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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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的通知


赣公消发〔2014〕107号


各公安消防支队:
    2014年5月23日,总队组织召开消防建审验收工作座谈会,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了座谈讨论,并达成了共识,经征求公安部消防局、相关规范管理组及部分专家意见后,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6月4日


    根据近年来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的精神,借鉴其他省市有关消防设计的成功经验和工程实例,结合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消防管理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经充分研究,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筑定性
    1、公寓类建筑的定性及消防设计
        (1)除独立建造的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外,其他公寓类建筑应按旅馆或综合类公共建筑考虑其消防设计。
        (2)独立建造的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可按照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设计。
        (3)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建造的综合性公寓建筑,公寓部分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库房、储藏间等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当确定为丙类。
    3、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儿童职业体验场所、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的场所等主要为儿童提供活动、培训、游艺、游乐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其防火设计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人。
    4、敞开式汽车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层汽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
        (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对室外直接敞开的面积应超过该防火分区周边围护(含敞开部分侧向面积)总面积的25%。敞开口设在顶部时,每个敞开口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米,面积不小于169平方米,且敞开口面积不小于与该敞开口连通的汽车库侧向敞开面积的总和。

二、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
    1、高层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普通高层住宅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一条长边布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度,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一般不小于12米。
    3、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米且不宜大于15米。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度。
    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0米,当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米。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8米。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米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米和1.0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该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米,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6、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场地应采用硬化路面,不应采用隐形消防车道。供大型消防车通行和停靠作业的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场地,其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依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大现已装备的消防车辆满载总重,将其车轮的移动集中荷载按结构效应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三、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1、消防水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应集中布置,并设置相应的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建立联络,便于对设备用房实施统一管理。
    2、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平方米,地下不应超过200平方米。地上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或地下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自用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商业建筑中大于500平方米或地下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独立的安全出口。
    3、严格控制防火卷帘的使用范围,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四、安全疏散
    1、高层建筑的商店的人数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7条计算确定,当商店位于高层建筑裙房或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楼层,且商店和建筑高度24米以上楼层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分别独立设置时,其疏散总宽度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7条计算确定。
    2、设在高层建筑主体,由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楼层独立使用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疏散人数时,按照该场所厅、室(“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小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的建筑面积计算,场所内设置的仓库、办公室、设备房等非外来人员使用的房间,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可按照该类房间实际使用人数计算。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需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如采用开敞式外走廊直接连接的疏散楼梯间,可不采用封闭楼梯间。
    5、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米,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全部设置符合标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6、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均应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间,不得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第二安全出口。
    7、设计防火门的疏散宽度为净空尺寸,防火门洞必须预留安装尺寸,门宽净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设置在吊顶下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一般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确有需要的,应当严格控制使用数量。按照规范要求,严格限制边墙型喷头的使用范围。
    2、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可设置在各商业网点的公共部位,保证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各商业网点内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复式住宅楼没有户门开启的楼层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必须保证住宅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4、民用建筑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总数,但在计算距离时应当适当折减。
    5、高层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设施
    1、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应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2、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风机房内或安装在室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排烟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建筑其它部位分隔,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排烟风机房可与通风空调机房共用,并符合上述要求。当排烟风机吊装在靠近室外的吊顶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隔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吊装承重构配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
    3、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烟分区独立设置排烟排风系统时,排烟和排风系统可以合用,排烟排风口可以合用,并设置为常开型,每个防烟分区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直接启动风机的手动按钮,从一个防烟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

七、电气设施
    1、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集贸市场、剧场、图书馆、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具有大空间、大平面或疏散通道复杂的场所,单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度超过100 米的公共建筑,地铁隧道区间,应设置集中控制型的疏散指示系统。集中控制型的疏散指示系统应优先采用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指示标志的间距应为3至5米。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本指导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通过消防设计备案的,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抽查时,可按审核或设计备案时的要求执行。原有其它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新出台或修订的消防技术标准涉及本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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