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GJ32/J173-2014》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GJ32/J173-2014》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地方规范
资源ID:8317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Jiangsu desig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DGJ32/J 173-2014

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33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 173-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4.2、5.4.8、6.7.2、6.7.3、6.7.4、8.5.9、10.3.6、10.3.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2日

前言


    为了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水平,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2]258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组织编制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本标准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绿色建筑的设计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共11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绿色建筑策划及设计文件要求;5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7 结构设计;8 暖通空调设计;9 给排水设计与水资源利用;10 电气设计;11 景观环境设计。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第5.4.2、5.4.8、6.7.2、6.7.3、6.7.4、8.5.9、10.3.6、10.3.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第5.4.2条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08-93(2002年版)中强制性条文第5.0.2.1条部分等效,第6.7.2、6.7.3、6.7.4条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中强制性条文第4.1.1、4.1.2、4.2.5条等效,第10.3.6条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中强制性条文第6.3.3、6.3.4、6.3.5、6.3.6、6.3.7、6.3.9、6.3.10、6.3.11、6.3.13条目标值等效,第10.3.9条与《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强制性条文第8.7.5条部分等效。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其他条文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参编单位: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节能技术中心
    主要起草人:孙晓文 汪杰 张瀛洲 龚延风 张赟 吕伟娅 董文俊 陶敬武 韦佳 颜宏勇 周俊杨 潘文正 李宁 许锦峰 黄嫚丽 王登云 孙林
    主要审查人:曾捷 韩继红 叶青 鹿勤 程大章 汤杰 冯健 方玉妹 陈礼贵 陈火明

1 总则


1.0.1 为推广绿色建筑,指导江苏省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

1.0.3 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建筑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应降低建筑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设计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0.4 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在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3 建筑全寿命期 building life cycle
    建筑从立项、规划、设计、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4 被动措施 passive techniques
    通过优化规划和建筑设计,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来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而采用的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措施。

2.0.5 主动措施 active techniques
    为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外环境性能而采用的消耗能源的机械措施。

2.0.6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7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GSI) green storm infrastructure
    一种由诸如林荫街道、湿地、公园、林地、自然植被区等开放空间和自然区域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网络。能够以自然的方式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减少城市洪涝灾害,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环境。

2.0.8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rate of annual runoff amount control
    通过自然或人工强化采取的入渗、滞留、调蓄和回用等措施,一年内场地雨水径流中得到控制的径流雨量占全年总雨量的比例。

2.0.9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

2.0.10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采用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代替市政供水或地下水供给景观、绿化、冲厕等使用的水量占总用水量的百分比。

2.0.11 能耗监测系统 energy consumption monitoring system
    通过对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2.0.12 遮阴率 shading rate
    一定时间阶段,一定区域内太阳直射光在地面的投影所占区域的比例。景观环境设计中的绿化遮阴率是指太阳直射乔木所形成的地面投影所占区域的比例。地面投影不重复计算。

2.0.13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所回收材料的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简单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如场地范围内拆除的或从其他地方获取的旧砖、门窗及木材等。

2.0.14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材料,如金属材料、木材、玻璃、石膏制品等。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并结合当地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

3.0.2 绿色设计应综合建筑全寿命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场地模式、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3 绿色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协同工作。

3.0.4 绿色设计应从项目立项时进行绿色建筑策划,制定绿色建筑总目标及相关指标,指导后续阶段绿色设计,以保证项目每个阶段绿色设计的经济、合理和高效。

3.0.5 绿色设计在综合分析适宜性的基础上,宜优先选用“四新”技术和产品,促进设计技术、建筑产品等的技术进步。


.

4 绿色建筑策划及设计文件要求


4.1 绿色建筑策划


4.1.1 绿色建筑策划应明确项目定位,确定绿色建筑总体目标和分项指标、对应的技术策略、成本与效益分析,并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

4.1.2 绿色建筑策划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3 绿色设计概念方案与实施策略分析。
    4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4.1.3 前期调研应包括场地分析、资源评估、市场分析和社会环境分析,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分析应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场地气候环境、地形地貌、场地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等。
    2 资源评估应包括项目可利用的各种能源、水资源、材料资源等。
    3 市场分析应包括项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
    4 社会环境分析应包括区域资源、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与发展空间、周边公众的意见与建议、所在区域的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情况等。

4.1.4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项目的自身特点和要求。
    2 确定达到的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等级或要求。
    3 确定适宜的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可实施的技术路线及相应的指标要求。

4.1.5 绿色设计概念方案与实施策略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遵循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
    2 合理选用适宜技术和集成技术。
    3 选用高效能的建筑产品、设备和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
    4 对现有条件不满足绿色建筑目标的,可采取调节、平衡与补偿措施。

4.1.6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技术可行性分析。
    2 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3 风险分析评估。


4.2 绿色设计文件要求


4.2.1 项目建议书应设绿色设计专篇,编制应结合当地区域规划要求,提出需达到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要求,并将实施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4.2.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设绿色设计专篇,编制应结合当地区域规划要求和项目建议书确定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依据本标准提出的要求,对绿色设计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确定项目绿色设计实施策略。

4.2.3 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应根据设计招标文件中的绿色设计要求,在设计文件中设绿色设计专篇。

4.2.4 方案报批文件应设绿色设计专篇,其中应包括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场地规划和室外环境条件、规划设计采用的手段及技术、投资估算等。

4.2.5 初步设计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报批文件中绿色设计专篇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初步设计说明中应设绿色设计专篇。

4.2.6 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设绿色设计专篇,该专篇应由建筑专业综合协调,分各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景观园林、智能化等)进行说明,该专篇宜注明对绿色施工与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4.2.7 绿色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


.

5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5.1 一般规定


5.1.1 场地规划应符合江苏省各地城乡规划的法定要求,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5.1.2 场地规划应综合分析场地资源,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并采用适宜技术,满足绿色建筑目标和可持续运营的要求。

5.1.3 场地规划应提高场地空间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宜满足:3层及以下不大于41㎡,4~6层不大于26㎡,7~12层不大于24㎡,13~18层不大于22㎡,19层以上不大于13㎡。
    2 公共建筑容积率应满足城乡规划要求且不宜小于1.0。
    3 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比率不宜小于5%,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0.5。

5.1.4 应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建筑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300m,到达小学、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公共建筑资源及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应与周边区域共享和互补。


5.2 场地要求


5.2.1 建筑场地选址应优先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有的工业用地、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应进行土壤化学污染检测与再利用评估。
    2 利用盐碱地时,应进行盐碱度检测与改良评估。建筑基础处理和建筑设计应有预防盐碱侵蚀破坏的技术措施。
    3 选用废弃地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影响评估和全寿命期成本评价,采取场地改造或土壤改良等措施。
    4 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2 建筑场地宜选择基础设施良好的地段,并根据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对场地建设容量进行复核。

5.2.3 建筑场地应安全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
    2 应避开地震时可能产生滑坡、崩坍、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等对工程抗震危险的地段。
    3 应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地段。
    4 在建筑场地范围内应无危险化学品等重大污染源,无易燃易爆危险源威胁及有害有毒物质危害。
    5 当场地选择不能避开上述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对可能产生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
    6 利用裸岩、塌陷地、废窑坑等废弃场地时,应进行场地安全性评价,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4 场地周边电磁辐射和场地土壤氡浓度的测定及防护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5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3 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5.3.1 应对建筑场地资源进行生态环境的评估分析,确定合理利用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保持利用场地原有的地形、地貌,通过优化场地规划与设计,降低开发活动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 应保护地表水体,不得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应尽量维持原有水文条件,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3 应妥善回收、保持和利用无污染的地表土。

5.3.2 可再生能源利用应进行资源勘查和评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利用太阳能,并根据场地及建筑条件,确定合理的太阳能利用方式。
    2 利用地热能时,应对地热能资源可利用量进行调查评估,地热能开采不得对地表水和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3 利用风能时,应对场地周边风力资源及风能利用对场地声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风力发电设施的选型及安装应避免噪声干扰。

5.3.3 利用地下水、地表水资源时,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对地下水系和形态进行调查评估,不得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5.3.4 场地内有利用和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应纳入规划统筹设计。

5.3.5 场地内生物资源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保持用地内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
    2 应调查场地内的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场地原有植被。
    3 应保护原有湿地和地表水体,采取措施恢复或补偿场地及周边原有的生物生存条件。

5.3.6 场地规划应进行场地雨洪控制,合理规划场地雨水径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和利用河道、景观水系的滞洪、蓄洪及排洪能力。
    2 应采取措施加强雨水渗透对地下水的补给,保持场地自然渗透能力。
    3 因地制宜地采取雨水收集与利用措施。

5.3.7 应结合场地主导风向,合理规划场地内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整体系统。垃圾收集处理场所应设置防污染设施,其位置不应污染环境、影响住户生活。


5.4 场地规划设计与室外环境


5.4.1 场地规划与设计应遵循被动式策略,顺应当地气候特征,尊重地域文化和生活方式,优化建筑布局。

5.4.2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4.2的规定。有日照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表5.4.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2646369_3468126b1d7741629eaab4bfad3f2f91.gif


5.4.3 场地光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朝向、布局应有利于获得良好的日照,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宜为南偏西5°至南偏东30°之间,并通过日照模拟分析确定最优朝向。
    2 当现状住宅和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本规程第5.4.2条的规定时,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的日照时间。
    3 应合理进行场地和道路的照明设计,室外照明不应对居住建筑外窗产生直射光线,场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地面反射光的眩光限值宜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建筑外立面设计与选材应能有效避免光污染。

5.4.4 场地风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规划布局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不利影响,营造良好的夏季和过渡季自然通风条件。
    2 建筑布局宜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并宜通过设置防风墙、板,防风林带、微地形等挡风措施阻隔冬季冷风。
    3 建筑规划布局应根据典型气象条件下的场地风环境模拟进行优化。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应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应小于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应大于5Pa;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的建筑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应大于0.5Pa,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应出现涡旋或无风区。
    4 场地内建筑宜采用架空层的方式,疏导自然气流。

5.4.5 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内的固定噪声源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进行有效控制。
    2 当建筑与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相邻时,宜进行噪声专项分析,除采取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的退让要求。
    3 声环境要求高的建筑,宜布置在主要噪声源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5.4.6 场地热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宜采用浅色、反射率为0.3~0.5的材料,屋面宜采用反射率为0.3~0.6的材料,建筑物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2 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应种植高大乔木提供遮阳。
    3 应合理设置设备散热方式和位置,避免造成热污染。

5.4.7 场地交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出入口应与周边现有交通网络对接,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公共汽车站不宜超过500m,轨道交通站不宜超过800m。
    2 场地内道路系统应便捷顺畅,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灾等要求。
    3 机动车停车应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的方式,地面停车比例不宜大于20%,平面布置宜相对集中,减少车辆通行对行人的影响,并在临近建筑主入口处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4 场地内应结合绿化景观设计完善步行道系统,提供配套的休憩设施,并综合考虑遮阴、排水要求。
    5 人行通道应安全、舒适,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且与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

5.4.8 新建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1.0㎡;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应低于0.7㎡。


5.4.9 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宜低于30%,其中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公共建筑绿地宜向社会开放。

5.4.10 场地绿化设计应满足场地的使用功能、绿化种植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养护要求,以提高绿化系统的遮阴、防噪、防风和净化空气功能。

5.4.11 场地综合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管线宜全部地下敷设,提倡使用共同管沟。
    2 场地管线应和城市市政管网相衔接,一次不能到位时,应预留埋设位置。
    3 管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建筑的设计条件,并满足地面交通工具承载力和园林绿化的种植要求。


.

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场地条件,综合考虑建筑物理环境因素,对建筑布局、朝向、形体和间距等进行优化设计,使建筑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采光和视野。

6.1.2 建筑设计宜根据建筑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的不同,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宜进行补偿设计。

6.1.3 建筑设计应将具有遮阳、导光、导风等功能的构件及屋顶和外墙设置的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立体绿化等与建筑造型和立面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6.1.4 建筑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设计原则,住宅、宾馆客房、医院病房、教学楼等建筑宜进行标准化设计,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6.1.5 建筑设计宜采用计算机模拟等技术对建筑性能和物理环境进行定量化分析、评估和优化,并在设计深入过程中进行完善和检验。


6.2 建筑空间布局


6.2.1 室外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运动健身场所、停车场地宜有利于社会化共享,考虑全天候的使用需求,此类公共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2.2 建筑中的休息交往空间、会议设施、健身设施等空间与设施宜共享,在形式与业态上与周边互补,并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6.2.3 建筑宜选择适宜的平面布局、开间和层高,兼顾建筑全寿命期内的使用需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平面布局宜具有适应性及可变性。
    2 建筑的层高应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的规定,公共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6.2.4 建筑室内环境要求相同或功能相近的房间、空间高度相似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6.2.5 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并便于设备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

6.2.6 建筑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
    1 宜设有使用便捷的自行车停车设施,出入方便,且有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措施。
    2 建筑出入口的设置位置宜方便利用公共交通及步行者进出,并宜设置与公共交通站点便捷联系的人行通道。
    3 设置电梯的建筑,宜靠近电梯厅、建筑的主出入口设置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楼梯间宜有直接的采光通风并宜结合消防疏散楼梯设置,楼梯间入口处设清晰易见的指示标志。

6.2.7 建筑新风进风口设置应避开污染源。

6.2.8 新建建筑地下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
    2 地下空间宜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连接,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6.3 围护结构设计


6.3.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6.3.2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或屋顶和东西外墙加权平均传热阻(或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不应低于国家及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6.3.3 外墙的保温隔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涂刷隔热反射型涂料。
    2 应优先选用外墙外保温或外墙自保温体系,并选用自身保温性能好的外墙材料。
    3 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材料,保证施工质量和减少材料损耗。
    4 夹芯保温外墙上的钢筋混凝土粱、板、柱处,应采取保温措施。
    5 条件允许时,外墙可采取设置通风间层等隔热措施。
    6 连续采暖和空调建筑,采用夹芯保温外墙时,其内侧宜采用热惰性良好的重质密实材料。

6.3.4 屋面的保温隔热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屋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涂刷隔热反射型涂料。
    2 屋面宜设置阁楼层、架空屋面、绿化屋面、蓄水屋面等通风降温措施。

6.3.5 楼面及内隔墙的保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空调地下室地面或地上采暖空调房间的地下室顶板应设置保温层。
    2 架空楼板及外挑楼板应设置保温层。
    3 采暖与非采暖房间之间的楼板、隔墙应设置保温层。

6.3.6 外窗、幕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做保温处理。
    2 外窗框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用高效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密封。
    3 金属窗框和幕墙型材应采取隔热断桥措施。
    4 居住建筑不宜在北向、西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窗和玻璃幕墙。

6.3.7 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应有防结露措施。


6.4 建筑遮阳设计


6.4.1 建筑遮阳设计应满足国家及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遮阳系数的相关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遮阳设计宜根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建筑类型、使用功能、建筑造型、透明围护结构、朝向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遮阳形式,并对夏季遮阳和冬季得热进行综合分析。
    2 遮阳设计宜综合利用建筑形体和建筑构件(阳台、构架)形成互遮阳和建筑自遮阳,减少屋顶和墙面得热。

6.4.2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及天窗宜设置可调节外遮阳设施,南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设置可调节外遮阳设施的建筑,可调节外遮阳面积与太阳辐射可直接进入室内的透明部分面积之比不宜小于25%。

6.4.3 建筑遮阳设计宜兼顾建筑日照、采光、通风、视野、隔热、散热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的固定遮阳设施宜减少对冬季阳光的遮挡,便于冬季得热。
    2 采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时,遮阳装置面向室外侧宜采用能反射太阳辐射的材料,并可根据太阳辐射情况调节其角度和位置。
    3 建筑遮阳构件宜呈百叶或网格状,蓄热系数高的固定遮阳构件宜与建筑窗口、墙面和屋面留有间隙。

6.4.4 公共建筑的玻璃幕墙宜采用外遮阳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玻璃幕墙外宜采用遮阳百叶、遮阳卷帘、格栅和遮阳板等外遮阳形式。
    2 宜采用双层幕墙并在双层玻璃间采用机械控制的百叶、遮阳卷帘。
    3 宜与太阳能光伏系统结合采用光电遮阳板、光电幕墙等遮阳形式。
    4 当未设置外遮阳设施时,东、西、南向玻璃幕墙应采用自身具有遮阳功能的玻璃。

6.4.5 建筑的墙面和屋面宜采用绿化植物进行生态遮阳。

6.4.6 遮阳设计宜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模拟分析,优化遮阳效果。


6.5 日照与天然采光设计


6.5.1 利用天然采光的民用建筑,房间的采光标准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规定外,其他建筑室内主要大进深空间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宜大于60%。
    2 宜有合理的控制眩光、改善自然采光均匀性和人工照明照度均匀性的措施。

6.5.2 建筑设计宜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天然采光效果:
    1 采用中庭、采光天井、屋顶天窗等加强室内天然采光。
    2 外窗设置反光板、散光板、集光导光设备将室外光线反射到进深较大的室内空间。
    3 无天然采光的室内大空间,尤其是儿童活动区域、公共活动空间,可使用集光导光技术,将天然光从屋顶引入。
    4 建筑室内各房间表面装修材料的反射比宜符合下列要求:顶棚面0.70~0.80,墙面0.50~0.60,地面0.20~0.40,家具0.25~0.45。
    5 公共建筑中除有特殊要求外,隔墙宜采用透光材料与可调百叶的组合墙体形式,避免内区大范围出现暗房间。

6.5.3 地下空间宜有天然采光,平均采光系数不低于0.5%的面积宜大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5%,并宜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室内天然采光:
    1 将地下室设计成半地下室,直接开窗采光通风。
    2 地下室设计下沉式庭院、窗井、采光天窗等措施改善天然采光。
    3 地下空间上部无地上建筑且覆土厚度小于3m时,可采用导光装置引入天然光。

6.5.4 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

6.5.5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宜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避免视线干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水平视线间距不应小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的要求;套型内设有2个及以上卫生间时,应至少设1个明卫生间。
    2 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室、会议室及酒店客房等主要功能区域宜有良好的景观视野,对有私密性要求高的房间应有防止视线干扰措施。

6.5.6 建筑设计宜通过采光模拟分析定量评价和优化采光质量,调整平面布置。


6.6 自然通风设计


6.6.1 应根据各城市主导风向,结合日照和采光要求,进行自然通风优化设计。建筑主要人员出入口和室外商业街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6.6.2 外窗和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面积应满足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房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0%。
    2 10层以下建筑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朝向幕墙透明面积的10%,10层及以上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5%。
    3 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公共建筑中宜有60%及以上功能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2次/小时。
    4 居住建筑自然通风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8%。
    5 当玻璃幕墙开启面积不满足本条第2款规定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6.6.3 建筑设计宜综合利用风压通风、热压通风及机械辅助通风等形式改善室内通风,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建筑中采用诱导气流方式,如挑檐、导风墙、拔风井、太阳能拔风道等,促进建筑内部自然通风。
    2 平面空间较大的建筑设置中庭、天井等,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
    3 住宅建筑设置新风系统。

6.6.4 居住建筑宜采取下列措施改善自然通风:
    1 采用首层架空或单元之间留出气流通道的设计形式,改善周边式布置的住宅和非沿街住宅的自然通风。
    2 采用合理的空间布局,避免单侧通风。
    3 利用电梯间、楼梯间、敞开外廊等公共空间改善室内自然通风。
    4 住宅建筑各套型进深不宜大于14m。

6.6.5 当受平面布局限制无法形成穿堂风时,宜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单侧通风效果:
    1 通风窗所在外窗与主导风向间夹角不宜小于75°。
    2 通过窗口及窗户设计,形成下部进风区和上部排风区,并宜通过增加窗口高度以增大进、排风区的空气动力系数差值。
    3 窗户与房间门的设置宜利于房间内空气流动。

6.6.6 地下空间宜采取下列措施改善自然通风:
    1 设计成半地下室,直接对外开窗通风。
    2 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天井、窗井、带诱导通风的采光通风井。


6.7 隔声降噪设计


6.7.1 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商业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及建筑围护结构隔声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

6.7.2 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6.7.2的规定。


表6.7.2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2646370_053ce6e1417d4430949c4f7683ee4767.gif


6.7.3 住宅建筑中的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表6.7.3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2646371_ffd7595b7ed341b5abebdb168400ab76.gif


6.7.4 住宅建筑中的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7.4的规定。


表6.7.4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2646372_18be5098e4244273b5cdc1e4ab3f4274.gif


6.7.5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宜根据声环境的不同要求对各类房间进行区域划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6.7.6 产生较大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管道等噪声源宜集中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噪声源宜设置在地下,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各类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的墙面、楼板、门窗及顶棚宜做隔声吸声处理。
    2 当产生噪声的管道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3 泵房、配电房等噪声源不应与住宅等对噪声较敏感的建筑贴邻。
    4 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不应与卧室紧邻,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毗邻。
    5 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

6.7.7 下列场所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1 学校、医院、旅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走廊及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2 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

6.7.8 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应进行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

6.7.9 有声环境要求房间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7.9的规定。


表6.7.9 住宅建筑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2646373_a88e44203c1b47a08525111737a96a32.gif


    2 学校、医院、旅馆等有声环境要求的房间应采用浮筑楼板、弹性面层、隔声吊顶、阻尼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并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3 应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时,可结合地面辐射供暖的保温层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4 浮筑楼板的减振垫应沿墙体上翻不低于40mm高,且不应低于垫层及实体面层厚度。

6.7.10 建筑毗邻城市交通干线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1 宜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等围护结构及构件的隔声性能,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要求。
    2 宜将走廊、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及对噪声不敏感的房间设于毗邻城市交通干线一侧。
    3 宜合理利用建筑裙房或底层凸出设计等遮挡沿路交通噪声,且面向城市交通干线的建筑面宽不宜过宽。也可使用声屏障等设施来阻隔交通噪声。

6.7.11 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屋面宜采取铺设阻尼材料、设置吊顶等措施防止雨噪声。


6.8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


6.8.1 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6.8.2 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用封闭隔墙隔开并设置排风系统,排风量指标不低于9m³/(h·㎡),并维持不少于5Pa压力的负压状态,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

6.8.3 建筑设计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

6.8.4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宜采用下列功能性材料:
    1 具有保健功能和改善室内空气环境的建筑材料。
    2 能防潮、能阻止细菌等生物污染的建筑材料。
    3 能减少建筑能耗和改善室内热环境的建筑材料。
    4 具有自洁功能的建筑材料。


6.9 装饰装修设计


6.9.1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协调,并宜进行一体化设计。

6.9.2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6.9.3 装饰装修设计中,不应破坏结构主体,不宜改动机电设备终端的位置,不应影响建筑设备的效能,宜采用结构与设备装修分离的方式。

6.9.4 公共建筑中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变换室内功能空间时,其使用比例不宜小于30%。

6.9.5 厨房、卫浴间宜采用整体模块化定型设计,住宅建筑的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系统。

6.9.6 建筑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等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产品,并易于更换。不同寿命的部品组合,应便于分别拆换和更新。

6.9.7 建筑装修宜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雨篷、栏杆、烟道、楼梯、门窗、百叶、单元式幕墙、装配式隔墙、复合式外墙、集成吊顶等工业化建筑部品,采用工厂化生产的建筑部品部件用量不宜小于15%。

6.9.8 建筑外立面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宜采用耐久性好和易维护的建筑材料。


.

7 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结构设计宜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及可工业化建造的建筑结构体系,并充分考虑节省材料、施工便捷、环境保护等因素。

7.1.2 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优化设计,并达到节材效果:
    1 结构抗震设计性能目标优化设计,优先选用规则的建筑形体。
    2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
    3 结构材料(材料种类以及强度等级)比选优化设计。
    4 构件布置以及截面优化设计。

7.1.3 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遵循就地取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效益的原则,依据勘察成果、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


7.2 主体结构设计


7.2.1 新建建筑可适当提高结构的设计荷载取值。

7.2.2 结构布置宜提高对建筑功能的适应性。

7.2.3 结构方案应遵循抗震概念设计基本原理,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对于特别不规则结构,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确定抗震性能目标。

7.2.4 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前提下,结构设计应采用合理的结构方案和构件设计,降低材料用量。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采用较难实施的结构及因建筑形体不规则而形成的超限结构。
    2 应根据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较少的结构体系。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g)以上时,甲、乙类建筑宜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
    4 在高层和大跨度结构中,应合理采用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5 高层混凝土结构的竖向构件和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应进行截面优化设计。
    6 大跨度混凝土楼盖结构,宜合理采用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粱、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楼板、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夹心楼板等。
    7 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构件,宜采用高强钢材。
    8 宜合理采用节材效果明显、工业化生产效率高的构件。

7.2.5 基础优化设计可以考虑地基基础协同分析与设计,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宜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进行协同设计。
    2 桩基础沉降控制时,宜考虑承台、桩与土的协同作用。
    3 筏板基础宜根据协同计算结果进行优化设计。

7.2.6 桩长较长时,钻孔灌注桩宜采用后注浆技术提高侧阻力和端阻力。


7.3 改建、扩建建筑结构设计


7.3.1 改建、扩建工程应根据结构可靠性评定要求,采取必要的加固、维护处理措施后,按评估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7.3.2 改建、扩建工程宜保留原建筑的结构构件,并应对原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固。原有建筑利用率不宜低于30%或利用面积不宜小于300㎡

7.3.3 因建筑功能改变、结构加层、改建、扩建等,导致建筑整体刚度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不能满足现行结构设计规范要求,或需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等级时,应采用优化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的加固方案,并应优先采用结构体系加固方案。

7.3.4 结构体系或构件加固,应采用节材、节能、环保的加固技术。

7.3.5 现有建筑改建、扩建宜合理利用场地内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的材料。


7.4 工业化住宅结构设计


7.4.1 工业化住宅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工业化住宅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的原则。
    2 根据住宅功能要求,宜采用便于工业化建造的结构体系或可工业化生产的结构构件。
    3 应采用将建筑全寿命期的绿色建筑目标与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相结合的一体化设计技术。
    4 应运用集成化的设计理念,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内外墙围护体系及部品部件。
    5 应综合考虑建筑的不同特点、地域、技术、经济等因素,采用适宜的工业化技术和预制装配率。

7.4.2 工业化住宅应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混合结构等适宜工业化建造技术的结构体系,并保证结构的抗震性能。

7.4.3 工业化住宅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分析应选择适用的计算软件,计算模型应能准确反映该体系的受力状态。
    2 结构及构件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3 节点设计应构造简单、传力可靠、便于施工。
    4 应进行结构构件在制作、运输、吊装、施工等荷载工况下的相应验算并满足相关要求。
    5 应进行结构主体设计和预制构件设计,构件设计应考虑构件制作、安装建造、施工验收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且构件应进行精细化设计,体现工厂化制造特点。

7.4.4 建筑非受力构配件及结构受力构件宜选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


7.5 建筑材料


7.5.1 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国家、江苏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宜选用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7.5.2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粱、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7.5.3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遵循新型、轻质、节能、经济、适用、耐久、环保、健康的原则。宜选用本地建筑材料。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不应小干60%。

7.5.4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保证结构性能安全和不污染环境,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可再循环和可再利用材料。住宅建筑中,其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不应小于6%;公共建筑中,其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不应小于10%。
    2 宜采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3 宜选用可快速再生的天然材料等制作的高强复合材料。

7.5.5 选择材料时,应评估其资源的消耗量,选用物化能量低、可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和产品。选择材料时,应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应采用生产、施工、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程度低的建筑材料。

7.5.6 现浇混凝土应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7.5.7 建筑结构主体宜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混合结构中,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受力钢筋使用不低于400MPa级的高强钢筋用量不应低于受力钢筋总量的85%,其中,500MPa级及以上高强钢筋用量不宜低于受力钢筋总量的25%。
    2 高度大于80m的建筑,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构件混凝土总量的比例不宜小于50%。
    3 钢结构或混合结构中钢结构部分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应小于70%。

7.5.8 建筑结构主体宜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


.

8 暖通空调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及建筑负荷需求,因地制宜地利用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能源资源。

8.1.2 应进行建筑能源综合利用分析,统筹规划建筑物的能源供应模式。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酒店、医院、学校以及功能综合性公共建筑或建筑群应提供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报告。

8.1.3 供暖空调系统的能源供应、输配系统以及末端设备均应能根据室外气候环境、室内使用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节控制。设计文件应提供各环节的运行控制策略。

8.1.4 建筑室内温湿度、风速、噪声及新风量标准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的要求。

8.1.5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系统宜采用分散式系统。在具备余热废热利用条件、热电厂蒸汽供应、天然冷热源资源、浅层地热能时,可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


8.2 冷热源及能源利用


8.2.1 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建筑能源综合利用分析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建筑物冬夏季典型工况及过渡季节供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与工艺用热、特殊用能等能耗需求。
    2 项目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分析。
    3 对供暖空调、通风、热水等系统排入环境的热能进行再利用可行性分析。
    4 根据开源节流、能源高效利用等原则,经综合分析及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供暖空调、生活与工艺用热、特殊用能等系统的能源供应模式。

8.2.2 扣除自行车库、汽车库面积后,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的公共建筑应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提供生活热水,其日用热水量比例不应低于50%。
    2 仅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提供空调冷、热量,其比例不应低于设计状态的负荷20%。
    3 仅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提供电量,其总功率不应低于建筑物变压器总装机容量的0.2%。

8.2.3 公共建筑利用热电厂蒸汽、余热废热供暖空调,其比例不低于设计负荷的40%时,分布式能源系统所供应的热负荷不低于生活热水负荷时,公共建筑可不再利用可再生能源。

8.2.4 施工图阶段,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的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供暖空调及生活热水的负荷应进行全年逐时计算:
    1 采用土壤源热泵的建筑。
    2 采用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建筑。

8.2.5 冷热源设备的效率、性能系数、系统配置方式等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的要求。

8.2.6 冬季室内需要消除大量内热量的建筑,应利用室外空气能量,避免采用机械制冷供应冷量。

8.2.7 通过冷冻机组冷凝热回收为建筑提供生活热水时,其热回收量可计入建筑综合节能量。

8.2.8 区域能源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共同条件时,可采用区域能源供应系统:
        1) 建筑项目当地具有良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或具备余热废热利用条件,集中设置能源站与建筑物独立设置冷热源系统相比具备节能效果;
        2) 室外管网输送系统的输送能耗低于区域能源站冷热源的节能量,且初投资增量合理。
    2 区域能源系统的总体设计负荷应根据各建筑冬夏季设计状态下全天逐时负荷,考虑同时使用条件后叠加计算确定。
    3 室外输送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区域能源系统冷热源的单位冷热量节能量确定室外管网单位冷量输送能效比的限值;
        2) 应根据室外管网单位冷量输送能效比的限值确定管网水流速、供回水温差、管网冷热量允许损失。供回水温差可取5~8℃,管网冷量允许损失不宜超过5%;
        3) 室外管网与室内管网宜采用换热器隔离的间接连接方式。
    4 室外输送管网宜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进行防潮隔离。其保温热阻应满足管网允许冷量损失要求。
    5 室外管网与建筑物内网接口处,应设置冷热量调节装置,进行流量控制、能耗计量。

8.2.9 冷水机组的开式冷却塔多台并联时,底盘之间应设置连通平衡管,或在各台冷却塔底部设置共用集水池。


8.3 输配系统


8.3.1 空调水系统的管道制式、水泵加压级数、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及水管绝热厚度等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的要求。

8.3.2 空调风系统的设计、排风热回收、风管保温绝热、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的要求。

8.3.3 空调水系统输送半径宜控制在300m以内,当供冷半径大于300m,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加大供回水温差。

8.3.4 在设计条件下,空调同程水系统环路压力损失中,环路干管压力总损失占环路总损失的比例均不宜超过45%。空调异程水系统的最不利环路的压力损失中,环路干管压力总损失占环路总损失的比例均不宜超过25%。

8.3.5 除设置一台冷水机组的小型工程外,用户侧冷热媒输送系统应采用变流量运行。

8.3.6 在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中,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等设备的水量调节阀宜采用等百分比流量特性的二通电动调节阀,并将二通电动调节阀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进行监控。风机盘管的水流量宜采用通断阀控制。

8.3.7 在设计条件下,空调送风系统各个支路的最不利环路中,送风干管的压力损失占送风管路总损失的比例均不宜超过38%。


8.4 末端系统


8.4.1 末端空调形式的选择与系统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的要求。

8.4.2 在经济投入与节能效益比合理时,可采用温湿度独立处理系统。

8.4.3 末端空调系统的设置应实现使用时间分室可控、房间温度分室可调。宜选用与室内空气直接对流换热的末端设备。除利用天然冷源外,民用建筑中不宜采用辐射供冷系统。

8.4.4新风机组、空气处理机组宜设置粗效、中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宜采用Z1过滤器。


8.5 系统运行控制


8.5.1 公共建筑的空调末端设备、居住建筑中集中空调系统的末端设备应配置控制器。控制器能够进行室内温度调节、室内温度设定、末端设备启停控制、冷热媒流量控制。

8.5.2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的公共建筑宜对其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温度、末端空调设备使用状态进行联网实时监测。

8.5.3 设有机械通风的地下车库应对CO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设置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应对大型会议室、商场、医院门诊大厅、体育场馆等人群密集场所的CO2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浓度探测器应置于通风良好的人群活动区域。

8.5.4 用户侧水系统采用变水量调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末端空调设备或水管路系统应安装流量调节阀。
    2 水泵运行台数宜与冷热源设备运行台数相同。
    3 水系统变流量宜采用定温差运行。采用定温差控制时,以供回水总管为温度监测点,温度传感器应进行配对检测,配对温度的误差不应超过0.3℃。
    4 变流量冷水机组的水泵应采用全部变频方式。
    5 应依据冷源设备水流量的下限值以及允许的水流量变化速率限制条件,确定水泵电机变频器的频率限制值和频率下降速率值。

8.5.5 全空气系统应采用全年多工况模式运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进风通道面积和空调机组新风口面积应满足大风量(不低于50%总风量)或全新风运行的要求。
    2 宜进行空调系统全年负荷计算分析,依据供暖空调负荷确定全年送风状态点。根据送风状态点与室外状态的分布,确定空气处理模式。
    3 全空气全年调节应充分利用室外空气的冷热量,避免冷热量抵消,减少供暖空调设备开启时间。
    4 应提供明确的系统分区方法和各区域的空气处理模式。

8.5.6 冷热源系统的节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预测的建筑供暖空调负荷以及冷热源设备工作效率确定设备开启台数。停用的冷热源设备应能切断水路,避免水流从其流过。
    2 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出水温度应根据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进行阶段性调整。
    3 对于复合式冷热源系统,应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冷热源的特性、不同建筑负荷需求制定相应的运行方案。

8.5.7 对服务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的土壤源热泵系统,应进行土壤热平衡控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以土壤热平衡为基础的全年运行方案。根据土壤源热泵机组、辅助冷却系统或辅助加热系统的能效特性确定冬夏季各设备开启的时间及时间长度。在保证土壤热平衡的同时,提高土壤源热泵的效率。
    2 应分别记录地埋管换热器冬夏季的累计换热量。土壤源热泵向土壤释热取热的年度不平衡率不宜大于10%。

8.5.8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的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0㎡的居住小区,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建筑设备系统进行智能化监控管理。冷热源设备、冷热媒输送设备、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通风设备及其控制部件应接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8.5.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1 设有集中空调或供暖系统的公共建筑。
    2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的公共建筑。


8.5.10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耗监测点位设置、数据传输模式等应符合《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 111的要求。
    2 冷热源系统的电、水、燃气消耗总量以及区域能源供应的冷热量总量应分别计量。
    3 冷热源设备主机、冷冻水水泵、冷却水水泵、热水水泵等的能耗应分别逐时计量,送排风机能耗应计量。
    4 数据中心空调系统的能耗应单独计量。
    5 冷热源系统供应的冷量、热量应逐时计量。
    6 末端空调系统的冷热量计量应按照物业管理归属和能源收费管理要求设置计量装置。
    7 供暖空调系统的能耗计量应纳入统一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

9 给排水设计与水资源利用


9.1 一般规定


9.1.1 应制定项目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在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基础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0㎡新建项目应采取雨水回用措施,雨水收集面积不少于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或项目所有绿化、道路浇洒、水景补充水全部采用非传统水源;规划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0㎡的新建项目在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中应编制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建设和雨水利用专篇。
    2 在城市市政再生水管道覆盖范围内的项目应使用市政再生水,优先用于冲厕、空调冷却补水、绿化等用途。
    3 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
    4 作为项目配套的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洗车场、集中空调用冷却水等用水系统应采取循环处理措施减少耗水量。

9.1.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9.1.3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9.2 节水措施


9.2.1 应采用高节水效率等级的节水器具。

9.2.2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9.2.3 应按用途、付费单元或管理单元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单独出售的公寓建筑应按户设置计量水表,且应计量出户。
    2 公共建筑应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付费单元设置分类用水计量装置。
    3 宜按照使用用途,对绿化景观、空调系统、泳池、景观等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4 设置消防系统的建筑宜增设消防用水计量装置。
    5 有非传统水源利用的项目,应安装计量年用水总量的用水计量装置,且按用途分别安装计量分项用水量的用水计量装置。
    6 计量装置应具有远传功能,并与相应的建筑能耗管理平台相匹配。

9.2.4 应采用节水绿化技术。

9.2.5 立体绿化宜采取节水浇灌措施,垂直绿化应采用自动浇灌方式。

9.2.6 应采用循环冷却水节水技术。


9.3 给排水系统设计


9.3.1 给水方式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水压。

9.3.2 应采取防止系统超压出流和用水点水压控制措施。

9.3.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机械循环方式。

9.3.4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应满足各用水点设计流量和所需水压的要求,当同一系统的用水对象要求的技术参数不同时,按较大的设计流量和水压确定。


9.4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设计


9.4.1 场地防洪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的规定。

9.4.2 应结合本地降雨特性,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减少雨水地表径流量。

9.4.3 应结合总图景观设计合理确定雨水入渗范围,采取雨水入渗措施。

9.4.4 应充分利用绿地、水体或场地空间,合理确定雨水生物滞留设施的形式和规模。

9.4.5 应采取与景观相匹配的生态措施,对屋面等不透水下垫面雨水进行引导、调蓄和净化,降低径流污染。

9.4.6 场地雨水应实行径流总量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宜低于55%。

9.4.7 雨水回用系统方案及设计规模宜通过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4.8 回用雨水的用途应根据可回用水量、用水时间变化规律、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9.4.9 雨水回用系统的水处理方案应根据雨水收集范围和回用雨水用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9.5 再生水回用设计


9.5.1 城市市政再生水管道覆盖范围内的项目应使用市政再生水。

9.5.2 再生水回用系统选型及设计规模宜根据原水类型、再生水用途及供水、用水条件、环境与卫生因素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5.3 人体直接接触的水景不应使用再生水。

9.5.4 再生水用于绿化浇灌时不应采用喷灌方式。

9.5.5 再生水必须消毒。

9.5.6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住宅建筑不宜小于4%,办公类建筑不宜小于8%,旅馆类不宜小于1%,商场类不宜小于2.5%。


9.6 太阳能热水供应设计


9.6.1 住宅的生活热水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6层及6层以下的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超过6层的住宅,应至少为最高供水分区内的每户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且应用总层数不少于6层。有热水供应需求的学校、医院、宾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由地源热泵系统提供夏季和冬季生活热水时,可不再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

9.6.2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设计深度应符合《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的要求。

9.6.3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和同步施工。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应符合《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 08的要求。

9.6.4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辅助供热装置。集中式太阳能供水系统辅助供热装置不宜采用电热设备直接补热。

9.6.5 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有效集热面积应经计算后确定,每户集热面积不宜小于1.8㎡。


.

10 电气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电气设计应在充分满足建筑运营业态要求的同时减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合理配置电气设备及系统,方便管理人员的操作控制。

10.1.2 电气设计应采用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的技术和设备,避免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10.1.3 可再生能源利用采用光伏发电方案时,宜采用低压并网型发电系统,并满足《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的相关规定。

10.1.4 人员经常停留的区域采用导光管采光系统时应有调光控制。


10.2 供配电系统设计


10.2.1 设置能耗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在低压进线第一级配电或变电所低压侧宜按照分项计量要求(照明插座、空调、动力及特殊电力)分回路配电。在进线第一级配电或变电所低压侧能对建筑物进行总的电气分项计量。

10.2.2 供配电系统宜简单实用,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10.2.3 供电应接近负荷中心,低压(AC380V/220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受条件限制且总容量小于150kW时可不超过250m;末级配电箱宜设置在其配电范围的负荷中心位置,其供电半径宜控制在50m内。

10.2.4 超高层建筑宜根据负荷分布情况在建筑避难层设置供电分变电所。

10.2.5 民用建筑三相配电的照明配电系统,其最大相负荷不应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应低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0.2.6 对采用低压(AC380V/220v)供电的公共建筑,任一路进线大于100kW时应该进行无功补偿,补偿后进线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0。

10.2.7 无功补偿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成套自动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应具过零自动投切的功能,并有抑制谐波抑制涌流措施。

10.2.8 低压无功补偿应采用分相补偿或混合补偿,采用混合补偿时其分补容量不应小于总容量的40%。

10.2.9 公共建筑进线处,应有谐波测量仪表,检测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量。注入电网谐波量不得超过《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 14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措施治理。

10.2.10 供配电系统中用电设备的谐波干扰超过国家标准或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能质量管理规定》时,应在其配电处就地设置滤波装置,或要求此设备供应配套谐波治理装置。


10.3 照明设计


10.3.1 人员长期停留场所的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10.3.2 工作场所宜选用T5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及LED灯,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使用LED灯照明的面积不应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5%。一般工作场所不应选用荧光高压汞灯、自镇流高压汞灯、普通白炽灯。

10.3.3 高、大空间照明光源宜选用高光效、长寿命的无极灯及金属卤化物灯。若有局部区域特别需要高照度,应采用局部照明解决。

10.3.4 荧光灯和气体放电灯应选用高效优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荧光灯或气体放电灯采用电感镇流器时,应设就地电容补偿装置,使其功率因数达0.9以上。

10.3.5 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等指标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3.6 公共建筑应根据照明场所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部分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见表10.3.6-1~表10.3.6-9。


表10.3.6-1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涂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646374_983e02b4db1b434f8c93f91f859ce79a.gif


表10.3.6-2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646375_99718f633cc541aaaf1a904854989ed6.gif


表10.3.6-3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646376_9c298120a30b4bb895f0a56a6bb2a8a5.gif


表10.3.6-4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646377_5b7cad594ec542278b70d08d091333cb.gif


表10.3.6-5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646378_ad82bef9ff664b29a6d814acd85df8c2.gif


表10.3.6-6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646379_183ba4b799a44728aa4ea5ba6ff3dc77.gif


表10.3.6-7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646380_29a52ec3cc944c1b8b071510626ff301.gif


表10.3.6-8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646381_d8c87e3b1d5747be8d8aa71fce78341a.gif


表10.3.6-9 公共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646382_83b812aa2496441f8043671b0d09a579.gif

    注:1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2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10.3.7 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公共建筑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在天然光到达的区域的照明,应采用同一分支回路配电或分开关控制,以便根据室外光线合理控制室内相应区域的照明。

10.3.8 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按照最小功能区域划分照明配电分支回路,以便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控制照明装置,节约能源,并宜采用智能灯光控制系统。

10.3.9 住宅建筑楼梯、走道的照明应采取感应延时、光控延时、声控延时控制或定时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方式。

10.3.10 公共建筑公共区域(如地下车库、走廊、楼梯间、门厅或道路等)的照明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可采取感应延时、光控延时、声控延时控制或定时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灯光控制系统。

10.3.11 旅馆建筑每间(套)客房宜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其门厅、电梯大堂、客房层走廊等场所,照明控制宜具有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功能。

10.3.12 当建筑物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时,智能照明系统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

10.3.13 火灾应急疏散照明自备蓄电池时,应采用LED灯。


10.4 电气设备选用与设计


10.4.1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ll结线组别的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应配置强迫通风。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国家认证机构确认的节能产品。

10.4.2 电动机应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其能效应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10.4.3 功率在500kW以上的电动机宜选用中压电动机。

10.4.4 当系统短路容量或变压器容量较小时,大功率电动机宜采用软启动(或其他降低启动电流控制措施),改善启动特性。

10.4.5 单台电梯应具有集选控制、闲时停梯操作、灯光和风扇自动控制等节能控制措施。多台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有按规定程序集中调度和控制的群控功能。

10.4.6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暂停或低速运行。


10.5 电气测量与智能化设计


10.5.1 公共建筑应根据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将配电回路分开,并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

10.5.2 设置集中空调或供暖的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应对空调用电,照明插座,水泵、电梯、风机等动力用电,信息机房、厨房、锅炉等特殊用电设置电量分项计量装置。

10.5.3 有出租单元的公共建筑应装设对出租单元管理及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

10.5.4 变压器低压出线侧总开关处应设置电子式多功能电表进行测量。表计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能、最大需量、总谐波含量功能。

10.5.5 变电所所有低压出线回路及建筑物其他场所配电回路设置电力测量时,应采用电子式普通电能仪表。在能耗监测系统需要采集该回路数据时,该回路电能仪表应有远传数值接口。

10.5.6 设置集中空调或供暖的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暖通空调专业冷热量总表、煤气总表、燃油总表等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接入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

10.5.7 设置集中空调或供暖的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给排水专业总水量计量与厨房卫生间分项用水计量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接入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

10.5.8 所有设备专业计量测量数据构成建筑能耗管理系统,该系统应符合《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 111的要求,与城市数据中心互传备份。

10.5.9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对建筑机电设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有测量、监视和控制功能。

10.5.10 居住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应满足《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 174基本配置的要求。公共建筑智能化系统,其子系统应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配置。


.

11 景观环境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1.1 景观环境设计应遵循经济、环境和社会三方面整体可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与场地内建筑群体、道路相协调。

11.1.2 景观环境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充分利用场地内现有地形、水系和植被,优化场地规划设计,营造优良微气候环境,提高景观的生态效应。

11.1.3 景观环境设计应综合考虑植物、建筑小品、景观场地、水景、景观照明等各要素的相互联系,优化场地的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

11.1.4 景观环境设计应和绿色设计策划、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同步进行,并应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


11.2 植物


11.2.1 景观环境设计前,应调查场地内植物现状,对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植物和古树名木须采取保护利用措施。

11.2.2 应以乡土植物开发利用为主,兼顾引种,丰富城市绿地系统树种多样性,本地植物种数不宜低于70%。

11.2.3 选择植物时,应选择对人身无害、抗污染的植物,避免选择有异味、飘絮、易引起花粉过敏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植物。

11.2.4 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进行配植,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种植物合理配植。居住区用地面积不多于50000㎡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宜少于40种;居住区用地面积50000~100000㎡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宜少于45种;居住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00㎡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宜少于50种。
    2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绿化用地内绿化覆盖率应大于70%。
    3 绿地内宜多栽植乔木、灌木,减少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居住建筑绿地每百平方米配植乔木数量不应少于3株。

11.2.5 屋顶绿化设计应根据屋面形式合理配置植物,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种植耐旱、耐移栽、生命力强、抗风力强、外形较低矮的植物。
    2 不选择根系穿刺性强的植物。
    3 屋顶坡顶面宜多选择贴伏状藤本植物。
    4 平屋顶宜种植观赏性较强的花木,并适当配置水池、花架等小品,形成周边式和庭院式绿化。
    5 屋顶绿化面积应大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30%。

11.2.6 垂直绿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为主,可根据不同的依附环境选择不同的植物,对建筑外墙、围墙、围栏、棚顶、车库出入口、景观小品等进行垂直绿化。

11.2.7 种植设计宜有利于改善场地声环境,宜在噪声源周围种植高大乔木及灌木,形成植物噪声屏障。

11.2.8 种植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场地光环境质量:
    1 种植高大乔木,降低建筑立面反射光引起的眩光污染。
    2 活动场地周边宜栽植落叶阔叶乔木。
    3 低层住户窗前宜栽植落叶乔木,并保持合理距离,满足窗前采光、冬季日照及安全的要求。

11.2.9 种植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优化场地热环境:
    1 种植高大乔木为场地遮阴时,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庭院、广场、游憩场地)遮阴率不宜小于20%。
    2 建筑东、西、南向宜栽植落叶阔叶乔木或设置墙面绿化,为建筑遮阳。
    3 宜在冬季主导风上风处设计防风林带,阻挡冬季寒风;
    在易产生静风处种植导风林带,以利于自然通风。


11.3 场地


11.3.1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宜设置遮阳、防风、避雨等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50%,透水铺装垫层应采用透水构造做法。
    2 居住区室外健身场地与绿地结合布置,宜有良好的日照与通风,并设置休息座椅。儿童游乐场应采用开敞式设计,与住宅和车行道路保持适当距离,儿童游乐设施应选用环保材料。
    3 景观建筑及小品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优先选用本地、环保材料。

11.3.2 室外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避雨措施。
    2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可通过场地周边及场内分区植物配植(乔木和灌木的混种)达到遮阴效果。停车场遮阴率不应小于20%。
    3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宜选用保水、排水、透水材料,如生态植草砖等。植草砖做透水地面时,镂空面积比不应低于40%。

11.3.3 景观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道路应根据场地设计中的功能,分别满足消防、救护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2 景观主干道路的乔木遮阴率应达到50%,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林荫率不小于60%。
    3 超过70%的道路路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

11.3.4 室外变电室、开关所、垃圾转运站及收集点、燃气调压房、水泵房、公厕、居民存车处等公用设施,宜在不影响功能及警示的前提下进行遮护、围挡或美化设计。


11.4 水景


11.4.1 场地内原有自然水体在满足场地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宜保留,并结合现状进行生态化设计。

11.4.2 水景设计应结合场地的自然条件合理设置。水景补水优先采用雨水收集系统。

11.4.3 人工水景的设计应考虑季节变化和枯水期的景观效果。


11.5 照明


11.5.1 景观照明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光污染。

11.5.2 景观照明设计应按平日、节日、重大节日分组控制,以利于节能。

11.5.3 景观照明设施可结合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设施进行一体化设计。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下载地址

链接: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