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浙江省】《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地方规范
资源ID:8224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浙江省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人民防空(简称人防,下同)规划的科学性,使城市人防规划编制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及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等,结合我省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及编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城市编制和审查城市人防规划,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人防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人防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编制工作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主持。
编制任务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和人防技术咨询资质的单位承担。首次组织编制人防规划的城市,其编制任务可以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与具有人防技术咨询资质的单位(含城市人防主管部门)联合承担。

第四条  城市人防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中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应当对城市人防近期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
编制城市人防规划时,还应对城市人防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第五条 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单位,应综合考虑国家战略方针、现代战争特点、城市地理环境、城市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及人口分布等情况,对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口疏散比例与地域、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与人防工程布局、城市普通地下空间战时利用等作出统一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应贯彻落实国家战区防空、要地防空和城市防空的要求,进行战术技术和经济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城市人防规划征求意见稿,应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城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可向兄弟城市人防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设计研究单位咨询,做到规划全面、科学、可行。

第二章 基本步骤与基础资料


第七条  编制城市人防规划一般应经过调研、编写、讨论(或咨询)、评审、审查、修改完善六个基本步骤,先后形成内部讨论稿、征求意见稿、报审稿、报批稿和正式文本。

第八条  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人防建设尤其是普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人防工程(含简易人防工程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下同)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本地区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防空袭方案(或预案),现行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及人防规划编制规定、意见或要求等,是编制城市人防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人防规划编制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三章 任务与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人防规划编制任务主要有:论证确定规划期内城市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研究并论证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及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发展条件,确定城市总体人防防护体系及其发展目标、建设规模,确定城市人防工程体系和设防部署,确定城市普通地下空间战时利用规模及其用途,正确处理好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指导人防建设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城市人防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城市概况和发展趋势:包括城市性质、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分区结构、城市面积、人口和用地发展规模、地形特点、建设用地、建筑密度、人口密度、战略地位、自然与经济条件等。
(二)研究核威慑条件下高技术局部战争中城市遭受空袭的特点,预测城市被毁伤及受次生灾害危害的程度(根据与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距离的远近,可划分为高危险区、中危险区和一般危险区),分析已建人防工程和其他普通地下空间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城市总体防护要求。
(三)提出城市人防远景发展目标、总体规模、防护系统构成、各类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要求和人防专业队工程配套建设比例,提出各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人防工程总体布局原则和有关综合、单项指标。
(四)确定规划期内各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与人防工程发展规模及其配套程度,明确城市音响警报覆盖率、人均人防工程面积、战时留城人员掩蔽率等控制指标。
(五)确定防空区(片)内各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与人防工程的组成、规模、类型,提出各类工程防护标准与配置方案。
(六)综合协调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空间分布,原则确定城市普通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设防要求,明确普通地下空间战时利用项目的战时用途和防护标准。
(七)提出早期和简易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战转换的要求及措施。
(八)提出普通地下室及其他普通地下空间加固、改造和平战转换的要求及措施。
(九)提出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其他普通地下空间之间相互连通的要求与设想。
(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城市人防规划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和建议。
(十一)编制近期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建设、城市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确定近期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建设、城市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试点项目,明确有关措施和要求。
(十二)编制近期城市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近期规划规模,明确各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和实施部署,并按要求明确人防工程孔口及附属建筑的地面位置。

第十三条 要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初步建立城市人防规划指标体系,并应以文字和表格形式体现在有关内容中。城市人防规划指标主要有:城市(含各区、片,余同)相应规划期限(近、中、远期)内疏散人口或留城人员比例,音响警报覆盖率,密度指标(每平方公里音响警报数量,每平方公里人防工程面积,每平方公里人员掩蔽工程面积,每平方公里人员掩蔽数量等),人均指标(城市人口人均人防工程面积,人均留城人员人防工程面积,人均留城人员掩蔽工程面积等),人防工程分类比例(指挥通信工程、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工程、各类配套工程及简易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城市地下工程在规划建设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等。其中,城市人口人均人防工程面积、城市人口疏散比例和警报覆盖率应满足国家、南京军区和省的有关规定;其余指标值应以此为基础,兼顾“需要与可能”,通过客观分析,科学预测,进一步研究确定,并保证其合理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 要对城市普通地下空间战时利用与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规划或协调;应通过人防交通干(支)道的建设或兼顾人防要求的城市地下交通的建设形成城市人防交通干道,重要人防工程以及人防交通干(支)道附近的人防工程应与人防干(支)道连通,逐步形成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网络;应对城市普通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防灾利用进行规划,提出相应要求或设想。

第四章 成果


第十五条 大中城市人防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以下章节:总则、城市人防总体防护规划、城市人口疏散地域规划、城市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城市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规划、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城市普通地下空间战时利用规划、城市人防工程防灾利用规划、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附则。

第十六条 大中城市人防规划图纸主要有:城市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与人防工程及主要普通地下工程现状分布图,城市总体防护图,城市人口疏散地域规划图,城市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图,城市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规划图,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图,城市普通地下空间战时利用规划图,城市人防工程防灾利用规划图,近期城市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图,近期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图,近期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建设规划图及其他必要的规划图。
图纸比例尺为1/10000~1/25000。

第十七条 小城市人防规划文本和图纸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简化,其图纸比例为1/5000~1/1000。

第十八条  城市人防规划保密级别为秘密,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凡规划成果(含中间成果)中涉及城市人防指挥所建设地址、规模和设防等级等保密级别为秘密以上的内容,应按保密要求作适当处理,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防规划编制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编制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一般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城市基础资料
1、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或资料);
2、城市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考虑城市普通地下空间防灾利用的,应包含灾害种类、受灾程度与防灾要求等);
3、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料,主要有
(1)城市人口资料,如规划期限内各防空区(片)内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含城市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暂住人口),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职业构成等;
(2)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如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地性质;
(3)城市主要基础设施、交通干线及地下交通(如地铁、地下交通干线等)设施规划资料;
(4)行政区划及行政、医疗等机构和城市重要经济目标规划资料;
(5)城市近期建设项目规划资料。
4、城市民用建筑资料
(1)城市民用建筑竣工面积的统计资料;
(2)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
(3)城市民用建筑规划指标等资料。
5、城市普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资料
(1)城市普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计资料(如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和使用情况等);
(2)城市普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发展对策;
(3)城市普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指标等资料。

二、城市人防现状资料
1、城市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现状资料(如数量、质量、分布和使用等情况);
2、城市人防工程现状资料(如数量、质量、类型、等级、分布和使用等情况);
3、结合城市普通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人防工程情况;
4、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数量与积累情况;
5、规划期内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情况预测;
6、城市人防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对策。

三、有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

四、有关人防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4、南京军区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人民政府印发《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
5、《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浙委〔2001〕28号);
6、南京军区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军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
7、南京军区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意见》(〔2002〕联字第2号);
8、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9、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0、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城市居民住宅防空地下室设防要求(试行)》;
11、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意见》及《浙江省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设防要求(试行)》;
12、其他有关规定。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