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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按照“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通常做法,在2015年9月20日之前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泰规发[2013]101号文执行;在2015年9月20日之后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严格执行本准则。
泰州市规划局
2015年9月20日
泰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泰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郊镇参照执行,其他建制镇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的要求。
中心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功能布局和交通发展政策,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
第三条 泰州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公共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停车设施,可统筹考虑、统一设计。
第七条 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泊位。
公共建筑的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的,改、扩建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车位数的40%以上。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好临时停车需求问题后,经批准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1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不得低于附表1中的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等特殊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九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泊位应因地制宜设置,尽量与周边景观、绿化相结合。
居住区宜结合社区中心设置相对集中的机动车场地,以满足社区中心配建停车和社会公共停车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绿地设置在地下,以节省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根据需要,居住区中心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特殊车辆停车要求(建议车位为3~4个)。
第十条 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定的访客车位(不得租售,计入车位总数),一般不少于20辆。商品房、安置房等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停车位数的25%,并采用生态停车。其他居住类(含公租房、集体宿舍等)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停车位数的40%。
第十一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二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80米,与城市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交叉口渠化段内原则上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本条所指机动车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距离系指建筑物基地相邻两条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与机动车出入口中心线连线之最小距离。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米。
(一)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100个以下标准车位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1个双车道出入口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
(二)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101-200个标准车位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2个,其中1个应为双车道出入口;
(三)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201-500个标准车位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2个双车道出入口;
(四)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501-700个标准车位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3个,其中2个应为双车道出入口;
(五)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超过700个标准车位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3个双车道出入口,同时,出入口的设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第十四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一般不小于7.8米。
第十五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70%,二类区不得超过60%,三类区不得超过50%。其中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不允许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若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位,需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住宅类建筑在地下空间未充分开发、利用的情况下,不支持设置机械停车。
第十六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相互转化的需要。
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宜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原则上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如需混合设置,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非机动车泊位宽度不得低于0.5米,长度不得低于1.5米,单个非机动车位面积按照2.5平方米控制。居民区可充分利用架空层空间就近布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商业及公建区需要与周边道路衔接便捷。居民区内要求设置集中的充电区,充电区数量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数量的30%。
第十七条 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鼓励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4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八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等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3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二十条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混合功能型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二十一条 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二条 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2个标准机动车车位。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型客车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2),每设置1个大型客车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上落客停车位。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上落客停车位。临时性地面上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采用进一法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与准则》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注:
①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配建泊位要求结合交通影响分析,交通枢纽类项目配建泊位必须结合交通影响分析。
②商业设施的分类标准,商业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为配套商业,商业面积高于5000平方米为大型商业。
③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摩托车等停放要求类似自行车的各类车辆。
④非机动车配建指标现须按表中推荐值执行,远期随着非机动车拥有与使用数量变化,配建指标可相应变化。
⑤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布局与设置应考虑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求,尽可能符合小汽车通行的基本要求。
⑥工业企业的停车配建应结合产业门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⑦本配建指标为泰州市建筑物配建的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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