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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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的精神,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供水水质,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沪府办〔2014〕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沪府办〔2014〕53号文规定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项目。改造科目包括共用管道、水表、水箱(水池)、生活水泵等设施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第三条  (实施原则)
本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实施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区联手,居民自愿;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市级补贴、居民补充、区级补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联席会议)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全面推进、监督检查。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二次供水办”)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分工)
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总体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推进。
市水务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组织推进。组织编制改造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协调推进落实;负责制定二次供水改造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配合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指导改造前的居民意见征询工作,负责提供需改造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小区清单,并做好改造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和衔接工作。对于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小区,应优先安排改造计划,并负责做好具体协调推进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资金管理工作。
市城投总公司及相关供水企业负责做好委托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参与年度改造计划的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的审定、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级分工)
各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二次供水办”)负责辖区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综合协调、计划编制、方案审定、工程报备、过程监管、资金管理和数据统计等相关事宜。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做好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动员、改造征询等具体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实施单位)
区二次供水办应选择具有监理、审价等相关工作业绩和专业人员的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并提供实施单位名单供相关住宅小区业主选择。
实施单位负责授权范围内项目实施的前期、中期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计划立项)
准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应就改造计划立项事宜书面征询业主意见(即第一次征询),经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委会向小区所在地的区二次供水办申请立项。住宅小区未组建业主大会的,由居委会组织开展业主意见征询工作。
区二次供水办会同相关供水企业核定申请后,编制各区年度改造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市二次供水办。区二次供水办每年可安排一次当年项目调整,并报市二次供水办备案。
市二次供水办负责汇总、编制下年度改造计划。市二次供水办每年可安排一次当年计划调整,具体调整量不超过年度计划的20%。
区二次供水办应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完成对应改造工程的立项手续。

第九条  (方案编制)
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改造工程立项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改造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科目、工程概算、资金来源、风险评估、安全质量、工程周期等。
区二次供水办应会同相关供水企业对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共同审核。

第十条  (方案公示)
改造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由实施单位和业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公示并书面征询业主意见(即第二次征询)。经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实施单位将最终改造实施方案报区二次供水办备案。

第十一条  (报建报监)
对于纳入旧住房综合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按照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建设程序实施。对于单独实施且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由各区立项,立项批准后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水务和海洋项目——供水项目类),按规定的建设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
实施单位应执行《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施工材料应根据上述技术标准的要求在相关采购网络中进行选购,确保材料质量。
实施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组织对隐蔽工程、中途测试进行中间验收,重点做好管道泵验、水箱(水池)满水试验。
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现场服务。
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确保施工安全、质量。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强化检查,督促及时整改,定期反馈和报告。
区二次供水办应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细化落实工作措施,指导化解问题矛盾,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改造工程完工、工程资料整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完成验收自评;监理单位应完成复验评定;实施单位应在区二次供水办指导下,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委会或居委会、相关供水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完成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管理移交)
工程综合验收时,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供水企业办理工程资料交接手续,并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工程综合验收后,区二次供水办应组织实施单位、业委会或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向相关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相关历史资料,同步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手续并备案。
相关供水企业完成移交手续后应向市二次供水办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销项)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竣工后,区二次供水办应组织专业审价单位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                    
实施单位应向区二次供水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将审价审计报告会同竣工资料交区二次供水办办理改造工程销项手续。
区二次供水办应向有关部门和市二次供水办定期上报销项信息。
市二次供水办应定期汇总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竣工销项信息,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自律)
实施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改造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共同做好“安全、质量、进度”控制目标。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施工单位应坚持“便民、利民、少扰民”的原则,建立工程“十公开制度”,并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现场设置公告栏,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监管)
区二次供水办应切实履行辖区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管理职责,配备专业人员,确保管理全覆盖;制定切合实际情况的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工程现场巡查,强化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的动态监管。
区二次供水办应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细化工作措施,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进行检查和指导。
市二次供水办应对开工、竣工报备项目进行抽查,并组织专业单位对改造材料质量、工程安装质量等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  (市民监督)
业主(使用人)应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全方位进行监督,如发现各类违规行为以及涉及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问题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
工程现场受理的投诉举报,由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实施单位做好跟踪处理、核处回复工作。
各类保障热线受理的投诉举报,由区二次供水办做好跟踪处理、核处回复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办法制定)
各区应遵循政府相关的规定及市、区财政局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制订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二次供水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资金筹集)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资金由市、区级政府补贴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组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二次供水设施工程中承担的比例由各区自行确定。
区二次供水办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筹集: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各区当年上报计划以转移支付方式预拨付70%补贴资金,第二年根据实际完工量,按实清算;区级补贴由区财政局按当年计划下达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付)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设计、监理和审价费的收缴,应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其中,项目设计费的支付由各区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区二次供水办应加强对改造工程资金的管理,控制工程资金总量。

第二十二条  (尾款结付)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应实行审价制度,区二次供水办应将工程审价决算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二次供水办备案,并完成与市财政局、区财政局、业委会的资金清算工作。
区二次供水办应遵循资金管理办法,滞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将剩余改造资金与实施单位进行清算。
区二次供水办应在工程保修期过后,扣除因未尽保修责任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将尾款与实施单位进行清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管理办法由市二次供水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   区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第一次业主意见征询表(样张)

2、上海市    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第一次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

3、上海市   区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第二次业主意见征询表(样张)


附件1

上海市     区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第一次业主意见征询表(样张)


根据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要求,现就本小区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项第一次征询业主意见。
本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包含以下内容:

1、共用楼宇管道及水表改造;

2、高位水箱改造;

3、生活水泵房设施(包括水池)及设备改造;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费用中表具、表箱材料费由相关供水企业承担,其余费用政府承担     %,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将按照《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相关供水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同步办理。

小区全体业主委托小区业委会(居委会)具体承担选择实施单位、申请立项、竣工验收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业主室号:            

请在下列三种意见中选择一项,并在相应( )内打√: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业主签名:                      日期:               



上海市     区            住宅小区业委会(章)


(上海市       区        街道      居委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市     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第一次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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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上海市    区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第二次业主意见征询表(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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