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修订稿)》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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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全面施工,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内容。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
(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工程;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不足600万元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投资规模不足200万元的工程。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资额规模划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各类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小型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项目、民间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形成国有固定资产的民防(人防)应急疏散基地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除项目建议书按管理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报建审批程序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建设程序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目的和依据(包括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建设地点及拟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初步方案,战时、平时用途,防护要求、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工程位置图和初步方案图,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初步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应当提供当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权限报送、审批
(一)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大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上报请示及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上报请示及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小型及以下项目由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大、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上报请示及文件资料一式二份;小型及以下项目由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初步设计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议书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投资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项目概算(单建式工程、附建式工程地下部分的概算编制依据为《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额》(2007),地面部分概算编制可参照执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前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并征询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按以下权限报送、审批
(一)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大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时需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请示文件一式三份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各一份;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时需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请示文件一式二份以及本办法第十一和十二条所列资料各一份。
(二)省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大、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时需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请示文件一式二份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各一份。

第四章  申报年度工程计划  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和省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大、中型项目应当列入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申请纳入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已经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计划年度内发生投资。

第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于当年的六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含所辖省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大、中型工程项目)并上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上报申请纳入下一年度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下达实施。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于当年六月底前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八条  市本级规划编制和平战转换试点工程发生的经费列入省人民防空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确定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项目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详勘)。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内容和指标,设计文件深度必须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制作加工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需报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通过。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按以下权限报送、审批

(一)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大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时需提供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内容)及审查意见书一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请示文件一式三份;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时需提供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内容)及审查意见书一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请示文件一式二份。

(二)省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大、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上报审批时需报送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内容)及审查意见书一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请示文件一式二份。

第五章  承包与发包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其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以及重要设备采购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保密项目相关要求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利用人民防空专项资金建设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托当地招标平台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大、中型项目组织施工招标时,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派员监督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标底(指导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之内并作为设定最高限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进行编制,地面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进行编制。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部分的标底根据已编的工程量清单和《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99、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02、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03))、《浙江省人防工程计价与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进行编制,地面部分的标底根据已编的工程量清单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对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参加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所要求的技术力量、施工与管理能力、设备条件和信誉及财务实力等。

第六章  质量监督与监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均应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人员,提出监督要求,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三十四条  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都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人民防空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质量验收的有关资料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发给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
(五)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二条  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验证资料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返回一份给建设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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