗、节能量是否达到既定的节能目标。

8.0.8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评估时,当对施工现场见证取样报告存在异议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且以现场抽样检测为准。

8.0.9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评估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
8《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
9《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1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1《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016
1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13《建筑幕墙》GB/T 20186
1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1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1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
17《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 237
18《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55
1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20《建筑玻璃采光顶》JG/T 231
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
2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 08-113
23《无机保温砂浆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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